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之初,在规制虚假诉讼和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适用范围不够合理、相关的衔接制度不够健全等诸多的问题。面对这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需要分析背后的原因,寻求解决的路径,不断优化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键词:第三人;权利受损;撤销诉讼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大陆法系域外制度的一项本土化移植,该制度设立之初,在规制虚假诉讼和案外人利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该制度在2012年民诉法中仅作出了概述性规定,对于其具体的适用程序、启动模式等都未作出相应的细化,因此,在适用上也有所局限,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为了缓和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整体运行流程,使得案外第三人在启动这一程序以及法官审理上都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存在正当理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后的法定期间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错误裁判,从而使自己受损的权益回归本初。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保护案外人权益的一大利剑,其设立及完善标志着我国对案外人之权益保护愈加重视。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
(一)起诉主体过于狭窄。
首先,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加以考量,不难发现,其所适用的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局限于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然而,究其设置目的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显然不仅仅是有独三和无独三的保护伞,案外人理应纳入其范围。举例说明,如若李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债务人土地公司归还其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同期利息,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合意,并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几天后,土地公司的股东张美丽,以李明与土地公司的借款纠纷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美丽为债务人土地公司的股东,既非原诉之有独三也非原诉之无独三,从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角度,张美丽起诉主体不适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未参加原诉且权益受到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本案中,张美丽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途径寻求救济,而本着理性自然人的判断,该案中李明与金土地公司之间虚假诉讼存在高度可能性,此时案外人却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打破原先的诉讼分配,只能寻求公司法上的帮助,这一点,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二)原告适格标准模糊。
现行民诉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要件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第三人由于存在正当理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后的法定期间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起诉,而且这个第三人还要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有独三的判断通常没有障碍,而对于无独三而言则存在争议,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法官对“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不一,缺乏统一标准,从而导致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判断完全取决于各个法官的自由裁量。通过搜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判例,我们可以发现,驳回起诉的理由大多是起诉主体不适格,而各个法院驳回的依据也各不相同。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各个法官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不一。
(三)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众多,如调解、诉讼和仲裁等,这些纠纷解决方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都有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也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在修订民诉法草案的过程中,将生效之仲裁裁决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但在最终出台的法律中可以看出,仲裁裁决被排除在外,这是基于对仲裁制度适用前提的考量,也即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案外第三人不应当被动牵扯进来;但在笔者看来,案外人仅仅是为了打破原有权利义务分配而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化解纠纷,所以这一理由也显得有些牵强。同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搜索数据和司法实践来看,针对裁定提起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因为裁定大多针对保全、先予执行、驳回起诉等程序性的事项,通常不会涉及对第三人权利的处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将裁定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不具有实践上的普遍性。
(四)衔接制度不健全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规制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的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制度不够健全,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并没有得到很好规制,甚至有些第三人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侵害原判的稳定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若是我们设立一些制度将侵害案外人权利的情形扼杀在萌芽状态岂不是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若是没有人提起虚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正确裁判的稳定性岂不是不会受到威胁?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化路径
(一)扩大起诉主体的范围
我国民诉法在2012年修订时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了诉讼参加人一章,其出发点可能是考虑到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为第三人。若单从主体层面来考虑,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来看,其弊端愈发明显,因为它终究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人之权益。具体来说,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当事人一节中,这样的立法体例就将起诉主体限定在了有独三与无独三之间,而将第三人之外的受错误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排除在外,这样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够真正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是与最初的立法宗旨不想协调呢?因此修改现行的立法体例,扩大起诉主体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若扩大了起诉主体的范围,将受到判决侵害的案外人纳入撤销之诉的范围,现实中诸如上文案例提到的张美丽的情形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这将与立法初衷相协调。
(二)明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通过搜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判例,我们可以发现,驳回起诉的理由大多是起诉主体不适格,而各个法院驳回的依据也各不相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何认定呢?有学者认为,只有他人与案件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联系,案件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他人权益的,才可以认定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要想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判断“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原诉原告与原诉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人与原诉其中一方之法律关系,并且两个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牵连关系,总而言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使得第三人因为原审的判决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亦或享受法律上的权利。由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一,难免出现偏差,此时法律应明确规定“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准则。
(三)调整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客体范围
一方面,将仲裁裁决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作为结案方式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仅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限定在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
而将仲裁裁决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为案外人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尽管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案外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案外人提出申请后,法院通常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结果,且该裁定只能复议而不能上诉,仍然不能够很好的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将仲裁裁决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将会更利于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另一方面,应当将裁定剔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尽管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第三人可以针对裁定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法国以及台湾地区并没有将裁定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且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和司法实践来看,针对裁定提起的情况较少。因为裁定大多针对保全、先予执行、驳回起诉等程序性的事项,通常不会涉及对第三人权利的处分。因此,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裁定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
(四)完善相关的衔接制度
从救济权利的角度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在恢复受损权利方面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防患于未然似乎能从根本上避免权利受损,更能保护案外人的权利。一方面,我国可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中增设诉讼告知制度,从源头上切断案外人权益受损的情形。诉讼告知制度的设立不但可以督促案外人及时参加诉讼维权,而且也完善了案外人权益救济的体系。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第三人通过法院的告知,及时参加到正在审理的诉讼中,其权利可以及时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可以增设相应的惩戒制度,从源头上切断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和适用范围扩大后,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肯定在所难免。可以通过加大滥用诉权惩戒机制的宣传、建立滥用诉权的黑名单、加大处罚力度等来规制恶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通过法律将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进行识别和规制,将有利于优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环境。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案外人的“救命稻草”,该制度在设立之初,在规制虚假诉讼和案外人利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依然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例如起诉主体不够合理、缺乏对仲裁裁决的救济、相关保障制度缺乏等诸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立足当前司法实践,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不断优化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环境,为案外人的权益提提供更充分、更完善的保护。真正做到规制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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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忠英(1994.02-),男,甘肃张掖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论文作者:刘忠英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标签:外人论文; 关系论文; 利害论文; 制度论文; 法律上论文; 原诉论文; 主体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