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淮北地主的权力与影响--以徐怀海为中心的考察_地主阶级论文

近代淮北地主的势力与影响——以徐淮海圩寨为中心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淮北论文,地主论文,近代论文,势力论文,淮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内外学者比较注重对圩(围)寨的研究。① 近代主佃关系在1949年以前就是学者的关注对象。② 日本学者对中国地主制下身份问题的研究极有建树。③

1932年,托尼指出:“中国没有土地贵族,没有容克式的统治阶级或大地主。”④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中国土地集中的说法提出质疑。⑤ 黄道炫认为,包括江苏、安徽的东南地区,大地主极少,占地数十亩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⑥ 杨奎松支持黄的观点。⑦ 文学作品更是对地主进行了重塑,描写厚道、仁义的地主形象的《芙蓉镇》、《白鹿原》先后获茅盾文学奖。

本文试图通过对徐淮海圩寨的研究,考察这一地区的地主生活、土地集中和社会结构,以及强势群体的社会角色。

近代苏皖两省,淮北与江南地区有天壤之别。1930年,国民党人士吴寿彭指出:“江南与江北,虽只一水相隔,却有一千年历史的差异。”⑧ 1952年,中共一调查团报告:淮海一些地区“和江南或沿海农村比较真有百年之隔。”⑨ 因此,江南的土地资料在淮北并无普适意义。

近代淮北农村,对民众生活影响最大的设施无疑是圩寨。圩寨的构建在19世纪中期太平军与捻军时代最盛。⑩ 一位考察者写道,淮北与华北最大的差别,就是“这里的村庄建在高于地面的小岛上,总是围着土墙和壕沟。”(11) 据统计,丰县等8县在民国前期共有1003个圩寨,大多始建于咸丰至光绪时代。(见表1)

一般说来,圩寨“中心有一家高大的瓦房;另再有一个炮楼,该当是寨主的宫殿了。四围就有数十百家的农民,大都是种着寨主的土地。寨主是有一百顷二百顷或者更多的数目的田地。”(12) 寨主的府邸,较大的可达数百亩。(13)

1928年中共徐海蚌特委报告:“徐海蚌各县行政区域的布置是一县分成若干行政区或乡;行政区或乡分成若干寨或圩子或集。……在军事上有保卫团,这些所谓村长等等的东西,在名义上是由选举,实际上就是当地的最大豪绅地主霸占。”(14) 国民党人士指出,淮北围寨中,大地主是天然的寨主,并充当保卫团长。(15)

仁井田陞认为,明清以前,地主的尊崇地位明载于法律。但自明末清初,地主和佃户之间不再有主仆之分。(16) 这基本不符合徐淮海圩寨内的实情。中共徐州特委报告:徐海地区“在那一个地方最大的豪绅就成了那一个地方的土皇帝,形成豪绅割据的局面。”(17) 这非常符合历史事实。

民国年间,担任区长的圩寨大地主极为常见。(18) 国民党巡视官员指出,淮北的区长出门,“总是有十多个带盒子砲的卫兵跟随着,前呼后拥,威风凛凛。……而且擅操生杀予夺之权。”(19) 响水口周集区徐家圩寨由徐端泰出任区长,“‘徐家’是地主,是‘政府’,是‘军队’。简单地说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20)

据民国时政府统计,许多圩寨的武装力量远超县城。1924年,蒙城县署保卫队仅有47支枪,(21) 而各区镇的保卫团多在百支以上。(22) 另据调查,1930年,邳县城厢共有8支枪,徐塘乡圩寨则有103支、官湖圩寨有394支。(23) 宿迁极乐庵也有数十支快枪和匣子炮。(24) 1941年,一份反共读物称,阜宁3个村仅有1000多名壮丁,却有800多支步枪、400多支木壳枪、12架机关枪。(25)

中共组织报告:1928年,徐海12个县,地主有枪至少20多万支。沭阳有个大地主的一个圩寨就有枪5000多支。(26) 1930年,涟水、淮阴、泗阳三县地主有枪约4万支。(27)

有人认为,早在16—18世纪,随着中国农村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民的角色从依附型发展成了自主型。(28) 如果说这样的趋势符合江南地区的话,(29) 淮北则大相径庭。管文蔚写道:“苏北的地主与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苏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剥削生活,终日闲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劳动,婢女成群。出门收租时,保镖人员,前护后拥,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景象。”(30) 事实上,这些地主并不是纯粹的田主,而更像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南京国民政府农业顾问卜凯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这种情形在整个淮北地区差堪相似。(31) 一位反对土改的学者也承认:“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无法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他们很像古代庄园领主之于农奴之间的关系。”(32)

近年来,像《白鹿原》中白嘉轩这类地主形象备受某些学者赞赏。史学家也认为,“中国农村大地主无论是地理距离还是心理距离都和普通农民拉开较大,其对佃农的压榨往往相对较轻。”(33) 实际上,这类地主形象与淮北大地主的真实面目有霄壤之别。《儒林外史》中淮北五河县地主下乡,“要庄户备香案迎接,欠了租子又要打板子”(34) 的描写,才是历史的真实写照。

在领主制下,典型的人际关系是“一个人成为他者的人”。(35) 在萧县,大户“掌握生产资料,土地和耕畜农具”,其他农民“俨若附庸。”(36) 有的地区,佃农对地主要以生命作为酬报。(37) 在泗阳,农民经常“卖地买枪,做土匪,跟地主走。”(38) 在丰县,筑不起堡垒的农民晚上到地主圩寨“住寨”,均有献身的义务。(39)

为领主提供劳役和贡物是佃农的义务。(40) 1927年,《银行周报》调查,徐海地主视佃户如“农奴”,“佃户至业主家,立而言,不敢抗礼高坐;饮食,则入厨下杂妈婢中食。业主家有事,则传呼服役。”(41) 《中外经济周刊》调查,海沭灌地区,佃户契约“须声明永远服从田主指挥,并于暇时为田主服役。”(42)

有人认为,早在18世纪,中国地主要求佃农提供额外劳作时,必须按通行的佣资付酬。(43) 而在近代徐淮海地区,这像天方夜谭。盐城、淮安佃农,须为城居地主挑水、盖房等。对住村地主,男佃户须为其当长工,女佃户须当女仆,均无偿。(44) 峄县地主有事,佃户必须服役。就是管家“一不如意,皮鞭和耳光都要光临到佃户身上。”(45) 佃户李英堂仅1942年为大地主王海搓无偿扒沟达50天。(46)

农奴须向领主献纳许多物品。(47) 每当夏收和秋收,苏北佃户均要为地主供饭。每种33亩田供1天饭,每天供4—5顿,所供皆为农村最好食物。地主“偶不如意,即翻桌打碗”。逢年过节,佃户均须向地主上供,如过年要送4—6样礼品(包括风鸡、火腿等)。(48) 地主下乡自带厨师,开出菜单,佃户须照办。(49) 淮海民谣:“供饭供饭,鸡鸭鱼蛋,带的厨子,开的菜单。”(50)

在领主制下,农奴需严守庄园规矩。淮北大地主也订有详细的庄规。沭阳程家的庄规包括:偷一棵秫穗,罚秫3斗;缺少租钱,“摘地刨屋”;“喊差讲嘴”,打20个嘴巴,等等。涟水县时码集大地主徐叔扬甚至规定佃户不许盖好房子。响水口周集徐家规定只有徐家人才有资格吃香烟。(51) 宿迁极乐庵规定佃户不能读书,每个寄庄只许有一名粗识文字的佃民。(52)

1827年在淮安县衙内竖立、一直立到1946年土改的“镇佃碑”铭文称:佃户“一经业主呈控,定即严拿,依照详定规条,从严惩办。”(53) 从这里可以看出,主佃之间的尊卑关系是受官府保护的。

徐海寨主可以处理许多纠纷,可用残忍手段随意杀人。(54) 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赵光涛写道:“每一封建村寨中间都依着简单的利害和旧来的习惯,运用其封建势力来管理社会,处理社会种种纠纷事件。”(55) 淮安、涟水大地主家中,多设有庄牢、黑房、公堂等。(56)

据徐海蚌特委报告,海州等地,“地主对于农民任意侮辱,有生杀之权。”(57) 这里有相当多的农民被卖给地主当“家生子”,“子子孙孙就永世不得翻身”。(58) 抗战时任中共盐阜某区区长的李棠指出,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当时盐阜仍有人悄悄地把自己出卖给地主家当家生子。(59) 这些人大致类似《型世言》中富尔毂的家生子,没有生命权。(60)

托尼认为:“中国的地主和佃户是由商业合同维系的合伙人,而不是基于特权和依附关系的不同阶层的成员。”(61) 这一看法不符合淮北的主佃关系。淮北许多佃户事实上是“佃奴”。(62) 1946年以前,淮安地主对佃户“高兴打就打,喜欢骂就骂。”(63) 李棠称,“我们村大地主刘于田,他家就是皇帝,一旦对群众不满意就用棍打。”(64) 淮安佃户黄斡生,欠3斗麦子,被大地主常叔文生生吊死。(65) 该县佃户沈某和梁某分别欠2升多大米和15斤柴草,被大地主管乐活活打死。灵璧地主高志舫曾踢死欠其3斗麦子的孕妇刘某,而被高逼死的佃户达34人。(66) 阜宁大地主夏灿文,一次大雨天叫佃户陈二帮其挑水,陈哀求雨停再挑,当即遭夏枪击。(67) 1942—1943年,睢宁地主邱锡康在魏集杀害的无辜百姓达30余人。(68) 该县王林乡地主王谋卿,曾杀害13条人命。(69) 东海县李埝李、陈两姓地主构怨,各自控制好几个庄圩,见到对方村寨的人就开枪射杀。(70)

地主对佃农的妻女,常随意侮辱、霸占。1928年徐州中共组织报告,地主下乡收租,佃户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71) 地主若看中佃户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奸淫。土改时调查,直到1946年宿迁还有“初夜权”制度。(72) 抗战时任沭阳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指出,土改前沭阳的初夜权也很普遍,有次调查张圩佃户打死地主事件时得知,佃户之妻在娶过来的头天晚上,不得不与地主同房。(73) 据笔者多次在海沭等地调查,初夜权(“头夜”)应是当时不成文的规矩,并非个别地主凭借特殊势力的胡作非为。

盐阜大地主柏连聪的5个老婆4个是强占的。他在柏姓农民家中吃饭,见其女漂亮,当众抱到房中奸污。(74) 柏称:“我只有生我的不嫖,我生的不嫖。”(75) 管乐强奸吴秀堂妻子,竟用枪强迫吴在旁观看。(76) 宗教地主也不甘人后。极乐庵的和尚往往妻妾成群。(77) 宿迁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78)

皖北与徐淮海情况相似。1928年,中共皖北特委书记魏野畴报告:“皖北各县如阜阳、亳州、霍邱等县均有很大的地主。地主非常专横野蛮,到处有土劣作恶。”(79) 紧邻徐州的曹单一带,大地主朱凯臣看中的佃户家女性均被其奸淫。(80)

国民党人士指出:徐海“庄圩与庄圩之间的经济生活是各自独立着的。这部落式的经济单位,就形成一个部落式的国家。”(81) 1939年,萧县抗日民主政府报告,封建地主“依自己土地和武装的多少支配一个相当的区域。他们自有捐税,自有法律,自有民团,自有生杀予夺之权。”(82) 因此,圩寨的大量出现,标志着近代淮北农村基层权力的重大转型,即原来在农村发挥主导作用的单一行政权力,已被集行政、军事、经济等多种权力于一体的权力联合体取代。圩寨无疑是地主领主化的重要标志。

依恃各种权力的大地主,极易演化为“恶霸分子”。(83) 1950年11月—1952年7月,苏北区共逮捕“恶霸不法地主”12241人,占苏北区总人口(22604442人)的0.54‰。(84) 土改期间,淮阴共逮捕恶霸不法地主1360人,涟水96人,泗阳610人,睢宁614人,宿迁1364人,邳县1008人,新沂1079人,沭阳533人,灌云1002人。(85) 很难相信他们都是胼手胝足的“白嘉轩”!

恽逸群认为,中国的封建领主除封君外,就是“民间的豪门权族”和占有大量土地的寺观。“某些大领主在其发展过程中,和几代担任大官有关系,但成为高门权族以后,就不以有官无官、官大官小为转移”。那些独霸一方,武断乡曲的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均是封建领主。(86) 可以说,淮北大地主事实上是领主或准领主,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土地出租者。

淮北圩寨是地主领主化的设施保障,但领主化的载体是不少学者否认其存在的大地产制,而大地产形成的主要动能是军政权力。

淮北土地集中极为明显。嘉道年间,沭阳程家占地16万余亩,(87) 被誉为“江苏第一家”。(88)清末,唐守中霸占铜山、沛县、滕县等处民田数百万亩。(89) 苏北陈、杨两氏各占田40万与30万亩,而占田4万—7万亩的地主“为数不知凡几”。(90)

1929年,中共徐海特委报告:“东海、宿迁、邳县、泗州等处,则地主土地,有二十万亩以上、十万亩以上的,几千亩以上的非常之多。”(91) 睢宁也有地主占田10万多亩。(92) 萧县刘云亭等十多家,“均有千亩或数千亩田产”;“大官僚地主”段氏占地,“在徐州一地,西起土城门,东到火车站,北起坝子街,南至鸡嘴坝”,方圆达几十里;仅在萧县即有18个庄园和两千多亩耕地。(93) 沭阳“八大家”等20多个家庭曾占有该县大半的土地。(94) 峄县王海搓、鲍大安分别占地7万和10余万亩。(95)

据民国学者调查,邳县、阜宁、灌云等县均有占田五六万亩的地主。(96) 萧县李厚基占田两万多亩。(97) 极乐庵及下院占地20多万亩。(98) 谢应恭有田数十万亩,包括阜灌边境的陈港全镇及周围数十里土地。(99) 1919年,南宿州黄某家的地亩,让见惯美国大农场的卜凯也觉得“极其巨大”。(100) 霍邱与河南固始之间有位地主,“从他自己的家乡走进城所经过的一百二十里的路程中,他可以完全踏在自己的土地上。”(101)

1935年土地委员会调查,霍邱占地25000—80000亩者13户,五河3000亩以上者6户,灵璧6000—15000亩者3户,亳县1000—4000亩者7户,太和1万亩者1户,阜阳3000—10000亩者16户,蒙城占田10万亩、涡阳占田5000—10000亩、泗县占田2000—25000亩者各4户。霍邱张敬尧、阜阳倪嗣冲家均曾占地七八万亩以上。(102)

刘克祥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地权分配,无疑呈现恶性集中的态势,但具体到各个地区尤其是村落,情况互有差异。”(103) 就淮北言,这一看法很公允。尽管有些地区土地非常分散,甚至没有地主,但整个淮北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同样极为普遍。

何廉指出,中国南方地主占总人口3%,占土地总数30%。(104) 郭德宏、(105) 黄道炫等人的研究与之相近。这一判断是合理的。但苏北地主占地达40%—60%。(106)

黄道炫、杨奎松等人认为中国地主绝大多数是占田数十亩的中小地主,且不说这一命题的套套逻辑(因为不论哪个群体,中下阶层通常都占绝大多数),这一看法与淮北的社会实情也相去太远。第一,地主占地数与淮北迥然不符。据对淮阴等8个县的统计,土改时期,地主户均被没收土地169.1亩。(见表2)

第二,地主户数与占地数是两个概念。就表2言,假设每县有1—5户地主占地总数达10万亩,其户数在各县的比重仅为0.2‰—3‰,确实是极少数。但其占地数却占地主土地总数的11.8%—22.2%,这样的数字是不应忽略的。

第三,江苏江北35县地主人均占地35.45亩,(107) 淮北某些村落土改时所定的地主人均甚至仅有20多亩。(108) 这里确实多是户均占地百多亩的中小地主,但这并不能否定土地集中的事实。因为中小地主数量是由划分标准决定的。表2中,涟水、邳县、宿迁、沭阳每县平均划出的地主4230户,户均被没收土地132亩;新沂、淮安每县平均划出的地主少至2257.5户,户均被没收土地则增至288亩(占地数当在300亩以上)。

为什么淮北地主与江南地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表面上看,淮北土地集中与人口密度较小不无关系。据1941年统计,皖北和江苏江北每平方公里分别为188.9人和240.1人,均远低于江苏全省314人的平均水平。(109)

从深层次看,应该说,这里的大地产主要由其所处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决定。1941年之前,苏北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9.7%,皖北占75.6%。(110) 整个淮北的现代工业几乎空白。这与明清以来商品经济极为发达、近代发展成中国现代工业最集中的江南地区不可同日而语,淮北的资产阶级显然在政治上还没有成为一个阶级。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这样的社会,“权力也统治着财产”。(111)

尤为重要的是,明清时代的“三大政”(漕、河、盐),相当一部分甚至主要部分集中于淮北地区。明代为保漕所修的巨型水库洪泽湖、“水柜”微山湖等均在淮北,使徐淮海与皖北常年成为蓄洪区与行洪区。嘉道年间,主要处在淮北的南河年需银四五百万两,(112) 两淮盐商年输纳白银也在500万两左右。(113) 如果说淮北盐业是清至民国年间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淮北水利则是明清中央财政最大漏卮之一。

盐的产销,需要以国家名义对灶丁、行销区域等进行严苛的限制;而大规模蓄洪和行洪更需要行政权力的强制。是以长期以来,淮北社会所受行政等权力的干预极为严重。

赵冈认为,在私有制下,“私有产权高度集中的情形是不会出现的”。(114) 有人甚至认为:“一夜暴富只是天方夜谭,大多数地主的家业都是靠几代人的勤奋劳作,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115) 大地主更被“还原”为“舍不得吃舍不得穿”,连现在的贫困家庭都不如。(116) 这不符合近代淮北的实情。

学者早就注意到一些地区军政人员利用职权成为大地主的现象。(117) 这类似于秦晖的关中模式:“无权势者当不了地主”。(118) 但与关中模式不同的是,淮北“兼并之志”并不强烈的人,一旦掌握了权力,多从事土地兼并。在这里,权力是大地产形成的必要条件。

在徐海地区,拥有一二百顷土地的地主,“威权高出于一切”。(119) 陈翰笙指出,“江苏北部,……大部地主,都以官吏为职业。”身兼军政职位的地主占苏北地主总数的57.28%。(120) 如唐守中,乃沛县团练首领。(121) 民国年间,海州镇守使白宝山,“占有海州多数盐田官田。”(122) 其他大地主也多有军政方面的背景。(123) 阜东圩寨寨主顾豹成,其弟乃阜宁县长兼保安团长,占有土地四五千亩。(124)

皖北亦如此,占地数千亩以上的大地主,“昔为军政贵显,今为地方豪阀。”(125) 李鸿章家族在芜湖至信阳之间,“占有着不能测知的大土地。”(126) 太平天国时,霍邱知县英翰逃进李家圩避难,一次就把“附逆”的农民上千顷土地送给了圩主李氏。(127) 前述占地数万亩的倪嗣冲、李厚基等人,均曾为一省的军政长官。

湖底河岸涸出的土地向来是豪绅侵夺的对象。(128) 由于常年蓄洪和行洪,淮北被淹土地非常庞大。清代,海州、安东、清河、桃源、宿迁等州县,南北100余里,东西700余里,“淤垫膏腴,尽被隐占。”(129)

民国初年,苏北许多营地被“乡董把持”。(130) 导淮案刚提出,对淮阴、淮安、泗阳、涟水、阜宁、东海、灌云、沭阳、宿迁、睢宁、泗县、五河、盱眙、天长、凤阳、怀远地区的水淹地亩,“射利之徒勾结豪绅大猾,希图强占者,时有所闻。”(131) 有人甚至把地亩指认到了洪泽湖中心。(132)

抗战期间,泗阳农民在谈到大地主的土地来源时说,咸丰年间开领湖地,官绅之家利用官府的关系,每顷仅花20吊钱。二联乡陈氏的土地,系“陈苏三老爷到县衙门用的钱,水耗一节就领一按地。”陈拴春的土地,由陈骑马拖一把大刀,跑到哪占到哪。王殿春的土地,有的是凭乡董势力白得,有的是花了“三文两文买的”。(133) 与徐州一湖之隔的济宁,曾庞甫的石碑所立之处,土地均归其所有,两次即占去周围十数村庄4900多亩土地。(134)

可以说,大地产在近代淮北是遍地开花,且大地主多是“一夜暴富”。与之对应,小土地所有者的生存却愈益艰难。秦晖认为,小农经济具有坚韧性,比地主经济更易生存。(135) 这一论断不适合淮北社会。

裴宜理指出,清政府和民国政府在淮北的榨取极为苛刻。(136) 而面对盘剥,大地主的优势极为明显。(137) 天野元之助认为,某些大户甚至可从苛捐杂税中获利。(138) 陈翰笙调查,繁重的赋税使苏北无权的地主被有政治背景者取代,“许多有势力的地主,从不纳税,把这种负担都加重在贫农的身上。”(139) 响水口周集区徐家,“国民党的粮赋,敌伪的军粮。其实‘徐家’都不缴,但要在佃户缴租时扣下来。”(140)

因此,在淮北,税费负担的多少与权势的大小,甚至与占地数量成反比。由此造成这个社会进一步向两极分化。海州知州张峰指出:“夫淮北民多逃亡,固赋役繁重所致。”(141) 即使在康熙“盛世”,海州逃亡人丁几占原额的90%。(142) 宿迁1662年丁口数1268017名;1910年仅存589233名。(143) 泗州户口旧额34211丁,光绪时逃亡达12067丁。(144)

面对灾荒,豪绅地主经常运用权势转嫁损失,使许多小农一无所有。晚清漕督周天爵写道:“饥年田必贱。民以田易命,安问贵贱,而有力殷富,往往以此大富。”(145) 在皖北,“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146) 学者指出:“富裕的地主利用政府的支持作为进一步剥削农民的支柱。每次社会性或自然的灾难,都会增大地主的田亩。”(147)

即使洪水造成的损害也是贵贱有别的。长期以来,黄河、洪泽湖沿岸的豪绅地主,为了维护自家田地的利益,经常擅自掘堤,转嫁损失。(148) 河务官员履行职责时,如淹没了豪绅的地亩,会遭到极重的报复。(149) 可见,淮北豪绅在某种程度上可与各级政府博弈。

淮北官府对民众的鱼肉,可谓肆行妄为。江苏巡抚丁日昌指出:“江北捕役往往讹诈不遂,辄将良民指为盗窃。……近日如桃源、阜宁等县,禀请就地正法之案,一经派府督审,皆系良民受刑诬服。”(150) 皖北与之相似,“差役之害,甚于虎狼。”(151) 但对豪绅,则不敢招惹。清末,怀远、凤台、颍上等县,“格于强练降勇,其牧令不过伴食。一切征收、厘卡、听断、生杀之权,不能过问。”(152) 一些圩寨首领的势力远在县政府之上。民国邳县县长必须听命于官湖寨主才能履职,(153) 有的还被豪绅公然杀死。(154)

在淮北,普通农民经常成百上千地遭土匪杀戮。(155) 当然,豪绅地主也是土匪觊觎的目标,但豪绅地主一方面可以通过武装来保卫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他们掌握的各种资源,使其有充分的筹码与土匪相互制衡,达到相安无事。1928年徐州中共组织报告:“土匪因为大地主有坚固的圩子、雄厚的武装,没有办法对付,往往同地主勾结,而反过来向些自耕农出火,土匪所至自耕农没有不破产的。”(156) 徐士善指出,在沭阳、宿迁等地,土匪不敢攻打大地主,因为大地主有坚固的圩寨,土匪多抢有钱无势的“死肉头”,有些地主还与土匪共同分赃。(157) 在睢宁,“土匪架人,受害最深的是中农、富裕中农、富农、二三顷地的小地主。……大地主有坚固的圩寨和自己的武装,土匪不但不敢想,有时紧急,还要到他们家避风呢。”(158)

据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报告,光绪前期,江南各州县农民自耕地约占全部耕地的90%。而江苏北部除沿江30英里内,自耕农很少;受调查地区的农民自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20%—30%。(159) 苏北不同地区肯定有差异,但它与关中模式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大地产的形成机制及建立于大地产之上的领主制式的社会关系,使淮北处于长期停滞、退化,而非发展之中,强化了旧的保护关系或人身依附及徭役关系,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方向背道而驰。(160) 这种制度下的“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161) 而是“共同体的一个肢体”。(162)

中国大陆学者多把南京国民政府称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政权。(163) 由于大地主本身多是军政官员,并由于教育背景、经济资源、人际关系等因素,大地主本人及子嗣显然比贫民更容易跻身官场。这样一来,不论国家政权的性质如何,国家的公权力势必被逐渐私有化。亚当·斯密指出:“有时候,所谓的国家的宪法代表政府的利益,有时是代表左右政府的某些特殊阶层的人们的利益。”(164)

像倪嗣冲家族,除倪氏大量涌进官场外,倪嗣冲的妻家宁姓、女儿亲家王氏、姐家华氏等均获要职。据不完全统计,倪家亲属有50多人获得了税、军、政等官职,有30人先后任40个厘金局长、关卡总办、监督等,有14人任军中要职,任县长的更多。(165)

淮北大地主本质上是暴富的小农,充其量是一个利益集团。他们需要被人代表,却未必是这个代表的基石;他们需要维护其利益的政权,但仅是“利用”和腐蚀这个政权。

对于中国乡村的动乱者,托尼的看法颇具代表性:“中国的土匪……秉持‘与其饿死,不如铤而做贼’;有的是被压迫的受害者。”(166) 其实,在淮北,穷人作乱,不少是在富绅领导下进行的。秦晖指出:“《水浒传》中晁盖那样的‘庄主’率领‘庄客’造反,并非小说家的虚构,而是史籍中不胜枚举的事实。”(167) 这非常符合近代淮北的实情。

近代徐淮海豪绅带领佃农暴动的事件层出不穷。(168) 1927年涟水红会暴动,“领导者都是豪绅”;1929年再次暴动,“其领袖还是豪绅地主”。(169) 同年2月13日,极乐庵僧慧门等及“著名土劣”马启龙、臧荫梓等发动暴动。首领张某,曾入清代邑庠,从者不下五六万人,其势力南达泗阳众兴镇,北达峄滕地区,有快枪3万支,长枪短刀不计其数。(170)

清末,凤阳、颍州等地,“大猾土豪,筑圩立练,武断乡曲,啸聚匪徒,互杀兼并,所在多有。”(171) 民国初年,蒙城傅家庄寨主傅荆山,“素昔通匪”。(172)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阜阳匪首赵洪善,出身官僚地主家庭,祖父系清末武进士,匪众达三四千人,横行豫皖苏边境各县。(173) 涡阳魏德熙,“出身豪门”,其父捐道台衔。魏本人为殷庙集董,曾杀死国民党石弓区长,并率领2000余人攻打县城。(174)

豪绅地主加入土匪,其影响力绝非穷人所能比拟。泗阳经常有地主卖地买枪做土匪。(175) 而在匪群中,穷匪常不得不租用富匪的枪支,仍受富匪剥削。(176)

有学者指出,匪首们尽管从劫获物中分得极大的份额,却一般无法积累起财富。(177) 纵观这些豪绅地主,这样的结论显然不确切。

有人认为:“参加动乱的农民不过是一些为了直接报复地主和绅士的暴民。”(178) 还有人认为,“由于雇主处于社会金字塔的顶端,他们让佃农跟从他们从事宗族仇杀、秘密社会的战争。但他们不可能把这些局部的、狭隘的、包含阶级鸿沟的动员转化为反对中央政府的区域性的运动。”(179) 这基本不符合淮北的实情。

在封建“盛世”之时,淮北民众正如蒲松龄描写的那样,如说一普通人具备天子之相,闻者“未有不骇而走者”,因为这足以引起灭族之祸。(180) 到近代,中央集权衰微,豪绅地主势力膨胀,成为淮北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生活在农村最基层,集经济、行政、军事、宗教、司法等权力于一身。这种多位一体的权力,在对抗传统行政权力时,具有极大的优势,且所受的监督和限制很少。在此情形下,某些强势人物已不再满足于当领主或“土皇帝”,而是要做名实相符的封建皇帝。贝思飞认为,中国地方士绅与县级官员分别代表了政治和经济权力,地方士绅主要服从于经济和商业需要。(181) 这与淮北豪绅的追求显然不合。

民国前期,沭阳有人公然称帝,“制龙袍,封官爵,官吏颟顸畏缩,任其滋蔓。”(182) 1927—1928年涟水红会暴动,口号竟有“杀尽国民党”,出身豪绅地主的首领朱温,目标是打下南京称帝。(183) 1929年2月12日,山东马士伟称帝,国号“黄天”,在全国许多大城市广布党羽,财产达一亿银元。(184) 马称帝,使徐淮海地区的强势人物闻风而动。同年4月,宿迁“著名土劣”黄秀生(乃父黄乘武为刀会首领)等举行秘密会议,由黄乘武率领苏北、皖北、鲁南各县枪会等,联络山东马皇帝,于4月12日举事,年号“大同元年”。11日晨,胡斡清等指挥约2000人起事,炮车、窑湾公安队均被缴械,市政、盐务、公安各局及邳县二区、宿迁四区国民党部与学校等均被捣毁,并捕去多名政府官员。(185) 抗战初期,淮阴小刀会首领阮小六竟筹划攻打淮阴、徐州、南京、上海等城市,得胜后在南京称帝,国号“大华”。(186)

可见,淮北大地主们对当时的政权并无认同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些人“认为国家是为他们而设立的,而不是他们是为国家而存在的。”(187)

为什么豪绅地主能够动员下层农民从事反叛呢?秦晖认为:这是因为“国家失去了‘保护’职能,因而农民不得不投靠民间庇护者,并拥戴他重建宗法国家,恢复共同体职能。”(188)

其实,淮北人的宗法观念非常淡薄。据载,皖北“邑中著姓不讲宗法。”(189) 淮北宗族公田的规模极小,充其量只能支付祭祀的费用。(190) 即使田连阡陌的大地主,也甚少构建为族人共享的救助设施。曹单一带,“富者多有田至百顷。贫者则无立锥之地。富者……不知义举……,遑论周恤贫之[乏]。”(191) 这与苏南、皖南的大族几无法相提并论。(192) 以往学者较多地强调了雇主对佃户的保护。(193) 其实,淮北的富者甚少有“保护”之举,甚至连宗法观念都不甚了;谈何重建宗法国家、恢复共同体职能?对普通小农而言,实在太过玄乎。

黑格尔论述中国社会的特点:“基于家长政治的原则,臣民都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里。……中国并没有独立的各阶层要维护它们自己的利益。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194) 马克思的表述更深刻:在农业社会,由于小农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关系,“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这种社会的特征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95)

近代淮北乡村无疑比马克思时代的欧洲农村更加封闭和割裂。直到20世纪30年代,徐海地区的圩寨被比喻为“小小部落”,这里的经济是“自足”型的。(196) 对宿州作过大量田野调查的卜凯的看法非常符合历史事实:从社会化角度而言,农村居民实在无所足道。许多地区连道路都没有,农民不能与外界进行经济往来。(197) 泰勒也认为,由文盲农民构成的村庄,是中国古代生活非常保守的堡垒。(198) 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样本中,常熟、启东等地区各阶层均有变动,唯独邳县一成不变,因为“邳县底土地集中,乃是由于封建关系底持续。”(199) 直到1952年,沭阳的农家经济主要是自然经济。(200)

如果说淮北小农是装在袋中的马铃薯,那么,大地主就是装马铃薯的袋子。20世纪30年代,中共文献也认为:像徐州这样的地区,“农民对地主的纵的隶属非常直接,农民对农民的阶级关联却是若有若无的东西。一堆一堆的农民附属于地主,结成无数小的封建细胞。”(201)

圩寨使普通民众更加依赖大地主这类天然首长的保护,减少了社会流动和社会联系,使农民的生活日益孤立,无法成为一个集体,更不可能成为一个阶级。前文所述,许多农民甚至有为大地主献身的义务。早期淮北中共政权称:“统治阶级称农民为‘乌合之众’,确实有相当的道理。”(202)

淮北缺乏相对独立的中产阶层,也极利于上层豪绅对下层民众的动员。据表2,7县(泗阳除外)地主共有24916户,相当于富农总户数的116.8%。地处淮河以北的淮阴、涟水、宿迁、邳县、新沂、沭阳6县中,有5县(涟水除外)地主户数多于富农户数,前者为后者的150.7%。淮北的富农不及地主的数量,次因可能是淮北土改时某些地区地主标准较低,把部分富农划成了地主。(203) 主因则是淮北贫富分化过于明显,中间阶层相对较小。(204)

淮北毗邻地区,情况也相似。鲁西南的中产阶层几乎没有,而鲁北则较普遍。(205) 淮河边的信阳等地大地主较多,豫北则“富农比较发展”。(206)

中国近代经济多次获得巨大发展,如“同光中兴”、国民政府“十年建设”等,但淮北下层民众却一以贯之地作为弱势群体,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成就,所获得的社会资源极其有限。据美国红十字会工程师团调查,1911年,水灾造成皖北10470平方英里、苏北2300平方英里的土地被淹没。每年大约夺走1000万人的口粮。(207) 1943年,阜阳、颍上、涡阳、蒙城、凤台、太和、亳县、寿县、霍邱诸县缺粮达100950万余斤,(208) 每人年均缺粮172市斤,(209) 意味着每人每年有半数时间没有食物。这种情形在贫民中显然更甚。

食物缺乏造成劳动力价值低下。徐州地区,人力仅值畜力的半价,(210) 农民到富人家做工,“只吃饭不拿钱”。(211) 萧县与之相同。(212)

不难理解,淮北的许多“匪案”,当事人不惜生命获得的财物仅为数斗、甚至几升粮食,或是一两件衣物。(213) 可想而知,那些占地数万、数十万亩的豪绅只要拿出些钱粮,就足以吸引不少贫民参与到各种动乱中。1929年历时长久的宿迁暴动就是如此。(214)

综上所述,极端的贫富分化使各种社会资源畸形地集中到豪绅大地主手中,使他们越来越成为强势群体,在农民尚未成为阶级的情况下,造成了更加严重的人身依附。豪绅大地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以及掌握的较多资源,能非常容易地操纵贫民群体并利用当时的各级政府为其服务或维护其私益。尽管如此,这些利用当时体制暴富的阶层,却成了淮北社会极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是当时政权的掘墓者。

结语

近代淮北的大地产应是不争事实。但大地产并非社会革命必然发生的原因,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无疑是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大农场。问题的关键是大地产的形成机制以及建筑在大地产基础之上的具有符号属性的圩寨所蕴含的社会意义。它使农民成为更加分散的没有社会联系的“马铃薯”,阻滞了阶级的形成,使贫民承担了征战、献身、初夜权等远过于封建社会下层阶级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痛苦,越来越成为弱势群体。

清末,一位国外观察者指出,中国并不知道封建主义、庄园、世袭等级、教会精神、宗教秩序等中世纪风尚。(215) 1932年,托尼写道:“中国没有被复杂而又不公的封建土地法、依靠徭役劳作的领主庄园作践过。”(216) 诚然,某些表象化的东西,不可能在中国一一对应地找到其同类。但就封建社会本质而言,淮北圩寨中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足以说明一切。

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统治社会”是解开淮北社会之谜的钥匙。长期以来,小农是淮北的主要社会成员。这里是中央政府极为重要的财税来源地,也是中央财政支出最多的地区之一,更是明清政府有意设置的蓄洪和行洪区。简言之,这里是行政权力干预极严重的地区。掌握行政权力的大小,甚至与行政权力的亲疏远近,决定了各阶层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和身份地位。分享或窃据了国家权力、在基层掌握最大权力的大地主,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在相对封闭、壁垒森严的圩寨中,因为缺乏程式化的监督和制约,他们的权力极度膨胀,合法或非法地牟取了大量私利,成为事实上的领主或准领主。

由于社会资源过多地集中到强势群体手中,弱势群体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成就,淮北的贫富分化极为严重,大多数地区社会结构中的上层与下层均较彰显,而经济独立、人格相对自由的中产阶层则相对缺乏。最广大的下层民众占有极少量的社会资源,对强势群体存在严重的人身依附。由于没有形成各自具有不同利益、不同代表、不同社会理念的相互对立的阶级和代言人,经常造成强势人物振臂一呼,弱势民众应者云集的局面,使淮北社会的上层人物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当时体制的重大受益者,不但没有成为代表其利益的政府的统治基石,反而经常成为动乱之源。

由强势群体策划的动乱,丝毫没有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及行政权力或权力联合体的支配地位,全然不同于新生产力造成的社会动荡。他们本身并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相反,不少反叛者的目标是当封建皇帝,他们必将使社会制度更恶劣、下层民众的处境更坏。从这个角度而言,具有社会革命意义的土地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土地改革,淮北农民获得了解放。尽管他们是集体获得的,但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他们“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解放出来的”。(217) 他们的解放同样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强制和推动才完成的。在这里,行政权力体现了积极的作用。由此可知,在阶级关系并不明朗的社会,希望通过社会下层逐渐强大而最终自我解放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通过行政权力,几乎“一夜之间”就使大多数农民获得了解放。

阿希(Robert Ash)认为土改的经济效益微不足道。(218) 诚然,土改初期,从经济绩效来考察,确有许多可议之处。但在淮北,土改的目标,不单纯在扩大经济利益。它摧毁了根深蒂固的准领主制。土改前,地主对农民可以任意“杀头、坐牢、失踪、打骂”,如果农民“起身来讲几句道理,就会被上述这些人看成翻天覆地,大逆不道。”土改后,“佃户要和地主平等说话,平等称呼,同样也会讲道理。”(219) 这应该是淮北社会最大的进步。

但是,土改的局限在于把土地占有的不平等视为社会的万恶之源,而仅从均分财富来解决淮北的社会问题。农民可以被整合为一个集体,却没有类似于阶级的独立意识和对集体的认同感。并且,由于行政权力的一枝独大,农民的各种利益分配,乃至身份地位,仍取决于掌握行政权力的大小或与行政权力的远近。(220) 也就是说,彻底解决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统治社会”这个问题,始终是淮北社会变革的目标。

“徐淮海”指清末徐州府、淮安府及海州直隶州;“淮北”指徐淮海以及凤阳府、颍州府、泗州直隶州和鲁属的徐州邻县。县名用当时名称,不附注。作者衷心感谢评审专家的宝贵建议。

注释:

① 如Elizabeth J.Perry,Rebels and Revolutionaries in North China,1845-194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并木赖寿:《捻军起义与圩寨》,《太平天国史译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50—380页;Joseph W.Esherick,“Revolution in a Feudal Fortress:Yangjiagou,Mizhi County,Shaanxi,1937-1948,”Modern China,Vol.24,no.4(Oct.1998),pp.339-377;牛贯杰:《十九世纪中期皖北的圩寨》,《清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24—32页。

② 如Shu-Ching Lee,“The Heart of China's Problem,the Land Tenure System,”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Vol.30,no.2(May 1948),pp.259-270.

③ 如古島和雄:《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東京:研文出版会社,1982年,第307—333頁;小山正明:《ァジァの封建制:中国封建制の問題》,《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とくに江南デルタ地带を中心にして》,分见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19—42、255—314頁;小山正明:《中国社会の変容とその展開》,西嶋定生編:《東洋史入門》,東京:有斐閣,1967年,第33—58頁。

④ R.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1966(初版于1932年),p.63.

⑤ Kang Chao,“New Data on Land Ownership Patterns in Ming-Ch'ing China-A Research Note,”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40,no.4(Aug.1981),pp.719-734.

⑥ 黄道炫:《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34页。

⑦ 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第1—19页。

⑧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1930年3月25日,第71页。

⑨ 《苏北区农业生产调查报告》第7号,中共苏北区档案3067~48(永久),南京:江苏省档案馆藏,1952年8月,第6页a。

⑩ Elizabeth J.Perry,Rebels and Revolutionaries in North China,1845-1945,p.88.

(11) A.W.S.Wingate,“Nine Years' Survey and Exploration in Northern and Central China,”The Geographical Journal,vol.29,no.3(Mar.1907),p.281.

(12)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1页。

(13) 天野元之助:《支那農村襍記》,東京:生活社,1943年,第152頁。

(14)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萧县,1985年,第65页。

(15)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1页。

(16) 仁井田陞:《中国の農奴·雇傭人の法的身分の形成と変質:主僕の分について》,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147—193頁。

(17)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43页。

(18) 参见王国信:《巧取李后楼》,《霍邱文史资料》第1辑,1985年,第41页;刘培全等:《李家圩主要人物简介》,《霍邱文史资料》第3辑,1987年,第36页。

(19) 宋之英:《寿县一瞥》,《自觉》第8期,1933年3月16日,第20页。

(20)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编:《苏北土地改革文献》(内部文件),1952年10月,第231—232页。

(21) 汪篪编:《蒙城县政书》“癸编”,1924年冬印,第129页。

(22) 汪篪编:《蒙城县政书》“癸编”,第131页。

(23)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2页。

(24)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9页。

(25) 晴村:《苏北归鸿》,泰和:胜利出版社江西分社,1941年,第25页。

(26)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43页。

(27) 江苏省档案馆编:《江苏省农民运动档案史料选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3年,第323页。

(28) Mi Chu Wiens,“Lord and Peasant:The Sixteenth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y,”Modern China,Vol.6,no.1(Jan.1980),p.9.

(29) A.Kaiming Chiu,“The Division of Rent between Landlord and Tenant in China,”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vol.11,no.4(Oct.1929),pp.651-653.

(30) 管文蔚:《管文蔚回忆录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3页。

(31)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3—74页。

(32) Shu-Ching Lee,“The Heart of China's Problem:The Land Tenure System,”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vol.30,no.2(May 1948),p.261.

(33) 黄道炫:《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34页。

(34)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47回,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23页。

(35) Marc Bloch,Feudal Society:The Growth of Ties of Dependence,vol.1,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p.145.

(36) 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安村经济调查报告》,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第23、15页。

(37) 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汪馥泉译,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第188页;Ralph Thaxton,“Tenants in Revolution:The Tenacity of Traditional Morality,”Modern China,vol.1,no.3(July 1975),p.328.

(38) 江风:《淮北农村调查》,北京:豫皖苏鲁边区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办公室,1984年,第22页。

(39) 参见宋汉三:《往事的回忆》,《丰县文史资料》第6辑,1987年,第101页。

(40) Marc Bloch,Feudal Society:The Growth of Ties of Dependence,vol.1,p.250.

(41) 《江苏省田租调查报告》,《银行周报》第11卷第50号,1927年12月30日,第34页。

(42) 《灌云县之农业》,《中外经济周刊》第198号,1927年1月29日,第20页。

(43) Mi Chu Wiens,“Lord and Feasant:The Sixteenth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y,”Modern China,vol.6,no.1(Jan.1980),p.15.

(44)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印,第436—437页。

(45) 黄鲁珍:《山东峄县的南乡》,《新中华》第2卷第9期,1934年5月10日,第77页。

(46) 朱玉湘:《近代山东的租佃制度》,《山东史志资料》第1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39页。

(47) 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1150-1400.Cambridge:Press Syndicate of Cambridge University,1989(初版于1937年),p.99.

(48)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35—436页。

(49) 狄超白主编:《中国经济年鉴(1947)》中编,香港:太平洋经济研究社,1947年,第196页。

(50) 白得易编:《苏北民谣》,1953年印,第29页。

(51)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编:《苏北土地改革文献》,第231—234页。

(52) 彭鹤亭:《宿迁“敕赐极乐律院”庙史简介》,《宿迁文史资料》第9辑,1988年,第43页。

(53) 杨健华:《苏北印象记》(4),《群众》第11卷第8期,1946年6月22日,第17页。

(54)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2页。

(55) 赵光涛:《我们的路线》,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研究委员会编:《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周年纪念特刊》,1933年刊印,第6页。

(56) 杨健华:《苏北印象记》(4),《群众》第11卷第8期,第17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38页;狄超白主编:《中国经济年鉴(1947)》中编,第197页。

(57)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65页。

(58)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38页。

(59) 2009年6月17日,作者与包蕾在江苏省军区第一干休所对李棠(正师级离休干部,1925年生)的访谈(以下简称“李棠访谈”)。

(60) 富尔毂与讼师无端打死家生子。讼师对殁者之父说:“家主打死义男,也没甚事。”(陆人龙编著:《型世言》第9回,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第118页)

(61) R.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63.

(62) 天野元之助:《支那農村襍記》,第153頁。

(63)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38页。

(64) 李棠访谈。

(65) 杨健华:《苏北印象记》(5),《群众》第11卷第9期,1946年6月30日,第29页。

(66) 狄超白主编:《中国经济年鉴(1947)》中编,第198页。

(67)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编:《苏北土地改革文献》,第236页。

(68) 时垣卿:《邱锡康其人》,《睢宁文史资料》第3辑,1986年,第119页。

(69)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编:《苏北土地改革文献》,第79页。

(70) 东海县编史修志委员会办公室:《东海县革命斗争史稿》(打印本),1983年,第88页。

(71)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44页。

(72)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38页。

(73) 2009年6月17日,作者与包蕾在江苏省军区第一干休所对徐士善(正军级离休干部,1922年生)的访谈(以下简称“徐士善访谈”)。

(74)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38页。

(75) 狄超白主编:《中国经济年鉴(1947)》中编,第198页。

(76) 狄超白主编:《中国经济年鉴(1947)》中编,第198页。

(77)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9页。

(78) 唐文明:《宿北大战》,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82页。

(79)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12页。

(80)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25页。

(81) 赵光涛:《我们的路线》,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研究委员会编:《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周年纪念特刊》,第6页。

(82) 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等编:《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内部资料)第3辑第1册,1984年印,第13页。

(83) 据194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恶霸分子”包括“逞凶杀人,或殴伤许多人,曾经奸占妇女,或强奸许多妇女,曾经强占大块土地”等(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225页)。

(84) 《苏北情况汇编》,中共苏北区档案301—48(绝密),南京:江苏省档案馆藏,1952年10月,第15页。

(85) 《苏北农委编制的土地改革各种统计》,中共苏北区档案301—91(永久),南京:江苏省档案馆藏,1952年,第38页。

(86) 《恽逸群文集》编选组编:《恽逸群文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0—111页。

(87) 杨鹤高:《大地主“程震泰”家业兴衰始末》,《沭阳文史资料》第2辑,1985年,第120页。

(88) 欧阳兆熊等:《水窗春呓》下卷,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4页。

(89) 賈椦等監修:《大清文宗顕皇帝実録》巻222,東京:大藏出版株式会社(無刊印年月),第14頁a。

(90) 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73页。

(91)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117页。

(92) 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农业经营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3卷第2期,1936年4月,第462页。

(93) 中共萧县县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萧县地方史》第1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3—4页。

(94)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44页。

(95) 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封建土地制的覆灭》,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9年,第366—367页。

(96)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3页。窦氏占地数依后人调查数据。(李艺辉:《窦家的“千顷牌”传说》,《郯城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第169—170页)

(97)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1页。

(98)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9页。

(99) 胡焕庸:《两淮水利盐垦实录》,南京:中央大学,1934年刊印,第17页。

(100) J.Lossing Buck,“Agricultural Work of the 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at Nanhsuchow,Anhwei,China 1919,”The Chinese Recorder,vol.51,no.6(Jun.1920),p.2.

(101) 薛超:《河南租佃制度鸟瞰》,转引自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582页。

(102) 郭汉鸣等:《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南京:正中书局,1936年,第45—46页。

(103)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19—20页。

(104) Franklin L.Ho,“The Land Problem of China.”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276(July 1951),p.9.

(105) 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青岛出版社,1993年,第7页。

(106) 高峰:《苏北一年来土地改革运动的报告》,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北行政区,1949—1952》。打印本,第249页。这个数据尽管不精确,但相对可靠。而像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1952年12月印)第3页中苏北地主的“精确”数据,显然错得离谱(这项统计中苏北的地主总数仅有490户,占地2万多亩,户均41亩多)。

(107) 《苏北农委编制的土地改革各种统计》,中共苏北区档案301—91(永久),第31页。

(108) 《苏北区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调查计划纲要和生产典型调查综合资料》,中共苏北区档案3067—42(永久),南京:江苏省档案馆藏,第9页。

(109) 兴亚院华北连络部编:《华北劳动问题概说》,北京:新民印书馆,1941年,第8—9页。

(110) 兴亚院华北连络部编:《华北劳动问题概说》,第12页。

(1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0页。

(112) 欧阳兆熊等:《水窗春呓》下卷,第34页。

(113)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7897页。

(114) 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4页。

(115) 林爱民:《好一个“大写”的地主——试析〈白鹿原〉中白嘉轩形象的创新意义》,《名作欣赏》2008年第1期,第79页。

(116) 详见纪录片《暴风骤雨》,转引自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第17—18页。

(117) Chee Kwon Chun,“Agrarian Unrest and the Civil War in China,”Land Economics,vol.26,no.1(Feb.1950),p.17.

(118) 秦晖等:《田园诗与狂想曲》,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73页。

(119)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8页。

(120) 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汪熙等主编:《陈翰笙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1页。

(121) 贾桢等监修:《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222,第14页a。

(122) 董成勋:《中国农村复兴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35年,第191页。

(123) 详见《泗洪县大庄集农民起义的调查材料》,泗洪县地方志档案I-33—4-31,江苏省档馆藏,第2页;《苏北区农业生产调查报告》第9号《沭阳县塘沟区华邦乡》,中共苏北区档案3067—48(永久),南京:江苏省档案馆藏,1952年8月,第16页b。

(124) 李棠访谈。

(125) 郭汉鸣等:《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46页。

(126) 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第12页。

(127) 《李家圩地主庄园》,《霍邱文史资料》第3辑,第31页。

(128) Ch'ao-ting Chi,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As Reveal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Works for Water-Control.New York:Paragon Book Reprint Corp.,1963,p.20.

(129) 靳辅:《分添县治疏》,《文襄奏疏》卷6(《钦定四库全书》“史部”,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30册),第59页a—b。

(130) 《导淮案》,民国档案08:21(2)—1(2),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第8页。

(131) 《导淮案》,第5页。

(132) 《导淮案》,第39页。

(133) 江风:《淮北农村调查》,第20—21页。

(134) 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封建土地制的覆灭》,第366页。

(135) 秦晖等:《田园诗与狂想曲》,第142—159页。

(136) Elizabeth J.Perry,“Collective Violence in China,1880-1980,”Theory and Society,vol.13,no.3,(May 1984),pp.434,440.

(137) Leonard T.K.Wu,“Rural Bankruptcy in China,”Far Eastern Survey,vol.5,no.20(Oct.1936),pp.215-216.

(138) 参见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業の地域的展開》,東京:竜渓書舎,1979年,第278—279頁。

(139) 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汪熙等主编:《陈翰笙文集》,第60页。

(140)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编:《苏北土地改革文献》,第232页。

(141) 《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卷15,嘉庆十六年刻本,第8页a。

(142) 《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卷15,第1页a。

(143) 《宿迁县志》卷6,1935年刻本,第2页a—b。

(144) 《安徽泗虹合志》卷17,光绪十三年刻本,第2页b、第4页a。

(145)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49页。

(146) 冯和法:《今年的灾荒》,上海:生活书店,1933年,第75页。

(147) Chee Kwon Chun,“Agrarian Unrest and the Civil War in China,”Land Economics,vol.26,no.1(Feb.1950),p.17.

(148) 参见武同举辑撰:《再续行水金鉴(黄河卷)》(2),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55、580页等处。

(149) 道光时,淮安籍大学士汪廷珍因家中田亩祖茔被淹,对南河总督张文浩的报复,详见欧阳兆熊等:《水窗春呓》下卷,第50页。

(150)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10,南洋官书局宣统元年石印本,第3页a。

(151) 汪篪编:《蒙城县政书》“乙编”,第8页。

(152) 唐训方:《旌别道守牧令淑慝折》,《唐中丞遗集》“奏稿”卷2,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3页b。

(153)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3页。

(154) 孟庆平:《县长张德焱被烧真相》,《邳县文史资料》第4辑,1986年,第108页。

(155) 详见睢宁文史资料委员会:《土匪血洗十家墩》,《睢宁文史资料》第3辑,第6—7页;汝中英等:《土匪李老末祸害豫东南皖北一带见闻》,《利辛文史》第1辑,1997年,第201页等。

(156) 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44页。

(157) 徐士善访谈。

(158) 贾铭:《辛亥革命后睢宁政局的演变》,《睢宁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第8页。

(159) 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73、195页。

(160) 马克思认为,现代社会的发展,首先是自由雇用劳动者“摆脱旧的保护关系或农奴依附关系以及徭役关系而自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10页)。

(16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1页。

(16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2页。

(163) 陈旭麓、姜义华主编:《中国革命史教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40—245页;李振亚主编:《中国革命与建设史论》,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92—96页;宋春编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统一战线史》,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95—96页。

(164) 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谢祖钧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15页。

(165) 中共安徽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安徽现代革命史资料长编》,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46页。

(166) R.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p.73-74.

(167) 秦晖等:《田园诗与狂想曲》,第195页。

(168)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续),《东方杂志》第27卷第7号,1930年4月10日,第66页。

(169) 江苏省档案馆编:《江苏省农民运动档案史料选编》,第236—237页。

(170) 《宿迁土劣僧众暴动续讯》,《申报》1929年2月21日,第11版。

(171) 唐训方:《旌别道守牧令淑慝折》,《唐中丞遗集》“奏稿”卷2,第13页a。

(172) 汪篪编:《蒙城县政书》“乙编”,第18页。

(173) 于丹忱等:《临泉设县前的匪祸实录》,《临泉史话》第1集,1984年,第130页。

(174) 李雪松:《亦官亦匪的魏德熙》,《涡阳史话》第2辑,1985年,第150—152页。

(175) 江风:《淮北农村调查》,第26页。

(176) 姚雪垠:《长夜》,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203页。

(177) R.G.Tiedemann,“The Persistence of Banditry:Incidents in Border Districts of the North China Plain,”Modern China,vol.8,no.4(Oct.1982),p.406.

(178) Shu-Ching Lee,“Agrarianism and Social Upheaval in China,”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56,no.6(May 1951),p.512.

(179) Ralph Thaxton,“Tenants in Revolution:The Tenacity of Traditional Morality,”Modern China,vol.1,no.3(July 1975),p.328.

(180) 蒲松龄:《聊斋志异》卷2,长春:春风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22页。

(181) Phil Billingsley,“Bandits,Bosses,and Bare Sticks:Beneath the Surface of Local Control in Early Republican China,”Modern China,vol.7,no.3(July 1981),p.242.

(182) 张仲五编:《沭阳乡土志略》,台北(无出版社名),1974年,第76页。

(183) 参见周焰:《中共涟水特支与红刀会暴动》,《档案与建设》2001年第4期,第28页。

(184) 《山东自称皇帝之马匪已剿灭》,《申报》1929年8月12日,第9版。

(185) 《徐东刀匪又起骚动》,《申报》1929年4月18日,第7版。

(186) 淮安文史办整理:《淮安小刀会概述》,《淮安文史资料》第4辑,1986年,第101页。

(187) 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第284页。

(188) 秦晖等:《田园诗与狂想曲》,第195页。

(189) 《乾隆灵璧县志》卷4,《中国地方志集成》(30),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6页。

(190) 韩敏:《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陆益龙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页。

(191) 转引自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张俊义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192) 如无锡钱氏与休宁吴氏就具有强烈的宗法意识。分见Jerry Dennerline,Qian Mu and the World of Seven Mansion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8;牧野巽:《近世中国宗族研究》,東京:日光書院,1950年,第135—151頁。

(193) 如Ralph Thaxton,“Tenants in Revolution:The Tenacity of Traditional Morality,”Modern China,Vol.1,no.3(July 1975),pp.326-328.秦晖在前引著作中对此也多有强调。

(194)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71页。

(1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17—218页。

(196) 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第71页。

(197) John Lossing Buck,“Agriculture and the Future of China,”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152(Nov.1930),p.110.

(198) J.B.Tayler,Farm and Factory in China,London:Student Christian Movement,1928,p.16.

(199)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7页。

(200) 《苏北区农业生产调查报告》第7号,1952年8月,中共苏北区档案3067—48(永久),南京:江苏省档案馆藏,第6页b。

(201) 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等编:《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第1册,第11页。

(202) 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等编:《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第1册,第27页。

(203) 《苏北区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调查计划纲要和生产典型调查综合资料》,中共苏北区档案3067—42(永久),第9页。

(204) 长期以来,革命者和学术界多认为富农是淮北主要社会阶层(江苏省档案馆编:《江苏省农民运动档案史料选编》,第269、377页;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页)。其实,这一看法不符合历史事实。

被视为研究农村经典的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一书关于淮北富农的定性极不严谨,且前后矛盾。该书第11页统计的邳县14户富农,人均占地4.7亩。而据1952年普查,邳县人均占有耕地近4亩(《苏北情况汇编》,中共苏北区档案301—48—永久,第25页)。可见,那时邳县农村人均占地4.7亩,更可说是中农而非富农。该书第12页划分的盐城富农户均土地66.44亩、人均10.58亩;而地主户均仅有土地33亩、人均仅5.5亩。相反,该书第5页对淮北某地的描述则更接近事实,“土地关系有异样的表现:一方面是具有大地主资格的盐垦公司,一方面是许多赤贫(指无土地而言)的佃户,两个不再有中间层存在的社会层,对立得异常清楚。”

(205) Kenneth Pomeranz,The Making of a Hinterland:State,Society,and Economy in Inland North China,1853-1937.Berkeley,Los Angeles,Oxford: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14-119.

(206) 冯紫岗、刘端生:《南阳农村社会调查》,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175、178页。

(207) 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New York: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926,pp.49.51.

(208) 《安徽省各县受灾概况及配征军公粮数量表》(1943年),民国档案116—44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无页码。

(209) 人口数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38页。

(210) 汪疑今:《江苏的小农及其副业》,《中国经济》第4卷第6期,1936年6月15日,第73—75页。

(211)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6页。

(212) 卢株守:《江苏萧县东南九个村庄的农业生产方式》,《中国农村》第1卷第5期,1935年2月1日,第65—66页。

(213) 据《安武将军行署谨将民国二年八月起至三年六月止依军法办理各案罪犯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案由罪名刑名判决地点行监禁日期造具清册》(民国档案1011—2572,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913年8月至1914年6月被安武将军行署判处死刑的淮北匪犯涉及财物有:王光和,与人抢劫,“分一斗多小麦”(第40页);张茂修“抢官庄,分两件棉袄”(第48页);赵希仲“抢孙姓,分五升粮食”(第48页),等等。

(214) 《宿迁土劣僧众暴动续讯》,《申报》1929年2月21日,第11版。

(215) Edward A.Ross,“Sociological Observations in Inner China,”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6,no.6(May 1911),p.722.

(216) R.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63.

(2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7页。

(218) Robert Ash,“Economic Aspects of Land Reform in Kiangsu,1949-1952,”The China Quarterly,no.67(Sep.1976),pp.541-542.

(219) 长江:《苏北问题答客问》(上),《群众》第12卷第1期,1946年7月28日,第13页。

(220) 1931年皖西北土改中农民分配的土地与掌权者的关系,参见《沈泽民关于皖西北情况给中央政治局的 综合报告》,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鄂豫皖时期》(下),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3年。佃农被当地主对待,参见《土改通报》,中共阜阳地委档案2—2—82,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第85页。

标签:;  ;  ;  ;  

近代淮北地主的权力与影响--以徐怀海为中心的考察_地主阶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