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民呈文看南京大屠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呈文论文,南京大屠杀论文,市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南京大屠杀是侵华日军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的一个缩影和集中体现。从南京大屠杀发生之日始,对其记录、揭露和研究的工作就一刻未止。迄今,对南京大屠杀事件的认知程度依然堪谓中日两国关系的晴雨表,对其研究也一直游走在学术与政治之间。一方面,南京大屠杀作为一个历史事件而被纳入历史研究的视野,兼具学术规范性与严谨性;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政坛右翼分子矢口否认侵略中国、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一再牵及中日两国的政治神经,南京大屠杀研究不可避免地被赋予现实意义和政治色彩。近年来,更有部分学者将研究的视角深入到日军暴行心理、南京市民及幸存者心理、文化大屠杀等方方面面,进一步丰富了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内容与成果。①
不特如此,学者们亦一直致力于档案的发掘与史料的搜集。张宪文教授主编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就是这种努力的成果之一。笔者作为该史料集第23册《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的主要编者,搜集整理了散存于南京市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各档案卷宗的各类市民呈文共800余份,将近70万字,填补了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结集公开出版的空白。又鉴于以往大屠杀研究对市民呈文的关注寥寥无几,遂将本文论题定为《从市民呈文看南京大屠杀》,以期抛砖引玉,使市民呈文在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中的史料价值得以展现。
一 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略述
广义上的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国民政府西迁前的市民呈文、维新政权及汪伪政权下的市民呈文、抗战胜利之初的市民呈文。限于篇幅等方面的因素,本文讨论的范畴主要限定在抗战胜利之初的市民呈文阶段。
抗战胜利之初,百废待兴,对日审判、索赔尤为战后遗留问题的重中之重。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开始紧张而有序地工作。南京作为国民政府的首都,罹难深重,有关大屠杀期间的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亟待调查、汇编。有鉴于此,相关机构、部门多次吁请市民呈文报告抗战损失,控诉日军暴行。马超俊复长京市之后,即于1945年9月中旬布告示谕市民,凡市民受日伪压迫以致危害生命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均可向市府报告,听候查明核转。② 同年12月21日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秘书处的名义发布公告,收受南京市民陈述大屠杀案的函件,公告中称:“凡我同胞,其有身经当日大屠杀惨祸暨在敌伪暴力压迫之下,受有各种枉曲者,余均愿详知其事实及屠杀压迫者之主谋,其目击事实基于正义感而作负责之检举者,余尤乐于接受。”③ 1946年7月,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其工作重心之一即是“普遍征求孑遗市民之目睹事实,与被害人遗族之申诉,以符合远东法庭证据法之要求”。④ 直到1947年4月22日南京市政府发出布告,限期催报抗战损失,规定该年8月底前市民仍可前往市府申报损失。将近两年之间,南京市民掀起了申诉大屠杀冤愤的高潮,据《中央日报》1946年1月6日报道,仅蒋介石巡视南京所接受的市民呈文就达1036件。⑤
市民呈文的内容主要涉及人口伤亡、人员失踪、工商业损失、房产财物损失以及宗教、医药、慈善机构所遭受的损失。其指向基本都有两个方面。其一,对日控诉与索赔。大部分呈文都罗列了人口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经过、细目,并检同人口伤亡调查表、财产损失调查表上呈政府,既利于政府登记、汇编、统计,又可为法庭审判的呈堂证供,旨在申诉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惨无人道,恳祈政府饬敌赔偿。其二,恳请政府抚恤与救济。日据八年,烧杀掳掠,大部分南京市民成天在温饱线下讨生活,值此抗战胜利,举国欢庆,国民政府、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等机构又积极出台抚慰和救济政策,故市民踊跃呈文。
市民呈文内容丰富,其史料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第一,这些呈文都是受害方的泣血记录,是最为直接的第一手资料,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的加工与改写,可信度较高。第二,呈文书写的时间是在抗战胜利之初,大屠杀的创伤记忆犹新,比起20世纪80年代幸存者的大屠杀记忆更接近历史现场,避免了因年代、环境、记忆力等内外因素而造成的记忆失真,更具说服力。第三,大量的呈文构筑成的历史图景不仅是南京大屠杀日军暴行的罪证,更是南京大屠杀时期市民生活史的立体资料,对延伸和深化大屠杀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意义。
当然,作为史料,市民呈文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呈文数量巨大而极为分散,完整地搜集几乎不可能,难免缺憾。其次,呈文来自民间,只是政府部门查报、汇编的原料,其问题反映往往缺乏系统性,统计亦呈片面性,应与其他资料相互印证,才能窥见事物的全貌。再次,呈文由于没有像调查表一样的量化要求,所以在表述上有许多模糊性,如对被害者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表述不明,对被害者的死因陈述不明等等。其他诸如侧重救济诉求而遗漏控诉要素甚至有意夸大损失,市民文化程度有限导致代笔现象普遍以至传达信息有误等史料缺陷也应当引起注意。在利用呈文作南京大屠杀研究的时候,需要细心甄别。
二 从市民呈文看人口伤亡
(一)呈文中的死因陈述
《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二部分“人口伤亡索赔呈文”共收入有关人口伤亡资料116份,除去“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汪幼思人口伤亡调查表函”⑥ 和“太平门外洲城根居民遭敌杀害调查表”⑦ 两份,再加上“同和煤炭号史风宪呈”中含“呈之一”、“呈之二”⑧,实得市民呈文115份。这115份呈文中涉及到的有名有姓或身份明确的南京大屠杀案被害身亡者共计145名。⑨ 现按照呈文中的死因陈述,将其分类、统计,制成表一如下。
市民呈文中有明确死因陈述的大屠杀案被害者为101名,无明确死因陈述的大屠杀案被害者为44名,约占全部145名被害者的30%。所谓无明确死因陈述的大屠杀案被害者,系指确为日军所杀害,而呈文中没有明确的被害原因表述的大屠杀遇难者。呈文中之所以无明确的死因陈述,一方面是由于少数具呈人对被害者的被害细节不甚明确,如“杜元胜呈”写道:“弟弟年二十六岁,于民国二十七年间为日军用势力破毁,在敌军势力之下,无法辩论此事,只好叫他损毁。”⑩ 另一方面是由于大部分具呈人对控诉与索赔的罪证要素认识不足,以致遗漏具体的死因陈述,只简单点明“不幸被日敌暴兵杀死”(11)、“被敌枪杀,惨不忍睹”(12) 之类的话语。
在有明确死因陈述的101名被害者中,因看管、保护房屋财产(包括银行、药店等工商业财产)而被害的人数最多,为36名,约占36%。而且,日军对这类被害者的加害几乎都伴随着财产的掠夺和房产的焚毁,甚至有个别焚尸现象,意在掩盖罪行,如“吴杜氏呈”中所述:“民夫忽不幸于该年冬月十三日遭日军之诛戳[戮],而复将其尸体与民四间房屋及家中器具物品等等完全付之一炬,焚烧竟尽。”(13) 其次,有27名因日军拖夫而被害。其中具呈人陶倪氏一家竟有四口男丁被日军拉差而去,四处苦寻,“始发现在通西门口皆被敌人刀砍枪杀而死,尸体支离”。(14) 再次,被日军诬为军人而被害的遇难者也有15名,这是日军搜捕青壮年的惯用伎俩,特别是在安全区内。据多数呈文记载,“其时年轻壮丁,被日人诬为中国兵而遇害者,人数甚多”(15),而且正如具呈人徐康氏所述,其子徐文鑫是与另外3名同事同被诬为中国兵而被捕去罹难的,但因3名同事的基本情况呈文中并无陈述,故而没有列入上表进行统计,由此可以看出,这类被害者所占的比重还应比已知的14.85%高得多。另有8名遇难者属于无端被日军杀害,4名遇难者因途遇日军避走不及而被害,这些都是日军无理取闹、视杀人如儿戏的罪证。还有5名遇难者属于间接被害类型,如马士英“每日避往南圩朝出暮归往返数十里,某日归时眼见该部队(指日军中岛部队——引者注)暴行逃脱无从,遂不得已投水自尽”,马士和“身体素弱,横被中岛部队□□身受重伤,次年八月间吐血身亡”。(16) 最后,因反抗日军强奸或见此呼救而被害者、政府工作人员因留守南京而被害者、因被日军俘虏而被害者各有两例。
需说明者,为统计的科学性和论证的严密性起见,以下两类被害者并没有计入表一南京大屠杀案被害身亡者中。其一,不在南京大屠杀的时空范畴(17) 内的被害者,如被日机炸死于西迁途中的李保和(18)、避难安徽而被害的郭松寿(19)、1942年4月间因日军拉夫而被害的朱桂生(20) 等。其二,非日军屠杀而死者,如死于日机空袭的王玉山(21)、刘廷芝(22)、朱永标(23) 等,死于兵燹的何立顺(24) 等。
(二)被害者基本情况统计
一份完整的市民呈文应含有被害者的基本情况介绍,比如性别、年龄、被害地点、被害时间等要素。但正如笔者在市民呈文史料价值的局限性中所指出的,部分市民呈文在这方面有所遗漏和欠缺,这是我们进行被害者基本情况统计的一点缺憾。以下仅以前列表一中的145名南京大屠杀案被害身亡者为样本,对被害者基本情况作一番统计与说明。
145名被害者中,男性123名,占84.83%,女性22名,占15.17%。男性被害的比重远远高于女性。其中有年龄记载的约占一半,为72名,男性65名,女性7名。现将各年龄段的人数与性别分布状况制成表二如下。
从表二可以清晰地看出,15至49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被害的人数高达56名,占到有年龄记载的被害总人数(72名)的77.78%。如此之高的比重无论对南京的潜在抵抗力,还是对社会的生产能力,都是致命的打击。
145名被害者中,呈文里提到被害确切地点的有111名。其中,在安全区和难民营内被日军拖出而遇害的有30名,约占27%。而在市民家中和工作场所(如店铺、银行等)遇害的有62名,占到55.86%。其余的19名被害者,大多被日军弃尸路上或在郊外避难而遇害。值得注意的是,在11名50岁以上的被害者中,除两名被害地点不详之外,有一名在归家途中遇难,一名被日军由难民区拖至上海路枪杀,其余7名均在家中或店铺中被害。正如史密斯(Lewis S.C.Smythe)在他的调查报告中所提到:“年纪大的人总认为他们能够躲过野蛮的暴力,他们往往最不情愿离开自己业已面临危险的家园。”(25) 他们往往也被留下来看守家园和财产,结果,有大批这样的老人遭到日军杀害。
至于被害时间,145名被害者中有110名呈文中有明确的被害日期记载或者有诸如“城破后”、“城陷之期”、“民国二十六年冬季”、“民国二十七年”之类的被害时间标记。其中城破之时和城破一周之内(即1937年12月13日至21日)(26) 的罹难者高达87名,占全部110名有被害时间显示的被害者的80%左右。日军在这段时间内一方面延续了攻城时的暴行,并为12月17日的入城式消除潜在的威胁和抵抗,另一方面得到了华中派遣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三次“屠杀令”(27) 的纵容,故而出现如此集中而高频率的屠杀现象。另外35名被害者在呈文中并无被害时间显示,但都有迹象表明他们也是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的牺牲品,如被害者左长友“于日军进城时匿迹难民区内(即前陆军大学内),以图苟生,不意为日军强行捕去戮毙”(28),其被害亦当在日军进城后不久发生。
(三)呈文中的集体屠杀
有关人口伤亡的115份市民呈文中,有14份提及日军在南京的集体屠杀暴行。现将这14份呈文中有关集体屠杀的要素提取出来,制成表三如下。
按照市民呈文关于集体屠杀的信息来源,上表中的呈文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由目击者或幸存者转述,遇难者亲属具文上呈。刘潮祯的呈文中即提到下关江边集体屠杀的一名幸存者“进城到民户内说明情形”(29),具呈人徐康氏也是听到幸存者张有仁的陈说才知道中山码头集体屠杀的详情的。(30) 第二,目击者具文上呈。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目击者盛世徵对日军上新河集体屠杀的情形有翔实的陈说。(31) 在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日本战犯的时候,盛世徵作为目击者曾出庭作证。第三,幸存者本人具文上呈。其中,具呈人徐进作为中山码头集体屠杀的幸存者,其呈文中对这次屠杀的具体时刻、地点、屠杀的方式与细节以及自己幸存逃难的经过都有详尽的记述(32),是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中极为难得的史料。上述三类呈文互为印证,较为可信。
上表还显示,日军的集体屠杀规模不一,大则上万人被扫射,小则几个人被屠戮。这些集体屠杀的时间基本集中在12月13日至16日之间,也是日军南京大屠杀最为疯狂和野蛮的时期。屠杀的对象多为青壮年,且多从难民区搜捕,再集中到屠杀地点,如臧仲卿的呈文提到:“暴兵创[闯]至难民区搜掠,当将长子永年(十八岁)、学生陈光汉(二十岁)、又学生张相公(十八岁),三青年一并束缚,连同该难民区大批青年人民数千人,齐集花牌楼三十四标内大屠杀,用机枪打死,惨不忍言。”(33) 在集体屠杀中,出于抛尸灭迹的考虑,沿长江一带往往成为日军的首选之地。中山码头、燕子矶、煤炭港均有过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成千上万的无辜平民被射杀、被焚尸,尸体堵塞了江流,鲜血染红了江水。这在近年来披露的日本官兵的《阵中日记》中多有描述。市民呈文对于下关江边一带的集体屠杀也是提及最多的,共有8份呈文提及。13日至16日每天均有集体屠杀在下关江边发生。其中,同一天在下关江边发生的集体屠杀当为同一次屠杀,如徐康氏和施赓云分别提到的12月15日的大屠杀,戴张氏、张艺棠和徐进分别提到的12月16日的大屠杀,相互对照,更提高了说服力。
(四)呈文中的失踪人员
《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三部分“查找失踪人员呈文”收录呈文194份,查找失踪人员总计240名。(34) 这些失踪人员均为男性,而且几乎都是15至45岁之间的青壮年,他们不是被日军拉夫,就是被日军以中国兵的名义搜捕而去。史密斯早在1938年的调查报告《南京地区战争灾祸》中关于南京平民被日军抓走的统计后,就特意加了注释:“所有被抓的都是男性,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抓人是具有多么深长的意味。”(35) 在史密斯看来,“一直到(1938年)6月份,通过各种渠道也没有打听到这些人的消息,从其他人的遭遇来看,这里面多数的人,在这段时间里早就被杀害了”。(36) 而在1945年之后市民呈文的表述中,这种“深长的意味”仍然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至今八载,毫无音信,未悉存亡”。其二,“恐被日军调至该国境内做工,使得不能返国”。这两部分市民呈文对失踪者的存活犹有一丝希望,故上呈恳请政府饬令日军将失踪亲属释放,以求家庭团圆。其三,“定被日寇所害,生命难保”。这部分呈文认定失踪者已被日军杀害,故上呈恳求政府限敌赔偿生命损失,以慰阴灵而济民生。
其实,只要对照一下失踪者失踪与市民呈文中被害者被害的时间、地点、缘由等要素,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史密斯的推测是正确的。呈文里查找的大部分失踪者其实是永远无法查找得到的,作为惨遭涂炭的30万生灵中一众生,被枪杀时既无名无姓,死后也无从知晓真实身份,他们或早已横尸于日军屠刀之下,或已被日军凶残地集体枪杀。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这些失踪人员都是南京大屠杀案的“隐性被害者”。举例来说,查找失踪人员的多份呈文均提及1937年12月16日日军在难民区内诬指青壮年平民为中国军士,将多名无辜平民强拖而去,如“张荣生呈”写道:“于民国二十六年冬迁移国际委员会设立难民区境内鼓楼五条巷十七号避难,于废历冬月十四日下午四时有日本军人四名持携武器搜索,随即带走门内少年难民计二十五名,内有民子张定……”(37) 日军搜捕壮丁的时间、范围、情形等,与1937年12月16日日军中山码头集体屠杀的幸存者徐进的呈文描述完全契合:“窃民前居住难民区内鼓楼三条巷三号楼上,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约二时左右,有持枪日军数名侵入室内,令窃民及全屋居民凡男子均须到大门外站队,挑剔年青者令站入青年人队。该队系由居住鼓楼、大方巷、五条巷、挹华里、四条巷、聚槐村、三条巷、合兴里等处青年顺序组成,共约千余人。”(38) 毋庸置疑,张荣生等呈文中查找的失踪人员实为中山码头集体屠杀的被害者。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放在相似呈文中互为比照,这批“隐性被害者”的被害事实是不证自明的。
三 从市民呈文看财产损失
《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中收录的800余份呈文,几乎每一份都有财产损失的内容,甚至于每一份呈文均可视为一份财产损失报告单。具体而言,市民的财产损失可分为房产财物损失和工商业损失。其中,房产财物损失方面大到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小到锅碗瓢盆等日用品均遭到日军的劫掠、焚烧或强占。
以下仅以市民呈文中的工商业损失(39) 为例,说明南京大屠杀期间市民财产损失的一般状况。《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有关工商业受损的呈文主要集中在第四部分“工商业损失呈文”,另有少量此类呈文散见于其他部分,如第二部分“人口伤亡索赔呈文”有长安旅社、同和煤炭号、华泰广货店等受损呈文,第三部分“查找失踪人员呈文”有源和煤炭广锅号、庆记面菜馆、汉记理发馆等受损呈文,第六部分“宗教公益慈善团体呈文”有正心福药号、金陵彰记大药房、南京大药房等受损呈文。全书共收入工商业损失市民呈文约160份,涉及受损的工商、文娱、医疗等店号计为166家。现根据受损行业的分布状况,制成表四如下。
据1935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年鉴民国二十四续编》,战前南京全市商店共计96业。(40) 而在市民呈文中,受损行业几乎覆盖96业,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对南京市面经济的破毁难以估量。战前南京商店家数之多,洋广杂货业占第一位。(41) 在市民呈文中,受损的洋广杂货业家数也居首位,占到全部受损店号的11%强。其次,日用工业方面的瓷瓦煤炭业受损比例将近8%,餐饮住宿方面的旅馆业、酒菜馆业受损比例也均在7%左右。医疗参药业受损的店号达到12家,也是受损深重的行业。文化娱乐产业方面,文具店、裱画店、印刷所、书店、剧场、戏院等店号受损达15家,占到全部行业的9%,这是日军对南京实行“文化大屠杀”的表现之一。
从受损工商业的空间分布上看,战前南京的商店主要集中于城中、城南及下关等处(42),而这几处地方在大屠杀期间受损也是最为深重的。市民呈文里受损的166家店号中,中山东路为16家,约占1/10。太平路为15家,也是受损最严重的商业街区之一。当时的南京交通银行会计主任黄钰在1938年10月的赴京调查报告书中就指出:“南京自上年十二月〔十三〕日寇兵进城后,由松井部队之中岛部专司烧毁破坏工作,焚掠之惨,亘古未有。而以中华门大街及太平路为尤烈。”(43) 其他主要街区如建康路、白下路、中正路等亦有多家店号受损。尤值一提的是,下关作为交通枢纽,工商业在30年代发展尤为迅速,然而经此劫难,主要街道两侧的店号多有受损,如大马路六号的三一公旅社、二十四号的中华旅行社,商埠街六四号的永森恒木行、一五七号的同济当典,二马路七十五号的合盛北货行、一一零号的东南旅馆,等等。
再从日军损害工商业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四种,即劫掠、强占、拆除和纵火。166家店号中,除太昌面粉厂、高荣昌粮行、高荣昌米厂等少数几家店号负责人呈文表述损失方式不明确外,被日军纵火焚毁的店号高达86家,被日军劫掠的店号也有52家,被日军或日侨强占的店号为48家,另有14家店号遭日军强行拆毁。其中,多家店号遭受两种方式以上的损失,可称之为“双重受损”,比如,有18家店号在遭受劫掠之后更被日军纵火焚毁,约占被劫掠店号总数的1/3。
工商业损失呈文中,至少有两份提及日军对重要商业街区的大规模焚烧。经营新民实业社的彭振武在呈文中提到:“十三日首都陷,敌纵〔火〕焚烧中华路一带,无一幸免。民住处及厂址竟遭波及,凡以前所有一切衣物、器皿、原料、商标、账册、约据等寸纸寸角均无余存。”(44) 在下关邓府巷经营德丰蛋行的汤志铭曾随国民政西迁,至1938年春返回南京,目睹下关劫余惨况:“下关车站附近以及龙江桥河街等处首当其冲,被灾尤重,该处街道及店房悉数被焚。”(45)
日军对工商店号的强占主要作两种用途。一为军用,如金陵煤矿公司“为日军武力占领”(46),蜀中饭店部分房屋“为日军宪兵队占用”。(47) 一为商用,如国民大戏院被日商中山喜代造占据并改为“中喜剧场”营业(48),鼓楼饭店更被日人“占据设为慰安所暨作旅馆营业”。(49)
另外,还有一些店号遭遇“二次受损”。比如,开明图书教育用品社在南京沦陷时被日军焚毁,之后店主陈剑凡竭力筹措资金,于1938年8月在原处修盖平房两间,以图复业,不料是年10月间又被日商藤井洋服号强行占用(50);花顺兴饭店1937年12月被日军焚毁,店主花杨氏复于1938年5月建筑瓦平房11间,希图复业,不意9月间被日军中岛部队全部拆毁,遭受第二次损失。(51)“二次受损”情况表明日军安民之后,对南京工商业的破坏仍时有发生,这也是日据八年间市民复业艰难无望的主因之一。
四 市民呈文下的民生
市民呈文记录下来的还有八年颠沛流离的生活史。
(一)市民生活状况
早在日军攻陷南京之前,南京就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人员迁移与流动。(52) 第一次是1937年8月15日日机开始对南京实行大规模空袭之后,一些资力较厚的市民陆续迁出南京,如经营世界游戏场的王海亭于10月20日即携全家人等西行,避难昆明,而将全部产业托付给5名茶役看护。(53) 第二次是上海沦陷以及11月20日国民政府迁都,大批军政人员随政府西迁,如方有义有胞兄弟4人均服务于军政各界,11月份各奉命后退西迁(54),另有少数市民亦随之西迁,如经营永昌泰电器五金号的刘祖荫听从邻右的劝告,于11月29日关闭店号,西赴武汉避乱。(55) 除此之外,在日军陷城前夕,还有部分市民仓促迁离南京城。这批逃难市民大多往乡下或江北方向“跑反”。比如,市民陈傅氏于12月7日“携带换洗衣物等暂避江北江浦县”(56),经营汉记理发馆的冯家驹直到日军攻城当天才逃离南京,回原籍仪征避难。(57)
经此人员迁离后,除了留守的军队和政府人员外,留居南京城的市民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无资力迁离者。市民池王氏在呈文中写道:“民二十六年日寇构衅大举南侵,我军当局因战事之转移及战略之必要,乃放弃首都。是时适值冬寒之候,民人因经济及舟车等种种关系,是以未克迁去。”(58) 又如,市民陈庆铎一家“因抗战时向无余资未能远避强敌”(59),市民马瑞卿见亲友纷纷避居他乡,自己一家却“以手无余资未能远适”。(60) 另一类是留守产业、房产者。南京毕竟是家业所系,迁离者总不忍不顾,所以会留有人员负责看护。其中既有伙计受雇主托付留守产业者,如大屠杀被害者郑培良、尹少棠等就是接受雇主王海亭的托付,留下来看守世界游戏场的(61);又有部分家人留守家产者,如市民朱天祥一家避难江北,仅留76岁的老父亲朱永标看守门户。(62)
12月8日,南京国际安全区正式宣布对外开放后,一部分留京市民开始前往安全区,如市民余明全一家于12月10日避入难民收容区大方巷广东新村四号居住(63),市民俞仲铎亦于日军未入城前携眷赴云南路难民区避难。(64) 但是在12月13日之前,前往安全区人并不太多,一方面由于安全区“房价昂贵,一般人均裹足不前”。(65) 另一方面一般市民都存有侥幸心理,在没有面临生命危险和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并不愿意离开他们自己的家。(66) 大部分市民是在南京沦陷之后才匆忙逃往安全区避难。市民呈文中诸如“南京失陷,氏家遂避难于云南路附近马棚,因该处系国际中立人士所划定之难民区”(67)、“日军入城,民人全家避入难民区”(68) 之类的表述不胜枚举。这时候安全区内人满为患,连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私人住宅的院子里都已经有100多名难民露宿。(69) 据史密斯1938年的调查,“即使在城市沦陷14个星期以后,还有43%的人住在房屋只占总数的4%、面积只有城区总面积1/8的安全区里”。(70)
1938年3月中下旬日军实行安民政策之后,一些外出避难的市民陆续返回南京,一则惦念家业,二则为谋生计。如经营三一公旅馆的李庆元、经营杏林春菜馆的曹仁信等分别于1938年秋间和八月间返京“欲行复业”。(71) 又如市民刘祖荫避难期间辗转于武汉、上虞、上海之间,迫于生计于1941年正月间返回南京察看店业。(72) 而这些返京者多半失望至极,家业不复存,复业更无望,只能“含痛忍辱于今八年”。(73) 南京大屠杀过后,市民生活普遍陷入困顿的状态。
日据八年间,南京一般市民的生计维持甚为艰难,这从呈文中亦可窥见一斑。日军大屠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市民家庭的构成,造成大量的“不完全型家庭”和“无家型家庭”。(74) 其中“不完全型家庭”特别是只有女人带着孩子的家庭的谋生情况尤为困难。比如,市民陶江翠云的丈夫被敌屠杀,遗有两个儿子,皆在学年,但因无力缴纳学费而双双辍学在家,一家三口仅靠陶江翠云一人“佣工度日”(75),其生活艰辛可想而知。而这恰恰代表了当时大部分“不完全型家庭”的生活状况。另有部分“不完全型家庭”只能靠亲友接济度日,如梁马氏的丈夫被日军掳去,八年来音信全无,一家生活“全赖亲友周恤”。(76) 即使是仅受财产损失的市民,生活也是艰难有加、困顿不堪。比如,战前开设长春旅馆的蒋秀卿,家业遭日军焚毁,1938年辗转返京谋求复业,四处告贷重建房屋,不料旧历九月二十七日又被日军索用地基,强行将新建房屋摧毁,其父因此一病不起。蒋秀卿在呈文中接着写道:“俟幸亲戚接济摆设摊贩,聊以度日,数年来在敌人蹂躏下苟延残喘。”(77)
(二)市民心态变化
通过对市民呈文的阅读,我们大致可以勾画出南京市民自大屠杀至抗战胜利之间心态变化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屠杀期间的惶恐、惨痛。
“日军在攻打南京和占领南京之初实施的是一种威慑战,试图从心理上彻底击垮南京市民的心理防线,造成市民心理上的恐惧感,使市民失去心理平衡,望而生畏,从而丧失反抗的意志”。(78) 因此,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用心毕露,以至事隔八九年之后,南京市民以胜利者的姿态呈文要求对日索赔,在重拾那段惨痛记忆的时候,仍然心有余悸。大屠杀的伤口犹未愈合,大屠杀的阴影挥之不去。这些惶恐的记忆在市民呈文里均有体现。就在日军陷城之时,大部分市民惶恐避难,甚至于“家庭所有一切置之不顾”。(79) 市民高佐氏的丈夫高长瀛“惊骇万分”,避之不及,终被日军诬为军人而无辜遇难,高佐氏对此写道:“当时民惊慌交迫,避至山西路难民区内得以保全生命。”(80) 市民倪洪氏在呈文中备述儿子倪金池被日军拖夫失踪以及房屋财产被日军烧毁之后,痛心陈言:“以上种种悉受日人压迫危害遭受损失,实属可怕,不堪回忆八年之沦陷区。”(81) 对于被害者家属而言,大屠杀期间的被害事实他们尤感“言之痛心”(82),甚至“惨不忍言”。(83) 市民郑曹氏得知长子郑如发被日军拖去惨遭杀死后,“昏绝〔厥〕于地,痛不欲生”。(84) 而对于幸存者而言,施赓云的陈述足为代表。中岛部队12月15日在下关江边集体屠杀平民,施赓云本人及父亲、弟弟均在列。施赓云回忆道:“十五日在难民区遇中岛部队大屠杀,父弟同时用汽车送至下关江边被难,晚受二天冻饿使幸免。当时惨痛情形不忍续写。”(85)
第二阶段,安民之后的隐忍、无助。
日军大屠杀之后,伪政权成立,实际上是南京日据八年的开始。市民的创伤记忆尚未来得及疗治,生活现状又把他们推向新的深渊。他们必须面对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双重劫余惨状。对有人口伤亡的家庭而言,不仅要面对丧亲之痛,还要承受失去生计来源的压力,然而求助无门,唯有以泪洗面,艰辛度日。市民杨杨氏的丈夫被日军强迫拉去,未悉存亡,“家中上有母亲,中有妻室,下有子女,家庭内全奈〔赖〕氏夫苦累度日,自走之后生活无着。在这八载受尽千搬〔般〕痛苦,两眼哭瞎不能见面,忍饥受饿,一家老小喊天不应叫地不灵,急得上天无路,入地无门”。(86) 市民胡刘氏先是儿子胡长兴被日军拉夫,继而所经营的长兴面馆被日人强占,已是祸不单行,不意丈夫于1941年亡故,小女儿又被人拐卖与津浦路线固镇崔姓为养媳。胡刘氏的呈文接着写道:“氏闻知曾到伊处交涉三次,奈黑暗世界无从申诉,且拐诱人又在日宪兵队服役,更不敢问言。嗟夫国运如是,家破人亡如斯,痛不欲生,回顾次子童年无人照应,欲生不能,欲死不能,终夜愁思度日如年。”(87) 部分市民曾向伪政府上呈申诉,如高佐氏就丈夫被害一事“曾数度呈请”,然伪政府对此“不闻不问,是民之冤曲(屈)永无明白之日”。(88) 对于遭受房产家业损失的市民而言,“处于日寇强暴势力之下,惟有隐忍而已”。(89)
第三阶段,胜利之初的欣喜、告慰。
虽然大屠杀留给南京市民的创痛是永久的,但是,八年抗战终于胜利,市民们虽不至“欣喜欲狂”,“喜极而泣”的情绪却很普遍,并常常在呈文的最后部分流露出来。“日寇已无条件投降,人民重见天日,全国同欢共享太平”(90),这是市民欣喜心情的表述。呈文中诸如“幸赖委座上体德政,抗战胜利,凯旋首都。钧长复长京市为民谋福,解民倒悬”(91) 之类的溢美之辞也不胜枚举,这是市民对政府“济民生而慰阴灵”的衷心期待。
五 结语
通过对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的初步研究,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其一,市民呈文是国民政府及时组织对日控诉与索赔的最早文本。市民呈文的征集本身即表明政府与民众对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集体起诉,这是建立在屠杀事实基础之上的血泪控诉,证据确凿,不容置疑。市民呈文作为政府与民众联合揭露日军暴行的一种共识,值得关注。当下的大屠杀研究所作的幸存者证言调查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下的补救,即使是20世纪80年代的证言调查距大屠杀事件的发生也已经40来年过去了,很多当事人陆续离开人世,很多大屠杀记忆经过反复选择与遗忘,呈现的事实终将离历史愈来愈远。而市民呈文完全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指正日本右翼分子的弥天大谎上,尘封的市民呈文具有的法律效用和教育意义更为强大。
其二,在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上,市民呈文确证了日军犯罪事实的存在。日军陷城后,大批无辜市民被日军以各种理由屠杀,而且其中大多为青壮年男性,这既是日军“膺惩”政策下疯狂与野蛮的体现,又是日军服务于军事侵略与占领目的的必然结果。市民呈文中涉及的集体屠杀事实以及大量失踪人员的查找,从另一个层面暴露了日军的残暴和险恶。关于日军在南京的集体屠杀,具呈人以幸存者、目击者的身份,在呈文中展露当时的具体情境。通过对呈文中失踪人员的研究,则使我们了解到大量的失踪人员其实是另外一批大屠杀被害者,只是呈“隐性死亡”状态而已。在财产损失上,南京大屠杀的另一后果是造成了南京严重的经济破坏和经济瘫痪。通过对市民呈文中工商业损失概况的研究,表明日军在摧毁南京经济上不遗余力,采用劫掠、强占、拆除、纵火等多种方式反复破坏,造成了萧条的市面经济与大批陷于谋生困境的失业市民。同时,日军对商业街区的大规模焚烧使20年代以来的南京城市建设成就几乎毁于一旦,重建也是步履维艰。
其三,市民呈文呈现了大屠杀期间以及于此前此后的民生状况。对市民呈文民生信息的把握,将极有利于拓展大屠杀研究的视野。日军南京大屠杀对于无辜死者是一种无可救赎的罪恶,而对于生者的物质剥夺与精神迫害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罪恶。在战争与屠杀状态下,南京市民的迁移、避难、生计等状况均极为凄惨,其心理状态则更为惶惑、苦痛,很多人的心理创伤怕是永远难以愈合,这在市民呈文中可以窥见一斑。因此,作为历史社会学的南京大屠杀研究,不应汲汲于伤亡人数的“政治论战”,而应积极构建完整的南京大屠杀生活史,既关注大屠杀的死亡群体,更关注生存群体,从而在更为完整的层面上反映日军南京大屠杀对中华民族的伤害,以及寻求疗救的方法。
注释:
①具体学术评介请参见:陈安吉:《“南京大屠杀史”研究的历史回顾和今后的任务》,《民国档案》1997年第4期;张连红、许书宏:《近几年来国内南京大屠杀研究综述》,《江海学刊》2000年第5期;李寒梅:《中国学术界对“南京大屠杀事件”的研究》,《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8期。
②参见“万钧呈”、“傅宋氏呈”、“应金贵呈”等市民呈文,张建宁、郭必强、姜良芹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以下简称《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2、33页。
③《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秘书处接受南京市民陈述大屠杀案冤愤公告(1945年12月21日)》,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页。
④《南京大屠杀罪证周内开始调查之报道》,《中央日报》1946年7月2日,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5页。
⑤《南京大屠杀案关于市民陈诉资料初步整理工作完成之报道》,《中央日报》1946年1月6日,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页。
⑥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15页。
⑦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23页。
⑧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7~18页。
⑨不包括目击者、幸存者呈文中述及的集体屠杀人数。另,其中吴杜氏(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41页、第50~51页)、高佐氏(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11~112页、第114~115页)分别两次上呈,所述均为同一事实与同一被害者,故不重复计入。
⑩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2页。
(11)“葛家永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4页。
(12)“池王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0页。
(13)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41页。
(14)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6页。
(15)“莫夏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3页。
(16)“马瑞卿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7页。
(17)目前学术界对南京大屠杀的时间范围基本认定为1937年12月上旬至1938年3月之间,对南京大屠杀的地域范围一般认定为南京市区12个行政区并外延至几个相邻的郊县。具体请参看孙宅巍:《澄清历史——南京大屠杀研究与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101页。
(18)“李丁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42页。
(19)“郭江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8页。
(20)“朱陶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0页。
(21)“张夜城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5页。
(22)“刘文金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6页。
(23)“朱文祥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60页。
(24)“兄弟药房兼设诊所何善成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8页。
(25)史密斯:《南京地区战争灾祸》,见姜良芹等编:《前期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调查》,第14页。史密斯系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金陵大学美籍教授、社会学家,1938年3月-6月曾代表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对南京城区、郊区进行历时三个月的调查,其调查报告《南京地区战争灾祸(1937年12月—1938年3月)》(War Damage in the Nanking Area,December,1937 to March,1938)是关于南京地区大屠杀期间损失状况最早也是比较全面的一份报告。
(26)市民呈文中多采用旧历纪年或民国纪年,今均置换为公元纪年。
(27)1937年12月7日松井石根下达《南京城攻略要领》,其中规定对南京城内地区分别“扫荡”,所谓“扫荡”就是日军可以屠杀平民和俘虏,故此为第一次“屠杀令”。日军攻陷南京后的第三天,即12月15日,松井石根又下达作战命令,其参谋长特别附注指示应扫荡“残败兵”,这是第二次“屠杀令”。松井石根入城后,又于12月18日指令,混淆的军人都应予以“纪律肃正”,所谓“纪律肃正”也是日军屠杀的代名词,此为松井石根第三次下达“屠杀令”。参见吴广义编著:《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日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4、143~144、218页。
(28)“左福鑫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23页。
(29)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8页。
(30)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9页。
(31)“南京市上新河湘鄂旅京木业盛世徵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98页。
(32)“徐进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2~103页。
(33)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5页。
(34)此处还不包括《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一书其他部分呈文中提及的失踪人员,如第二部分“人口伤亡索赔呈文”中“南货店董亚英呈”,第四部分“工商业损失呈文”中“长兴面馆胡刘氏呈”,等等。
(35)姜良芹等编:《前期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调查》,第13页注①。
(36)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3页。
(37)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60页。
(38)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2页。
(39)《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一书的基本定位是“市民呈文”,故收录的工商业损失呈文亦多为私营工商业受损呈文,国营工商业受损情况并不包括在内。
(40)参见经盛鸿等编《战前的南京与日机的空袭》,第90~94页。
(41)见上书,第90页。
(42)经盛鸿等编:《战前的南京与日机的空袭》,第90页。
(43)《南京交通银行黄钰赴京调查报告书(1938年10月19日)》,见姜良芹等编:《前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第301页。
(44)“新民实业社彭振武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88页。
(45)“德丰蛋行汤志铭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31-332页。
(46)“金陵煤矿公司代表袁甘伯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69页。
(47)“蜀中饭店林竹君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96页。
(48)“国民大戏院股份有限公司夏迪华等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89页。
(49)“鼓楼饭店徐蝶园等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92页。
(50)“开明图书教育用品社陈剑凡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05页。
(51)“花顺兴饭店花杨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23-324页。
(52)参见张连红《南京大屠杀前夕南京人口的变化》,《民国档案》2004年第3期。
(53)“世界游戏场王海亭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3~104页。
(54)“方聚贤鲜肉店方有义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39页。
(55)“永昌泰电器五金号刘祖荫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20页。
(56)“陈傅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653页。
(57)“汉记理发馆冯家驹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75页。
(58)“池王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79页。
(59)“陈庆铎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1页。
(60)“马瑞卿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87页。
(61)“世界游戏场王海亭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3~104页。
(62)“朱天祥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60页。
(63)“余明全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74页。
(64)“状元红烟草店俞仲铎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79页。
(65)李克痕:《沦京五月记》,见“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南京图书馆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据拉贝1937年12月7日日记,安全区行为守则中关于住宿有如下规定:“(1)建议居民尽可能在安全区内达成私人住房协议。需交付的房租应尽可能的低,绝不应超过和平时期通行的价格。(2)安全区内的公共建筑以及学校是给没有能力签订私人住房协议的最贫穷的人预留的。学校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予以开放。”(〔德〕约翰·拉贝著、本书翻译组译:《拉贝日记》,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66)张连红:《南京大屠杀前夕南京人口的变化》,《民国档案》2004年第3期,第129页。
(67)“李尹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36页。
(68)“陈马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13页。
(69)参见〔德〕约翰·拉贝著、本书翻译组译:《拉贝日记》,第189页。
(70)史密斯:《南京地区战争灾祸》,见姜良芹等编:《前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第8页。
(71)参看“三一公旅馆李庆元呈”、“杏林春菜馆曹仁信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90、291页。
(72)“永昌泰电器五金号刘祖荫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20~121页。
(73)“杏林春菜馆曹仁信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91页。
(74)参见史密斯《南京地区战争灾祸》,姜良芹等编:《前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第10~12页。
(75)“陶江翠云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55页。
(76)“梁马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72页。
(77)“长春旅馆蒋秀卿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19页。
(78)张连红:《南京大屠杀对南京市民社会心理的影响》,《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110页。
(79)“倪洪氏等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64页。
(80)“高佐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12页。
(81)“倪洪氏等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64-265页。
(82)“莫夏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3页。
(83)“华泰广货店臧仲卿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25页。
(84)“郑曹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0页。
(85)“施赓云代电”,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06页。
(86)“杨杨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89页。
(87)“长兴面馆胡刘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25页。
(88)“高佐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12页。
(89)“开明图书教育用品社陈剑凡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305页。
(90)“刘吴氏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42页。
(91)“马立忠呈”,张建宁等编:《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