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许建华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许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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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国其它行业发展迅速。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行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目前,建筑工程是我国投资最大并且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个行业。但是,因为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以及严重性的特点,所以建筑工程纠纷越来越多,造价鉴定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及对策

1引言

我国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并且需要投资的数额巨大,所以进行工程结算是一项繁琐的步骤,因为有很多原因都会影响到结算过程,从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造价问题引发的纠纷有很多。并且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危机也随时会有,许多企业在进行结算时都有很大的困难,以致当双方的分歧很大时,就需要法院来进行调解审判。

2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分析

(1)审价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在进行造价司法鉴定时,容易出现的认识偏差就是审价人员代替法院进行审判。首先,审价人员在法院没有对鉴定材料认定和质证的情况下,代替法院对材料进行认定。审价单位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替法院进行判定。然后,在有关法律的问题上,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对约定的解释和理解问题上,审价人员代替法院进行认定。审价范围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对事实进行虚构,这样得出的造价鉴定结论是不公正的。(2)审判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在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的认识偏差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审判人员在应该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的进行认定,而是经过预设的方式来进行。主要有以下表现:没有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司法审价;双方当事人每人都有一套身价方案,合议庭没有进行审查就交给审价单位进行审价。②审判人员认为工程审价和法院没有关系,属于审价单位的工作,出现错误也不是法院的错误。主要有以下表现:在一方当事人或审价人员表示某个异议属于法律问题时,需要法院进行认定,但是依然是由审价人员给出结论。③审判人员对审价人员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口头回答与解释,并且为合理,造价鉴定报告可以提供依据。

3解决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路

3.1严格控制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市场并不是任何承销商发包商都可以进入的,也是需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来进行监督,对于合格的企业给予准入决定,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就不可给予准入。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关,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一些无资质、低资质企业去承接需要高资质的业务,如果自有资金不足就要采取禁止其进入市场的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核查。并且建设工程项目决不能盲目降低成本以及将公司缩短,必须要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达标。目前,司法部正在起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这项规范的出台一定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程序有更加具体明了的要求,会使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更有据可依,在处理相关问题纠纷时也会更加公平公正。建设施工合同进行造价鉴定需要以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基础,经过严禁细致的程序完善鉴定规程,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确保其公正性。

3.2加强鉴定人员取舍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难免会遇到相互矛盾并且都有效的鉴定资料,多种鉴定资料并存的现象。出现多种鉴定意见,会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不能私自取舍,需要根据相关资料出具对应的鉴定结果交于法官进行判定。现阶段很多工程司法鉴定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仍然潜意识的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同其他的鉴定一样,鉴定结果具有唯一性,所以在鉴定中往往会忽视多种鉴定资料并存的现象,只是固执的选择一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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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从横向角度出发

①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例如,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适用、工程量的计算。②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例如,在造价鉴定材料的采用上,如果造价鉴定材料是一方自制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审价单位把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就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和认定,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审价单位对这些法律问题使用不恰当,可以提出异议。③需要总结异议,然后在异议的基础之上,提出对应的要求,例如,要求进行说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④一定要根据依据提出异议,例如,定额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从纵向角度出发:①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针对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审价报告中的具体点和地方,提出异议。②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点和地方,并指出存在什么问题。③对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阐述。然后,阐述正确的点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是正确的。只有这样,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全面的提出异议,才能使异议更加具体。

3.4加大对建筑市场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力度

加大对建筑市场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力度,严格对其进行审查,防止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非法转包等行为的出现,并且各方要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分包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其资质、质量、安全设施的检查也是必须的,杜绝“靠挂”问题的出现,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一旦查出有靠挂问题,应该对相关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3.5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明确区分

现阶段,普遍存在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混为一谈的现象,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种动态的工程造价形式,不同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追求的是建设项目过程中真实的工程造价,其本身具有客观、公正性,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来源必须明确,这也增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度。因此,需要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有利于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从而增强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在具体鉴定活动中,如果对鉴定资料存在疑惑,可以直接与委托单位联系,不会由鉴定人和当事人接洽商谈,这样一来,才可以更好的保证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3.6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准备主要由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准备。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由于质证意见有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专业问题。专业问题的异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准备,法律问题的异议需要律师法务人员进行准备。一般情况下,质证意见的顺序都是由专业人员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然后经过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再把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由代理人员进行起草,形成书面异议。

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减少纠纷的因素。如果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一定要把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区分开,避免出现让鉴定单位做出判断和法庭进行错误鉴定决定的情况。并且在庭审中,施工企业的工程造师需要和代理律师进行紧密配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减少疏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彦贵.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特区法坛,2014(8):38~44.

[2]周宏,徐选安.刍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江西建材,2014(20):239~240.

[3]陈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7(3).

[4]汪渝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7(1):6~7.

论文作者:许建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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