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
马克思与正义的和解
——基于社会正义视角的解析
张全胜
(西安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摘 要: 在马克思与正义的相关争论中,一些学者立足于狭窄的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主张“马克思反对正义”。从宽广的社会正义路向来解析“马克思与正义是和解的”,英美学者认可的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发展三种基本善可以被马克思社会正义所容纳;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的最终缘由在于揭示其社会正义。另外,只有从自由、平等、自我发展、共同体多维度解析马克思正义思想,才能真正摆脱“马克思与正义之间存在矛盾”这样的论断,才能进一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建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理论;社会正义;分配正义;法权正义;共同体;自我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出现多种社会正义问题,譬如贫富差距增大、利益分配不公正、社会权利不平等,等。因而,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逐渐成为英美学者热议的话题。与之相伴的是,英美学者开始追问马克思思想中是否存在正义理论,存在何种正义理论?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内也出现了贫富差距增大、利益分配不公等社会正义问题。因此国内一些学者试图从马克思思想中寻找正义理论力图解决中国正义问题。简言之,马克思正义理论开始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话题。然而,由于国内外大多学者局限于狭窄的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探究马克思的“平等”“权利”等观念,很少关注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其他内核: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发展等;又由于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多次批判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因而马克思反对正义、拒斥正义等论断一直困扰着大多数学者。笔者认为,在探讨马克思正义理论或思想之前,学者们不得不首先反驳“马克思反对正义”这样的断言,并回答一个根基问题:马克思与正义是和解的吗?本文将循着广阔的社会正义向度,从马克思(包括恩格斯)的文本出发,澄清国内外一些学者在马克思正义内涵方面的误解,阐释马克思反对正义的原因,而后力图解决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之争,为“马克思与正义的和解”做辩护,同时阐明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基本内核、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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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些学者立足于狭窄的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推定“马克思反对正义”
国内外一些学者以马克思的文本为依据,循着狭窄的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个别学者混合运用分配正义、法权正义),得出相同的结论:马克思反对正义或拒斥正义。
艾伦·伍德、德雷克·艾伦、乔治·布伦克特等一些英美学者认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使用了古老的分配正义观念:“给予每个人应该得到的东西”。譬如德雷克·艾伦主张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本质在于“根据人们的应得来对待他们”[1]15;而后他们基于如下三点论据或理由推断(从分配正义维度来看)马克思反对正义。第一,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关于劳动力的交易是正义的。他们的依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2]226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曾批驳拉萨尔、杜林等人提出的所谓“公平的分配”主张。譬如,恩格斯曾批判分配正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和资源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经过不多几代的社会发展,人们就一定会认识到:侈谈平等和权利,如同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是可笑的……谁如果坚持要人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资嘲笑。”[3]670或许有学者反驳说,马克思对拉萨尔、杜林等人“公平的分配”的驳斥,恰好意味着他们提出某种适合于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但是,伍德等学者又提出第三种论据:共产主义社会超越物质匮乏阶段,因而它不符合休谟和罗尔斯设定的“正义环境”。这些学者提出:按照休谟设定的正义的主观环境,共产主义是一种和谐社会。该社会中的人一定不是自私的个体,而是具有某种“社会性”的个体。因而共产主义不符合这种主观环境。从休谟设计的正义客观环境来分析,共产主义下物质财富、劳动产品极大丰富,能够满足所有个体的大多需要,因此共产主义也不符合这种客观环境。简言之,无论是分配正义的客观和主观环境均与共产主义不相符合。所以他们从分配正义视角推出马克思反对正义。
英美学者艾伦·布坎南、艾伦·伍德和国内学者林进平等人基于法权正义视角得出相同的结论:马克思批判、拒斥正义或马克思反对正义。艾伦·伍德和艾伦·布坎南认为马克思谈论的正义属于“法权正义”:前者指出马克思“‘正义’(Gerechtigkeit)乃是一个法权(juridical)概念或法定(legal/Rechtlich)概念,是一个与法律(Law/Recht)和依法享有的权利(rights/Rchte)相联系的概念”[1]148;后者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是一个广义的“权利”观念:囊括财富分配的权利、各种市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即“该观念涵盖了分配性和非分配性权利。”这种正义观被他指称为马克思的“一般的正义观念”[4]65。
上述学者基于如下三点论据或理由推断(从法权正义维度来看)马克思反对正义。第一,正义的标准内在于具体的历史的生产方式,或与其相关[1]317。该论断的文本依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5]379第二,马克思批判权利和正义本身。他们指出,假如在马克思那里,法权正义的实质在于权利平等的话,我们至少可以找到三处引文证明马克思批判法权正义:其一是马克思批判拉萨尔等人“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6]20。其二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批判资产阶级捍卫的各种“人权”(权利):自由、平等、私有财产权、安全等。其三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一文中,谈论自卫这种“自然权利”时,评价这种权利“是现社会的无力和愚钝的标志和结果。”[7]508第三,法权正义环境的缺乏。布坎南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法权正义和权利观念适合于如下正义环境:竞争、人际冲突、阶级斗争、人与人关系的分离和分隔以及物质产品的稀缺等;在共产主义阶段,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斗争、冲突的消解,各种权利和义务体系随之消失,法权正义最终被瓦解。因而,布坎南得出如下论断:“正义的追求是无用的,因为正义的环境(circumstance of justice)恰是正义的要求无法满足的条件。”[4]90因而他主张马克思反对正义。
其次,上述那段马克思关于“正义本身”的阐述证明: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自由”“平等”“共同体”和“自我发展”。马克思社会正义内涵已经囊括了上述三种基本善。因而,从马克思对正义内涵的诠释可以推出:从社会正义路径来分析,马克思与正义是和解的。相反,假如从狭隘的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来看,马克思正义理论无法容纳上述三种基本善。这也是有学者得出“马克思反对正义”这些论断的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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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反对正义”的反驳
在英美学界内部发生的那场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世纪争论中,一些学者基于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力图反驳“马克思反对正义”这种论断,同时力求解决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这个根本问题。譬如胡萨米和杨等人率先反驳“马克思反对正义”;汉考克也驳斥了这种论断,并倡导一种基于按需分配的马克思正义理论[1]317;科恩提出:“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特点就是平均分配,这种平均分配不是靠强力(的威胁)而实现:我把这种特点称为‘自愿平等’”[8]146;最后,罗尔斯、佩弗和卢克斯则分别提出将马克思的正义观从“分配正义”提升为“政治正义”[9]350,将马克思社会正义运用范围限定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10]440-464,将马克思社会正义聚焦于解放而不是法权[11]104-114等主张,以此来消除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
另外,在这场宏大的争论中,双方学者均赞同马克思的确谴责了资本主义。但是,他们在“马克思依据何种正义标准或基本善谴责了资本主义”方面既有争议又有共识。他们在马克思的“平等”“权利”正义标准方面争议较大,然而他们在马克思的“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发展”观念方面又达成某些共识。较多学者承认马克思依靠上述三种标准或基本善谴责了资本主义。比如胡萨米说:“马克思的自我实现、人道主义、共同体、自由、平等和正义等观念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缺乏制度前提,它们却没有因此毫无意义。”[1]52伍德呼应:“我同意胡萨米所说,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剥夺了人们的某些基本善,比如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1]92另外,理查德·米勒、R.G.佩弗和史蒂文·卢克斯等人也赞同马克思基于上述三种基本善批判资产主义为非正义。不过,伍德把上述三种基本善排除在“正义”和“道德”之外,他指出:“权利和正义只是法律或道德观念。因此,它们必须同自我实现、共同体和自由等非道德的善(non-moral goods)区分开。”[1]94佩弗驳斥了伍德把“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排除出道德的主张,同时把上述三种基本善归类为“道德的善”,以此捍卫了马克思的道德观。他指出:在马克思那里,“自由、对人类共同体的感受以及‘真正的人’的全部潜能的实现……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10]4科恩也强调:“平等、结社和人的自我实现这些价值无疑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6
第四,只有超越了阶级道德、正义,才能达到真正人的道德、正义。恩格斯告诫我们:虽然资产阶级道德、正义较以往的道德、正义有巨大的进步,但是这个阶段的道德、正义和以往的道德一样均属于阶级道德。因而“我们还没有越出阶级道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3]103。在这里,恩格斯之所以批判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最终根源在于揭示出适合真正人的正义——社会正义。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超越阶级道德和正义,才能到达真正人的道德和正义,共产主义的道德是真正人的道德,其社会正义是真正人的正义。
概而言之,上述国内外学者沿着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对“马克思反对正义”论断进行了有力驳斥,同时也部分地反驳了伍德等人持有的六个论据。比如,英美学者胡萨米、杰拉斯较好地反驳了其中一个论据: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关于劳动力的交易是正义的;国内学者段忠桥有力地驳斥了另一个论据: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他首先重译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1章《生息资本》中的那段话,釜底抽薪地反驳布坎南等人依赖的文本依据;而后提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只是一种价值判断,进而言之,不同的社会集团对什么是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16]但是,关于伍德等人提出的六个论据,国内外学者还有余下几个问题需要应对:第一,马克思为何批判分配正义和“公平的分配”?第二,马克思对权利和正义本身批判的缘由是什么?第三,马克思正义与生产方式两者之间具有何种关联?第四,如何解释共产主义与“正义环境”的背离?第五,马克思持有何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它包涵自由、平等和自我发展吗?
论社会救助权的本土塑造——以法律与政策的互动为视角 ………………………………………………… 黄 锴 6·058
三、马克思与正义的和解
在探讨马克思(包括恩格斯)与正义之间的和解之前,我们必须先厘清“正义”在马克思著作中的含义。正如前文所述,艾伦等英美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正义为分配正义;布坎南和伍德力主马克思使用的是一种法权正义。相反,麦卡锡提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使用的是一种比分配正义、法权正义更加宽泛的正义——“社会正义”。只有从“社会正义”路径探究,我们才可以有效消除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麦卡锡倡导的“社会正义”在马克思著作中可以找到一种确切的文本依据:“正义本身,按照这个词的最合乎人性、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无非是所谓否定的和过渡性的思想;它提出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并不去周密地考虑它们,而只是指出一条解放人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自由和平等使社会人道化;只有在日益合理的社会组织中才可能提供积极的解决办法。这是非常合乎期望的解决办法,是我们的共同理想……这是通过普遍团结所达到的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人类的博爱。”[7]508通过这段引文,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论断:其一,马克思诠释的“正义”关乎人性和人的本质,其宗旨是“人的自由和解放”;其二,这种正义不是指狭义的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而是指“社会正义”;其三,这种正义的基本内涵应包括“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解放”)和“共同体”(“社会组织”);其四:这种正义赞同“和谐即正义”观;其五:这种正义强调人的集体性,个体之间的团结,它重视社会性。
败选后他继续担任参议员,关注食品与健康方面的议题,并于1974年成功连任。1977年发表著名的麦戈文报告,重新制定了一系列健康标准。1998年—2001年间,他担任美国驻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大使,2001年被任命为第一位联合国全球大使主导世界饥饿方面的工作。2008年获得世界食品奖。
2.3 高通量测序的结果 对患儿的外周血DNA进行高通量测序,发现患儿WDR62基因存在2个杂合突变,c.1128C>A(C376*,rs377726144)和c.3620_3621delAG(Q1207Rfs*29)。前者位于第9号外显子,为无义突变,使第376位半胱氨酸密码子TGC突变为终止密码子TGA;后者位于第30号外显子,为缺失移码突变,它们均导致编码的肽链提前终止。
(5)矿物标志: 铌钽矿主要呈块状、颗粒状、针状、片状等赋存于钠长石化、白云母化及长石石英颗粒较粗的伟晶岩中,根据勘查资料分析,块状、颗粒状、针状、片状铌钽矿物出现的地段,往往能形成较富的矿体,因此块状、颗粒状、针状、片状铌钽矿及电气石的出现是本区的直接找矿标志。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阶段内的最大的自由乃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5]928另外,马克思还强调“社会化的人”联合支配、控制社会生产(能)力、生产资料、社会财富以及各种关系、能力体系等。
首先在我们看来,麦卡锡暗示马克思社会正义已经包容了上述三种基本善,因为他曾说:“对马克思而言,社会正义处理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共同体的融合、人类共有天性的发展和自我实现”[17]16。因此从“社会正义”视角看,马克思和正义是和解的。
完善学业指导体系。学业指导教育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专业老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确定学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应该把握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有效地提高学业指导教育质量,定期对学习指导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第一,成立学业指导中心,全面规划学业指导资源。第二,面向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提供分层次分阶段的多维度学业指导。第三,根据“互联网+”学业指导模式建设的实践平台,并从学业指导的教师团队、知道内容、服务平台、评价体制四个方面提供全方位的学业指导。第四,落实线上线下多方互动,达到学生评价、教室评价、数据分析等多角度的评价体制。将学业指导工作深入落实细化到不同学业背景的每个大学生中。
最后,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法权正义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反对一切正义,他之所以批判前两种正义,是为了揭示其“社会正义”。整体而论,马克思从如下六方面批判分配正义、法权正义并揭示其社会正义。
第一,正义环境的缺乏,和谐环境的满足。那些从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来解析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学者提出,从休谟设定的正义环境,特别是主观环境来分析,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早已摆脱了“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阶段,因而马克思反对正义。但是,假如从“正义环境的缺乏”的反面来解析的话,共产主义中“正义环境”的匮乏恰好意味着“和谐环境”的满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联合起来的个体共同占有社会财富和生产资料等,不再是个体私有。个体之间失去了私有财产所有制的羁绊,他们之间和谐、团结,他们的关系像兄弟姐妹一样。在这样的共同体或联合体内,“和谐环境”充分满足。从社会正义视角来看,马克思社会正义的生发需要的是“和谐环境”而非“正义环境”,因而,马克思与正义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相反,马克思与正义是和解的。
第二,正义是生产方式的产物。马克思承认正义是生产方式的产物。譬如他们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6]20该引文表明马克思批判庸俗社会主义狭隘的分配正义观,看不到生产条件等的分配。他们批判庸俗社会主义者的革命目标仅仅局限于各种工资、劳动所得诸多表层的东西。他们号召无产阶级革命要迈向更根本的目标:生产方式、生产资料,财产私有制度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等。马克思曾论断私有财产是人的本性异化的结果,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则是从根本上解放人、还原人的本性。因而从宽广的社会正义视角来分析,上述基本目标正是马克思社会正义宗旨:“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一些手段或途径,只有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砸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解放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才能达致社会正义宗旨。因而马克思承认正义为生产方式的产物,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必定反对一切正义,恰好意味着他赞同社会正义。
第三,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道德、正义都是阶级道德和正义。恩格斯曾指明:“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3]103不过在说明道德、正义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之后,恩格斯立即又做了下面论断:“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3]103这里不难说明,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正义、道德均是阶级道德,它们也都是阶级对立的产物,它们更是反映着不同阶级的利益本质。
国内学者段忠桥反驳了林进平等人提出的“马克思排斥正义”,且澄清了马克思正义观的三个根本性问题[12]。还有一些学者力图解决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这个根本问题,李佃来则分别倡导一种马克思“改变世界”和“革命”之理论范式[13];王新生提倡一种马克思正义原则序列:权利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14];汪行福提出一种马克思“超越正义的正义论”[15]来解决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
第五,反对权利是为了“真正解放”和彻底革命。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一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明了他们批判权利的真正缘由: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宗旨:“真正解放”和彻底革命。当论及“自卫而杀死它自己制造出来的罪犯的自然权利”时,他们披露“社会愈少地使用这种权利,它就愈接近于它本身的真正解放。”[7]508另外,他们指出像法国1793年可怕的断头台事件那样,运用政治屠杀这样的手段来解决特权阶级显得无力,这主要因为特权背后是“国家制度”和“财产私有制”等,因而他们强调:“要想有权以人道对人而又不损害革命,就必须对地位和事物毫不留情;就必须摧毁一切,而特别是和首先是摧毁财产和它的必不可免的后果——国家。这就是革命的全部秘密。”[7]509
马克思“自我发展”理念吸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自我发展”的营养,同时借鉴黑格尔的“自我决定”的精髓。然而,马克思“自我发展”理念与黑格尔“自我决定”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社会、外在物质生活条件对个体自我发展的重要性。因而,马克思指明在共产主义阶段内个体的“自我发展”(“个体的全面发展”)建立于个人奴隶般的分工消灭、脑力和体力劳动的对立的消失、劳动成为人的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充分增长、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基础之上。另外,个体的“自我发展”和“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减至最低限度,到那时,“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方面得到发展。”[20]219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补充说明联合体内的个体全面发展的两个根本原因,他阐明在共产主义阶段,由于整个社会共同生产、集体经营和管理,这样的生产和管理“更加需要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人。”[21] 689另外,那时的教育也将培育出全面发展的个体。
第六,批判资产阶级的各种权利(人权)违反社会性。马克思指出,在“市民社会”中生活的个体,由于受到各种分工与私有财产的制约,这些个体被分割为单子式的人,他们之间缺乏内在的联合,也缺乏兄弟般的情谊,他们之间仅仅具有各种竞争、对抗、战争。因而,这些个体捍卫的各种权利:自由、平等和所有权也打上这些非社会性的烙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曾揭示并批判资产阶级权利本质:反社会性。另外,由于无产阶级遭受的是普遍的不公正,他们失去的是普遍的、完全的人权。因而,马克思强烈地批判资产阶级捍卫的各种权利(所谓人权),是为了警示无产阶级不要索取所谓的“特殊的权利”“历史的权利”,唤醒他们还原或回复真正的“人的权利”,为了回复真正“人的权利”,无产阶级只能彻底革命,最终才能达到自己和人类的真正解放。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告诫无产阶级:“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18]213
概言之,从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内涵来分析,其正义理论可以囊括一些英美学者赞同的三种基本善:“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发展”。从马克思社会正义的本质(和谐即正义)来解析,这种正义的生发恰好需要“和谐环境”。从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宗旨和理想(人的自由和解放)来诠释,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其根本原因在于号召无产阶级不要局限于工资、特殊的权利这些浅层的目标,而是要通过彻底革命达致最终目标: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因而,从社会正义视角来分析,马克思与正义是和解的。
四、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及建构
(一)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
在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中,其基本内容主要有:自由、平等、自我发展以及共同体。
我们认为,尽管麦卡锡没有回答马克思依赖何种正义标准(基本善)谴责资本主义为非正义,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文本依据证实马克思赞同某种社会正义,但是循着麦卡锡倡导的“社会正义”路径,可以达致“马克思与正义的和解”。这是因为,其一,麦卡锡提倡的马克思“社会正义”囊括“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发展”三个基本善或观念,同时这三个基本善、观念得到英美学者,特别是关于“马克思与正义”争论的较多学者的认可;其二,有文本依据证明马克思赞同“社会正义”;其三,有充分的论据证明他们批判“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旨在揭示其“社会正义”。
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中,马克思赞同某些政治、经济和社会平等。同时,他们倡导符合人性的那种自然平等,这种平等旨在保证同盟内的每个人(主要是儿童)从出生到成长,都能享有在抚养、教育、科学、生产和艺术一切阶段上学习的同等条件。他们强调未来社会为每个人的生理、肉体需要提供同等发展条件。根据这个自然平等原则,他们评判“按劳分配”或“按能力计报酬”原则应被“按需分配”所取代。根本原因在于:“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9]638马克思提出的这种自然平等得到当代学者诺曼·杰拉斯、罗杰·汉考克的高度赞赏。
该消息一经曝光,立刻引发巨大反响,一众中国艺人纷纷在微博发表声明,宣布退出原定于上月21日晚在上海举办的D&G时装秀。之后,D&G 通过官方渠道作出道歉,称其官方账号和设计师账号均被盗,并强调对中国和中国文化始终保持热爱与尊重。
关于“共同体”,马克思重点阐明了“共同体”或“联合体”的生产、运营及其基本特征。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阐述共产主义社会如何生产和运营时说:“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21]683在真正的“共同体”或“联合体”中,资本主义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异化、物化和剥削现象将会消失,阶级对立、对抗这些非社会性或反社会性的现象也会被消灭。因而,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够和谐相处。
概而言之,从广义上来说,马克思社会正义基本内容应包括“自由”“平等”“自我发展”及“共同体”。只有从“自由”“ 平等”“自我发展”及“共同体”多维度解析马克思正义思想,我们才能彻底反驳“马克思反对正义”这样的论断,才能摆脱马克思与正义的矛盾之争,基于此,才能构建马克思正义理论或思想。
(二)马克思社会正义的构建
当前国内外学者倡导构建各种马克思正义观:实践正义观、超越正义观、劳动正义观、主观正义观、分配正义观及正义批判论等。然而,由于大多学者研究视域狭窄,他们仅仅局限于分配正义、法权正义范围内探究马克思正义思想,因而无法真正领悟马克思广博的正义内涵和主要内容。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开创了基于广义社会正义视角探析马克思正义思想,同时他也力主把马克思社会正义源头追溯到古希腊。麦卡锡等人把我们引领到了正确的道路上来:从古希腊正义源头沿着广义社会正义视角探究马克思正义思想。可是他们未能构建出马克思社会正义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马克思社会正义基本内容可以基于如下两个路向进行建构。
第一,从纵向路径构建马克思社会正义基本内容。循着该路径,探究马克思吸纳古希腊城邦正义的有益营养,同时批评它轻视个体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尊等。而后探析马克思批判现代资产阶级正义论过分推崇个体的单子式的自由、(建立在自我中心的)平等,而忽视“共同体”和社会性的价值,同时马克思吸收现代资产阶级正义论的合理因素:自由、平等、自我发展理念等。然后探研马克思批判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论,批判它从头脑中而不是从现实中得出的永恒正义原则或观念;不能从历史维度对待资本主义生产,企图拉历史倒车;虽然认知整体社会的存在,但是在正义观方面仅局限于分配领域,无视生产领域及其他社会领域;虽然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的总根源——私有制有所揭露和批判,但是未能提高到运用革命的手段对之摧毁。在批判的同时,马克思吸纳了社会主义内部的正义营养(包括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营养)。最后探究马克思扬弃、归总古希腊正义、现代资产阶级正义、社会主义正义合理元素,建构其广义社会正义思想。
第二,从横向路径构建马克思社会正义基本内容。从广阔的社会正义路径(不同于狭窄的分配正义、法权正义视角)入手,以人的自由、解放为终极目标,以劳动为枢纽,以共同体和个体有机统一为途径,构建囊括经济正义(平等地获得和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消除剥削、共享劳动产品)、政治正义(以民主、审慎为核心,平等参与共同体的社会、经济决策和管理)、狭义社会正义(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生态正义(人、自然和社会三个系统的和谐相处)、文化正义(异化的消解和人类本性在精神领域中绽放)的完整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在这种思想中,人(集体和个体)的彻底的自由和解放得以实现。
五、结 语
大体说来,国内外学者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主要循着三种路径进行:其一是分配正义路径,它主要关注各种财富的分配公平;其二是法权正义路径,它主要关注各种依照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平等;其三是社会正义路径,它不仅仅关注各种财富的分配,也不仅仅关注各种权利的平等,它更关注人的和谐发展和自我实现。为了实现人的和谐发展和自我实现,这种路径倡导整体社会环境的发展,即社会、经济、政治、生态、文化等的全面发展。因而,社会正义路径比分配正义、法权正义具有如下几点优越性:第一,研究视域宽广;第二,提倡和谐即正义;第三,关注人的发展;第四,强调社会性。
在这里(x,y)表示发送节点,(xi,yi)一跳邻居节点.那么节点间的相对位移可以利用以下公式来得到:
笔者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学者主要陷于“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漩涡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较多学者主要从狭窄的分配正义、法权正义视角探究马克思正义理论。因而,只有跳出上述两个研究路径,从宽广的社会正义路径探研马克思正义理论,才能断定“马克思与正义的和解”。在此基础上,也才能构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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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nciliation Between Marx and Justice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Justice
ZHANG Quan -sheng
(School of Marxism,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7101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argument of Marx and justice, some scholars on a narrow view about distributive justice or legal right justice, argue that “Marx opposes justice”. The article proposes that “Marx and justice are reconciled” from a broad social justice view. The reasons of which are: many English and American scholars recognize that freedom, community and self development of the three basic goods can be accommodated in Marx’s the social justice; Marx’s final reason of criticizing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legal justice is to reveal the social justice; In addition, in Marxism, sociality, the nature of human, freedom, equality, self-development and community should belong to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ocial justice.
Keywords :Marx’s justice theory; social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legal justice; community; self-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 A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817( 2019) 06-0005-07
收稿日期 :2018-09-12;修回日期: 2019-05-3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研究”(13BZX008)
作者简介 :张全胜(1974-),男,河南项城人,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英美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责任编辑: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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