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津市预算基价变化要点论文_王瑾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 300170

1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建设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从原先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的定额计价模式转变为现在国际通用的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新实行的2013清单计价规范,在总结2008清单计价规范应用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修订了原规范中不合理、可操作性差的内容,并增加了相关条文说明,更明确的确定了工程造价业务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工程造价工作更好的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清单计价规范的新变化

2.1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O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而13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表明了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必须执行计价计量规范。

2.2专业划分更加细化

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原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独立出来,形成1本清单计价规范和9本专业工程计量规范。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原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6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调整,将建筑与装饰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的专业,同时增加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调整后共分为9个专业,即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新的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细化清晰,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3 可执行性有所增强

13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更具执行性与实用性。

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为此条文过于宽泛容易在执行中引起争议,所以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其修订为: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对因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变化的情况,08清单计价规范只给出了解决方式,未明确调整的比例,而13规范对此则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清单计价规范对争议的处理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2.4 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2013清单计价规范对原2008清单计价规范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

关于计价风险的承担,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对市场物价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则按材料、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5% 以上或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执行,并给出了调整办法。

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承包人在采购工程设备和材料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够阐明采购材料、设备数量及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若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5 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的处理规定: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予以延长。

2.6 强制性条文更加严格

2013清单计价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应”变为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如表1:

表1 强制性条文变化

2013清单计价规范增加了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见表2),为执行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得清单的强制性条款更加全面。

表2 新增强制性条文

3 结语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布与实施,进一步从宏观上规范了工程造价管理行为,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为工程造价全过程的管理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是我国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和进步。

论文作者:王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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