非营利组织准公共产品初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准公共产品的涵义
准公共产品是非营利部门生产的产品。准公共产品亦称准公共消费品,它是一种公共性与私有性两者兼备、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物品。准公共产品首先是非营利组织的员工通过有目的、有效的劳动投入而创造出来的产物,它是通过效用来满足顾客需要的。其次,准公共产品虽然不象有形产品那样具有化学性能、物理性能,然而,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同样包含了人类劳动,所以它如同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准公共产品是能直接满足人们某种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是基于人们的某种消费需要而提供的“活动”,是“包括一切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的劳动”。[1]某一种准公共产品,能满足人的某一种消费需要。医疗能满足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的需要;教育能满足人们追求知识、提高素质的需要;环境保护能满足人们的生态需要。
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因此,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社会福利等部门也有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问题,这说明,准公共产品不能无偿地使用,必须以某种等价物(例如能源、货币等)的交换来取得准公共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非营利部门在制订准公共产品价格时必须合理。准公共产品价格过低,非营利部门不能实现价值补偿,本身就难以发展;但价格过高,消费者负担过重,也不利于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因此,非营利部门要根据准公共产品的成本,定出合理的价格,才能使消费者与非营利部门出现“双赢”局面。当前,现实生活中,许多非营利性组织的准公共产品定价太高,致使许多人“有病上不起医院”、“考上了大学读不起大学”,“靠退休金难进养老院”。要扭转这种局面,仅靠非营利部门的自觉行动来合理定价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因为非营利部门的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存在是合理定价的刚性制约因素。为了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准公共产品,只有在非营利界导入市场竞争机制,把价格降下来,将质量搞上去。此外,要使准公共产品定价合理,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价格规制也是不能缺乏的。
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
(一)准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
纯粹的私人产品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区别在于:对于私人产品,某一商品的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所拥有或消费的该商品数量的总和,这意味着私人产品是能在消费者之间分割的;公共产品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他为了消费而实际可支配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这意味着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之间是不能分割的。
准公共产品既有私人产品的特征,又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准公共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有,是可分的,从而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但其利益的另一部分可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所以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例如,教育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般来说,一方面,在学校可容纳学生的规模范围内,教育不会因某公民的教育消费而使其他人失去教育消费的机会,增加一个人教育消费的边际成本或机会成本等于零,换言之,教育由众多的受教育者共同享受,而不能将其分割为可以计价的单个物品供市场销售,这是教育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来说,由于教育消费,提高了素质与劳动技能,他们因为有了知识,有了学位,找到了好的工作,拥有了一份可观的收入。同时,其学历与学位、收入属于个人所有,教育给每一个教育消费者带来了收益。从这一个角度来说,教育效用又象一块蛋糕,让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分享;而且,受教育者数量越多,学位、学历层次越高,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就越大。由此可见,这种可分性使教育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
(二)准公共产品的具体特征
准公共产品的具体特征表现如下。
1.无形性。准公共产品从产品的形态上看,不是以实物形态,而是以绩效、活动来体现的。准公共产品虽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例如,医疗保健是由提供者针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的活动(如手术、诊断、检查、治疗),患者很难象有形商品那样全方位地把握。由于准公共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一种感知与效用。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或使用,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2]而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性可以使许多人同时共享、同时占有。医疗、教育、福利等机构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作为服务的形式而存在,而这种产品不能像实物形式的商品那样加以储存,服务质量很难事前加以控制与评估,只有通过顾客接受服务,在服务过程中,顾客的感知与服务后的结果才能加以说明。因此,准公共产品的消费过程往往伴随着随机性且风险性较大。例如,一个医术低劣的医生可能毁掉一个人的生命。学生进了名牌大学,但也可能遇上不学无术、徒有虚名的导师。针对准公共产品的不可储存性,我们可以通过统计的大量观察法,进行分析,观察某一时点、某一时期,顾客对准公共产品的需求量,根据需求规律,制订工作计划,有效地配置员工,提供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虽然具有无形性,但是管理是有形的,可依事件与人物而获得外在表现。尽管事前难以预料准公共产品的质量,但事后其质量会显示出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可以通过人物与事件进行管理。针对产品的无形性,非营利部门应该建立清晰的服务承诺体系,制订明确的准公共产品质量标准及补偿措施,同时,为化解准公共产品消费过程中的风险,应该通过保险机制,努力减少危险的损失。
2.可物化性。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医疗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它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但另一方面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非营利部门所从事的文化、精神生产实质上是一种信息生产活动,这种以声音、文字、数字、图像等形式表现的信息生产可以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物化为书籍、书画、雕塑品、影视片等物质产品。例如,发明创造表现为文字叙述、设计图表、形状构造,商标表现为图案、色彩、符号、文字,技术类产品是通过把科学知识(或理论和经济类知识产品)转化为技术和现实生产力并融入实物产品中而得到的。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就指出:机器“是物化的知识力量”。“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大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3]正因为非营利界的思想、观念、发明创造等能物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才使得科学技术能转变为生产力,使人类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4]根据马克思这一观点,我们不难发现,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疗、社会福利越发展,就越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换言之,准公共产品越丰富,劳动生产率就会越得到提高,创造的物质财富也就越多。
准公共产品的可物化性要求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与理解知识的价值。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不仅仅是一种商品,而且还是企业、政府、个人消费者不可缺少的资源,知识比资本更重要,树立“知识就是金钱,人才就是财富,学习带来效益”的观念。其次,要注重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含量。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则应该狠抓专业化队伍的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员工进行培训,使他们不断地增加智力资本。再次,由于准公共产品可以物化为各种不同形式和不同风格的产品,因此,它能满足各种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和特殊需要,例如,同一首歌可以用磁带,也可以用光盘提供给消费者,还可以在网上、电视上传播。
3.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尽管某些准公共产品具有物化性,“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5]但是,准公共产品与一般实物产品相区别的特征是“作为活动而提供服务的”,“作为活动而有用”。准公共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正是活动本身。从大多数情况来说,准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同时也就是消费准公共产品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6]“一个歌唱家为我提供的服务,满足了我的审美需要;但是,我所享受的只是同歌唱家本身分不开的活动,他的歌唱一停止,我的享受也就结束,我所享受的是活动本身……”[7]从准公共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这个特点来看,非营利组织生产准公共产品时,顾客是在现场的,而且能亲身体验或参与生产过程。例如,养老院的老人在接受员工的护理时,他们会同员工进行交流,对服务的内容、质量、感受发表看法。
4.可传递性。以信息形态表现的准公共产品它能凭借信息技术与各种媒体进行传播。准公共产品的这一特征,使得它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能够超越时间与空间距离的限制,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人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共享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例如,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卫星通信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技术为主要手段,加快了知识的传播速度,提高了学习的效率,使教育准公共产品不受时间、空间、容量等方面的限制,大幅度扩展了人类的思维空间。
三、准公共产品的成因
准公共产品是一种共享性与排他性、非对抗性与竞争性兼备的混合物,它既具有利他的公益性,也具有利己的私人性。在市场活动中,个人是以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这样的“经济人”只要进入市场,就会权衡得失,讨价还价、参与交易,追逐产权明晰的物品与服务。在这样一个由利己主义者组成的社会里,为什么会出现准公共产品呢?这是因为:
第一,从人的需要来看,个人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组成经济社会的各个人都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生命个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人既有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享受需要;又有物质需要、文化需要、生态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往往离不开他人、社会、环境所提供的资源与服务。辟如,人的劳动技能与技术,要通过家庭、学校、工厂的学习与培训才能熟练掌握与运用。人在遭受病痛折磨时需要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来解决。显而易见,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链接离不开学校、医疗机构、老年福利中心等机构所提供的准公共产品。
总之,个人需要如果要得到不断满足、消费层次要得以不断提高的话,必须要使人的主体与客体结合起来,个人要与社会结合起来。生命个体需要的满足过程,也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过程,而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他人、社会的协作与配合,需要他人与社会提供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需要利他与利己溶合在一起的准公共产品。
第二,从人的本质来看,理性的利己主义也带来非理性的副产品。个人利己主义的本性产生的动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个人利己主义促进了人们精打细算、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但是在生命个体理性的利己主义的活动过程中,也常常产生了非理性的副产品。辟如,“他们从功利主义的理念出发,一切为我所用,……凭借着手中的技术和投资同生物圈对垒,营造‘人工自然’的安乐窝,使生态环境及社会发展系统的有机性与整体性受到严重破坏。”[8]这种破坏不仅仅使人、社会、自然的共生失去了平衡。而且当代人掠夺性开采使用自然资源,造成后代人资源更加短缺、生产费用更高,造成代际间成本分摊不均衡,形成代际间不公平的问题。正如约翰·穆勒所言:“个人的所作所为,虽然完全是为了个人自身的利益,但其结果却超出了个人利益的范围,涉及整个国家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对于这种利益,就会只有用其整体的力量才能予以维护和促进。”[9]由此可见,为了解决理性的利己主义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副产品的问题,在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代际间公平等方面需要采取“集体行动”。通过禁示、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个人和企业及与子孙后代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为了使这种干预活动有效、持续地展开,需要发展“利他性”、以推进社会为宗旨的非营利部门,来对可更新资源的恢复和永续利用及不可更新资源的节约利用进行各种管理活动,力求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代际间效益的统一。综上所述,准公共产品的产生发展的原因之一正是为了治理利己主义所带来的副产品的问题。准公共产品是医治个人利己主义副作用、限制和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生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良药。
第三,准公共产品是治理“政府失灵”的需要。政府部门是纯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其职能主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其作为社会经济的“掌门人”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如果政府过多地具体干预和管理经济与社会的事务,就会打乱企业与非营利部门的正常生产秩序,使这些部门员工生产积极性受到损害,从而造成私人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低下,资源配置难以趋于合理化。同时,政府部门作为一个庞大的机构,政府难以摆脱官僚主义的影响,作为各种利益的代表者在决策时,往往受到各种势力的牵制而左顾右盼,兼顾平衡,难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作出及时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然要寻求改革,将品种多样、数量巨大的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下放给非营利部门,以便政府专心致志地“掌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直接插手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在减少,许多公共产品也正在向准公共产品转变。事实上,政府由“划桨者”变为“掌舵人”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增加了纯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且也激活了非营利部门与企业,带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地方政府在一些公益领域的退出,不仅能节省开支,也能给民间机构注入活力。
政府部门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市场经济存在着弊端。这种方式不仅不能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甚至还会因为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结合而产生腐败问题。因此,为了解决政府部门非专业化干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效益及效率低下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腐败,除了依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所提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思路转变政府职能之外,还要形成权力行使的合理制衡机制,避免掌握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因此,为防止政府部门权力的扩张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侵蚀,为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的重任,也就很自然落到了民间组织——非营利部门的肩上。由此可见,非营利部门通过民主参政、议政的方式来了解政府的真实信息,使政府部门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公民所知,从而形成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应有制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