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战争时期清政府在“台湾封锁”问题上的外交努力_中法战争论文

中法战争时期清政府在“台湾封锁”问题上的外交努力_中法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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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06)01—0040—09

台湾作为中法战争时期(1883—1885)的第二战场,缘起于法国侵略势力为了实现其预先图谋的“踞地为质”策略,意在夺取台湾基隆一地作为与清政府谈判索取战争赔款的“抵押品”。因此从1884年8月始,法国远东舰队就开进台湾海域,并在马江战役中一举击溃驻扎在马尾港的福建海军,顺利夺取了台湾海峡的制海权。但是法军在争夺基隆的陆地作战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对清军的绝对优势,双方一度陷于胶着状态。特别是在第二次基隆战役和淡水战役之后,法方鉴于自身无完全实力占据基隆的实际,及时改变策略,利用法舰占据海峡制海权的优势,祭出“台湾封锁”的招术,幻想以此绞杀台湾岛的抗法力量,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大陆学术界对于中法战争时期的“台湾封锁”问题研究状况,多只在于描述法方利用封锁之名,肆意炮击援台船只,劫掠船货的暴行;另一方面极力凸显祖国大陆为了支持台湾军民抗法,打破法军封锁,利用一切可能,采取多种形式运送兵员、军事物资到台,收到一定的效果。少有人去注意法方“台湾封锁”政策出笼的历史背景,尤其忽视对于战场主体——中、法、西方列强三方在因“台湾封锁”政策引起的纷繁复杂的外交交涉的考察。① 笔者通过爬梳各种史料中有关“台湾封锁”的记载,意在将“台湾封锁”政策及它对战场各主体产生的影响交待清楚,注重清政府对于法军“台湾封锁”政策的当下外交反应,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历史启示。

马江战役之后,法远东舰队在闽江口外马祖澳停泊,战事停顿了一个月之久,用以确定其下一步的进攻目标(巴德诺、孤拔与法国内阁意见不一致)② 和进行修船、补给以及等待增援的陆战部队。至9月下旬,法国内阁决定侵占台北。

法远东舰队统帅孤拔挟福州获胜的余威,以为一举可以夺下基隆、淡水,不想遭到台湾军民的顽强抵抗,部队兵员蒙受不小的损失。从根本上打破了法军侵占台北的图谋,并使占领基隆的法军成为孤军,陷于被动防御的处境中,难以有所发展。法方意识到为了维持对基隆一地的占领,封锁全岛的布置是必不可少的。战事之后,孤拔向内阁总理大臣茹费理请示下阶段的计划中,主张“台湾封锁,似有必要,盖可以防止中国援军的接济,且对于阻止我们失败的消息传播到中国去,亦属有益”。③ 而且侵台法军在从1884年8月5日第一次基隆战役开始,和台湾岛清军对峙、作战的将近两个多月期间,逐步找到台湾岛屿防务体系的命门所在——台湾全岛独立防御能力薄弱,过于依赖于大陆的资源及战略支持。抗法期间,台湾的守军因为短缺军饷、枪械、兵勇,不得不向内地求援。因此封锁台湾以阻绝清方援军、物资的源源输入,对于法方来说是势在必行的。

光绪十年九月二日(1884年10月20日),法国远东舰队总司令、海军中将孤拔在获得法国内阁授权之下,宣布法国远东舰队将在九月初五日(10月23日)封锁台湾岛的北部及西部各港口及停泊地,文本内容如下:

“法国远东舰队总司令、海军中将

依据我们的权力,兹宣告如下:

1884年10月23日将发布命令:台湾岛沿岸包括自鹅銮鼻(或南沙岬)(South Cape,or Cape Nan-sha)至苏澳(Soo-au Bay)之间,由西向北(上述地点之位置为:前者:北纬21°55′,东经21°30′。后者:北纬24°30′,东经119°33′)之全部港口及停泊地将被我们所指挥之法国海军实行封锁,所有友好国家之船只必须在三天之内装载完毕并离开封锁区。

我们对任何企图违反上述封锁之船只皆将按国际公法及有效条约采取行动。

孤拔(Courbet)

1884年10月23日,于法国铁甲舰“巴雅”(Bayard)号上④

法方对台封锁始于1884年10月23日,一直持续到1885年4月15日台湾停战,法军才宣布解除封锁,为期五个多月之久。法国对“台湾封锁”的策略得意洋洋,认为这种封锁:“当我们愿意时,可以恢复谈判。它使我们有权对中国采取一切战争措施而不必宣战;因而也可使英国不致宣告中立,而不让我们船舶进入其补给港及碇泊港,如香港和新加坡。并使我们有权捕获那些悬挂中国旗的船舶。”⑤ 法方的如意算盘其实已在英国政府的意料之中,英内阁面对法方的封锁文告即认为“这些封锁在英、法两国之间制造了越来越多的摩擦,其目的大概是损及英国的利益,以使英国对中国施加压力,迫其让步”。⑥

10月19日,当法驻香港领事官列昂.得查丁(Leon Dejardin)将台湾口岸已置于由孤拔提督指挥下的法国海军的封锁状态中的信息告知英香港殖民当局,20日香港政府公报便把此项消息公开,港岛舆论一片哗然,对法方封锁台湾的行径大为愤然。《孖剌报》(China Mail)发表评论:“上面的公告是我们从法国接到的第一道正式关于中法两国存在战争情况的通告。这是个极重要的公告,因为它要把一切同台湾各口岸的贸易完全陷于停顿,不但战时违禁品,而且一切商品都在封锁之列。任何中立国的船只刻下前往该岛将遭到扣留……假定这个封锁是合法的,因而我们认为任何船主要以身试法将是不智之举。”⑦ 香港总督府也认为法方封锁之举造成的商业停顿“对中国政府不会有什么影响,而却使中立国家遭致很大的困恼与损害。”⑧

这份封锁通告也快速地传达到各国驻台湾领事们,英国驻淡水领事馆在10月22日上午九时获悉消息,胡瑞特领事于午后二时将此消息通告于聚集在淡水港口的外侨,通告如下:“冠军号船长鲍立特授权本馆发布:法国将自明天起封锁全台,允许所有中立国船舶,于三日内完成装卸货作业之缓冲时间。”⑨ 淡水作为当时台湾的一大贸易港口,聚集了不少各国来华的贸易商(笔者注:法国在台并无商业贸易活动),当他们获知法国封锁台湾的消息,“都被这件消息吓傻了”,意识到“现在敌对双方形成拔河战”,原本正常的贸易秩序必将大受破坏。

法军封锁台湾的后果显然不单单侵犯了在台外商的利益,其在闽台战场所造成的影响远在其上,刘铭传领导的北台抗法作战深受封锁之苦,一时间军事物资、兵员出现匮乏现象,而且台湾战场更是由于封锁造成的信息阻隔而陷于孤军奋战的状况,刘铭传在战后回顾台湾封锁时岛内的抗法局面,脑中尽是窘迫的景象,甚至言道“此时危急,臣已誓不复生”。⑩ 作为战场的主体一方——清政府,除了严旨东南数省加紧援助台湾外,在外交层面上更是动作连连,甚至表现出咄咄逼人的态势。清政府的某些官员援引近代国际公法对法方的“台湾封锁”政策展开法理上的辩驳,并将法国践踏国际公法的事实照会给各国政府,以此寻求外交道义上的支持和襄助。

由于苦心经营十余年的福州船政局及其所属军舰,在法军未宣战的情况下被摧毁殆尽,加上南、北洋舰队畏惧法方强大的远东舰队而不敢派遣舰船南下援助台湾,台湾海峡的制海权始终牢牢掌握在法军手上。对于法方主导的“台湾封锁”,清政府并无海上军事实力来突破封锁的困境,但这并不意味清方放弃抗争,默视法方在台湾海峡的肆意妄为。这个时期清政府主要从援引近代国际公法的惯例出发,与法国侵略势力进行法理之争。(11) 鉴于“法人不恤人言,不顾公法,居然出示封禁”(12) 的局面,清政府的某些地方疆吏在法军封锁台湾时期内,积极援引近代国际公法,展开一系列的外交努力。

中法战争时期任台湾道的刘璈“接法军封港之文,愤其违犯公法,晤商务领事,请干涉”(13),但“据该领事答称:权难阻止,必候国命”。十月初六日(11月23日),刘璈上书清廷其中引用近代国际公法,认定法国在五个方面违反了公法封口之例,“查万国公法本有战国封堵敌国海口之例,局外各国原不能禁。惟法人今日情形,其不合公法不应封口者五,不应封而准有碍各国今后通商者亦五,不能不先情咨明各国一为理论。”(14) 他建议总理衙门可以凭借公法向各国驻华机构讨“公理”,揭露法国侵略者任意践踏国际公法的暴行。

刘璈认为,“查公法例载交战,师出有名者谓义战。若违背公法,即谓不义之战,局外各国例得辩问”。法国侵略者在基隆、沪尾作战失利之后,肆意横行台湾海峡,骚扰台南安平、旗后港口,所谓封锁,只不过是到处骚扰口岸而已,“法果理直兵强,专欲夺占台地,则台、澎、沿海四千余里,无处不可登岸,所建城池无处不可进攻。乃法兵到处畏缩,偏于各国通商不过二三十里之口岸肆行骚扰,可知法人固不能得利台湾,特陷害各国通商耳,其不合义战封口之例一”;法军在台湾所巧巳下的种种罪行,“皆为战例所禁”,“此等暴行,实同强盗,尚何配为敌国而公然封口乎?其不合战例封口之例二”;“抑知公法必待围困而后准封口者,原以敌国军械粮草缺乏,必抑济于通商,战国始乘胜封口以困之,使速求和,故局外各国甘受禁商之损而莫违”,法国并无围困台湾的实力,而且台湾岛“一切军需,就地取用不竭,并无须求助外人,是困之无可困,速和转速战也。法人封口果何为者?其不合围困封口之例三”;又公法上说,“战国徒以出示禁绝往来,则非实力封堵,与只派数船在洋面梭巡而无定所者,亦不作封堵论”,法舰队在台湾不过就十余艘,“时去时来,渺无定所,其不合实力封堵之例四”;公法载有“封堵敌国口岸,其势衰弱,而不实力办理,即作为废弛”,刘璈认为,法军在台湾各口并未得势,所谓封口也应按公法视作“废弛”。(15)

刘璈判定法军封锁台湾海峡的状态为“废弛”,根据其奏折中引用公法所进行的种种缜密分析,他显然大量援引了美国人惠顿所著的《万国公法》中诸多规定。(16) 《万国公法》在“封港犯港”一节中记述到:“有城池地方,被战者围困,局外者不得与之贸易,封港亦同一例,但围困地方,封闭港口以禁船只往来,不可仅以出示虚言,必须用大势力以阻遏之”。(17) 对于何种状态下为“弛封”,它做出如下界定:“仅用虚言禁阻,不为封港,不得因有预示,便谓已知。盖封港者,不但须先有封港实事,亦须有实在凭据,以证其人系知而故犯破之者,方可谓为犯封。若仅示以将要封港而不使势实封,公法不以为有封也,但有兵势足以行封,更当在其处出示,告知外人,方为完备”。(18)

以当时法国在中国沿海舰队的实力而论,并无能力严格地遵照近代国际法的规定对台湾进行实力封锁,因为孤拔只将远东舰队中的“八艘至十艘军舰拨给利士比海军提督指挥,以充执行此计划之用”,(19) 鉴于台湾西岸数千余里的海岸线,仅凭借八至十艘军舰要想达到“实力封堵”,难度可想而知。法国人自己也承认,“我们的海军舰艇在漫长的海岸线面前,显得兵力不足,致使封锁无明显效果”。(20) 台湾海域广袤,海岸线亘长,而大陆至台湾的航程较近, 绝非十多艘舰艇就能封锁,清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台湾增援,所谓封锁能困垮台湾守军,不过是孤拔的一厢情愿。根据台南关代理税务司孟国美(P.H.S.Montgomery)向总税务司的报告中描述到,“12月15日后,安平及打狗港外即不见法舰踪影,封锁虽然已成具文……民船起初虽屡为法舰击沉,此时已可通行无阻”,可知法远东舰队并无能力达到“实力封锁”。(21)

在刘璈进行了这次交涉后,法国人于十一月二十二日(1月7日)发布公告,宣称自是日起,从大甲至台湾海岸南端,重新封锁,随之加强了海上盘查。(22) “法舰重来,迄闽省各港民船得讯停驶以前,遇害者不可胜计,海上断樯碎船漂浮不绝者累旬,凡遇法舰者尽遭毒手”,(23) 面对法方二次更加肆意残忍的封锁,刘璈仍是不依不饶的姿态,再次指责法国公然违反公法,称“前次冒昧封口,已违公法,及至弛封,并不速报与国,尤自蹈使诈局外之咎”。(24) 我们仍然可以在惠顿的《万国公法》第四卷第三章第二十八节中找到刘璈论争的法理依据:

“斯果得云:‘封港有二等,有告而封者,亦有不告而封者。若告而封者,倘其弛封时,未曾明告,则不得谓弛封也。战者行封港事,既系明告而封,其弛封时,亦当速告而弛,否则即为使诈于局外之国矣。故凡有告而行封者,倘未明告弛封,我必以其未弛封而断案也。’”(25)

刘璈在十一月二十八日(1月13日)奏折中言道:“职道按公法二十八节, 战者行封港事既系明告而封,其弛封亦当速告而弛;否则,即为使诈局外之国”。(26) 从上可见,刘璈认定法国1月7日起对台湾重新进行封锁的行为违反了近代国际公法,系完完全全的符合公法的文本论述,其辩解不管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当中都是站得住脚的。因为台湾海峡的再度封锁,“其效果却被评价为‘对外国人非常严重,可是对中国人几乎毫无损害’”,(27) 当时在华英国海军将领陶威尔也报告道,“外国的船只被法国扣住,但中国的民船却随意地溜进溜出”。(28) 根据公法中规定“战时封锁”所要达到的让对方“立时纳降”角度来看,台湾抗法力量并没有因为法方再次施行封锁而被削弱,结果恰好相反,正如刘璈指出法方的台海封锁“是困之无可困,速和转速战也”。而且刘指出法方“既称中历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行封禁,何以二十、二十一等日在安、旗口外先有击害民船之事?种种悖理诈为,实属有忝敌国体制”,最后他意味深长地言道:“究竟前次弛封不告、忽告再封,通商各国应否甘受其诈……想各国朝廷自有公议。”

在刘璈援引近代国际公法对法方施行的二次“封锁”进行外交交涉过程中,发生一个有趣的插曲。光绪十五年正月三日(1885年2月17日), 清廷接到当时督办台湾军务福建巡抚刘铭传的急电,告知由于刘璈“忽照会英领事,责其废弛”,结果是“英据文转法,复行封禁,询查更严”。(29) 清廷上层决策者由于对公法毫无知晓,搞不清楚刘璈“此举是何意见”,于是饬令闽浙总督杨昌浚彻查此事。当时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即上奏朝廷为刘璈的言行做了辩护,“查万国公法,虽有战国封堵敌国海口之例,然如系不义之战,诸国例得辨问。公法所载城池地方被战者围困,局外者不得与之贸易,固也;若台湾仅失基隆偏隅,旦夕可以收复,岂得以围困论?乃仅凭法夷一纸空文,遽准堵塞。在我固多不便,而于各国商务尤有窒碍”(30) 要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公使,“据理辩论,立开台湾海口,以保商局”。(31) 刘铭传在此事上向清廷告刘璈的状,不能归属于闽台战场存在的“湘淮畛域之见”,而是刘铭传和清廷上层决策人士不知公法所造成的。(32)

清政府除了援引近代国际公法的惯例,与法国侵略者进行法理论争之外,另一方面敏锐地体察到西方列强在华贸易利益由于法国单方封锁台湾而受到损害,因此也有意地将西方在台利益结合到自身的利益诉求当中,以期引起西方列强对于各自在台利益的瞩目和保护,促使各国改变“作壁上观”的姿态,从而与中方形成反对法方封锁台湾海峡的共同立场。

在法方第一次发布封锁文告后,刘璈于十月初六日(11月23日)即“以封章密请沿海督抚代奏”,在这份奏折中刘将法军封锁台湾由此妨碍各国通商之处,概括为五个方面:一由于法方“偏欲攻犯商岸,作为战场”,那么因战争而损失的各国商民,“自应向法国理赔,不与中国相干”;二由于商岸封禁,台湾商人将“借口于生计已绝”,无法偿还所欠各国洋行的钱款,若外商追究于清政府时,中方“势不能不概从缓办”,而在平常状况下中国商人欠洋行款项“向由地方官提追”。三由于封锁之下,外国的鸦片无法进入台湾,又因台湾“通商以洋药为大宗,每年进口洋药售银四、五百万两”,刘璈认为这个巨大的缺口势必由本岛自种罂粟来弥补,如此之后“洋药势必禁销”。第四个妨碍之处在于,如果其它列强对法方“仅以数船虚声,便听封禁”,一旦这个恶例开了,对于法方那将是“何口不可虚言示封”,无理封锁的伎俩在中国通商口岸会屡屡上演的;第五个妨碍主要是针对其它国家来华船只,“法船突来封港,中国官照例严禁探水、引港、接济”,这会给来华的外国船只带来极大的不便。(33)

刘璈在1月5日上清廷的奏折中,指出在法方施行台湾封锁之后的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台湾全岛“军民安之若素、守御自如,若不知为封港也者”,随之笔锋一转,认为法军封锁之举“固不能掩各国耳目,何忍久累各国商人!公法既应作为弛封,商船即应通行。若非明白宣告,恐各国内地商轮不知,以为尚在封堵,致仍望洋裹足,令各国在台通商者日受其累。是于中国战事尚无损伤,而于各国商局大有违碍”,(34) 刘在此俨然以西方利益“关切者”的形象出现。刘大言封锁对于“中国战事尚无损伤”,似为故作轻松状,但是其言封锁对于“各国商局大有违碍”却是事实。

当时身在淡水英国茶商托德(John Dodd)的亲身体验可为佐证。 在闽台战事期间他为香港孖刺西报(Hongkong Daily Press)撰写的专栏,以其惯有的幽默笔法,描述了法国远东舰队攻打台湾北部及封锁全台时外商、外侨的困境,“法舰在海面虎视眈眈,华人在陆地像只等着捉老鼠的猫,外侨则是深困捕鼠器中的耗子,可说是四面楚歌。”(35) 台湾封锁给在台外商带来的心理煎熬,一望可知。

刘一方面极力淡化法军封锁台湾给岛内抗法局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与此相反的是突出其它列强的利益必然会因封锁而被严重破坏。(36) 刘璈对封锁妨碍各国通商五个方面的条分缕析,意图至为明显,希望各国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鲜明地反对法军封锁台湾,若封锁因各国反对而不得实行,客观上将缓解因封锁导致的台湾抗法严峻局面,中方自然就收“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效。刘在这份奏折后归纳道,既然法军封锁之举“于各国通商又有五碍,要皆于中国无损……今法人逞兵台湾,专扰商岸,倘各国未能执公法以全通商之区,台官亦只能照战例,稍谢保护之责,非不设法保护,而势有碍难,不得不先以直告。”(37) 刘璈积极建言清廷饬令总理衙门将此意见咨明通商和好各国,等待西方各国对于台湾封锁的反应,而言外之意是如果西方各国放任法方粗暴践踏近代国际法,那么其因封锁导致的一切商业、国家利益的损失责任都不在中方,而在于法方违反近代国际法和西方列强自身“作壁上观”的恶果。

刘璈、左宗棠等人建议清政府“饬令总理衙门,咨明通商和好各国, 以申公论”,这种建议得到清政府的采纳,在法国单方面宣布封锁台湾海面后,清政府就通过驻各国公使的外交渠道积极地探询各国的态度,以万国公法为依据证明法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恳求各国出面干涉。

十月初一日(11月18日),清驻英公使曾纪泽前往英外交部与外交大臣格兰维尔(Granville)面谈,探询英方对于法军封锁台湾将持什么立场。格兰维尔的回复是:“法国封禁台湾一事,本国已允许;故于此处当守局外之分。如法国专查台湾各口过往商船、不查及大洋行走之船,则英官仅照一千八百七十年所定律法行事;至英国遵守局外之明文,尽可不必宣示。(38) 英国政府的态度很清楚, 若法能保证其远东舰队在台湾封锁期间不侵害到英国在华商业利益,不再扩大战争规模,英国可以容忍法国不遵守公法规定的封锁之举。其实,英国政府一方面认定“台湾封锁”违反了近代国际公法,却只是保持“有限度”的反对,自有其矛盾所在。曾纪泽在与格的会晤中,就反驳道:“然则贵国既认法国封口之权,又不肯颁发局外之明文耶?”就点明英国政府默许“法国封口之权”与不正式承认中法正式交战,其宣称的“中立”值得怀疑。

清政府在对英国的外交争取落空之后,转而对德国展开一系列的外交“攻势”,总体上是用力甚勤,收获却少。清政府对德方的外交努力集中在清驻德公使许景澄与德外交代理部长波士之间的三次面谈上,在此过程中,中方揪住“法未宣战,公法不应查船”的原则不放,德方却“总以两国已有战事,不允法查德船,于公例有碍,不能允办”来推脱,虽经许的“理辨情劝”,双方在对台封锁一事上最终没有形成一致的立场。(39)

十二月二十四日(2月8日)下午,许景澄奉总署之命抵德外交部向波士探听德方对法兵船在台湾海面查看各国商船有无装载军械的反应。双方一落位,许景澄就直奔主题,询问道:“法国尚未宣战,德国商船往来,法兵船有查看之权否?”波士认为,“此却无一定。假如法国围住中国一城,有他国船驶入接济军械,法军亦可扣留。惟扣留后,仍须两国国家若何商办”,波士这番自抒胸臆的话代表了德国政府在台湾封锁一事的态度是模棱两可的。许景澄对波士提及德国与中国“交情最好”,央求德方日后如果法国要求搜检德国商船的时候,应严词拒绝。波士却以为“各国向有局外之例,若法国真要查船,其势不能不允”,建议清政府在此事不宜过于声张而为法方知晓,隐忍为好。许认定在国际公法中“所谓‘局外之例’于失和之两国,彼此皆无所助、或皆无所碍。现在中国与德国船只往来最多,商货装运各有利便;法国需用货物,不必定由德国装运。若果听其查看,则于法国有益、于中国实有不便;便不能均平了”。(40) 波士即托词现在事情尚未有眉目,容日后再来考虑,就匆匆忙忙结束了双方第一次谈话。

二十六日(2月10日)下午,许景澄又赶到德外交部会晤了波士, “以法国现在并未宣战、先查各国船只,为不合公法”,要求“如果法国知照,应请德国不必允办”。波士的回答道:“公法亦须活看。现在两国明有战事,在中国以为并未宣战,在法国以为与宣战无异。若有德国船只装载军火送赴交战之地,一定不准法国查看,是德国显然偏助中国,其势万做不到”,(41) 后又托词尚要观察英国的举动,“得英信再定”。在波士的一番外交辞令下,许再次悻悻而去。波坚持“公法亦须活看”看法,表明德国政府只是把近代国际公法视为外交工具而已。

不料,到了晚上许却接到德外交部的函件,约定许二十七日(2月11 日)下午前往德外交部商谈。一见面,波士言道:“今日相请,特密告法国昨日有公文来,告明各国船只在中国海,法国皆要查看”。许景澄下意识地问道,法方是否在文牍上宣布与中国开战?波士提及法方的公文中只“叙英国在香港已守局外例,不接济煤水、军火;故各国船只,我法国亦须查看”。依照近代国际法的常识,许立刻以“既不宣战,便是不合公法;贵外部应按公法驳回”。笔者下面摘录的是二十七日下午许、波两人之间的一段对白,可为德国对法方封锁台湾行为的反应和对策的缩影,从中也可以看到清政府援引公法展开最大限度的外交努力。这当中许忠实地援引近代国际法的相关条例,认为法方未经宣战,就在台湾海峡海面搜查第三国的船只是违反了国际法的行为(笔者注:答方为德外交部长波士,问方为清驻德公使许景澄)。

答:“若论公法,实无一定之理。未经宣战,不该查船,固是一看法;然两国明有战事,其开战之处,法国有权可以查船,亦是一看法。”

问:“虽如此说,总以未宣战一层为正理。且昨日托贵外部代请毕相想法,已经说过否?”

答:“毕相(注:德国首相俾斯麦)以有可暗助中国之处,决无不肯。若一定阻止法国查船,实于局外公例有碍,实不能办。”

问:“于德国窒碍之事,原不好勉强;然此案实有未宣战可驳之处,总望贵外部一办!”

答:“我索性告明:法国此次来文。但关照我德国要查看,并非与我商议可否;是一照例档,一面已经办查之事。八月间,德国有‘维勒’轮船向基隆装载器物,法兵船不准驶泊;我亦听之。现在岂能特地驳回!且此事我看无甚紧要。若论台湾地方各国船早已不能接济,其余海口地大、法船少,岂能一一查看;未必从法国告明查船之后,格外阻碍。贵使何必如此着急!”(42)

清政府本想“借他国之说辞以梗法人封禁之议”(43),但事与愿违,英、德国从自身的国家利益取舍出发,并不愿出面抗议法方封锁台湾海峡对国际法的粗暴干涉。我们从中也清晰地洞察到英、德国为了各自在远东的利益安排,可以对法国违反近代国际法的行为置若罔闻,平时他们高调宣扬的公法此时也只是一纸空文了。

纵观1884年10月23日和1885年1月7日法方两次的封锁宣告及法舰队在台湾海面的行为,从近代国际公法的文本出发,法方的“台湾封锁”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台湾封锁期间,清政府对近代国际公法的大量援引,展现地方疆吏和外交使节(刘璈、左宗棠、曾纪泽、许景澄等)懂得以国际公法的惯例,与对手进行法理之争,表明中方愿意将自身置于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来维护国家权益。但是以英、德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从自身的国家利益出发,根本无心听取清政府合乎正义的利益诉求,对法方“封锁台湾”采取各自的对策,他们对法在封锁台湾时践踏公法的行为并无维护公法尊严之意。这一切缘由在于西方列强是以所谓的国际法为为自己的侵略利益服务,国际法只不过是他们外交政策实施的工具而已。清政府和西方列强对待国际法的差异,正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提及:“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44)

虽然如此,中法战争时期清政府在“台湾封锁”问题上的外交努力,其彰显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表明了清政府意识到需要运用近代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来解决中外交涉事件。当然仅仅依靠近代国际公法是不可能取得多大的成效,还需要其它条件,尤其是国家实力的支撑。

注释:

① 黄政:《中法战争中国东南沿海战场》文中粗略介绍了法军对台湾的封锁,认为封锁虽造成清方抗法的一些困难,但由于我军民的斗争,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福建文博》1985年第1期,第30—31页。赵宝爱:《试论中法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只是以法封锁台湾之举证实中、法已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第38页。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在“国际法与晚清外交”一章提及法国对台湾的封锁引起清政府一系列的外交交涉,但是该论著对于台湾封锁问题只是做简略描述,无法让人洞悉因封锁引起的纷繁状况,对于法方第二次封锁台湾更是语焉不详,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其实,最早注意到“台湾封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是江海关税务司斐式楷(R.E.Bredon),其在海关第一届十年度贸易报告(1882—1891)中提及中法战争引起的国际性问题之一就是“未正式宣战就进行封锁和搜查的权力问题”,他并预期此问题将引起当时或将来国际法学家的研究兴趣,《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8页。

② 参考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207页。

③ 《法国黄皮书》第107号,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七),第265页。

④ 《〈英国议会文件〉有关法军封锁台湾的信件选择》,《福建文博》1985年第1期,第213页。

⑤ 卡诺(E.Carnot)著、黎烈文译:《法军侵台始末》,台湾研究丛刊第73种,第37页。

⑥ (英)季南著、许步曾译:《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年)》,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⑦⑧ 福建师范学院历史系福建史研究室编印:《中法战争时期法国侵略军在福建的暴行》(未刊稿),第128页。

⑨ (英)托德(John Dodd)著、陈政三译述:《北台封锁记》,台北:原民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1页。

⑩ “严劾刘璈折”,《刘壮肃公奏议》,卷十,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辑。

(11) 许毓良:《清代台湾的海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许认为这场战争(中法战争)与前几次稍异之处,在于地方疆吏懂得以国际公法的惯例,与对手进行法理之争。这意味着清廷在引进西式武器的同时,在师法西洋的观念上也有改变。

(12) “法人封禁台湾海口有违和约公法说”,《申报》第4166号。

(13) 连横:《台湾通史》,卷14,“外交志”,商务印书馆1983年10月修订第2版,第285页。

(14)(15)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六),第133页、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六),第133—135页。

(16) 《万国公法》原名是《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为美国外交官惠顿(H.Wheaton)所著。1864年,美国人丁韪良在总理衙门的支持下将其译成中文出版。《万国公法》的出版,使国际法知识较系统地输入中国,“公法”、“万国公法”成为19世纪一直被沿用的国际法中文译名。在中法战争闽台战事期间,“公法”、“万国公法”于清方公文、档案中频繁出现。

(17)(18) (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四卷,第三章,第二十八节“封港犯封”,《续修四库全书》一二九九,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58页。

(19)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七),第267页。连横:《台湾通史.外交志》中记载道:“十五日,孤拔布告封港……,分驻兵船巡缉,以苏澳至基隆八艘,淡水至安平三艘,打鼓至恒春二艘”,共有13艘。杨国宇主编:《近代中国海军》中记载到共有12艘军舰参与封锁任务,此书并记载有具体舰只负责各个海域,较为可信,海潮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

(20) 姜鸣:《龙旗飘扬的舰队——中国近代海军兴衰史》,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3页。

(21)(23) 《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6页。

(22) “闽浙总督杨昌浚查覆台湾道刘璈责法人弛封台口事”,伯琴主编:《法军侵台档》(五),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七十四辑,第385页。(24)(30)(31)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六),第180页。

(25) (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四卷,第三章,第二十八节“封港犯封”,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一二九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59页。

(26) 伯琴主编:《法军侵台档》(五),第384页。

(27)(28) (英)季南著、许步曾译:《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年)》,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3页。

(29) (清)《德宗实录》,第201卷,第3页。

(32) 中法战后,即光绪十一年五月六日(1885年6月18日)刘铭传上《严劾刘璈折》中所谓第二大罪还坚持认为刘璈在法方发布第一次封锁后展开的一系列照会、法理辩论是“激强敌以绝台援”,刘铭传指出“初九、十月间,法虽封口,并未严查,我军犹得用民船偷渡。该道见台北饷械尚能转运,独于十一月照会英领,谓法人封口废弛。法遂于十五日重行禁口,掠船杀人,断绝台运”,由于刘铭传对于近代国际公法涉及到封锁的相关规定毫无所知,将法方二次封锁的责任归咎于刘璈,五月六日对刘璈的奏劾显然有借题发挥之嫌。

(33) “台道刘璈奏法违公法封禁台口阻碍通商请咨各国理论”, 《清季外交史料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198种,第124—125页。

(34)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报查覆台湾道刘璈责法人弛封台口事”,伯琴编:《法军侵台档》(五),第383页。

(35) (英)托德(John Dodd)著、陈政三译述:《北台封锁记》,台北:原民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3页。

(36) 刘并不是不察法军封锁给台湾抗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其在奏折中极尽“淡化”之能事,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计谋,向其它列强点明封锁必然给他们带来利益的损失,使得各国出面干涉法军封锁之举。而同时期其它清政府官员,如刘铭传、穆图善等频频上奏朝廷,言明封锁给台湾抗法实力带来的削弱,可见《刘壮肃公奏议.覆陈封口后兵危饷缺劝绅捐助各情片》、《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咨报法水师封禁台海口商船洋艘不得东渡情形》(《法军侵台档》(四),第276—278页)等折。由于刘璈与刘铭传并没有在此事进行沟通,刘铭传显然误解了刘璈对封锁给中方造成危害的轻描淡写,而认为刘璈有此言系没有体察到北台深受封锁之苦的缘故。

(37) “台道刘璈奏法违公法封禁台口阻碍通商请咨各国理论”,《清季外交史料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198种,第125页。

(38) “出使大臣曾纪泽咨呈英国出面调停中法事照会译稿及问答节略”, 《法军侵台档》(四),第300页。

(39)(40)(41)(42) “出使大臣许景澄函陈商请德国拒绝法国查船事”,伯琴编:《法军侵台档》(五),第386页、387—388页、第388—389页、第389—390页。

(43) “法人封禁台湾海口有违和约公法说”,《申报》,第4166号。

(44) 郑观应著、陈志良选注:《盛世危言》,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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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时期清政府在“台湾封锁”问题上的外交努力_中法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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