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建设的困境——三种理性人的策略性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策略性论文,三种论文,困境论文,理性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为什么不遵守规范?除了从人们的规范意识角度解释以外,还有许多深层的策略性选择行为的考虑,这些策略可能是人们不经意间做出的,但对这种策略的思考,已经融化在人们的理性思维之中。我们可以借鉴既有的理性人理论,对失范行为背后的抉择进行分析。
规范选择中的“囚徒困境”效应
如果我们借鉴“囚徒困境”①模型进行推理,在不考虑失范成本的情况下,理性人选择是否遵守规范一般会作如下考虑:
上例矩阵说明:1.在本人遵守规范,他人也遵守规范的情况下,都会受益。2.在本人失范,他人遵守规范的情况下,也会受益。3.在他人失范,本人遵守规范的情况下,本人会有损失。4.在他人失范,本人也失范的情况下,可能会弥补损失。因此从个人的理性选择来说,人们会自发地选择不遵守规范。因为无论他人是遵守规范还是失范,对本人来讲,这一选择是受益最大的也是损失最小的。从失范中获益,犹如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排队上车,但有一个人插队。对这个插队的人来说,不顾规则,强行上车是他的最佳选择,他可以节省时间。他的插队是建立在他人都遵守规范基础上的。如果他人都不遵守规范,秩序就会大乱,公共汽车便无法运行。这时候,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每个人都要花力气依靠拼挤上车,利益出现损失。
所有的规范都具有这种公共性与关联性。共同遵守公认的规范,无论是刚性的规范还是柔性的规范,遵守公共规范要多受一些约束,不遵守公共规范可以多一些自由,只有在大家都是君子的前提下,个别人或极少数人不遵守,才会获益(占便宜)。但如果一切人都仿效失范者的行径,人将成为纯粹的野兽,依照动物界自然竞争的规则,谁力量大谁就能战胜对方,强者为王,结果是相互伤害对方的利益,谁也占不到便宜,整个社会的秩序就会荡然无存。规范建设的困难正在于此,规范具有天生的脆弱性的特征,它很容易被少数人破坏。失范者通过失范获取的利润就是遵守规范者坚守社会规范的成本。当遵守规范没有收益而只有代价,选择遵守规范就相当于选择被动、损益、淘汰的命运。这就是规范遵守中的逆淘汰效应。
接下来的情形是:当失范者因失范而获益,但受到了规范的惩罚时,遵守规范者得到了心理的补偿,认为他们遵守规范的行为是对的,值得的。但当失范者因失范行为而获益,又没有得到惩罚时,遵守规范者会产生挫折感,感到遵守规范而吃亏了,这就是规范的相对剥夺感。规范的相对剥夺感是双重的:(1)当一部分人不遵守规范而获益时,遵守规范的人显然会产生吃亏的心理,产生规范收益上的相对剥夺感。我们称为获益型相对剥夺感。(2)当失范者失范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遵守规范的人也会产生规范支付上的相对剥夺感。我们称支付型相对剥夺感。这时候,按照心理平衡的原则,他们将采取不同的对应方式。这种失范产生的不公平心态,是规范没有公平地给人回报的机会与结果,规范的奖励机制与规范的惩处机制都存在缺陷。此时,规范遵守者会产生如下的策略选择:
第一种,要求他人对遵守规范投入更高成本。如要求他人有更高的道德支付与法律支付。像对见义不为者的道德谴责,对失德者的道德批评甚至惩罚,加大失范者的失范成本。
第二种,会减少自己对规范投入的成本。如果不能矫正规范投入的不公平现象,在规范建设上支付较多的人,长久下去,也会减少自己在建设规范方面的投入。如不愿意遵守规范,不愿意实施道德行为,逃避对规范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甚至学习失范者。
第三种,会要求减少失范者享受规范的报酬。要求撤销失范者应该享有的各种社会的保护、社会的收益等,或者要求对失范者加大惩处的力度等。
第四种,提高自己遵守规范的回报。如要求社会、他人对遵纪守法者给予更大的奖励。
第五种,完全逃避。对规范冷漠,明哲保身。
在社会生活中,第一种情况难以做到,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才能进行,而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而这种规范投入涉及他人的价值理念,要改变较为困难。这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需要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
最容易做到的是第二种,即减少自己对规范建设的投入,以降低内心的不平衡感。人们常有的心态尾,“你们对坏人坏事不管,我也不管”,“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道德冷漠、法律轻视的现象遂大量产生。这是一种逆向的学习和自我心理调节,与规范建设的方向背道而驰,也是一种大众失范严重化的机制。
第三种情况不容易实现,作为公共物品性质的社会规范,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即使他是一个不道德的人,也可以享受道德对他的帮助,即使他是一个坏人,也可以享受其他法律对他的保护。但加大对失范者的惩处力度是可以做到的,可以通过完善规范、强化社会控制机制达到。
第四种情况依靠个体自身也是无法实现的,依靠政府与社会则可以实现。政府或社会可以对为规范建设作出贡献的人予以奖励,调动遵守规范者和维护规范者的积极性。如对见义勇为、道德高深者提高奖励等。
第五种情况是消极对待失范的态度。与第二种选择相似。
所以,理性人遇到规范中的收益与支付的问题,调整心理不平衡的普遍做法就是减少对规范的投入。而这也是今天规范建设中所面临的最大的困难。规范可以由少数人制定,但在规范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公众的支持与投入。
当然,理性人的假设的推导是有局限性的,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非经济或非利益的因素,完全排斥了精神性的因素。对理性人假设的修正如下: “其一,因为行为者考虑的是道德行为的成本,而道德声誉本身并不是简单的经济收益所能补偿的,所以,行为者至少对出自恶的收益持一种相对比较谨慎的态度。其二,既然行为者考虑的是道德行为的成本,那么意味着行为者本身在做出行为选择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实利人,他受自身已具有的道德意识的约束,只有在可能收益相当大,或者由于来自生活世界的反复经验刺激,对自身原有的道德意识发生怀疑的情况下,才可能不选择道德行为。”[1]
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待规范的认识态度,对规范建设愿意支付的成本是不一致的。这就是在一个规范面前,有的人愿意遵循它,有的人却不愿意遵循它的原因。这与著名的囚犯的难题是相似的,即只因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而造成对彼此不利的结局,只有依靠非理性的、精神性的价值理念指导的道德抉择来解决。这最终需要依靠社会对道德的倡导来解决。规范建设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事情。社会的秩序要求每一个人都能遵守规范,每一个人都不失范,才能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的整体利益包含了个人的长久利益。整体利益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规范,约束自己的某些需要。这时,社会的作用就是一方面加大社会的惩处力量,提高失范的成本,防止一部分人因失范而从中获取利益。严格的惩处可以警示失范者不要为所欲为。另一方面就是倡导价值理念,发挥道德、宗教等软规范的作用,用精神性的资源来奖励遵守规范的人。
规范建设中的“搭便车”效应
如何使规范有效性问题,必然涉及到公共物品与“搭便车”理论②。“搭便车”提出了一个激进的、关于成本和收益个体化的观点。规范是政府制定的用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人们对待规范的态度通常与对待公共物品的态度相似。规范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公共契约,“公共消费物品和服务的第一个特征是对群体内的每一个成员都会带来收益,而每一个人却不能确认其得到的具体收益部分”[2]。换言之,个人无法辨析或识别遵守规范情况下个人的具体收益,这种收益是间接的,无法直接、生动地感受到。例如,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社会成员,当他获得司法体制的保护,避免或减少了个人利益的损失或财产的损失,从而使他体验到了规范的保护力量带来的直接的服务与收益。更多的人是生活在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的、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有了安全感,而间接地体验到了规范的益处。但要说到底享受到了哪些具体收益或服务却很困难。不像个人物品的消费那样直接明了。“公共消费物品和服务的第二个特征是,这种物品和服务的提供,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不能被排除在受益的范围之外的。”[3]规范保护的是整体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只要你生存在这个社会中,就自然地享有规范提供的保护和自然地成为受益者。规范不会将其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除非是一个成心反抗规范、冲击规范者,会进入规范的惩治范围内)。正是这种规范的公共特性,使人们在消费作为公共物品的规范时,有许多不同于个人消费的特征。规范这种公共物品与传统物质性的公共物品不同,是一种契约性产品。人们对公共物品的消费的特性,也体现在对规范的遵守程度上。当规范对自身有利时,行动者愿意正当地消费、享受。当对自己产生不利时,便可能抛弃规范甚至损坏规范。
对待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一个最不同的特点是,在私人物品的消费中,责任和边界是明确的,而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中,责任和边界是不明确的。特别是当其中的成员要为公共物品的建设支付成本时,这一含糊的特征就表现出来,存在责任分担的现象。在奥尔森看来,这是一种相容性的(inclusive)利益,而不是排他性的(exclusive)利益。规范在利益主体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即无论消费者对它是否支付了费用,他都可以从规范中获益。遵守规范是以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某些行为为代价的,如果每个人只愿意享受规范的利益而不愿意支付成本,结果必然是规范没有支持与汲取,只有透支而持续恶化。而“搭便车”的大量存在必然导致规范的建设投入的减少与匮乏。为“搭便车”而肆意破坏规范的行为之所以还没有泛滥,是因为人们普遍接受了“尊重规范就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这一价值理念。
这就是规范建设的困难所在。社会成员在整体上都需要规范,但在建设规范或维护规范需要付出成本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意为之作出贡献的,即存在一种“单向效应”的自发的趋势,一种“希望规范保护自己,但自己不愿意为规范奉献”的倾向。社会成员可能在享受社会规范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而在建设作为公共物品的规范时,可能袖手旁观,不愿意投入。在消费社会规范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批“搭便车”者。这一问题可以从现实生活发生的事情中得到反映。在柔性的与刚性的规范建设中都会出现这种问题。柔性的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公共场合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社会气候”直接影响着人与人的互动。许多人并不反对良好的道德规范对社会生态环境的益处,但是,当他们行事时,有时为了图方便却直接地损害了公共的道德规范。例如,一个社会,当出现了罪犯,如果人人见义勇为、奋勇争先、不怕牺牲,无疑会形成良好的治安环境,犯罪者的犯罪成本将会大幅度提高,这是一种集体的理性选择。但更多的情况却是,当犯罪者出现时,受害人拼命抗争,“集体性坐视不救”或“旁观者的冷漠”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许多公众不愿做见义勇为者,宁愿当旁观者,任凭罪犯横行。在社会的治安法规的建设中,许多人不愿意出力,态度冷漠。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在是否要做出见义勇为的行为选择时,认为可能承担过高的成本,而受益者并不是自身,从而消极选择了见义不为。他们可能认为,如果让其他人来见义勇为,让其他人来承担维护治安的成本,让政府来承担维护治安的成本,对个人来说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即使这种选择是对他人和社会不利的选择,自己也不会被排除在享受治安体系的保护之外。因此,在社会的公共道德和治安上,存在着大量的“搭便车”的现象。只愿意享受、消费规范带来的社会秩序的保护功能,而不愿意承担建设规范的责任和支付建设规范的成本。在社会生活中选择明哲保身成为普遍的大众行为。
如果“搭便车”是支配全体社会成员的规律,就不会有公共物品的建设,不会有规范的建设,也不会有社会秩序。规范的“搭便车”效应是一种公共物品必然遇到的共同问题,但“搭便车”并不是一种规范建设的主导性规律,否则,规范建设就无从谈起。“实际上,当行动具有一个集体性目标时,人们是根据他们对这一目标的看重程度,而不是他们作为个人能够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才参与进来并作出贡献的。”[4]当人们对其他人为他们所看重的一个集体性目标作出贡献的可能性感到悲观时,他们将提高自己的贡献水平。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行动者,不太可能对他们的行动带给他人的不便麻木不仁。社会网络具有很好的动员效果,不仅因为它为行动者提供了机遇结构,而且因为集体物品具有正面的集体性含义。那些很好地与社会相整合的人们将会由于给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包括那些没有作出贡献,甚至没有能力作出贡献者,比如未来的子孙后代)带来益处而得到更多的快乐。“正因为人有自私性,人性的另一面非常渴望成为较大群体的一部分。”[5]追求最大功利者并非一直是理性的;以无理性的方式遵循某种传统道德和社会品德的人,经常追求的是完全非经济的目标,他们也许并不是如现代经济学家们企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处于不解或感到迷惑。[6]正如科诺克指出的那样,“无论是‘情感—粘合’的动机,还是‘规范—服从’的动机,都不能被还原为功利主义的成本—收益计算,除非通过一个拐弯抹角的逻辑,把成本—收益概念普遍化,但这样一来,成本—收益概念对于经验来说,也就变得毫无用处了”[7]。理性选择模型由于抹杀了社会纽带所隐含的意义,因而低估了集体物品对集体行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由于过于轻率地承认了“搭便车”问题的普遍存在,因而歪曲了人们同时拥有的集体理性,忽略了人们拥有的文化因素的作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进行理性人的成本效益计算时,也在进行着价值理念的判断和道德性质的评价,因为他们同时也是具有非理性因素的社会人。
规范遭到破坏时的“破窗效应”
在理性人面对规范遭到破坏时,他们冷漠的态度会导致“破窗效应”③,即微小的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便演化为普遍的失范行为。当个别性的失范现象并没有引起重视,原本属于明显违反规范的行径没有被及时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就由个别的事件蔓延为一种普遍的失范。原本的规范在普遍的失范面前,失去了规范的效力,失去了规范的神圣性,失去了人们对规范应有的尊重与敬畏,规范逐渐演变为形式的规范。“破窗效应”告诉我们:1.当有人违反了规范,出现了某种失范行为或失范现象,如果对失范者不能及时地进行惩罚,或对失范现象不能及时地进行制止,“破窗效应”就会在得知这一现象的周围人中间产生。因此,对第一个失范者的制止,或失范处于萌芽状态时就给予制止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避免产生坏榜样效应。2.规范有了漏洞不及时修补,这个漏洞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修补。有了规范而对失范行为不及时制止,规范等于是无效的规范。3.失范的“破窗效应”实质上是一种失范的从众现象,少数人的失范得不到及时的制止,更多的人会学习模仿。它使人们形成了对规范严肃性的轻视、否定。“破窗效应”用中国民间的俗语说,就是“小洞不补,大洞难补”,由少数人开始的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更多的人会模仿,在更多的人进入失范状态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失范行为会成为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性的失范行为会形成潜在的行为规范,变成第二种规范。“破窗效应”在本质上是规范的缺席,规范的功能不能够发挥,致使失范产生滥化的情景。
当下,正因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是遵守规范的,少数人才可能通过失范路径、失范手段获取更高的利润,产生更高的行动效率。其直接后果便是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出现“破窗效应”,使规范的漏洞人为地不断放大。在经济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制假破窗效应”;在政治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腐败破窗效应”;我们还看到了“法律破窗效应”、“治安破窗效应”、“道德破窗效应”……
通过“破窗效应”,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破窗模型结构。“破窗效应”形成的要素有三:失范者、在场的旁观者、缺席的规范维护者。我们首先看到的是,面对侵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失范行为,公众一致采取了宽容态度。从第一个失范行为开始,没有人去抗议、阻止。尽管公众知道这是不对的,但公众都认为破坏的不是自己的东西,于是只要规范维护机构不来管,这些失范者就不会遇到麻烦。规范在这种特定的场景下是缺席的。由此我们可以推理,在其他比较隐蔽的场合,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一定更加普遍,各种形式的“破窗”一定更加缺乏监督。权力型失范者在买官卖官,建筑商在为招标行贿,制假者在制造假商品,执法者在包庇罪犯……这些现实生活中随时都在发生的失范行为,如果遭遇抵制、阻止,就不可能发生“破窗效应”。通过破窗模型,我们知道,即使某些失范已经暴露,甚至许多人已经知道,在许多场合,也不会有人出面制止;理论上“来自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失范行为都有一个从萌芽到严重的发展过程,不会立即积重难返。如果在失范的初始阶段,就有抑制它的力量存在,失范就不会日益严重。失范有一个酝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纵容态度是重要的催化剂。公众容忍失范行为,是因为这对于自己是最合算的。拿破窗模型来看,违法获益,省钱省事,这明显是利;而在旁观者一方,出面纠正失范行为,轻则耽误自己的时间,重则可能被失范者报复,这明显会增加支付。结果,明明知道失范者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在道德上是恶,在法律上是犯罪,与恶作斗争是善,反抗犯罪是维护正义,但许多人在需要维护规范的时候还是选择了放弃。“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我国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处事的基本原则,也是“旁观者的冷漠”、“集体性坐视不救”的群体远远多于见义勇为的英雄的原因。正是无数小失范引发无数的“破窗效应”,使公众对失范的容忍度不断提高,而对失范容忍度的不断提高,使更多的、更严重的失范有了生长的空间条件,更大的“破窗效应”也会产生。而公众对规范的轻视也成为一种民间的亚文化,在大众的思想意识中成为习惯。
其次,从破窗模型结构来看,失范必须掌握好分寸,就是不能把规范彻底破坏。如果失范者砸玻璃窗,这只是轻微的失范,许多人可能会容忍,但如果失范者在公然砸汽车、焚烧汽车,这就是刑事犯罪,可能有人会立即报警。也就是说当规范完全被破坏,人们的容忍度降低为零,矛盾马上激化,反制失范的力量会立即到场,失范会立即被制止。但问题在于,失范者很难理性地实行自我约束,已经占到利益的希望就此保持现状,而没有占到利益的还要拼命捞一把,把规范彻底破坏的结局是必然的,然后就是失范的泛滥成灾。
再次,在破窗模型结构中,规范的实施者没有出场,没有履行规范维护机构的职能。这里的原因有许多,可能是信息的阻塞,无法发现特定场合的失范;可能是力量不够,无法监管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也可能是官僚主义,反应迟缓。纠正破窗只能靠规范的执行者,如执法机构和执法者,由此我们不难引申出维护社会规范只能靠政府的结论。如果规范的专门执行机构本身没有效率或不能起作用,试图依赖普通的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来抑制失范、维护规范,便可能永远无法实现秩序。如果执法机构不能有效打击犯罪,无论怎样提倡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也无济于事。政府掌握了全部社会管理与维护规范的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它的素质和运作状态,直接决定抑制失范的效率。失范的“破窗效应”的存在,反映了失范的严峻性,也反映了在某些地方维护规范的专门机构并不胜任其职责,整个社会控制机制没有很好地运作与发挥效能。
今天的规范建设中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规范的道德承诺与理性抉择时产生的紧张与冲突状态,忽视了规范建设中的成本问题,因而规范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选择,除了基于其价值理念以外,还有一个决定因素,就是基于其利益,在利益比较权衡后做出一种自己认为是合理的、智慧的、有利的选择。遵守规范的成本主要指行动者要付出必要的物质与精神、体力与智力、时间及机会成本,与之相对的是遵守规范的收益,指从遵守规范中(按照默顿的理论既是文化目标承认的又是制度化认可的手段)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如社会的赞扬)收益等等。在社会中有少数人是有价值理念与道德精神支配的人,他们在选择遵守规范时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的收益而不是个人的收益。这部分具有高尚道德理念的人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但在社会中更为普遍的却是理性人行为。这时,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模型就有很强的解释力。
因此,我们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遵守规范是一种美德,但仅仅在道德上有价值还不够,还必须在实际生活中有价值。人们在遵守规范时获得了规范的保护与奖励,获得了实际的支持,这种规范会赢得更多的人遵守,规范便是有生命力的。遵守规范的美德如果没有遵守规范的利益的支持,这种规范的道德价值是脆弱的,这种规范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遵守规范仅仅是有道德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那么,这种规范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规范,不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尊敬与认同,不会有更多的人去遵从这种规范。这种规范就缺少强烈的、持久的、普遍的行为感召力与激励力量。道德价值与使用价值有机结合的规范才是好的规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命题: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越大,人们越愿意遵守规范;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越小,人们越是轻视规制力。而政府的规制力和自我规制力是举足轻重的。
注释:
①1950年,由就职于兰德公司的梅里尔·弗勒德(Merrill 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 Dresher)拟定出相关困境的理论,后来由顾问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以囚徒方式阐述,并命名为“囚徒困境”。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
②在集体行动中存在着“理性的无知”(由于集体人数众多,个人意识到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从而采取某种不负责任态度)与“搭便车”(期望别人努力,自己坐享其成)现象。所以,要使出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最佳行为选择与集体目标一致,至少需要一系列条件:构成这个集体很小,或(和)有效的强制,或(和)利益诱导的激励机制。(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2、13-14、18页)集体行动理论至少表明,个人利益与由基本利益一致的个人组成的集团利益的一致性,需要一系列规范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在制度上保证集团内部成员成本与收益相对一致,这样才能有个人对社会规范遵从程度的提高。
③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者菲利普·辛巴杜(Phillp G.Zimbardo)于1969年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他把车牌摘掉,把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窗户玻璃,而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