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_股份制论文

关于合作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_股份制论文

对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合作制发展中存在若干理论误区,这些误区使人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合作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合作制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弄清这些理论问题是推进我国合作制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合作制的本质规定与实现形式问题

合作制从本质来讲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是劳动者为改善生活或生产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它又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通过合作占有,为联合劳动提供物质前提。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大会把上述精神概括为六条:一是自愿参加原则;二是民主管理原则;三是严格限制股金分红;四是经济成果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分配,用于发展合作社业务、兴办公共服务事业和对社员股份进行分红;五是对所有合作社社员进行合作社教育;六是加强合作社组织的国际合作。

上述合作制的本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合作制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从合作社的业务看,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从合作的紧密程度去考察,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协会、专业研究会和企业组织等;从财产的组织形式上看,有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项目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从合作制发展的区域特色去考察,早些年有温州模式、周村模式、阜阳模式,近些年又出现了邯郸模式、莱阳模式、宁津模式、安岳模式、江山模式等。它们有的是多种生产要素的联合体,部分遵循了合作制的原则,是合作社的初级形式,例如,在一些“公司+农户”的合作经济模式中,公司既按股份制运作,获取大部分利润,也按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民让利和服务;它们有的严格地遵循合作制的原则来运作,是比较成熟的合作经济组织,例如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种形式的协会和研究会等。由于我国国土的辽阔和国情的复杂,发展合作制的形式也就更为多种多样。特别是在合作制和股份制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中,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的程度与方式更是丰富多彩,使我国的合作制发展呈现出与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同的局面和趋势。

二、合作制与商业化问题

从理论上说,合作制同商业化并非是不可同时具有的。因为合作制和商业化是两个层面上的东西:合作制是指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联合,是生产要素的组织形式;商业化则是指合作制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不仅可以进行商业化的经营,而且必须商业化才有可能获得较大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合作制的巩固和扩大。合作制本质规定中有不以商业化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内容,但那是指合作社对其社员的业务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要通过对社员的让利和服务实现其自助的价值观念,但是,这并不是说合作社的企业对外就不讲究经济核算和追求利润。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对内是合作制,对外却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主体,必须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获取利润。从合作制诞生以来的发展历程看,它的成功就在于把合作化和市场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其内部的财产关系和运作目标上它坚持合作制,在对外的竞争和经营上它又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作。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我国发达地区合作制就有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强烈冲动,并创造出优秀的业绩。就合作制内部看,它遵循合作制的原则;就对外的经济关系和发展而言,它又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企业。这就是说,合作社对内各种业务的目的不是赚钱,也不按照资本原则管理和分配收益,它执行的是按照交易量分配和民主管理的制度;但在对外经营上它又要坚持商业化原则。有些合作经济组织还举办股份制企业,完全按照股份经济的原则经营,并把其一部分盈利作为合作经济事业的经费来源之一;有些合作经济组织还利用商业化运作的经济成果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例如,我国一些地区的供销合作社就是这样,将市场化经营所获取的利润的一部分用于支农和为农民服务,或返还给农民。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合作社由于固守合作制不营利的原则,最后解体或转变为股份制。一般说来,规模小、地处不发达地区、业务比较单一的合作社,往往商业化倾向不明显,主要强调合作制的原则;而规模较大、业务比较复杂、地处发达地区的合作社,除了保持其合作制的内核以外,还能进行商业化经营。而且,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和聘请总经理等方式,从事完全的商业化生产与经营活动。

三、合作制的产权特征与管理体制创新问题

合作制作为一种可以运作的产权制度,具有俱乐部产权的性质,表现出以下特征:第一,俱乐部产权的有限排他性。俱乐部排斥俱乐部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享有其产权,而其产权对俱乐部内部成员则是共享产权,或者说只有通过交费等方式加入社团成为其一员,才能获得相应的产权。与公共产权相比较,它存在排他性;但同私有产权比较,它的排他性只是对外的,对内则不具有排他性。第二,俱乐部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即这种产权在内部成员之间是完全不可分割的,或者说是完全重合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利用俱乐部的财产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一成员都无权声称这份财产是属于他的。第三,俱乐部产权转让的限制性。即每个成员只有在取得其他成员或他们的代理人同意的条件下,才可能将社团组织的产权转让给他人。而且转让时必须首先向社团内部的成员转让,这就使产权转让变得比较困难。由于俱乐部产权的这些特征,它的有效性所依赖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在实践中可行的范围十分有限,这也是合作制虽然起步较早,但发展至今依然不是社会占主体地位的产权形式的原因。但是,应当明确,这种产权特征并不是合作制的缺陷,而只是它的特色。这表明,合作制不是像股份制那样以公司产权的形式出现,并广泛适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产权形式。

俱乐部产权性质使得合作制在经营管理与运作机制上也极为特殊,其表现就是合作制是劳动者管理与控制型经济,由全体劳动者(也是资本所有者)组成的社员大会对经济组织具有最高控制权。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把企业的控制权委托给代理人掌握,实行与资本联合型的股份制近似的管理运作机制。从组织结构看,股份制公司和合作社都由最高权利机构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组成,不过,股份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合作制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在股份制生产经营的各种决策中贯彻的是资本控制原则,实行“一股一票”的管理决策机制;而在合作制的各种决策中贯彻的是劳动控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而且合作社控制其成员在资本持有额度上的差距,具有“均等持股”的理念,进而控制社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保持成员之间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和大体相同的收益。同时,合作制非常重视对成员进行思想观念的教育和灌输,把合作制思想和经营机制的强化作为其重要的任务之一。这种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都使合作制在发展的初期或规模不大时会获得较大的成功,而当资本扩张以后,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机制上的局限性就开始出现,从而阻碍合作制在更广泛的领域实行。

为了推进合作制的发展,就必须创新经营管理机制,把委托—代理制度引入合作经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仍然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而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则交给职业经理去掌握。最高权力机构进行重大决策,经理人员在获取企业控制权后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和管理。因此,合作制可以借鉴公司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制度和经营机制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获得发展。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来看,合作制企业的模式也要有所突破,要采取“倒控股制”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所谓“倒控股制”,就是由下级合作社对上一级的联社控股,即具有较大规模和管理优势的基层合作社作为核心企业对上一级联合企业控股,并对企业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和公司式的经营管理,实现合作社经济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科学化。同时,对合作制内部继续贯彻合作制原则,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可以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进行。

四、合作社的融资与资本运营问题

合作社的资本结构是指合作经济在发展中的资本来源和筹资手段的构成。合作社基本的增资方式有三:一是扩大社员队伍,二是增加每股本金的数量,三是用盈余中的公积金再投资。这就使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融资十分有限。正因为如此,人们通常认为合作经济是小规模的经济组织,生命力较弱,无法和股份经济相比拟。其实,合作经济组织一旦作为企业来运作,就可以借助资本市场来筹资以改善资本结构。也就是说,合作社同社会上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可以用自己的资产作后盾进行融资。比如,企业债券、特种股票和银行贷款等都是合作经济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合作经济不仅可以通过内部集资和公积金再投资等方式筹集资本,也可以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筹集资本。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不同,主要不在于融资方式和资本结构上,而在于其内部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合作制,必然面临着资本结构的创新和融资手段多样化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合作经济发展的实践,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和资本运作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传统合作制模式;二是高度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并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三是合作制原则与资本市场紧密结合的模式。下面分别阐述。

第一种是高度合作化和低度商业化相结合的传统合作制。它规模较小,资本有限,经营也比较专业。例如,我国当前正在广泛发展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多地强调合作制的资本均等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的落实。这里以重庆市兴起的“两社两化”运动为例来说明。近年来,在供销社系统的发动和组织下,重庆市农村出现了一大批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这些由农民自愿入股、入社建立起来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业产业化和商品经营连锁化,在助农增收、开拓农村市场方面成效显著。2002年,“两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通过农业产业化和商品经营连锁化,帮助农民增加收入4881万元,上交税收487万元,增加就业岗位6090个,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社会化的组织形式。

第二种是高度市场化和低度合作化相结合的现代合作制模式。它规模很大,资本充足,经营多样化,利用股份制和资本市场融资较多。例如,浙江省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兴合集团,2002年即被列入全国500强的大企业,就是低度合作制与高度商业化相结合的实例。这种大型企业集团资本结构比较复杂,其原始资本是供销合作社的社员集资入股形成的。在国家的扶持下,通过供销合作社成功的商业化经营,它成为浙江最大的企业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基层合作社组织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的企业,而集团公司不仅保留着合作制的框架和机制,而且强调用合作社商业化经营的成果实现对农业的扶持和服务。从发展的观点看,其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化和资本运作商业化的趋势比较明显。

第三种是高度合作制与高度商业化相结合的现代合作制模式。例如,荷兰的Rabobank就走过了从合作制到商业化,再向合作制回归的路子(注:[荷]Benoīt Tremblay Daniel Cotè:《合作制还是商业化》,《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Rabobank是1972年由两家信用社合并后建立的大型信用合作社,由400家享有高度自主权的基层信用社组成,社员超过70万人,个人和企业客户近900万。截止到2000年底,其总资产达到3420亿欧元,在世界上37个国家设立了140个分支机构,自有资本超过130亿欧元,集团总股本约180亿欧元。它们自己认为合作制是其成功的基本原因,因为合作制使Rabobank不必向股东支付红利,进而可以把盈余计入公积金,并进行再投资,使自有资本充足,可以进行正常的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Rabobank的商业化运营非常成功,成为一家“金融超市”,占有荷兰85%的农业和涉及农业的融资市场、40%的企业信贷市场、25%的抵押贷款市场和15%的大企业贷款市场。在新世纪,Rabobank又重新界定了经营战略:一是立足农业,二是强化合作制。从2000年开始,Rabobank面向基层信用社和雇员发行面值25欧元、比10年期荷兰国债利率高1个百分点的投资证券。到2001年已经吸收新社员21万,并计划到2003年使社员总数达到100万。Rabobank的基本理念是: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绝非信用合作社的唯一目标;信用社与社员的客户关系是一种资产,也是信用社的主要竞争优势。

上述三种模式在中国合作制发展中都可以采用,而且随着合作制的兴起,必将会出现合作制与商业化结合的更多的模式。

五、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

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应起什么作用?如何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是当前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合作经济是从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桥梁,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农村,必须通过合作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对合作制中政府的作用有非常明确的论述。他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1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恩格斯还讲到了提供社会帮助的具体措施,例如国家银行的金融支持和财政的直接投资等。这里的示范是指国家兴办大规模的农场以体现大生产的优势,而国家对农民兴办的合作社则提供财政和金融方面的各项支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前者已无多大意义,而国家对合作经济的帮助和扶持却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弱势产业,需要国家的各种扶持;同时,合作经济同股份经济相比,在集资、管理和运作等方面不具备优势,就更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不仅要体现在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和金融优惠上,更要体现在对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的到位与协调机构的设置,对合作制的理论研究和宣传的正确引导,对合作经济所需人才的培养和造就等诸多方面上。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全国的合作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管理机构,对合作经济的指导和调节分散在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和农业部的一些业务司局。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必然出现,扶持政策也五花八门,随意性极强,使用的效率也不高。由于政府行为的历史惯性,对合作社的帮助和扶持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而干预、指导和强制往往成为主流,从而使合作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欠佳。在推进合作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强化政府对合作经济的支持和调控,把微观上对合作经济的资金支持、政策优惠和宏观上为合作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结合起来。

六、对发展合作制若干疑问的回答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我国在合作经济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比较具体的理论问题,使合作制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制在我国的适用空间和制度潜力问题。合作制在我国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适用空间:第一,它是实现中国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的经济组织形式;第二,它是我国城乡中小型公有制企业改制的一种选择。就前者而言,随着农村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日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客观上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出现,以实现家庭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合作经济就是这样的社会化的经济组织,它在农村的三大产业中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在农产品的供销和金融活动中更是有突出的优势,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也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在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它对增加农民收入,减少中间剥削,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的制度优势究竟有多大?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种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的优势取决于它所适用的生产力空间。合作制适用于把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力联合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的经济形式,在农业、流通、金融等特殊行业有发展的优势和潜力。如果超越这一空间,它就无优势可言,因而它不可能取代股份制等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就后者而论,规范的合作制适用于中小型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中小型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形式还有承包制、租赁制、出售等。在实践中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一系列的条件,尤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集体所有制成员的选择。当然,合作制企业是小型公有制企业改制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它有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和就业等优势,应当也可以成为小型公有制企业的主要形式。由于小型公有制企业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相当多的数量,因而它在我国的企业改革中具有较大的作用空间。在城市经济中,大量的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业都可以搞合作制,它内部不存在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剥削,有利于扩大就业和维持社会公平。

第二,阻碍劳动力流动是否合作制的缺陷问题。理论界普遍认为,合作制会阻碍劳动力的流动,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首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的流动并非在所有企业都要存在。个体经济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和市场经济相吻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以劳动者不流动为条件的。合作制企业通常是适应于中小型企业的组织制度,劳动力的不流动在一定条件下正是它的优势所在。劳动力的不流动正是因为所有者和劳动者统一,自己为自己劳动,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和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在它适用的范围内是优势而非劣势。其次,如果合作经济的规模扩大了,它还可以借助股份制的集资和组织结构优势,引进委托—代理制等,在合作经济外部使用雇佣劳动,不能流动的只是合作制企业内部的成员。最后,在供销和信用等专业性合作社中,社员并非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只是他们的少部分财产和专业性业务与合作社发生联系,并相应地参与管理和分享收益,对他们更谈不上阻碍劳动者的流动问题。

第三,无法吸引大量资金是否合作制的缺陷问题。理论界通常认为,合作制由于吸引资金有限不会有大的发展前途,这也是一种不正确的观念。首先,合作制的本质就是要限制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分割企业利润,这种企业制度的基本点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以制约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正是限制了外部资金的流入和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才为内部人努力工作并分享其成果奠定了基础。如果允许大量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分享其收益,它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企业了。把合作制的特点当作缺陷来批评显然是不科学的。其次,现代合作制的发展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较大规模融资的问题。一方面,合作社可以通过扩大规模,吸引更多的成员通过交纳股金而扩大资金;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以自身资产为担保在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有成员的大力支持,它的业务量巨大而稳定,这是合作经济的优势所在。合作经济要根据自己的利益与目标决定是否扩大融资以及怎样融资,这并不说明合作经济无法大量融资,只是在融资方式上与股份制具有不同的特色而已。

第四,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者是否应该持大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争论颇多。实际上,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者不应持大股,因为合作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均衡持股,经营者持大股显然不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经营者持有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起支配作用的股份,就完全支配了企业,企业实际上就变成了股份制。当然,均衡持股并非平均持股,在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依据其对企业发展所做的贡献,持股数量有些差别是正常的。但是,如果这种差别违背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就只能在实践中导致劳动合作流于形式,资本合作成为现实。因为在经营者持有较大比重股权的时候,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就会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就不可能存在。我国合作经济中最大的问题恰恰就在于经营者持大股,改变了合作制的性质和运行规则,企业治理的紊乱也就必然接踵而至。这就是说,由于经营者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企业不再是合作制,而转变成了股份制;或者说,企业不按劳动者管理和控制的原则行事,而是按照资本管理和控制的原则行事。把股份制当成合作制治理,当然不可能解决合作制应当解决的问题。

第五,合作经济组织是否要设立国家股问题。根据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合作制企业不应当设立国家股,因为合作制或者是适用于中小型公有制企业改制的一种企业制度,或者是城乡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小规模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突出的特点是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共同劳动和民主管理相结合。而国有制一般是通过股份制中的国家控股来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具体讲是通过对某些大型企业的参股实现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小型企业中搞国有制已经被过去的实践证明是效率不高而且不必要的。在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中,应当把原来的国有资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卖给企业职工个人和集体。具体的操作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企业实行职工股份制的经验。只有在发达国家大规模的金融合作社中,由于它的商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才有国家少量参股的现象,但在中国,目前远不是提倡国家参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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