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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好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依照《工会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 解三方机制、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三方机制,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三方调解机制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它只适用于劳动 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劳动立法调整的范围。随着企业劳动、 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矛盾日益凸现 ,群体性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也日渐增多。面对这一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参 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所以,工会要与有关部门一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 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参与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时、正确处理 好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尽可能将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在小企业集中的地 区,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和网络,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建立健全三方仲裁机制
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发生后,有的可能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有的要提 交到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现在一些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不健全,提交仲裁的争议不多,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此, 我们要依照《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和《工会法》关于“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建立仲裁 委员会,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依照《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和《工 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者诉讼,这就要完善和落实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建立完善仲裁的 程序与办法,建立健全案件评查和仲裁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 功能,强化仲裁的效力与权威。需要注意的是,要重点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
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
《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无疑 会进一步促使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备 和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三方协商机制的本身是由三方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来参与劳动关 系重大问题的协商,通过协商寻求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并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充分兼顾三 方利益。三方协商机制应坚持依法协调、调解合作、利益兼顾、化解矛盾的原则。要加 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当地 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劳动关系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 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为同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法规 和政策提供情况及建议,并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 商的重要内容。要逐步使三方机构细化,力争在就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机构实 行三方原则。要逐步扩大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省一级和大 中城市以及外资、私营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区,要积极建立这种制度,并使之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