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资本充足率是否意味着足够的资本?基于2007~2011年我国上市银行季度数据分析_资本充足率论文

资本充足率高代表资本充足吗?——基于中国上市银行2007-2011年季度数据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充足论文,资本论文,中国论文,率高论文,季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资本充足的监管一直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本充足监管办法主要依托于监督资本充足率的达标。因此,巴塞尔协议委员会也在对资本充足监管进行不断地完善。实际上,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修订反映了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不断博弈的过程。次贷危机爆发后,很多都满足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大型银行倒闭(如英国Northern Rock)。危机爆发前,发达国家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仍然保持在高位:美国12.8%(2007),日本12.9%(2007),德国12.2%(2006),英国12.9%(2006)IMF,2008)。这也意味着随着银行总资产的爆发性膨胀,加权后的风险资产却没有相应的大幅增长,才保证了资本充足率仍居高位。上述事实引起了业界和学术界对资本充足监管的又一次反思。我国监管当局则采用了审慎的资本监管原则。经过注资融资等方式,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满足了监管当局设立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甚至一些银行远远高于监管标准。虽然按照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我国银行业资本缺口较小,但是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高都可以代表真正的资本充足。商业银行往往可以通过资本管理和监管资本套利人为地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即所谓高的资本充足率代表的资本充足未必有效,甚至未必真实。那么在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满足较高资本充足率的背景下,研究其资本充足的真实有效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依据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季度财务数据,对其资本充足率的调整原因及是否进行资本管理和监管资本套利进行研究。通过计量和统计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内进行了资本管理并且大型银行很可能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这些都为今后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及本文研究角度

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否实现了促使商业银行真正保持了较高比例的资本,国外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Shrieves and Dahl(1992)对1983-1987年美国1800家联邦存款银行进行了偏调整回归,结果表明,低于美国当时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每年对资本调整的速度要高于其他银行,说明资本监管对于提高资本充足是有效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会令银行怎样调整资产结构,部分文献的研究结果支持了其正面作用,即迫使商业银行对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降低,进而提高低风险资产比例(Bergera and Udell,1994; Furlong,1988; Hall,1993; Hancock and Wilcox,1993; Haubrich and Wachtel,1993; Shrieves and Dahl,1995)。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指出,商业银行会对资本监管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博弈,也即利用一些手段“虚假”地提高资本充足率。Jones(2000)指出,追逐利润的动力促使银行存在通过某些金融创新的途径减少资本持有的动力。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将风险资产移至表外,即银行可以人为的粉饰资本充足性,也就是所谓的资本套利监管——银行实际风险并没有降低,但是却提高了资本充足率。Blum(1999)通过在动态环境中引入期间效应因素,证明资本不充足的商业银行为了达到监管资本充足的要求,存在于当期增加高风险资产投资的激励。

国内文献关于监管资本套利的文献主要有:宋永明(2009)详细分析了国际上公认的几种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和途径,例如“摘樱桃”、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增信和间接增信,等等,并以此分析次贷危机的原因。张玉喜(2008)总结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并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机制进行了分析。沈庆劼(2010)通过数理模型讨论了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及经济影响。但是上述文献一般仅就国外成熟理论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但没有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实际分析,例如没有文献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到底如何进行资本管理,监管资本套利的情况如何,这些问题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许友传(2011)通过对我国57家商业银行2000-2008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资本充足监管压力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调整策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监管压力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化有显著的影响,也即银行为了满足资本监管而被动的调整资本充足率。那么,我国商业银行会通过何种途径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满足监管标准呢?根据我国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定义,CAR=(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加权风险资产+12.5×市场风险)。①因此提高CAR的途径无非是提高分子或者降低分母,也即主要依靠提高资本项或者降低加权风险资产项。如果提高资本,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对股权资本注资、利润留存、增加附属资本等。对于前两者,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利润留存太过缓慢,注资的途径仅在1998年、2004年国家对国有控股银行采用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项的选择主要落在了增加附属资本上。②对于降低加权风险资产项,实施途径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真正降低高风险资产的数量(这正是监管当局希望的);二是通过监管资本套利在没有降低总体资产风险的情况下,却降低了加权风险资产项。例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表内的风险资产移至表外。本文的第二、三部分将对提高资产充足率的两种途径(资本管理以扩大分子,监管资本套利以减小分母)进行详细分析。综合以上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利润留存、资本公积、注资等方式无疑是监管当局所希望的,因为这些办法相当于真正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提升了股东对风险的偿付能力。其他提升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或者没有上述方法有效(例如补充次级债),或者相当于粉饰资本充足率。本文的研究重点即是对“不那么有效”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进行研究,着重从资本管理和资本套利监管两个角度入手。本文以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情况为基础,目的是揭示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是否真实、有效。

二、对资本管理的分析

资本管理即银行对自身资本进行的管理。前文已经提到,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资本注资和利润留存都不是我国银行普遍可以采取的措施。那么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可以运用的方法,就基本局限于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发行次级债两种方法。

(一)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为弥补不良贷款,预防贷款出现呆坏账而计提的准备金,常用于冲销贷款损失。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起到补充资本的作用。为了检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是否进行了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的、以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为途径的资本管理,本文设计计量方程如下:

本文采用EVIEWS6.0对计量模型进行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面板估计。计量结果如表2所示。为了分析方便,本文将样本分为全样本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个部分(国有银行和城商行样本太小,故不具体分析)。从模型估计的结果来看,全样本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固定效应及随机效应的估计结果符号为正,符号与预期相反,而且估计结果均不显著。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和预期结果一致。说明我国上市的商业银行没有进行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的、以贷款损失准备为途径的资本管理运作。

(二)关于次级债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普遍选择了发行次级债以提高附属资本。图1是我国银行历年次级债的发行情况(单位:亿元),⑤从图中可见2004年、2005年和2009年是发行的高峰。因为我国银行在2004年以前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国有银行可以借助注资(1998年的特别国债,2004年的外汇储备注资)补充资本金,但是其他银行没有这种待遇。而商业银行以利润积累来补充资本的方式又过于缓慢,依靠发行次级债来补充附属资本也就成为最佳选择。2009年由于宽松货币政策,大规模的信贷投放导致多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因此各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这也可以从多家银行次级债发行公告中的发行目的中得到验证。而且我国次级债发行还存在一个特殊的严峻事实即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这更加为商业银行快速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便利条件,因为相互持有次级债可以演变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互相帮助”,进而削弱了次级债应具有的资本约束功能。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途径主要通过次级债的发行。次级债的发行对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不应忽视的是,“相互持有”以及次级债在二级市场上流动性极差的现实问题,阻碍了巴塞尔协议将次级债列为附属资本的初衷:发挥次级债债权的市场约束及资本约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达标了,但是资本的质量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三、对资本套利的分析

监管资本套利的内涵为商业银行通过诸如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方法,在没有降低总体风险的情况下,人为地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套利的有益之处在于可以为商业银行节约资本。但是相对于有益之处,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且严重的。即商业银行的风险并没有得到实质的降低,但是资本充足率却得到了“虚假”的提高。从而粉碎了资本充足监管的初衷——通过增加资本的比例约束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因此对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受到国外相关学者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公认的几种监管资本套利方式有:“摘樱桃”、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增信和间接增信、金融创新等等(宋永明,2009)。在对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中,Jones(2000)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被称为经典之作,国内的相关文献也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该篇论文。因为我国银行监管对资本约束监管的正式确立不足十年,因此国内关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还不多见。再加上我国银行业务相对单一,主要利润来源依靠贷款,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似乎并不常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Jones(2000)也没有说明究竟如何从银行财务报表中确切判断该银行在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也没有穷尽所有监管资本套利的方式。事实上,想穷尽监管资本套利的方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太快。那么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如何对我国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进行研究?如何探明我国银行是否进行监管资本套利?

我们当然不能因为银行资本充足率高,就判断该银行在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因为资本充足率高也许是因为银行进行了资本管理,但是如果商业银行的股东权益/总资产的比率偏低,而且若该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却非常之高,则意味着该银行很可能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因为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等。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等。因此,理论上讲,核心资本充足率、股东权益/总资产这两个值的主要区别在于分母的计算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分母经过了风险权重加权计算得出,而股东权益/总资产的分母是没有风险加权的总资产。从计算公式上可以得出,核心资本充足率在数值上大于股东权益/总资产的情况应该比较常见。因此得出结论:如果银行的股东权益/总资产的比率偏低,而且该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却非常之高,则意味着该银行很可能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其主要依据如下:我国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依赖于存贷款利差,即传统的贷款利息业务。我国银行的业务趋同(唐双宁,2010),在贷款的战略投放选择上趋同性就更明显。这也就意味着分母的风险权重比例对应的资产相似。所以理论上讲,这些银行即便核心资本充足率、股东权益/总资产各不相同,但是如果银行没有进行监管资本套利,每家银行这两个值的相对趋势应该相近。也即如果一家银行的股东权益/总资产位于银行业平均水平以上,那么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应该相对较高。同理,如果该银行的股东权益/总资产位于银行业平均水平以下,则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应该较低。那么,如果该银行的股东权益/总资产的比率偏低,但是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却非常高,则很可能是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即人为地降低了分母的风险资产数值,但是实际风险并没有降低。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数据,绘制了下列散点图(图2~图16)。每幅图的横轴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纵轴为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以6%(上述银行股东权益/总资产数据的平均值)作为横向分界线。由于巴塞尔协议Ⅱ以及我国监管当局均将4%设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那么高于7%则表明核心资本充足率已经相对较高。根据上文分析可得,越趋近于第四象限(股东权益/总资产偏低,核心资本充足率偏高),代表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越大。

从图中我们可以发现,3家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散点区域均位于第一象限,说明其股东权益/总资产与核心资本充足率都相对较高,符合逻辑预期。相对而言,越是资产规模比较大的银行,越相对趋近于第四象限(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而且资产规模比较大的银行一般散点相对集中(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则散点区域相对分散(3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发展等)。综合以上图例显示的特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资产规模越大的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越大。其原因可能是资产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有实力与诸如信托公司等发展业务往来与合作,例如银信合作中的资产证券化等等。因为资产规模大的银行往往营业网点众多,电子网络平台丰富,有利于其发展理财产品等等。资产规模大,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摘樱桃”⑥的可能性较大。而且资产规模大的银行很多已经实现了金融控股,例如基金、保险等子公司,并表的操作也为监管资本套利提供了可能。

2.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受经济周期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以及股东权益/总资产点集区域相对分散,说明其资产受到外界干扰的波动程度较为剧烈。例如经济周期,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变动都可能对其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小银行更应注重对风险的管理,经济环境好的时候注意多进行利润累积及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等工作,以发挥平滑利润、抵御风险的作用。

3.图16为样本全体的散点图。该图显示数值有部分进入第四象限,说明总体上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图2 北京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3 工商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4 华夏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5 建设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6 交通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7 民生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8 南京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9 宁波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0 浦发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1 深发展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2 兴业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3 招商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4 中国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5 中信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16 全样本银行股权占总资产的比重、核心资本充足率

四、结语

在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的审慎监管压力下,我国上市的商业银行普遍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但是否高资本充足率意味着我国银行资本真正的充足?这就涉及到资本充足监管是否真实和有效。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2007-2011年的季度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和实证研究,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两种方法——资本管理(扩大分子)、监管资本套利(减小分母)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没有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资本管理,但是通过相互持有次级债迅速补充资本不足。在监管资本套利方面,我国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很可能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

次贷危机暴露了监管的不足,2010年9月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充足率及其构成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即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8.5%、10.5%,巴塞尔协议Ⅲ还设立了杠杆率不能低于3%的新规定。这些事实无不说明了在银行监管中,必须重视资本充足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虽然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指标都已经接近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但是结合前述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同样面临资本管理和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也即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并不是那么真实和有效,因此如何加强资本充足的真实有效依然是我国银行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混业经营的趋势会逐渐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控股或合作会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是必要且紧急的。但是究竟如何进行更为合理的资本监管,本文并没有涉及,这也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注释:

①参见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②附属资本的构成主要包括:次级债、一般风险准备金、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③14家银行为: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

④经Hausman检验,全样本对应的p值为0.12,股份制商业银行样本对应的p值为0.03,故选择分别选择随机效应和固定效应。

⑤2005-2010各年版的《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年鉴2007》。

⑥“摘樱桃”为比较传统且常见的监管资本套利方式:银行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将风险权重较低,但是向收益较高的资产倾斜。例如银行趋向于将资产置换为各个风险权重范围内风险最高的资产,例如在50%权重的资产中选择其中风险最高的资产,以便在节约监管资本的前提下获得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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