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激励和监督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督机制论文,企业经营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激励和监督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无数事实表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用人制度不改革,不构建起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经营者的选任、激励和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就不可能搞好。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成份构成与行为特征
现阶段,我国企业经营者主要来源于企业基础管理人员、党政干部和企业技术人员。
国有企业经营者产生的方式与成份构成,决定了他们的工作目标和行为特征带有明显的转型期特点,即在其工作精力的投入上,一方面“找市场”,寻找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发展机会,追求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找市长”,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努力获得主管部门好的评价,寻求升迁的机会,因为他们认为“主管部门的评价”是影响其继任于否的重要因素。这就造成了处于市场经济细胞核心位置的经营者行为的扭曲,即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协调,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相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在企业经营者管理机制的改革上做文章,研究如何构建市场经济和股东利益所要求的国企经营者的选任、激励和监督机制。
二、企业经营者选任、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合理取向
(一)科学灵活的选任机制
1.选人标准:即经营者的素质要求。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公正廉洁的优秀人才担任企业领导。”具体讲国有企业经营者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一是政治素质。办好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首先是个重大政治问题。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必须具有高度的国家意识和拼搏奉献精神,具有办好国企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明确“为谁经营”的问题。二是道德素养。国企经营者必须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并以身做则,廉洁自律。企业经营者必须具有诚信经商、守法经营的道德素质。三是业务素质。企业经营者不仅要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还必须掌握现代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特别是要掌握资本运营的原理和技巧。要有较高的“悟”性,对事物敏感,善于抓住机会,利用机遇。
2.适任人员:即从哪些人群中选任企业经营者。在我们就“哪类人员最适任国有企业经营者”这个问题,对秦皇岛市20家大中型企业60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所做的问卷调查中,选择“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占39.5%,选择“获得任职资格认定的人”占18.4%,选择“工商管理硕士”占14.5%,这三项选答比例位居前三位。这说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需要,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经营者资历和素质的要求比较注重实际经验,并已开始注意与国际接轨(如新加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才大多是海外留学归来的博士、硕士和优秀的专业人才)。我们认为,由企业内部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内外获经理任职资格认证的人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获得者出任企业经营者,是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3.选任方式:即谁来选,怎样选。企业经营者的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客观要求。而要实现企业经营者的职业化,必须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免和任期退休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在国有企业经营者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代理人的选拔和任免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国有资产的委托权被分割和肢解。 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权在组织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资产运营的监控权在国资、财政、经贸、土地等部门,这就造成国有资产运营结果的监控同国有资产经营代理人员的选任相脱节,亦即人权和事权的分离。
(2)选择和确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经理候选人时,所依循的标准仍然更多的是选拔党政干部的标准。而且“关系勾兑”成为代理人选任环节上的重要筹码,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的实际业绩则在代理人的选任环节上退居“二线”,代理人的竞争可能性基本上不复存在。
(3)在选任的方法上,是“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 大量优秀人才被排除在选任视野以外。
(4)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难以优胜劣汰。
(5)厂长、经理对自己的副职没有任免权, 经理和副经理均由上级“同纸任命”,在人事上的管理层级是一样的,经理和副经理之间难以形成负责的工作关系。
(6)片面强调“党管干部”,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 继续实行组织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不按《公司法》的规范办事。
实践告诉我们,没有一个科学规范的企业经营者选任机制,具有职业企业家特征的,适应市场经济运作需要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就难以足量产生。
企业经营者选任机制的改革方向是:变官员式的委任制为从职业企业经营者中聘任制。为此,首先,必须建立企业家市场,使国有资产委托人能够通过企业家市场比较和选择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另外部分国有企业内部也可推行民主选举、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制。其次,根据代理人任免权应由直接委托人掌握的代理原理,亦即人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监事和经营者等代理人的任免权赋予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托的机构。第三,代理人的任免要以个人的基本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为了操作的方便,可以制定出适用不同类型代理人的较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依指标体系对代理人作出鉴定决定其任免。第四,从理顺经营管理关系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看,一个公司是否设副经理、设多少个副经理,以及副经理的任免最好由经理来决定,只有经理满意的助手,才能保证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统一公司的经营步调,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二)有效可行的激励机制
1.激励无效的存在。长期以来,企业家才能对企业发展所做的贡献在分配制度上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体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尝试通过承包奖、效益奖、“年薪制”等对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给予激励,但总体上我们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处于一种低效的、非规范的状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家的年薪一般是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的。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或企业资产的净增值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以货币收入和股权的形式支付给企业家,作为他们贡献的回报,以激励他们把“蛋糕”做得更大。因而,一个有成就的企业家的年薪拿到百万、千万甚至更多并非稀奇。相比之下,我们的一些优秀企业家的收入与他们所做的贡献相比就太不成比例了。
国有企业经营者是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二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交换性质的契约关系,作为参加交换的一方的代理人就不会毫无自身利益的权衡和考虑。不容否认,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收入较少贡献较大的经营管理者。但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在以经济收入作为衡量个人成功主要标志的环境中,经营管理者对收入和财富增长的看重就是很自然的事。在市场经济因素不断增加的今天,纯粹行政升迁方面的诱惑对多数经营管理者的刺激力已经有所减弱,而货币收入的激励作用日益增强。在我们对秦皇岛市20家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做的问卷调查中,认为“最有效的激励手段”是“实行年薪制”的占42.6%,回答“实行承包奖”的占19.1%,选答“政府给予经济奖励”的占14.7%,而选择“提任政府官员”的只有2.9%。
2.建立公开透明的激励机制。给经营者什么样的报酬,最能激励其采取的行动与企业发展和委托人利益相吻合,是委托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从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实施。物质激励主要体现在经营者的货币收入上。经营者的经济收益从价值分配的角度应包括:一是经营者的能力价值,包括体能价值和智能价值。二是经营者的努力价值,即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贡献;三是经营者的市场供求价格。能较好地反映上述分配内容的办法或形式就是年薪制和股权制。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我国是在1994年开始在深圳等地进行年薪制试点。到1998年,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调查,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达15.2%。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相当多的地区,为了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不致过大,以不影响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都给经营者的年薪规定了最低与最高两条水平线。如河北省规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一般掌握在职工综合平均工资的一至三倍以内。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以基本收入为基础,根据本企业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情况,按最高相当于基本收入的一倍以内分档确定。应当说这类年薪制虽然与经营效益有一定的联系,但基本上带有很强的收入固定化特点,其最大的缺陷是缺乏足够的弹性,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为了激发代理人保持持久的责任心和不断向上的开拓进取热情,一项有效的措施是让代理人分享一部分利润的索取权,在公司经营管理的最终结果上将委托人的利益和代理人的利益捆在一起。具体办法是,以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代理人任职的条件。同时,在每年支付给代理人的与利润挂钩的收入中切出一部分转作代理人的股份,使代理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足以激励他不得不从股权收益的角度作长远考虑和尽勤勉之责。
值得指出的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物质激励应有较大的增加,但要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即在效益考核的基础上,风险与收益同比增加(这其中的惩罚效应即失误的风险承担大为重要)。如果经营者负盈不负亏,风险因素不能有效增强,物质激励的正态效应很难产生。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合的负向激励措施,其正向效果不仅不明显,还会产生负效应。负向的激励措施可考虑与收入成比例的风险抵押、个人财产补亏等。但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企业家市场的竞争淘汰机制使其不得不竭力争取成功。
实行年薪制必须同步解决对经营者经营绩效的考评问题。而且,对经营者业绩的考评应由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并提出报告,经政府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委托机构或公司的股东们确认后,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兑现奖惩。
(三)完善有力的监督机制
1.监督失灵。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失灵主要表现为:
(1)法制监督缺位。迄今为止, 在已发布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经营者权力的制约监督规定则显得过于零散、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行政监督流于形式。 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着国有资产“合格”委托主体的不确定性,委托人职责分散在财政、国资、审计、经贸、劳动、组织等职能部门,必然弱化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而且由于监督者不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监督者的利益与监督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导致监督动力不足。
(3)企业内部监督乏力。由于企业权力高度集中于经营者个人, 企业内部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制衡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公司制企业运作未上轨道。 改为公司制企业的“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在实践中也远没有产生理论预期的效果。一是为数不少的企业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形成自己监督自己。二是有的企业虽建立了董事会,但大多不是真正的决策控制机构,只是形式上存在或董事会就是由原党、政、工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所谓“换汤不换药”;三是相当多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不是按所设计的模式发挥作用。被人们戏称作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不知事”,股东会是“摆设”。据河北省企业调查队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新三会”的权力实施情况普遍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内容的状况。
2.有效监督机制的构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需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构建,外部与内部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机制的整体性、有效性。
外部的监督机构与监督方式可作如下安排:
一是坚持和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由于中国的监察机构在运作中常会出现“行为变形”。所以稽察特派员制度也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问题。
二是强化审计监督力度。以立法形式建立国企经营定期审计制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尤其对那些不向其派遣稽察特派员的广大中小企业就更为必要。
三是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机构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监督作用。银行具有直接掌握企业资金运行信息的优势,也有监督企业资金使用和企业效益状况的动力。如日本、法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企业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用现代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稽核系统联网,并辅之必要的法规建设,无疑可大大强化国家对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督调控,这也是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了的。
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是决策监督、经营过程的监督和廉政监督三个主要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内容,在监督机构和方式上,可做如下安排:
其一,加快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步伐,并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为主要架构的制衡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其二,实行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的政府委派制。在财政部门成立类似于稽查特派员公署的国有企业会计派出管理机构。如果说特派员稽察和定期审计是“看病”,纪检监察是“做手术”的话,那么常驻的派任会计就是“防疫”。在我们与秦皇岛市13家大型企业负责人的座谈中,向企业派驻会计是倍受推崇的作法,并在个别企业的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现实充分证明,职工是最关心企业根本利益的人。所以职工的监督权落实了,最能有效制约监督企业经营者,因为这种监督可以弥补其他各种监督信息缺乏的固有缺陷。因而在我们向秦皇岛市20家企业负责人所做的问卷调查中,认为“对经营者最有效的监督来自职代会”、“监督经营者最有效方式是企务公开,民主评议”是备选答案中比例最高的。
其四,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共同发挥好企业内部监督职能。
三、国企经营者三个机制构建的配套条件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一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与原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一律解除。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实物形态改为资本形态。将资本形态资产的管理权集中在财政部门,由其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二是,调整市场准入政策,向非国有经济放开市场竞争领域。继续推行“抓大放小”的政策,通过出售、兼并、转让股权等方式让国有企业从低效率或无效率的市场领域退出,缩短国有经济战线,从而降低政府对国有经济的监管成本。三是,构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控股公司、具体经营资产的公司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2.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降低企业运行的体制成本。目前,在企业外部党政平行地行使着管理企业的权力,党委管人,政府管事。在企业内部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党政系统分设。客观上形成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权力很大,但不承担用人失当的风险;管事的承担经济责任,又无权用人的局面。体制上的磨擦、协调成本非常大,成为制约企业良性运转的障碍因素。解决问题的出路就是在体制上进行改革。出资者最核心的权力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任免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在企业外部,这些权力要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并且权力和责任要对称。管理国企干部的部门和决策者要承担用人失误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和责任。在企业内部,党政也要合一。党组织融合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组织中,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生产经营组织的领导成员互相兼任职务,两套办事机构合署。这种形式既减少了企业的机构人员成本,又不损害党对企业的领导,而且强化了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3.培养造就职业企业经营者队伍。其一,大力开展MBA教育, 尤其要重视在高级经理人员的工商管理知识教育;其二,建立科学的经营者资格认证制度,实行经营者持证应聘。资格认证由政府授权的市场中介机构负责。资格不搞终身制;其三,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企业和经营者在市场上双向选择;其四,改革户籍制度,为企业经营人才流动创造条件;其五,企业经营者实行有别与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制度。
4.调整、完善、制定相关法规,使经营者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