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新体系的构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银行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的学者认为,“证券公司就是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实质就是证券推销商”,这样概括无疑是十分精辟的,国外也确实如此,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极为短暂,尚有种种不完善之处,现有证券公司虽然发挥了部分市场中介职能,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
我国投资银行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投资银行作为一种历史悠久且不断创新的行业,在国外方兴未艾,在我国同样以特有的方式存在,如果以投资银行的业务特征对其组织机构进行大致界定,除中国银行在境外设的商人银行之外,国内始于80年代初期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投资银行的作用,我国现有投资银行业的机构,大致有以下特点:1.资金基础薄弱。虽然诸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已达数百亿元人民币,但其业务极其分散,小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资产额才几千万人民币,一般规模也只是几亿左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同行难以同日而语;2.业务范围窄。如信托投资公司虽然也参与企业融资活动,但自身的投资项目所占比例一般都比较大,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充当资本市场中二级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以及一级市场承销商,业务网络分割,各自为营的倾向比较严重;3.面临重新组合的问题,由于大部分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单一,仅仅局限于经纪商和交易商的角色,一旦本来就规模很小的证券市场交投看淡,这些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佣金收入就会锐减,有的甚至难以维持自身的营运,重新组合显得十分迫切;4.金融工具少,缺乏创新,投资银行主要靠创新业务品种吸引客户,靠全方位服务稳定大户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而现有投资银行业务品种过于单一,只好在承销和经纪业务领域死缠烂打,对项目融资,理财服务,资产证券化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业务等领域,绝大部分证券公司极少涉及;5.在国际上影响小,知名度不高。现有证券经营机构,是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造逐步深入和证券市场发展而不断规范和壮大的,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难免鱼龙混杂。从“810”、“327”、“314”风波,到去年底《人民日报》社论,说明当前市场体系中存在不稳定因素,市场架构存在不可否认的弊端,其表现可概括如下:
“小而全”——即证券经营机构过多过滥,证券业作为一个产业,集中化程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即便是屈指可数的如申银万国、国泰、南方、华夏等全国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也都只在10亿左右,至于形形色色的多如“米铺”的证券经营机构,又带来二级市场的无序竞争。因此,券商自身的增资扩股以及同业重组十分迫切。
“散而杂”——即行业分工不明确,专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市场中介机构不择手段融通资金,角逐一二级市场,经纪、自营兼顾,各行各业皆通,不顾自身力量大小,个个都是“十项全能”。部分从业人员思想、业务水平不高,致使操作失误及违规事件屡有发生,而证券咨询及服务行业,更是成了某些人随心所欲的场所,成为市场不稳定因素之一。
“多而乱”——即管理层内部管理而言,政出多门,监管不到位,有一段时间(似乎是周期性规律),某些地方政府对市场建设表现极度热情,以致奇招叠出,待市场火气还旺,最高管理层或一个警示眼色、或当头棒喝,市场茫然,这也是政策的茫然。至于内部管理,许多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代理买卖帐户不分,财务不清,甚至无视国家法律,兴风作浪,终酿金融风波。
因此,从金融体系的总体格局看,各种非金融机构虽然繁多,但在长期资本市场上,似无一家专业经营资本性资金的投资银行,因而投资银行在直接投资及证券发行市场等批发银行业务方面具有无限潜力,从宏观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看,我国产权市场日益活跃,企业并购活动日趋频繁,迫切需要新型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就证券市场发展而言,目前发行市场缺乏规模,二级市场经营机构小而多,大都无力进行大规模承销业务,新型投资银行可利用其综合金融业务手段,将证券的发行与经营相对集中以利于稳定证券业秩序;从证券经营机构自身发展“两极分化”的情况看,一部分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有规模扩大的内在需求和能力,集团化专业性的证券公司可能成为机构发展的首选模式。另外,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等在内的社会基金日益庞大,需要富有经验的投资银行提供咨询、代理和顾问业务。现有证券经营机构运行方式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市场整治和重组以及加快投资银行业新体系的建立已属当务之急。
构建投资银行新体系的设想
关于新型投资银行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我认为新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了有益尝试,这里作为个案加以分析。这家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美国摩根斯坦利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香港名力集团五家机构投资组建,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建行以42.5%的股权份额控股,业务以资本市场的批发业务为主,三家外方股东均为世界大投资银行和大财团。其作为投资银行的特征和可行性表现为:(1)小股份制组织形式与国际上大多数投资银行按照《公司法》注册的惯例一致,且以中国建设银行控股,有利于国家客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2)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在资本市场上从事批发业务,充当证券市场中介,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完善,能够起到“调节器”的作用;(3)由于股东中包括三大国际投资银行,因此在组织机构、营运方式以至于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易于和国际惯例接轨,并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扩大国际知名度;(4)其营运目标及业务范围的界定与规范化与投资银行一致,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鉴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并借鉴国有企业现代公司制建立的经验,我认为新型的投资银行体系应采用金字塔型分布的三级控股公司形式,金字塔的塔尖是全国性的集团化证券公司。当前市场最大的问题正是缺少一些能够“制造市场”的大券商,难以形成规模,当务之急是准许部分达标的券商增资扩股,重组资金,该项工作上海券商在1993年左右就已开始,君安的注册资本金也扩大到7个亿,说明深圳市场在这方面正迎头赶上。
证券市场的机构重组不应说是无序的,地方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在分业经营与管理之后,原来隶属于各专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纷纷进行改组和重组,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应协调各专业银行,或将原来隶属的证券经营机构转让,或将原有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转为“贷款”,也就是进行股权—债权的转换。这样调整后的证券公司自有资本必然大减,解决的办法就是对现有资产进行清产,计核资产作为原来股东的股份,然后由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形成增量的主体部分,以达控股地位。地方政府(特别是两个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有足够财力完成此项投入。亦可争取政府支持,采用股票交易印花税部分返还(中央和地方可按分成比例返还)的方式,作为标的证券公司的新增资本投入。至于资金不足部分,可吸收社会企业法人的现金资本入股,这样有助于投资银行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共同成长,中信泰富与百富勤的资本经营实践就是成功典范。
在这种改制过程中,可尝试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做法,吸收国外大投资银行和大财团参与,形成开放性、资产总量达到相当规模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这样的一些“投资银行”(或者说是国有资产控股的证券市场中介),不妨称之为一级法人。一级法人的形成除了上述政府对证券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外,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几大券商的兼并与合并,如上海的“申银”与“万国”合并成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而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证券机构。在现有的大券商中,国有股份均占相当大部分,在重组中财政部分注资以达到控股目的是可以做到的。这样形成部分超大规模证券经营机构的基础上,进而进行管理机制和效益重组,就形成金字塔项的若干集团化的证券公司,也就形成了新体系部分的主体。至于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可以采用同样的办法进行改制,形成更低一级的控股公司,或若成为“一级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财政注资或现金资本参股从而层层控股的方式,除了具备股份公司营运的各种优点外,主要是有利于协调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保证宏观金融政策的预期。之所以一再强调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也就是着眼于新型投资银行的“市场创造”职能,该种模式的投资银行体系就有足够的能力采取一致行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阻止游资的过度冲击。这样分级控股公司模式还涉及体系的层次问题,笔者认为,以三级为宜,一、二级可以是独立法人,三级至多到分支机构或营业部门。这种体系的划分是以明确的行业分工和风险控制为依据的,也就是一级法人为综合性券商,二、三级经营机构的业务范畴可能依行业类别或业务品种而定,以期形成规模优势、专业优势。
投资银行的业务界定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实际,所构建中的新型投资银行应优先开展或进一步拓宽以下几方面业务:
1、一级市场业务。为新债券和新股票的发行提供担保,代理发行和包销等服务。随着市场扩容速度加快,证券市场的供求失衡将有所缓和,证券承销的风险也就增生,未来一级市场将更多是包销集团的共同行为。
2、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在二级市场充当证券经纪商、自营商的作用。国内现有的交易制度中环节少,效率多,但灵活性不够,在市场参与者以散户为主体,居民投资观念较为淡蒋,实际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保留、改进交易席位、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等有效设施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纪人服务,增加委托方式的灵活性。另外,当前市场抗风险能力很弱,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应放在首位。这样,券商的专业分工显得十分必要,可以借鉴香港挂牌银行的制度监管模式,只准许少数几家一级法人的集团化证券公司兼营批发商和经纪职责,而处于新体系中的二、三级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财务结构、业务水平,确定专业化的业务品种,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培植和壮大,还可委托一级法人的投资银行操作一部分“政府基金”来对市场的波动起平抑作用,也就是赋予这类投资银行以国营经纪商的职能。
3、货币市场业务,即参与买卖银行承总汇票、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大额定期存单等。
4、企业并购及融资顾问业务。即为公司合并、收购、资本调整的条件或策略提供磋商服务,还可以为公司将其资本投入展望良好的新公司以取得股权。企业并购是实施资本经营战略和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促进了企业的超常规低成本规模扩张,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上海、深圳等地将出现更多超千亿、超百亿企业集团,企业并购浪潮来临之际,还是投资银行发展壮大之时。融资顾问服务就是为需要筹集资金的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包括选择资本市场和筹资方式的服务,比如可在境外举办国家基金,拓宽外资引入渠道等。
5、投资管理服务。包括经营租赁、股票登记与法律咨询等公司秘书服务,为隐名投资者代理投资,管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等各种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投资信托业务,还可以参与境外中国投资基金及境内各种基金的管理,以及帮助国外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或帮助他们与国内公司进行合资或对国内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提供服务。
6、其它业务,如证券品种创新业务,证券抵押融资服务以及海外证券市场拓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