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及思考_法律论文

法制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及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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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不少问题,已成为全党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拟通过论述法制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就加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些探讨。

一、法制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

什么是法制?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组织、全体公民严格依照法律和制度进行活动的原则的统一。它包括法律制定、实施、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全部内容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方面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其执政党代表人民意志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党风廉政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党性原则、一心为公行为的具体体现。它是一个政党及党员、干部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什么样的政党就有什么样的作风和官员办事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它的党风及所领导下的机关人员办事作风自然是无产阶级阶级性、阶级本质、阶级利益的最高和最集中的表现。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由此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上是包含在法制这个大范畴之中的。可以说加强法制,也就加强了对党内不良风气、腐败行为的打击,它是制约党内腐败风气和行为的具有最高权威的强有力手段,是保证党及其干部队伍日益健康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和目标服务的强有力工具。

辩证法认为,任何相联系的事物都是在不断运动、发展的,而运动本身就是矛盾,事物发展的方向是由矛盾占主导作用的一方起决定作用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党风状况相对法制来说,在事物运动的矛盾中起主导作用。即党风廉政好,法制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党组织及国家各行政机关中,占绝对优势的党员干部的模范遵法、守法、执法行为,不但会对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党内不良风气、腐败行为的自觉抵制和打击。相反,党风廉政不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性和廉洁奉公的高大形象不但会受损,同时必然造成执政党制定的法律被践踏,从而使具有最高国家权威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导致社会风气日趋败坏,社会秩序混乱,执政党地位面临威胁。

法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在性质、作用、目的上的特有性和一致性,说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它们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同时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二、加强完善法制建设,促进党风根本好转的思考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壮大都必然有“扬弃”的过程,即“有所发扬”、“有所保留,又有所克服”的否定之否定的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也是事物在运动中不断自身完善的必经之路。

面对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而党风状况又不甚理想的严峻局面,作为执政党只有不断调整、完善自身,包括加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才能在实践中更加成熟、高瞻远瞩、坚不可摧。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谈谈自己的思路:

(一)首先应增强和提高全党的法制意识。要彻底摒弃权大于法、官本位的思想观念,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确信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坚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自觉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因此,今后狠抓学法普法,不断增强和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应该和必须是各级党组织长期抓住不放的重要任务。同时,考核干部应注重考核干部的法律意识;被培养、提拔的党政干部应首先放到同级或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挂职锻炼;要建立权力机关与党政机关干部交流制度。这些应被作为不光是促使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党员干部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措施。

(二)加快立法步伐。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指出:“反对官僚主义,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也要解决制度问题。”目前,除了加快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外,主要是加快、加强党内立法,要将其作为建立健全我国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党员权利保障法、举报制度条例、非法致富审查制度、申报财产收入制度、家属不得在一个单位工作制度、调动工作审计制度、用车、住房、吃喝标准制度等法规。同时积极吸取国外关于加强反腐廉政建设的好经验,并针对我国党内及干部情况的实际,不断完善配套立法。

(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对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成立超一般权力之上的直接向中央负责的专门查处机构,负责查处主要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或举报;严明党内各项纪律,保证党内民主政治空气的畅通,保证在政治、思想、组织、作风上良好风气的树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符合要求的要根据情况及时调离或培训;注重壮大律师队伍;对不辱使命、不怕牺牲、忠于职守的司法人员,应像奖励科技人员、运动员那样给予褒扬。

(四)强化监督,改变国家及地方权力机关是荣誉机构的现状。早在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充分注意到了“必须加强党和国家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80年,他还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强调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凡是搞特权、搞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因此,除了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外,还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权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人民管理治理国家的作用,将党内与党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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