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反倾销一定能保护国内产业吗?——基于有机硅产业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论文,一定能论文,有机硅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12]11-120413-0174
一、问题的提出
反倾销是抵制或制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阻碍的倾销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它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消除价格歧视,维护公平竞争,从而可以消除或抵制不公平价格的差异,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止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免受国外进口商品低价倾销损害,自1997年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实施反倾销以来,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底,在已仲裁的172件反倾销案件中,做出肯定性仲裁的案件高达139件,占全部已仲裁案件的80.8%。
由于我国长期深受西方发达国家反倾销之苦,对此有“切肤之痛”。国内大部分学者对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作用都给予了十分积极的评价(宾建成,2003等),认为反倾销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有力武器。也有少数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对外反倾销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对外反倾销导致下游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削弱了企业竞争力(Hoekman和Leidy,1992;Bierwagen和Hailbronner,1998);未被反倾销制裁国家的相同产品涌入,导致反倾销的效果降低(Prusa,1999;鲍晓华,2007);导致国外厂商在进口国直接投资建厂(Haaland和Wooton,1998; Belderbos和Sleuwaegen,1998; Belderbos,Vandenbussche和Veugelers,2004);保护了国内落后产业(张子鹏,2005);引发相关国家的报复(Finger,1993);导致反倾销产品价格上涨,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受损(Belderbos和Sleuwaegen,1998)。而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对外反倾销对国内产业自身发展的损害研究较少,更是没有深入探究。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对外反倾销对国内产业本身发展造成的损害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呢?本文认为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对外反倾销时间较短,对外反倾销实施后,其积极效果会马上显现,表现在相关企业“欣欣向荣”,业内人士“欢欣鼓舞”,而负面影响可能需要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国内学者基本是把国外的研究成果在国内进行验证,得到的上述结果在我国国情下本身就存在争议,以至于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存在这些所谓的负面影响也是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对外反倾销真正达到了“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吗?本课题组通过对我国有机硅产业调研发现,对外反倾销已成为有机硅产业发展的“分水岭”,它对有机硅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以有机硅产业的对外反倾销为例,通过分析对外反倾销对该产业发展的影响,探究对外反倾销对该产业的发展究竟是保护还是损害?并试图进一步深入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而为今后我国实施对外反倾销提供可操作和针对性的相关建议。
二、我国有机硅产业及其对外反倾销的基本情况
1.我国有机硅产业及其对外反倾销的概况
有机硅产品是目前我国最大的新型化工材料品种之一,它具有耐高、低温、电气绝缘、耐氧化稳定性、耐候性、难燃、憎水、耐腐蚀、无毒无味以及生理惰性等优异特性,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甲基氯硅烷和DMC的产能与产量通常被作为衡量一国有机硅产业生产能力的最重要指标。
DMC(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是有机硅产业国内外贸易的最大宗基础产品,是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目标。截至目前,有机硅产业进行了两次对外反倾销,见表1。
2.对外反倾销使我国有机硅产业转危为安,短期内重回增长态势
对外反倾销在短期内保护了我国有机硅产业,尤其是第1次对外反倾销后,有机硅产业迅速走出了危机,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国内DMC价格迅速回升
如图1所示,第1次对外反倾销后,国内DMC价格由2004年初的16 000元/吨迅速上升至2005年的35000元/吨。第2次对外反倾销后,也使DMC的价格触底反弹,小幅回升。
图1 2002—2011年DMC季度价格走势
资料来源: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2)DMC进口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口量持续增长
从图2可以看出,第1次对外反倾销以来,DMC进口量的增幅由2004年41.3%迅速下降至2005年的7.6%以下,DMC进口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第2次对外反倾销后,DMC的进口量由2008年14.9%的增幅快速降为2009年的-14.1%,进口量和净进口量转而大幅下滑。而DMC出口量却一直呈上升势头。
图2 2002—2010年DMC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3)甲基氯硅烷的产量和产能均快速增长
第1次对外反倾销以来,我国甲基氯硅烷的产量和产能均呈现了稳步快速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如图3所示。
图3 2002—2010年我国甲基氯硅烷的产量和产能
资料来源: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4)有机硅龙头企业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如图4所示,第1次对外反倾销以来,新安股份和蓝星新材的有机硅产品收入持续增长(扣除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自第1次对外反倾销后新安股份和蓝星新材的有机硅产品营业利润率快速增长,第2次反倾销后蓝星新材的营业利润率有所回升。
图4 2002—2010年新安股份和蓝星新材有机硅产品营业收入和利润率
资料来源:2002—2010新安股份和蓝星新材的年度报告。
可见,对外反倾销的短时间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第1次反倾销后,DMC进口量快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价格迅速回升,龙头企业经营效益大幅改善,迅速而有效地扭转了我国有机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使自身得到子快速的发展。然而从长期来看,对外反倾销对有机硅产业长期发展却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
3.对外反倾销使有机硅产业乱象丛生,损害了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1)低水平重复建设十分严重,企业竞争力低下,抗风险能力弱
受第1次对外反倾销的影响和国内需求的拉动,国内DMC的价格一路攀升,但仍供不应求,形成超额利润,这种情况下投资建设有机硅单体项目稳赚不赔(瞿晚星,2005)。于是从2004年开始,国内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的建设“如火如荼”地展开,在全国多个省市“遍地开花”,有机硅单体企业由2002年的4家发展到2010年的二十多家,至今也没有放慢的迹象。
随着众多低水平重复建设单体装置的产能不断释放,低质量的产品过剩严重,国内厂家间低价恶性竞争。这可从以下3个方面得到证实:①从图1可知,2008年年底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受国内需求下降和跨国公司低价倾销的影响,DMC的价格直线下滑到谷底。此后,尽管我国经济迅速摆脱经济危机影响并快速增长,且有机硅产业进行了第2次对外反倾销,但DMC的价格却仅出现小幅回升。2010年后开始在大多数厂家的成本线附近低位徘徊,到2011年上半年DMC价格更加低迷,产品销售旺季不旺,个别厂家价格低至19 000元/吨,令业内人士感慨“食用油卖的是地沟油价格”。②由图3可知,甲基氯硅烷产量增长远没有跟上产能增长,到2010年产能利用率仅有45%,其原因是:一方面新建装置技术不过关,实际产量达不到产能设计;另一方面产品质量低下,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生产装置低负荷运转。③DMC进出口数据也进一步证实了上述情况,如图2所示。除2008年外,2003—2009年DMC进口价格比出口价格高16%~20%,到2010年进出口价格差更是达到29.6%的最高值,且进口量远高于出口量。这表明,我国一方面需要高价进口大量高质量的DMC,以满足国内市场对高端DMC的“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低质量的国产DMC又大量过剩,不得不通过低价出口来消化国内产能。
(2)知识产权频遭侵犯,大大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随着对外反倾销导致有机硅产业暴利时代的到来,众多没有任何技术背景的企业纷纷涌入,有机硅产业的知识产权成了被侵犯的“重灾区”,“不仅装置几乎一模一样,就连管线的布置也毫无差别”,首当其冲的蓝星新材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得不进行了一系列的诉讼,见表2。
(3)我国有机硅产业与世界主流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前景堪忧
通过相互间的合资合作、重组与兼并,国外有机硅产业已经形成了垄断全球技术与市场的美国道康宁公司、德国瓦克公司和日本信越公司等几大公司,近年来它们进一步发展成为综合性的有机硅和多晶硅生产企业,产品涉及整个硅产业链。有机硅跨国公司拥有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这在其经营绩效中得到充分体现。以美国道康宁公司为例,该公司2002年至2010年营业收入由26.1亿美元增长到60亿美元,增长了2.3倍,而净利润由1.41亿美元增长到8.66亿美元,增长了6.1倍。即使遭遇2008年金融危机,其经营绩效也只是小幅下滑,并能迅速摆脱危机的影响,重回上升的发展轨道,见图5。
图5 2002—2010年美国道康宁公司的经营绩效
资料来源:2002—2010年道康宁公司年度报告。
反观我国的有机硅产业发展态势,由第1次对外反倾销前单体生产集中、下游极度分散的格局,变为整个产业链极度分散的局面,产业发展难以形成“合力”。新进企业集中于单体生产,产品十分单一,不能形成产业链,缺乏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薄弱。可见,我国有机硅企业的总体水平与有机硅跨国公司的差距在不断扩大,离“做大做强”的目标也越来越远。
三、讨论与分析
1.对外反倾销是保护国内产业,制止国外公司低价倾销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手段
加入WTO后,我国进口关税大幅度降低,配额、许可证等一些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进口门槛明显降低,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相互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倾销也成为国外商品争夺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严重地冲击了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及应对不公平竞争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有机硅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化工材料,具有十分优异的性能,这使得它在航空、航天和精密电子等国防工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有广泛的应用,是一个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朝阳产业。面对跨国公司的联手低价倾销,果断采用对外反倾销手段保护我国有机硅产业无疑是正确的。
从对外反倾销实施效果来看,短时间内使有机硅产品价格回升,更确切地说使价格暴涨,产品供不应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改善,甚至是获得超额利润,彻底扭转了当时有机硅单体企业濒于破产的局面。
2.对外反倾销解决不了国内产业发展的根本问题,一旦运用不当,反而使原本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
在对外反倾销前,我国有机硅产业面临的根本问题是规模小、技术落后、能耗高、产品质量差且不稳定,产品结构单一,竞争力低下,无法参与国际竞争。对外反倾销没有解决有机硅产业面临的问题,反而使原本存在的有些问题更加突出。
(1)对外反倾销形成的产品暴利是直接原因
在暴利驱使下有机硅产业投机盛行。为了尽快能分享对外反倾销后有机硅产品暴利的“盛宴”,来自房地产、煤炭及氯碱行业,对有机硅完全不熟悉的众多新进企业纷纷涌入,导致有机硅单体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更加稀缺,于是这些企业便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原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的技术和人才,甚至不惜采用违法手段。这些企业完全抱着“短、平、快”的心理,集中投资于单体生产,产品结构十分单一。
(2)自主创新不足,尤其是集成创新缺失是最重要的原因
我国产业发展总体处于技术追赶和渐进创新阶段,技术创新还处于粗放式水平,大量研究各自为战,低水平重复研究,多是形成“点”的突破,即使成果能够转化,产生的技术优势也十分有限。现代产业往往是多领域、多学科和多专业技术的集成,随着产业链整体技术竞争的到来,更需要技术的集成创新,这在有机硅产业表现比较突出。
相比有机硅单体生产技术不足,我国有机硅的产业链上的整体技术更加落后。具体表现在:①我国虽然是金属硅的生产和出口大国,有机硅跨国企业的原料金属硅大部分来自我国,而我国有机硅企业却十分缺乏适用的原料金属硅,这主要是由我国企业未能掌握金属硅的相关技术造成的;②与国外相比,我国有机硅企业对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企业采用露天堆放或焚烧处理副产物的落后方法,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③我国有机硅企业的深加工产品创新技术水平低,产品种类少且档次低,企业之间互相模仿,产品同质化严重,导致高性能的有机硅产品仍要花高价从国外进口。如高附加值的集成电路板用电子封装胶和发光二极管(LED)用光学封装胶完全被跨国公司垄断。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发挥的作用有限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亟须加强,这从蓝星新材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可以看出:①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视不够。蓝星新材申请的相关专利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成为有力证据,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技术不受侵犯,致使侵权者有空可钻;企业对重要的技术图纸和资料管理不严,内部人员可以多次轻易获得。②目前,我国对违反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太小,违法成本低。虽然通过法律途径,企业挽回来了少量的经济利益,但无形的技术资产和无价的商业秘密都已无可挽回。③很多企业对国内技术领先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仅有少数企业愿意为获得相关的技术资料付出一定的费用。众多企业则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蓝星新材的有机硅技术,挖走蓝星新材的技术和生产骨干。④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表现在不少员工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甘冒触犯法律的风险,将不属于自己的技术和资料转让给竞争对手。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打击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它严重损害了我国有机硅产业的长远发展利益。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我国有机硅产业对外反倾销,主要是第1次对外反倾销的研究发现,对外反倾销在短时间内保护了国内产业,同时,对外反倾销使得国内有机硅产业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十分严重、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污染和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这导致我国有机硅企业的总体水平与有机硅跨国公司的差距在不断扩大,离“做大做强”的目标也越来越远,即对外反倾销损害了我国有机硅产业的长远发展利益。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对外反倾销形成的产品暴利是直接原因;自主创新不足和集成创新缺失是最重要的原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可见有机硅产业对外反倾销所引发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由其产业结构所决定的,这个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于其他产业,如聚氯乙烯尼龙66、对苯二甲酸和甲醇等。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对外反倾销是保护国内产业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但它只是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最终国内相关产业的企业还是要面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因此,对外反倾销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配套采取综合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有效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基于对有机硅产业对外反倾销的研究,本文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1)企业层面:①作为申诉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对外反倾销对自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尤其对于反倾销的力度应该慎重考量,如果反倾销的力度过大,导致产品价格暴涨,产生巨大的“财富效应”,必然吸引包括投机在内的大量的人、财和物集中于此,从而在短时间内使产能迅猛扩张,产品大量过剩,价格暴跌。企业仅能在短时间受益,而长期发展利益受严重损害。以异氰酸酯(MDI)的对外反倾销为契机,“做大做强”的烟台万华就是很好解决这一问题的范例。②企业在进行对外反倾销申诉时,应该同时做好对外反倾销之后的准备,充分利用经济效益显著改善以及5年保护期的有利“时间窗口”,“大干快上”,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国内市场。这方面有机硅产业有深刻教训,龙头企业行动迟缓,从而错失了良机。③企业对外反倾销后,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积极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迅速提高职工的待遇水平,让职工及时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从而让职工认识到自己的核心利益和企业是联系在一起的,以遏制技术和人才的外流,而待遇低就是蓝星新材人才外流的重要原因。④龙头企业应该通过兼并、联合和重组等方式,充分利用国内的资源优势,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产业链完整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反观最初提起对外反倾销申诉的企业,至今仍基本“偏安”于原所在县市,在对外扩张时,面对地方保护显得力不从心。
(2)国家层面:①国家应该在总体上充分考虑对外反倾销的各种后果,平衡上下游产业各方面的利益,兼顾对外反倾销产生的短期和长期发展的利益,最终确定一个恰当的对外反倾销力度和方式,避免出现美国钢铁反倾销“损人害己”的全输局面。②为了适应产业链竞争时代的到来,国家应该以整个产业链的技术提高和突破为着眼点,整合多领域、多学科和多专业的力量攻关,协调人、财和物的投入,提升整个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集成创新体系。③实施对外反倾销后,国家应该及时出台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审批建设用地等相关临时性调控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污染和安全的监管力度,依法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④国家应该以对外反倾销为契机,转变实施对外反倾销行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在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势企业以有力支持,“锄弱扶强”,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