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策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金融业务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低碳经济成为未来国家和企业竞争力之所在。发展低碳经济所导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模式变革,必然促使国际金融业发生结构性革命,由传统金融走向碳金融。在我国金融结构仍以银行融资为主导的条件下,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既是应对国际金融竞争掌握碳金融话语权的需要,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低碳经济与碳金融市场发展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依靠科技创新和政策约束,推动能源领域革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共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概念最早见诸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其思想源于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从1962年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到1972年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都反映了工业化增长模式造成的环境恶化与气候危机,表达出人们对低碳经济的憧憬与向往。
为评价气候变化对环境与经济的潜在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于1988年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1990年发表报告呼吁达成国际协议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威胁,促成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并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该公约将世界各国分为两组: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构成“附件Ⅰ国家”和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非附件I国家”。公约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
1997年12月,公约缔约方在日本京都召开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由于各国的减排成本有明显差异(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高5倍到20倍),使得发达国家很难单靠自身能力达到该议定书所设定的目标,为此《京都议定书》创立了三种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其中,IET允许附件Ⅰ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其排放配额单位。JI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合作减排,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CDM是唯一在附件Ⅰ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之间进行的合作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正是这三个合作机制,使“气候公共物品”因排放受限而具有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为市场机制在调节气候变化领域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两个子交易系统构成:一个是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的基于配额的交易,另一个是以CDM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服务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传播。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从理论上讲,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1]商业银行作为资源配置的枢纽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履行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将面临经营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
(一)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机遇
1.满足我国碳金融市场需求,寻求经济效益。
碳排放权交易催生出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账户托管、碳排放权挂钩理财产品、碳排放权交易避险产品、CDM项目咨询、风险担保、信贷和信用增级等与商业银行相关的金融需求。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我国商业银行更多参与的是依托CDM的金融业务。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Ⅰ国家在2012年前没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可以将境内减排量按照CDM机制转换成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计,发达国家在2012年一年内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通过CDM机制实现,而中国将以45%CDM的占比成为全球第一大减排量供应国。[2]2012年后中国也许会承担部分减排任务,减排角色的变化可能带来碳金融模式的多样化,但是中国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的事实不会改变。因此,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将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并能带来良好经济效益。
2.促进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带来社会效益。
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不仅有利于拓展银行盈利空间、促进金融市场深化,同时也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月27日,中国已获得1.78亿吨CERs,以现货价格为11欧元/吨左右计算,每年能为中国提供大约19.58亿欧元的资金。[3]因此,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以项目所实现的CERs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既可以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提供资金支持,又能实现对项目主体环保责任的软约束。这样就减少了经济发展对煤炭等能源的过度依赖,提升了绿色能源的发展动力,使能源链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移,进而改进我国当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并带来巨大社会效益。
3.树立银行社会责任形象,实现品牌效益。
碳金融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有助于逐步改善日益恶化的气候和环境问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及相关中介服务,向低碳经济、绿色环保项目倾斜,打造具有低碳特色的银行品牌,能够实现良好的品牌效益。近年来,国内银行业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各家商业银行都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新的竞争热点。2006年浦发银行率先在中国银行业发布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0年兴业银行又率先在业内发布第一份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为题的社会责任报告。从被动的社会责任到主动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商业银行谋求企业、社会、环境三赢的品牌战略与责任境界得到进一步升华和提高。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战略思维与先行探索,使这些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得到大幅提升。
4.实施碳金融战略转型,争夺更多话语权。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日益提升,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而我国目前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只是碳排放权的提供者,而不是碳交易标准的制订者。国内企业碳减排量的买家主要是境外企业,在与境外企业谈判时,由于碳排放协议内容复杂,谈判过程漫长,不能娴熟掌握交易工具,导致最终成交价格与国际价格相差甚远。长此以往,中国将被迫按照发达国家制订的“国际标准”进行碳测算、碳交易、缴纳碳关税,甚至以高价向发达国家购买低碳技术和碳排放权。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积极实施战略转型参与碳金融业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体系中争夺更多的话语权。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挑战
1.人才储备不足,对“碳金融”认识尚不到位。
碳金融业务操作中亟须熟悉环境与金融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由于碳金融发展历史较短,在我国传播时间有限,国内商业银行相关人才储备不足,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风险管理等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在评价项目的环境风险时,过度依赖外部环境专家对项目提供的评估意见,不能独立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使很多商业银行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2.项目程序复杂,交易成本高且收入不确定性大。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必须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批和技术认证,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半年时间,复杂的审批程序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能否达到预期减排效果等,还需要在项目运行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量进行监测核实,由此导致的项目收入不确定性也会加大商业银行参与CDM金融业务的项目风险。
3.市场高度分割,缺乏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目前,国内还没有本土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刚刚起步,既没有碳证券、碳基金、碳期货、碳掉期交易等类型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也没有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国际碳交易主要集中在部分国家和区域(欧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虽然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种类较多,既有场外交易市场,也有交易所;既有参加者自发形成的市场,也有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但这些市场主要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差异较大,不同市场之间还不能直接进行跨市交易,碳金融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
4.政策不断变化,国际碳交易规则存在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的形成源于《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三种灵活合作机制,而气候危机的影响是全球范围的,随着经济技术发展和各国政治博弈的变化,《京都议定书》设定的合作机制或许会被其他国际规则所取代。由于《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仅涵盖2008年至2012年,目前实施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以后是否延续,其内容是否变更,中国是否会承担部分减排义务,中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角色如何(包括供需和定价)等都存在不确定性。此外,CERs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调整当中,随着经济技术发展和政策意图变化,CERs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发生改变。
三、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策略选择
尽管碳金融国际规则存在不确定性,但是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趋势不会改变,碳金融作为国际金融领域竞争新热点的事实不会改变,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紧迫性不会改变。商业银行需要顺应这种趋势和潮流,积极开拓碳金融业务,促进国际碳金融交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碳金融业务能力
碳金融业务面临着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的复杂性,需要熟悉环境与金融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银行内部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从外部招聘熟悉碳金融国际标准的专业人才,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与环境专家作为外部顾问等方式,建立起从事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在此基础上,借鉴碳排放披露项目组织(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组织(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Finance Initiative,UNEPFI)等机构的成熟经验,引进国际碳金融机构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产权,动态跟踪全球CDM项目和JI项目进展,掌握CERs等碳排放产品市场行情,积极执行赤道原则、责任投资原则等碳金融国际评估标准,科学评估低碳经济项目,不断提升参与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水平。
(二)创新服务模式满足碳金融市场需求
在2009中国金融论坛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旗帜鲜明地支持低碳金融服务创新,要求银行业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和低碳金融服务的创新者。[5]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模式主要有融资支持、财务顾问、理财产品、账户管理等服务类型。
1.融资支持服务主要用于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包括CERs收益权质押贷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CDM项目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等具体形式。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一般都遵循此模式。
2.财务顾问服务是在融资支持之外,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国内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方或匹配国外CERs的购买方等等。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为项目业主争取交易价格并促成CERs买卖双方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这是国内银行业首单CDM财务顾问业务,至少将为项目业主带来每年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6]
3.理财产品服务是针对目标客户开发并销售的资金投资与管理计划。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的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就属于该类业务。
4.账户托管服务是为满足碳交易资金管理需求,适应买家、卖家和中间商对资金监督、汇划需要推出的金融服务。除上述服务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创新CDM项目评估、风险担保、信用增级等金融服务,满足碳金融市场的不同需求。
(三)探索多方合作推动碳金融市场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寻求更多的合作形式,积极推动国内、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与国内碳金融服务中介合作,通过参与筹建或者入股北京、上海、天津碳交易市场,参与筹备碳交易基金,推动搭建统一的国内碳交易平台,以改变目前中国CDM项目业主与国外买方交易时分散谈判导致的售价偏低局面。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需要把握国际碳金融体系建设和碳金融产品创新的机会,积极与国际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规律,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产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
(四)加强国际交流控制碳金融业务风险
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碳金融业务,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间金融机构的合作,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不断积累参与碳金融业务的国际经验,提高碳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最新进展和主要交易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及时防范政策风险;对于融资支持服务,要优先选择经济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的项目,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支付、监控资金流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对于未来以外币还本付息的项目,可以采取必要的套期保值措施以降低汇率风险;通过咨询国际法领域的专家,在制定合同时采取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以防范法律风险。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国际流行的“损失分担”机制管理碳金融风险,例如,2008年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先后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了《损失分担协议》(Loss Sharing Agreement),以保险形式对碳金融业务的可能风险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