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侗族习惯法;教育教学;意义
一、引言
一直以来,人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都将其视为落后、愚昧、腐朽的代名词,更有甚者,还不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只把它们当作落后的习惯和愚昧的风俗。但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却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多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岁月长河中,它在半自治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发挥着社会调节功能,扮演着社会稳定器的角色,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生活仍有重要影响,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教学也有重要影响,更是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之一。
二、侗族习惯法概述
作为一个法学或法律概念,“习惯法”是西方法学界研究的产物,至今,依然存在着经过国家立法认可的习惯法和在实际生活中有国家以外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一定群体中得到广泛遵守的习惯法(未经国家认可)。三江侗族习惯法恰恰是适应高山阻隔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对维护村寨的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江侗族习惯法,是在长期自治状态或半自治状态下的侗族地区,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原始宗教色彩的,为侗族群众所普遍遵守的,有侗族群众公认的外部公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侗族习惯法传统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款约”,正所谓“国家有国法,侗家有款约”。通过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与我国主流社会的不断融合,三江侗族习惯法在内容上不断变化,在形式上也有了很大改变,这种形式如今表现为村规民约。
三、三江侗族习惯法的特点
(一)立法的神圣性与群众性。侗族习惯法在立法时就表现出其神圣性:一寨或数寨在一起立岩定约,共同遵守。立岩,在三江侗族群众口语中又称栽岩,以这种仪式所立的石头在侗族群众心目中就是一块无字的盟誓碑,具有“不言而自信,不怒而自威”的力量。立岩前,共同立岩的村寨所选代表要一起举行庄严神圣的立岩大会,立岩时的参会代表,基本上是每个家庭出一人,会后还要杀牛祭共同的神且盟誓,以岩为证对订立的规约要不折不扣地共同遵守,否则就要遭受约定的惩罚,违反规约的行为不被发现也会受到所立岩石神力的惩罚,要受报应。
(二)行为与内心的双重调整性。由立法神圣性与群众性所决定,侗族习惯法在实际运行中不但调整人的行为,还调整人的内心。它对人们内心的调整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出于对盟誓神岩神力的共同信仰与敬畏,人们一般不敢做出违反规约的行为,否则不但要受到规约的处罚,还可能会遭受神力的报应。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确信这种神力报应的存在,所以一旦触犯规约就要承受报应给自己带来的不确定危险的心理恐惧,以至于人们不敢触碰规约的红线。
第二,规约中包含侗族群众所共同遵从的道德规范,一旦触犯就会受到众人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再不服从处罚就会被大家孤立,这样就等于“自绝于村寨”,在村寨中很难再立足、生活下去。
(三)习惯法的普及性。侗族习惯法的载体决定了它在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内传播的广泛性与有效性。侗族习惯法的传统载体主要是口口相传的款约、理词。款,是侗族历史上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一般是数寨组成一小款,数小款组成一大款。款词是在成立款组织时款众所订立的盟约,它在习惯法中属于高位阶法,在其下是各寨或数寨所订立的规约。
四、侗族习惯法对教育教学的意义
研究侗族习惯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促进侗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教育教学都有重要意义。
(一)纠纷解决方式可借鉴侗族习惯法。侗族群众在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不会起诉到法院,而是由寨中寨老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调解。一般纠纷经过调解都能够得到解决,使纠纷在内部消化掉,并且已调解过的纠纷不会“留尾巴”。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基层村(居)民自治组织完全可以借鉴。
(二)有利于侗族文化及教育的发展。侗族习惯法是侗族文化的载体之一,是侗族文化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侗族文明进程中侗族群众智慧的结晶。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也必然包含在侗族文化研究中,这些研究有助于深度发掘侗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教学。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变迁,在传统侗族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接触、融合中,一些侗族传统文化因素、文化符号慢慢消失,而且消失速度呈加快之势。因此,我们的研究对侗族文化的留存至关重要,只有保留住历史文化遗产,才谈得上文化的更好发展。
总之,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是发展侗族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教学、繁荣少数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结语
传承并吸收我国优秀的本土法治资源,有助于加快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制定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其涵盖范围之外,应当充分利用好我国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法。对这些民间法中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精华部分要充分发掘。有国家制定法可容纳性的就通过立法使其成为国家制定法的一部分;与国家法相抵触的就要给予积极引导,使其不至于成为法治主旋律中的不和谐音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才能发展侗族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教学,促进我国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泽君.初中历史课堂教学方法的优化[J]. 知音励志·教育版,2016,(2):8-10.
基金项目:柳州市德育工作研究专项课题(2018年度C类课题);课题名称:三江侗族习惯法在初中德育工作中的应用,课题编号:2018sc-041。
论文作者:覃荣亮 廖江河 陆元辉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1
标签:侗族论文; 习惯法论文; 规约论文; 少数民族论文; 文化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