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产业扩张与开放的基本框架_wto论文

加入WTO后中国产业扩张与开放的基本框架_wto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工业扩大开放的基本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我国论文,工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基本法律文件——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明确承诺及相应表述,与工业领域有关的部分,包括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及相应的保留,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贸易权的开放

议定书明确规定,贸易权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而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分销权。分销权的问题是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决定的。

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进一步开放贸易权的规定是:

1.在加入WTO时,取消在申请和保留贸易权时对任何有关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如进出口方面经验)的要求。

2.全资中资企业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将逐渐降低,加入WTO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此后取消审批制。

3.逐步使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完全的贸易权,包括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4.加入WTO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也不需要获得新的营业执照。

5.加入后3年内将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

二、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的部分保留

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但加入议定书表明,我国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其中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工业品主要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产品,对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工业品主要有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和丝、棉初级加工品(国营贸易产品和企业的名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ZH1、ZH2)。

指定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种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在议定书中,指定经营和国营贸易的区别在于,国营贸易是可以一致保留下去的(除非另有规定),而指定经营需要在谈判规定的时间内取消。

指定经营的工业产品主要有天然橡胶、木材加工产品、胶合板、晴纶和钢材,其中指定经营的钢材包括183个税号的产品。

三、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减让

根据议定书附件8的货物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到2005年的10%,其中工业品的关税水平将由13%降为约9.3%。98%的工业品的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将到2006年7月1日分别降至25%和10%(平均水平),部分化工产品的关税减让将到2008年结束。工作组报告书还表明,自加入时起,我国将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并将取消中国减让表中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此外,自加入时起,我国将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四、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

议定书附件3规定,我国将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现行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涉及的产品包括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彩色感光材料等。在过渡期期间,相关产品的配额将有一定的增长率。过渡期内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许可证的获得和期限等,严格执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

工作组报告书表明,我国对于实行关税配额分配要求管理的货物,将不再要求单独的进口许可证批准,但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将提供任何必要的进口许可证。

实行单一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主要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在加入WTO时取消。实行特定进口招标制度的机电产品,多数在加入WTO时取消招标要求,部分在2002年和2004年取消招标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3)

五、少数商品实行关税配额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主要有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量、配额内外税率、非国营贸易比例和实施期等具体承诺在议定书附件8的货物贸易减让表中列明。

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减少

在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我国承诺的主要内容有:

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

根据WTO《TBT协定》的规定,成员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但发展中国家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加入谈判中,我国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国内标准的比例不足40%,但通过加入谈判,我国保留了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使我国今后可以根据自主计划逐步增加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同时,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进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七、政府补贴的取消与保留

我国承诺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逐步取消与规则不符的补贴措施,同时保留了与规则相符的补贴项目,并在议定书附件5A中列明。

八、扩大对外资开放的承诺

加入WTO时起,我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将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我国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而由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

我国承诺,将对汽车产业的投资政策进行修正,以保证与WTO规则和原则相符。此类修正将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逐步取消。这类措施将在加入后2年内取消,以保证汽车生产者有权选择他们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和车型。

九、相关服务贸易的开放

与工业直接相关的服务贸易开放包括很多方面,除与工业企业运营环境有关的银行(外汇和人民币)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服务、电信服务和各种运输服务的对外开放之外,与国内工业品市场直接相关的服务贸易开放,主要有医疗和牙医服务、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及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法定检验服务)、包装服务、维修服务、租赁服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服务、分销服务、仓储服务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服务等方面的对外开放。

十、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与完善

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承诺自加入时起,全面实施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并就协定中规定的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7类知识产权作出了说明和承诺。我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

关于版权保护,鉴于我国的版权法律与《TRIPS协定》存在着一些差距,《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加快。

关于商标,我国在工作组报告书中表示,将修改《商标法》,以满足《TRIPS协定》的要求。

关于工业设计,我国在《专利法》中已执行了《TRIPS协定》中有关工业设计的实质性规定,只是需要进一步对纺织品设计提供保护。

关于专利,为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专利保护意识,与《TRIPS协定》相一致,并为促进发明和发明的商业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4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以履行在《TRIPS协定》项下的相关义务。

标签:;  

加入WTO后中国产业扩张与开放的基本框架_wto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