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概念结构规定初探--兼论对生产劳动概念的综合理解_资本论论文

资本概念结构规定初探--兼论对生产劳动概念的综合理解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概念结构规定性初探——兼论生产劳动概念的全面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定性论文,概念论文,资本论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本论》研究方法的一大特色,是对一定概念范畴具有严格的结构规定性,这种概念范畴的规定性又由一般、特殊和个别三个层次结构使之形成逻辑严密的体系。学习《资本论》若不注意潜心研究马克思的这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往往极易离开马克思原意来阐明《资本论》原理,并误导社会主义的实践。例如,我国经济学界、宣传界一直有一种似乎已形成共识的理论,即《资本论》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培植第三产业时,有种流行看法认为,第三产业理论是源于西方经济学,是“舶来品”,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理由是第三产业不创造价值,流通领域出现的财富积聚是一种低买高卖的巧取豪夺,因此是一种不正常的财富转移,需要在各个方面予以限制,以达到社会公平。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反映了我国经济学界里,便是生产劳动范畴界定的所谓“窄派”、“宽派”之争。在实际的政策规定,就有“教育产业论”和“教育非产业论”之争。又例如,在我国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人们始终认为《资本论》所揭示出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规律,就是商品消灭的规律,以至于绝对化的提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消灭市场和消灭货币。把市场经济直接等同于资本主义,好象市场经济只属于资本主义的。这种认识上的、理论上的乃至政策上的偏差,究其成因是错综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原因,是对《资本论》中特有概念范畴的层次结构的研究方法,缺乏应有的理论理解,把“一般”、“特殊”和“个别”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搞乱了。理论和理论研究方法的混乱,必然导致社会实践的错误选择。本文拟从生产劳动概念出发,探索《资本论》研究方法的概念结构规定性。

一、《资本论》概念结构规定性,是概念一般、概念特殊和概念个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资本论》中“生产劳动”的概念,首先是作为生产劳动一般规定的,即是指能够生产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资本论》从概念的一般规定出发,认为由于人们既需要物质的需要,即生理的、自然的、本能的需要,同时,又有精神的需要,即心理的、社会的、从众的需要,既包括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精神产品的劳动。因此,从生产劳动概念的一般规定,它应是既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劳动,又包括精神生产领域的生产劳动,只要这些劳动是生产出使用价值的,便是生产劳动的概念。

《资本论》在分析人的劳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从而生产出一定的产品后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5页)上述简单劳动过程观点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可以看作生产劳动一般规定性的定义。同时也要注意这一段的意思是,也没有把“生产资料”特指资本家的“资本”,也是一般规定性涵义。

如果,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对生产劳动的概念范畴还应有更普遍的理解:一方面,“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同上,第556页)。因此,脑力劳动、流通性的商业劳动等等是总体劳动过程本身不可少的协作部分,自然也就是生产劳动。

另一方面,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还有精神生产领域,从劳动过程的结果看,除了物质产品之外,还有精神产品,除了有形产品即财货外,还有无形产品即服务。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劳动时,曾举了大量非物质产品生产的例子,如作家、教师、歌女的劳动等,表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概念范畴并不仅限于物质财货的生产领域。后面这种情况,只是由于当时非物质生产产品和服务在整个使用价值的构成比重甚小,不象今日商品世界中非物质产品和服务占有如此大的份量,所以《资本论》才把注意力集中在占统治地位的物质财货的生产领域上。但《资本论》并不排除生产各种服务和非物质财货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一般规定的存在。因为从本质上看,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一般规定这一范畴所反映的不过是简单劳动过程与有效结果之间的关系,即只要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其次,《资本论》中“生产劳动”的概念,是作为生产劳动特殊规定的,即是指生产商品或生产价值的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还必须生产价值,而且只有当他的使用价值通过交换实现并转化为价值即一定量的货币时,其私人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所以,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只有实现了商品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为此在对原有的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基础上,又作了一个特殊规定,即“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同上书第49卷,第99页)这个“我们”是指商品世界和商品交换,在这种前提规定下的生产劳动是生产劳动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生产劳动特殊的定义。

作为生产劳动特殊的定义,并没有否定生产劳动一般规定性,而是指生产劳动一般所具有的任何规定性,隐藏于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之中。也就是在与生产劳动一般概念范畴相比较中,生产劳动特殊概念范畴是在生产劳动的一般概念范畴基础上,具体赋予了价值关系这种社会规定性。犹如农人种植水稻不论是用于家庭消耗,还是用于交换目的,都没有否定大米的自然功能和属性一样。只不过生产劳动特殊概念较之生产劳动一般概念是更具体的范畴和更严格的内涵。从使用价值生产过程的角度或结果来看,只有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从生产过程的角度或结果来看,只有在生产使用价值基础上,赋予生产的交换目的,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而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所谓商品就是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这种商品涵盖了物质财货以及相关服务产品和精神财货以及相关服务的产品。因此,从生产劳动一般规定性而言,一种人的体力、智力等其它的消耗并不因为它是劳动才创造使用价值,而是相反,正因为这种体力,脑力等的消耗创造了使用价值,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是无效劳动,是负效率的劳动,这种标准对于生产劳动一般定义而言是成立的,但从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而言,仅有这种规定是不充分的。就商品生产而言,一种劳动并不是因为它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是相反,正因为它创造价值,才是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中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没有销路的优质产品,是最大的无效劳动,是极大的资源浪费。是不是生产劳动对于生产者个体而言,不取决于使用价值如何,而是取决价值实现的程度。对于生产劳动一般定义而言,使用价值的灭失,损坏的是产品,是物,而对于生产劳动特殊定义而言,价值实现的灭失,损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所有者,是生产关系。在《资本论》里马克思指出,生产商品的劳动首先是私人劳动,但私人劳动必须转换为社会劳动,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社会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犹如自然经济的使用价值是个人的使用价值,因此,这一转换能否成功,对于商品所有者说是一个惊险的跳跃。如果跳不过去,摔坏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所有者自己,因为商品是商品所有者的商品,他随商品的命运受益或受损。“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象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资本论》第一卷第124页)这是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与一般规定性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最先,《资本论》中“生产劳动”这一概念,顾名思义是从资本的角度去界定个别规定性的。资本主义生产是生产劳动的个别定义,作为生产劳动个别规定的,即是指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生产者不仅要生产价值,还必须生产剩余价值,而且只有当他的商品通过交换实现并增殖时,其个别企业的生产才是生产劳动,因此,《资本论》详细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而且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所以,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角度或结果看,对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再加上“价值增殖”,才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概念,即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性。《资本论》明确界定了生产劳动概念个别规定的科学内涵,即“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是生产劳动”(《马恩全集》第23卷,第99页)。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过程,当作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是商品的生产过程;当作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便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资本论》第一卷,第193页),在这里同样应注意,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视为商品生产的个别规定。因此,这里隐含着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形式。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是生产产品与商品,只是劳动物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始终是生产劳动。可是,劳动过程中只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手段。因此,表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当我们考察单个商品时,在单个商品的可除部分表现为无酬劳动的,是生产劳动。”(《马恩全集》第23卷,第100页)“无酬劳动”即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这种“无酬劳动”是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性与特殊规定性区别的根本标志。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商品生产的个别形式,所以,从资本的角度来看生产劳动,也只是生产劳动的一种个别形式。与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相比,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性就是在其特殊规定性基础上,又增加了资本关系的内涵规定。作为生产劳动个别的定义,并没有否定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而是把生产劳动特殊所具有的任何规定性,隐藏于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性之中。在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性里也隐含着一个命题,即不能实现价值增殖的产品,是最大的无效劳动,不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是一种危机,它危机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时,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性也显现了这样一个命题只要能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也就是说在《资本论》里生产劳动不是以物质生产领域作为判别标准,而是以生产剩余价值作为判别标准。只要劳动能为资本带来剩余价值,就是生产劳动,这表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并不限于物质财富的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若能带来剩余价值,也同样属于生产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

二、《资本论》概念结构规定性的基本特点。

《资本论》概念结构规定性的基本特点,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说,概念一般、概念特殊和概念个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是简单和复杂、抽象和具体的关系。《资本论》的概念结构规定性,是以简单和抽象的概念在先,独立于复杂的具体的概念而存在,复杂的具体的概念是以简单的抽象的概念为前提,并把后者隐含在复杂的具体的概念之中。如在“生产劳动”概念结构规定性中就是如此,在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作为最简单、最抽象的生产劳动一般存在的前提下,引进生产劳动特殊规定,又在生产商品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特殊存在的前提下,引进生产劳动个别规定,从而构成《资本论》的生产劳动概念范畴的三个不同的规定性:就自然经济而言,一种劳动并非因为它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使用价值,而是因为它创造使用价值才是生产劳动。非物质产品只要具有个人的使用价值并为自己所消费,它就成为产品,生产它的劳动会创造使用价值;就商品经济而言,一种劳动,也并非因为它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是因为它创造价值才是生产劳动。非物质产品只要具有社会使用价值并通过完全自愿的交换使之转移到需求者手里,它就成为商品,生产它的劳动就会创造价值;就资本主义经济而言,一种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取决于这种劳动能否带来价值增殖,能带来价值增殖的劳动,为生产劳动,反之则不为。

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产生之前,生产商品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特殊规定性就已经存在了;而在商品生产劳动产生之前,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作为一般规定性也已经作为前提条件而存在。

其次,概念结构规定性的范畴是《资本论》依据一定目的或确定的对象而作出的界定。生产劳动的范畴就是根据生产目的而对劳动所作出的定义,个别论断是以一定的生产目的来判断的,离开劳动所特指的目的就判断不了何为生产劳动,何为非生产劳动,有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的说法,就是在这里迷失方向的。其次只要掌握了《资本论》中概念结构规定性的特点,就不难发现“生产劳动”的范畴是非常明确的。《资本论》告诉人们,如果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包括物质的精神的,有形的和无形的),那么,只要能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如果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换,也就是价值,那么,只要能生产商品的劳动并实现价值,就是生产劳动,否则,即使它能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也是非生产劳动。所以,就不同的目的而言,同一内容的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同样,运用《资本论》中概念结构规定性来分析目前一些理论争论,是有助于我们澄清一些理论误区的。比如“资本”的概念、一些人认为“资本”是特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张用“资金”或“公本”来代替。应该说这是左派幼稚病的病态反应。“资本”这一范畴也具有三个规定性:资本一般、资本特殊和资本个别。在资本主义经济而言,一定的货币量并非因为它是资本才带来了剩余价值,而是因为它带来了剩余价值才是资本。对在资本主义经济之前的简单商品经济而言,一定的货币量也并非因为它是资本才带来了价值,而是因为它带来了价值才是资本。对在简单商品经济之前的自然经济而言,一定的货币量(指特殊等价物或生产资料)同样并非因为它是资本才带来了使用价值,而是因为它带来了使用价值才是资本。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广泛使用资本一般这一概念,如“你有什么资本”,“拼掉了老本”、“感情投资”等等。资本一般,它是指能够帮助人们满足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资本概念,属于资本结构规定性中的资本个别,指能够帮助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的条件(即一定的货币量)。因此,资本个别的社会性,主要区别在于所带来的剩余价值归谁所有,如果归资本家个人所有,则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归全体人民所有,则为社会生产方式;即共同富裕是资本的社会主义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不是要取消资本,而是要千方百计的争取资本、积累资本。所以,就不同的对象而言,同一数量的货币可以是资本主义的资本,也可以是非资本主义的资本。

人们一般局限于资本个别规定性来理解资本,因为《资本论》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第二十四章“所谓原积积累”中有这么一个论断:“货币和商品并非自始就是货本,正如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并非自始就是资本一样。它是要转化为资本。但是,这种转化只能发生在一定的事情之下。”如果运用《资本论》概念结构规定性来分析,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资本”是资本个别规定,而不是泛指的资本一般规定。如果这样,什么都显得清晰了,即货币和商品并非自始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它要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对这一分析还有疑义的话,请特别注意《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第五章“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中马克思特别指出:“使用价值或财物的生产,不会因为它是为资本家的利益,并且是在资本家的统制下进行,就在它的一般性质上发生变化”。

最后,《资本论》在分析生产劳动个别规定时,从没有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曾大量的阐述非物质生产领域产品生产能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如作家、教师、歌女的劳动,若是在资本家开办的公司里或学校里劳动,并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这就是生劳动。

从《资本论》举例说明的大量非物质产品生产的例子中,可以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思路,作出合符逻辑发展的结论,只要非物质产品和服务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并能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的人手里,他们的交换中的比例,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各自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的比例,这些非物质产品就具有商品的属性,生产这些非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就创造了价值,因而是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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