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理论文_周楠

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理论文_周楠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高的话题,2017年的榆林产妇跳楼案件再次引起了大家对于医患关系的关注,与此同时此次事件也将焦点集中在了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理问题上。本文将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理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为解决医患矛盾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患者医疗同意权;代理;近亲属

一直以来,不论在医学界还是法学界对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一直在不断探索,从开始的父权式医患关系到现今时代下平等的医患关系新模式,医学界和法学界都在为更好的医患关系而努力。众所周知,患者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本身天然的享有最自己生命健康的处分权,但是患者一旦患有严重疾病或是突发情况时,会陷入昏迷或者其他丧失意识的情况。此时患者的医疗同意权由谁代理,如何代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理人

患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亲身参与者,也是最为了解疾病带来的痛苦的人,这种痛苦不仅仅来自于疾病本身,也可能是来自于外界因素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在医疗行为进行的时候,我们应当以遵循患者本身的意愿为原则。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本身的决定有可能并不利于疾病的治疗,那么我们需要判断患者的同意能力。笔者认为应当以有无辨识能力为标准,这亦是目前英美法系的判断标准。该学说认为,患者能够理解医生的告知,准确的认识到医疗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那么其具有同意能力。患者有同意能力时,其自身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对医疗同意权的行使,那么当患者丧失同意能力时,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将如何行使。

(一)法定代理人

在实践中,我们将这项权利自然赋予患者的近亲属,尤其是我国对于家长的发言权极为重视,甚至超越患者本身的意愿。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近亲属是代替患者行使医疗同意权的最佳人选,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我们默认近亲属是患者利益的最佳代理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亲属也会因紧急困难、宗教信仰等原因作出对患者不利的医疗决定。

(二)授权委托

另一种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理人即为患者指定的委托人,是患者在自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事先委托一名医疗同意权的代理人,当患者丧失同意能力时,该代理人代替患者作出决定。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是患者最为信任的人,该代理人应当具有识别能力,能够为患者作出重大决定,同时代理人应当是最为了解患者的人,其清楚的掌握患者的情况,了解患者的内心世界。这种代理行为涉及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所以在授权委托的时候应当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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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者医疗同意权代理的限制

由上文叙述我们可知,在患者丧失同意能力时由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其医疗同意权。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和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我们对权利的行使应当加以限制

(一)最佳利益原则

当患者丧失同意能力时,我们已经无从得知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根据医生的治疗方案和对患者的了解来作出判断。当然,如果患者在丧失同意能力之前有所指示,则可以遵从患者的意思表示,若患者没有作出相应的表示,那么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代理人应当权衡各方面的利弊,结合患者所能承受的范围,作出最为符合患者利益的决定。

(二)禁止代理权滥用

前文提到患者的近亲属也会因为种种原因作出伤害患者权益的决定,那么我们对于代理人行使患者同意权有必要加以限制。患者医疗同意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是患者最为根本的权益。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患者付出的可能是不可逆转的伤害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因此,当患者的代理人作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时,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与其沟通,若沟通不成,则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签字同意。若是危急情况或矛盾冲突尖锐,医疗机构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

三、患者医疗同意权代理的完善

通过前文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对于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问题,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医患矛盾,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确定代为行使患者医疗同意权的顺位。这样即能够提高救治患者的效率,也能减少医患矛盾的出现。第一,我们要明确近亲属和委托代理人之间的顺位问题。笔者认为,患者在其意识清醒时委托的代理人是其内心最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遵从。第二,当近亲属之间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如何解决。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来确定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次,在患者代理人作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时,应当赋予医疗机构医疗特权。如前所述,医方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进行手术同意,情况较为严重的情况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若近亲属执意作出伤害患者的决定,甚至阻拦医生进行救治,医疗机构可以进行报警处理。

患者同意权作为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保障,其代理人的决定也关乎着患者的未来生活,我们应当慎之又慎。笔者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加以简单梳理,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讨论。希望文章中的观点能够对减少医患矛盾作出微小贡献。

作者简介:周楠(1983.05-),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论文作者:周楠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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