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教育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重构

中美法律教育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重构

马光远[1]2000年在《中美法律教育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一世纪己经来临。中国正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建构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对我国法律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教育的改革迫在眉睫。 本文拟对中美法律教育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层分析,从法律文化的继承和交融谈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如何借鉴美国法律教育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以期勾勒出一个科学、高效、并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教育模式。 全文共分成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采用比较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论述中美法律教育在民族化和现代化道路上的各自发展历程。在此背景下,初步探讨法律教育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之间的内在关系。 第二部分: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教学方法、课程设置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律教育的统一性等方面比较中美法律教育的制度差异并多角度追溯造成这种差异的渊源,分析了我国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部分:综述美国法律教育对我国的启示,在尊重法律科学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具体设想。

周泉兴[2]2005年在《我军院校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研究》文中认为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是军队院校教育的主体和基础。它涉及到高等教育、军事教育等领域。在军事竞争曰益激烈的形势下,包括初级指挥军官在内的军事人才培养成为各国迎接新军事变革、推进军队现代建设的核心和关键。 本文以新军事变革为背景,以培养模式为切入点,通过历史研究、现状调查、国外比较、理论分析等途径,针对我军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从理论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初级指挥军官培养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重构了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除第一章导论外,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二章,是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学理研究。本章依据系统论和模式论的思想,在文献分析和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对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概念、基本要素、内外因素等进行纯学理研究。研究得到的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概念、构成要素、影响因素为展开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研究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 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国内与国外、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按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分析框架,从历史、现状、国外比较三个方面展开研究。通过对五国军队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进行详细梳理分析,总结了发达国家初级指挥军官培养的主要模式、基本规律和共同特征;通过我军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历史梳理,揭示了初级指挥军官培养中学术性不断加强、岗位性逐渐向专业化发展的演变规律;通过对我军院校学员、部队、专家的问卷和访谈调查,揭示了我军目前初级指挥军官培养实质上是一种“统一化”、“技术化”、“刚性化”的培养模式,探究了我军现行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弊端与症结所在。第二部分为初级指挥军官培养的理论研究、我军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重构研究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历史与现实基础。 第三部分为第五章,是初级指挥军官培养的理论研究。在第二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新军事变革对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揭示了初级指挥军官职业特性、初级指挥军官培养的本质特征与规律,并分析了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重构的若干理论。通过探源影响我军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和理论因素,揭示了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变革的机理和缘由,为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重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为第六章,是我军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重构研究。按新军事变革对初级指挥军官的培养要求,针对我军现行培养模式的弊端,参照国外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的共性,依据相关理论研究结果,按照专业人员培养的思路,构建了由通识教育、学术性专业教育、军事职业基础教育、指挥专业教育构成的“四位一体”培养模式,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贾朋举[3]2016年在《浅论职业法律教育的可能性》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十年中国法学教育迎来了突发猛进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如果中国法学教育想要获得更稳健的进步,深刻的反思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法治实践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本质是什么以及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答案无疑都指向了职业化教育。本文以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入手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及职业化教育导向的解决方式,并进而对法律教育体系作出了职业化导向的重构。

徐胜萍[4]2007年在《西方五国的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文中研究说明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五国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制度,包括各级法学学位及相应的法学教育的学制、招生要求、教学内容、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等。

王明新[5]2006年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官》文中研究指明法官是司法的主体,是法律世界的中心人物。在现代社会,法官成为一种特殊的法治符号,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系法治秩序,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没有职业法官的社会,外显出法治的不健全。作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具有特殊的内在基本属性、行为方式和素质要求。过去,学界对法官群体的内在属性和外在要求缺乏系统研究,是司法制度研究的薄弱之处。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型即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之中,职业法官群体的缺失是制约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的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呼唤现代职业法官群体的诞生,期待他们高举理性大旗,弘扬法治信仰,积极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本文基于对司法文明的理想追求,在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制度及经验的比较分析基础上,认为:现代法官的基本属性,由奉法与释法、理性与非理性、消极被动与适时主动这三组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所构成;现代法官的职业行为特征,体现为法官的自治性、经验性和中立性,其中,法官的自治外化为法官在国家权力结构和政治制度中的独立地位、法官的身份独立和法官独立于自我,法官的经验表现在证据判断、确认案件事实、发现法律规范、案件定性以及审理程序的选择等诸多方面和环节,法官的中立性是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基础和保障;现代法官的素质构成,既有专门的知识、优秀的人文素养、特殊的思维方式,也有包括法律信仰、司法品性在内的职业伦理,又有特殊的人格心理特征。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官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官”即“应然法官”存在整体差距,应当按照“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理论,通过“有限建构”的途径,从制度构建入手,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官选拔制度、执业保障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中国的职业法官群体,从而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何谐[6]2017年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学位是一种制度化的身份象征,展示出持有者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的类型与规格。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发展,知识学习和生产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往熟练操作的基层职业岗位需要更强的知识行动者,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知识、技能和素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此映射到高等教育及其学位上表现为:高等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高等化并存,出现多种面向职业的学位制度,逐步形成以“应用型学位与学术型学位”为主体架构的学位格局。我国虽然已实施面向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但以职业岗位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却没有实施学位制度。2014年始,为搭建应用型人才接续培养制度、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国家相继出台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等文件,皆提出要探索与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特别是专科层次学位。不仅在国家层面上而且一些高职院校早已自发性地掀起了践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热潮。如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尝试授予的“工士学位”,还有上海、北京、珠海、厦门等地以联合办学的方式授予境外和中国香港的“副学士学位”。基于此,本研究以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为主要研究目标,兼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实施后,应该从法律完善、组织建设和文化—认知形成三方面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化、合法化进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是专科层次的应用型学位,它具有实践知识评价属性、实践文化属性和职业权力属性。这一点可以从学位的一般属性、职业教育文凭功能的历史演变和高等职业教育理念推理和得到印证。高等职业教育学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同,它是系统化、有计划、有目标的应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安排必须以其本质属性为理论指导,以明确的角色定位为前提,通过访谈调查、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法获得各结构要素设计的支撑性依据,进而构建出基于理论样态的、完整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具体而言,这一学位制度分为“学位点设置、授予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衔接机制”四个要素,得出以下结论:设置服务于区域产业和行业发展的高职学位点。众所周知,普通高等教育学位在学科目录体系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申报和授权,学位点设置受到严格的学科规训。然而高职学位点区别于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它面向更加灵活和动态的市场需求,因此学位点建设与评估需要机制创新。高职学位点建设要突破传统学科目录的规训,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范围内遴选达标建设的专业设立学位点,组建非政府部门的专业咨询与指导委员会,实施以产业和行业区域性需求为导向的学位点设置与评估机制。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将更快速地变革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因而高职学位点设置要在稳定和变革中取得平衡,一方面要发挥制度规约的优势,但同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设计高职学位国家层面的统一授予标准。高职学位授予的国家标准起到最低质量保障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需求由省级政府(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与审批各专业的区域标准。从标准体系的宏观层面将高职学位授予标准分为目标、过程、结果三个维度。第一,高职学位授予的目标标准实质是高职学位教育目标,其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目标,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期待。高职学位的目标标准不同于科学研究专家的人才培养目标,这类岗位的人才规格指向具体的执业知识、职业技能与技术伦理,并有能力升入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毕业生。第二是过程标准维度,即高职学位教育的培养过程,应注重“目标—情境—对策”的岗位模拟实践教学法的运用,设计出以传授实践知识、培养执业核心技能、塑造具有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伦理的学位课程体系。第三是结果标准维度,即学位考核项目及其标准,主要涉及学制、学业成绩、实习结果、毕业设计及其他的标准,关键是通过职场模拟考核学生技能形成、使用及其熟练度是否达标。建立以省级政府为主导,行业、企业参与授权审核和授予决策的学位管理机制。当前存在两种学位管理的典型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第三方机构专业审核与认证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与评估模式。我国实行国家学位,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管理宜采用英国模式。从授权审核的主体及其运行上,高职学位的最高授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意识和权力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但其作为委托人并不直接行使该权力,仅发挥着整体规划和宏观调控的职能。高职学位授权与审批的权力执行主体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企业、专业协会和高职院校的专家代表组成的“审核与评估委员会”是审核与评定提出高职学位授予权申请的高职院校是否具备资格的专门机构。从授权标准上,应从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和培育职业人两个方面制定授权的具体标准。从学位授予工作上,在高职院校建立由相关行业的专家、一线教师(教授或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者)、以及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设高职学位与学士学位、职业资格的衔接融通机制。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学位衔接是同类型学位体系间的升学衔接,应该采用学分认证与转换机制,在高职院校与应用型高校形成合作联盟的基础上,共同研制学分评估与认定办法,并着力发展与完善专业学士学位制度。高职学位与学术型学士学位的衔接是不同类型学位体系间的升学衔接,应该采用考试考核的招生选拔机制,由大学组织试题命题和考试活动等,以笔试和面试的方式选拔具有学术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对不同学科具有有一定认识的学生。而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对接,应该明晰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建立国家资历框架,以知识、技能和能力为维度制定各资历等级标准,以此为常模参照,实现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等级的衔接。从制度创建的实质意义上讲,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本体设计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该制度投入运行后能够扩散、持久、最终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制度内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内化实质是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合法化、社会化的过程。本研究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框架,提出三条合法化途径:第一,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处理好高职学位授予权中行政属性和行业属性的关系,在现有的《学位条例》和《职业教育法》中补充制订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内容。第二,在组织层面上,重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组织目标,各高职院校加大力度制定与完善学校章程,选拔具有变革能力的领导者。第三,在文化—认知层面上,培育以学生和教师为制度核心主体“精益求精”的价值认同,完善互补性制度以诱致技术文化实践,打破学科文化,建构高职学位制度的技术文化,最终升华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文化。

李潇君[7]2017年在《美国社会科课程中的价值观教育研究》文中指出当今时代,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社会成员价值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如何在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多元的社会思潮中凝聚青少年的价值共识,是学校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杜威曾指出,“学校是价值观教育的第一工具”。古今中外,学校作为专门的社会化机构,是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价值观教育的场所,承载着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首要功能。在K-12(幼儿园至12年级)阶段,美国学校以社会科课程作为价值观教育的课程载体,构建了目标、内容、方法三位一体的价值观教育体系,值得深入思考并进行研究。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度透视美国K-12阶段如何通过社会科课程挖掘价值观教育要素、渗透价值观教育思想、实施价值观教育活动,对社会科课程中价值观培育方式方法进行多维判断与分析,概括和把握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特征和规律,揭示和批判其中蕴含的阶级性、社会性和历史性本质,分析和探索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的有益借鉴。基于上述思路,论文共分五章,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主要研究美国社会科课程与价值观教育,集中破解论文研究的前提及理论问题。一是厘定价值观、美国价值观教育在本文研究中的内涵,理解和把握价值观教育的“名”与“实”之问题,并阐明社会科课程与价值观教育存在本质和必然的联系,社会科课程是美国K-12阶段价值观教育的主渠道和传播国家主流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二是以历史和教育改革运动为主线,回顾和追溯美国社会科课程发展所经历的四个主要时期,并用数据支撑,概述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现实样态。第二章主要研究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目标体系,从宏观层面把握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设计蓝图。一是以历史为主线梳理国家教育法令法规、政策报告,揭示美国立法、司法、行政体系中无不蕴含国家对于价值观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二是全面系统分析美国社会科课程的国家标准、各州标准、行会标准。在国家标准方面,解读2013年最新颁布的社会科国家标准《C3框架》并对其体现出的宏观价值目标、层级价值目标、具体价值目标作深入分析;在州标准方面,以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伊利诺伊州的社会科课程标准为例,分析美国各州如何既将国家标准融入地方特色,又统一于美国社会科教育的总目标;在行会标准方面,以美国学校历史科中心制定的《历史科国家标准》和美国公民教育中心制定的《公民与政府学国家标准》为例,阐释社会科各分支学科的教育目标。最后总体理解美国社会科课程“国家—地方—行会”三位一体的价值观教育目标体系,从本质上把握美国社会科课程标准的意识形态性和价值取向性。第三章主要研究美国社会科价值观教育的内容结构,以教科书为分析对象,探讨课程内容的价值取向。一是分析教科书相关制度,揭示其作为国家主流价值观的文本体现,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二是基于对美国社会科六部现行教科书的文本分析,归纳概括美国社会科价值观教育的内容构成,即侧重自由和平等的政治价值观教育、侧重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价值观教育、侧重责任和奋斗的个人价值观教育、侧重多元文化和国家认同的文化价值观教育。三是基于社会学视角,综述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于课程内容价值取向的理论探究,从阶级、文化、国家、霸权等角度理解课程与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存在本质和必然联系,并以具体案例深度透视美国社会科价值观教育内容的意识形态取向。第四章主要研究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方法进路。一是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科教学的实践考察,总结当今美国社会科教育中的主要教育方法,即探究学习教学法、争议问题讨论法、模拟情境教学法、服务学习教学法,分析其中蕴含的参与性、民主性、合作性、反思性等精神,以及如何与价值观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二是研究社会科教师作为价值观教育的引领者如何承载和传递特定的价值信息。分析和阐释《美国社会科教师全国标准》中的“专业品性”维度,即以价值观传递为首要目标,以提升公民意识和促进政治参与为主要任务,以培养学生反思、批判、合作等精神为重点,以创设尊重、全纳、真实的教学环境为支撑,力图诠释社会科教师在价值观教育中发挥的价值引领作用。第五章主要研究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批判与借鉴。一是通过全文研究,概括和凝练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特征,即课程结构的“横纵衔接”特征,教育形式的“课内外衔接”特征,价值主导的“显隐衔接”特征,剖析和揭示美国价值观教育的实质是基于美国利益的价值判断、突显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总结美国社会科课程价值观教育的实现规律,并基于理性思考和批判反思,启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坚定意识形态主导性,加强大中小学课程体系的衔接性,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的隐性维度,构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伦理标准。

刘丽, 胡槿, 杜华[8]2009年在《2008年中国近代史论著目录》文中指出论文一、总论、专题2007年中国近代史研究综述.虞和平.近代史研究,6警惕在中国近现代史断限问题上的“理论陷阱”.朱佳木.高校理论战线,10也说历史研究中的“假设”问题.赵庆云.近代史研究,1近三十年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变与不变:几点不系统的反思.罗志田.社

参考文献:

[1]. 中美法律教育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重构[D]. 马光远. 首都师范大学. 2000

[2]. 我军院校初级指挥军官培养模式研究[D]. 周泉兴. 华东师范大学. 2005

[3]. 浅论职业法律教育的可能性[D]. 贾朋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4]. 西方五国的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J]. 徐胜萍.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

[5]. 现代社会中的法官[D]. 王明新.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6].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D]. 何谐. 西南大学. 2017

[7]. 美国社会科课程中的价值观教育研究[D]. 李潇君. 东北师范大学. 2017

[8]. 2008年中国近代史论著目录[J]. 刘丽, 胡槿, 杜华. 近代史研究.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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