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与妥协--北爱尔兰民族冲突解决机制分析_合作博弈论文

谈判与妥协--北爱尔兰民族冲突解决机制分析_合作博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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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着许多正在发生而又未解决的民族冲突,这些冲突不仅使得冲突中的民众陷于伤亡和家破人亡的悲惨命运,而且这些激烈的暴力冲突也危及到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如何来推动这些民族冲突走向化解,北爱尔兰和平逐步得到实现为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视角。北爱尔兰冲突各方通过谈判与妥协使和平得以实现,展示了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冲突走向化解的某种途径。

一、合作博弈——北爱尔兰民族冲突的化解进程

人们常常使用博弈论来分析冲突与谈判的行为。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用来分析各个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的均衡。博弈论可以划分为合作博弈 (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通过合作与妥协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公平;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合作博弈是一种非零和的博弈。实现合作博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参与各方的一系列政策不断协调,逐步牺牲眼前利益、成就长远利益的过程。合作博弈实质上就是动态重复博弈。“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进行,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合作博弈是因为在冲突中各方的利益都是相互依存的。相互依存常使博弈中的局中人之间产生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局中人可以有某些共同的兴趣和利益而实现合作。由于局中人的相互依存性,博弈中的一个理性的决策必定建立在预测其它局中人的位置并为他着想从而预测其它局中人将选择的行动,在这个基础上该局中人决定自己最理想的行动,这就是合作博弈的本质和精髓。①为了达到合作博弈的最佳结果,要求参加冲突和解的各方都要做出妥协,才能牺牲自己的一些短期的利益而获得长期的和平与利益。

参与北爱尔兰和平谈判各方的行为可以用博弈理论来进行解释。特鲁伯尔(Peter F.Trumbore)用两层博弈(two level game)来分析北爱和平谈判过程中国内与国际政治诸因素间的关联性。对外谈判必须同时受制于本国民众的意见等因素的制约,其中有三个中心因素;一是民众与这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相关性以及国内选民的因素,二是正在谈判问题的相关度;三是民众对协议的同意权。②在和平谈判中政治家必须同时在两个层面进行博弈,一层是国内政治、另一层是国际政治。一个成功的谈判必须同时能获得国内及国际的支持。即在国际谈判时,各方会面临到来自国内外环境的压力。普特南认为,许多国际谈判都可被视为双层博弈的结果。在国家层次上,国内的许多利益团体通过向政府施压以获得符合他们利益的政策;政治人物也会迎合这些利益团体以寻求权力。另外,在国际层次上,国家会寻求自我能力的极大化,以减少对外交涉的不利结果并满足来自国内的要求。

我们可以将参加北爱尔兰和平谈判者分为两类:英国政府、新教徒及其政党;爱尔兰政府、天主教徒及其政党。其中英国政府、新教徒及其政党要求新芬党先放下武器始能进行和谈妥协,并且新教徒及其政党都坚持和英国的宪政联合。而爱尔兰政府、天主教徒及其政党则主张要实现南、北爱尔兰的统一,爱尔兰共和军和新芬党的理想模式是英国先撤军,而后才能和谈妥协,并且也不愿在和谈前就放下武器。冲突双方的主张明显的不同。如果双方都采取强硬措施,则结果必然是冲突的持续不断。参与北爱尔兰和平进程的各方必须做出一定的妥协,才能推进北爱尔兰朝着和平的方向发展。

在英国政府对北爱尔兰实行直接统治后不久,就开始试图推动北爱尔兰的和平进程。为此,英国政府做出一个妥协姿态,英国政府承认爱尔兰政府对北爱尔兰事务具有利益相关性,但必须承认英国对北爱尔兰的主权。1973年12月,英国与北爱尔兰支持联合政府的政党以及爱尔兰政府在伯克希尔(Berkshire)的太阳谷谈判,参与谈判的各方就北爱尔兰的宪政地位发生了分歧和冲突。联合主义者希望民族主义者能够承认北爱尔兰与英国的宪政联合,并加强与爱尔兰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然而,爱尔兰的民族主义者希望建立一个兼具行政的全爱尔兰机构,最终实现南、北爱尔兰的统一。双方互不让步,这次会议及其组成联合政府的计划无果而终。这次谈判虽然失败了,但参加的各方都开始了解对方的主张,为以后的谈判打下了一个基础。

1985年11月15日,英、爱政府在妥协的基础上签订了《英爱协议》。根据协议,爱尔兰正式承认北爱尔兰人(实质上是新教徒)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也就是未经北爱多数公民的同意,其在英国宪法中的地位不能变更,这一点是爱尔兰对英国做出的妥协:爱尔兰也取得北爱尔兰事务的合法咨询地位。同时,成立政府间会议,由两国政府代表定期集会,讨论两国跨国性的治安、文化与社会等事务合作事宜,并由爱尔兰代表北方同胞,讨论其包括政治、法律、认同与文化传统、差别待遇以及跨国合作等议题上的利益。这是在英国享有北爱尔兰主权的情况下,有助于推动南、北爱尔兰的合作。但是这一协定并未与北爱尔兰冲突双方充分协商,冲突双方都感到不满意。联合主义者认为英国在与爱尔兰谈判中作太多让步,而使英爱协议设立“政府间会议”以及允许爱尔兰当局涉足北爱地方事务,新教徒认为“这是英国政府的出卖行为”,担心会成为爱尔兰岛的最终统一的前奏。虽然英国首相认为联合主义者应该了解她所做的是对联合主义者有利的,但她最终还是不得不承认因为无法取得联合主义者配合,并且爱尔兰政府又未真正在安全议题上和英国政府有太多具意义的合作,宣布接受英爱协议的失败与决策错误。这告诉人们,北爱尔兰和平进程必须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才能实现,仅仅依靠政府的推动还是难以实现的。

布莱尔执政之后,在北爱尔兰和平进程问题上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和措施,英国政府在北爱尔兰的宪政和共和军缴械问题做出了必要的妥协。英爱两国政府对北爱尔兰的宪政体制问题提出了一个双方互为让步的方案;都柏林放弃对北爱尔兰的领土要求,伦敦则以立法的方式承认南北爱尔兰统一的可能,前提是须得到北爱尔兰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布莱尔改变前保守党政府坚持的共和军先缴械再谈判的立场,允许其在参与多党会谈时,平行进行解除武装,促使爱尔兰共和军在1997年7月宣布“永久停火”,9月新芬党加入和谈,从而为最终达成协议铺平了道路。经过谈判各方的努力,特别是在美国总统克林顿及其特使参议员米切尔的大力斡旋之下,参与谈判的英爱政府以及北爱尔兰主要政党在1998年4月10日签署了和平协议——《贝尔法斯特协议》。

二、权力共享——《贝尔法斯特协议》的精神实质

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由多个民族组成并难以分离,那就应该由各个民族共同来管理这个国家或地区,以实现民族权力共享。民族权力共享可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的权力共享;二是对民族地区的权力共享。权力共享机制的最大好处,是各民族利益均可获得保障或自治,而不用担心被多数民族或中央政府的决策体制所牺牲,少数民族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

《贝尔法斯特协议》可以看作是北爱尔兰冲突双方妥协的产物,体现了一种权力共享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联合政府由各个民族共同组成。议会的最大党担任首席部长,而副首席部长必须由第二大民族的最大一个党出任,两人共同主导行政委员会。部长则根据各党在议会的实力来分配,因此,这样一个联合政府是跨党派、跨民族的政府。1999年11月29日,北爱尔兰各派领导人经过一年多谈判后,成立了北爱历史上第一个权力共享的联合政府。第一届政府十位阁员是北爱统一党与社会民主工党各三席,较为强硬的民主统一党和新芬党各任命了两名部长。这样权力结构比较公平地体现了北爱尔兰各个政党的实力,更加能够体现各个民族及其各个派别在北爱尔兰政治中的作用。

2、北爱尔兰议会的组成实行了各个民族政党的比例原则。北爱尔兰议会由108个席位组成,它拥有对北爱尔兰事务的立法与行政权。为防止自治议会再遭新教徒多数垄断权力,制度上设计了制衡机制,特别是设计了双重投票机制。第一种机制称为“同步共识” (parallel consent),要求该法案的通过必须获得联合主义者与民族主义者的多数支持,也就是说不仅需要获得出席议会投票者的过半数,而且必须同时获得两个民族所属议会席位数过半数的同意。第二种机制称为“加权多数”(weighted majority),法案的通过要求超过六成的自治议会议员支持,而联合主义者与民族主义者都要有达到四成以上议员的支持。

3、根据英爱共管的原则对北爱尔兰的宪政选择作了妥协性规定。首先,北爱与英国建立一种“联邦式的地方分权”(federal devolution)与“分权式联邦”(devolutional federation)的双层政府与地方的关系,让北爱政府有一定的行政、以及立法权,而英国国会保留司法、警察权,英国首相继续任命北爱事务大臣,北爱政府的权力大于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分权议会。其次,北爱与爱尔兰通过建立“北南部长理事会”来发展关系,双方就关系到爱尔兰全岛的事务定期磋商。南北理事会由南、北爱尔兰政府代表组成,管辖12个领域事务,会议任何决议同时需要两爱议会的决议通过。再次,爱尔兰与英国成立“东西理事会”来处理英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关系,该理事会的组成成员,包括英爱政府、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自治政府代表。

协议对于双方来说,都可能使得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暂时没有得到满足,但也得到了一定的回报。对于支持和平协议的联合主义者来说,他们认为协议捍卫了与英国的宪政联合关系,恢复北爱尔兰原有的民主体制,有助于加强英国在北爱尔兰事务中的重要性。但是,协议达成的权力共享的政治与社会架构有可能危及北爱新教徒的既得利益。因为在北爱尔兰,新教徒过去多年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一种较天主教徒居民更为优越的地位。协议意味着他们将被迫放弃一些传统的特权,而与天主教徒共享政治权力。对协议表示支持的民族主义者认为协议有助于他们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利益,同时,南北理事会的设立,是朝爱尔兰统一往前迈进的一步。他们将南北理事会视为一个未来爱尔兰政府的雏型,因为这个机构即将透过一体化的模式,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来实现爱尔兰统一大业。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累的冲突能量不可能随着和平协议的签订在短时期内得到释放,特别是双方认同的分歧也不可能轻易地被弥合。但是北爱尔兰按照权力共治的政治架构使得双方得以实现政治上的妥协,这不失为谋求实现北爱尔兰和平的对策。在这种协和式民主的机制之下,北爱尔兰人民开始学会共享权力、共同建设家园,也慢慢学会了相互了解,渐渐的互信也增加了。

三、谈判与妥协——化解民族冲突的有效机制

从北爱尔兰民族冲突的化解可以看出,民族冲突的化解需要冲突各方学会相互合作和妥协。因此,我们认为,谈判与妥协是化解民族冲突的一个有效机制。

民族冲突是否成为社会破坏性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冲突是否能够得到化解。一般来说,在一个冲突的社会中,形成社会共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强大的公共权威通过压制性的方法制定制度与规则,并强制性地将它们加给社会,在这里,国家庞大的官僚系统和法院、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器都是强制服从的工具与保证;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相互冲突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来弥合冲突,寻求合作与共识,这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形成共识的基本方法。③据此而言,民族冲突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它的化解也就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通过暴力的或者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方式,以一方战胜另一方,或强势的民族一方把其它民族驱逐出自己的控制地,也有可能是双方两败俱伤;二是通过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即冲突各方通过谈判、协商,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制定出各方虽不能对自己要求得到完全满足但都至少都能接受的协议,最终实现和解,走向和平。

暴力方式是冲突各方主要依靠暴力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基本手段,企图以暴力消灭或者通过高压手段强制对方服从。通过暴力解决冲突,最终导致的是冲突各方敌意的积累和程度的加深。这种敌意一旦积累到了过多、过重的程度,它往往会以极端的剧烈的形式爆发出来,对社会稳定、社会正常的运转产生巨大的冲击。一般来说,暴力也是一种代价高昂而持续效率极低的冲突解决方式。美国学者莱维特认为暴力是一种“与穴居时代没有多大变化”的冲突解决方式。

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即冲突各方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之上,通过谈判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寻求冲突能够得到化解。在纷繁复杂的民族冲突中,冲突各方的利益和观念是各不相同,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如果要使得各方的利益和要求都得到完全满意的实现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冲突各方必须凭着相互尊重和理解的态度,通过谈判和协商,各方都做出一些让步,而又不会使得任何一方或任何人做出不可忍受的牺牲或被强加令人难以接受的不公正的条件,即通过妥协的方式。这需要参与谈判和协商的各方,特别是政治家发挥他们政治精英的作用,通过他们的政治勇气和智慧,说服本民族的民众。正如科恩所说,“政治上成熟的人会寻求持中的解决方法,使冲突各方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意”。④

在民族冲突各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零和状态。民族冲突各方不仅各自的民族认同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族宗教、文化和民族意识,也有着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在多方面形成一种直接对立的关系。如果只是一味地考虑到自己一方的利益和民族意识,而不肯与对方妥协,民族冲突各方的激烈,最终很可能就是一种零和的博弈。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零和的结局,冲突各方就必须通过谈判和协商,相互妥协。政治妥协是对零和政治的否定。就其理想状态而言,人类政治不应该是一种一方所得必以另一方所失为前提的零和博弈,而应是一种通过其它各方都有所获的正和博弈。而政治妥协通过各方的谈判协商、互谅互让正有助于实现这种“双赢”、“多赢”局面。⑤

政治妥协其实是冲突双方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而共同做出的以互相让步的方式求得冲突平息的一种约定。妥协是以一种渐进的逐步的方式接近目标,它追求的并非是自己目标的最大化。妥协是在谈判和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各自做出让步从而达到冲突的化解,它强调的是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而非强制性的手段来化解冲突。妥协也显示了对竞争对手利益和观念的尊重,它并非认为自己的价值主张是无条件优先或绝对排它的。在不断的谈判、协商并最终达成妥协的过程中,冲突各方逐渐演化出一种对对方基本利益的尊重精神。这种互相尊重的精神反过来又使冲突各方更容易达成妥协、消解冲突,并减轻冲突的烈度、强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之上,通过协商、谈判来化解民族冲突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如果依靠暴力手段来解决冲突,反而会使冲突双方彼此之间越孤立,也就越有可能坚信自己的立场绝对正确,考虑、认可对方合理主张的可能也就越小,双方的仇恨和分歧也越来越大;而一旦双方实现了充分的沟通,彼此立场就越可能软化,双方也就越有可能实现和解。在民族冲突走向化解的妥协中,双方为达成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乃至无数次的协商、谈判,这既加强了双方的沟通从而增加了合作的机会,也降低了对抗及以暴力为手段解决冲突的可能。而当以谈判、协商解决冲突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实现民族和解与和谐发展也就更易实现了。

注释:

①施锡铃:《博弈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②Peter F.Trumbore,Public Opinion as a Domestic Constraint in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Two-Level Games in the Anglo-Irish Peace Proces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98)42,pp.545-565.

③Charles E Lindblom.The Intelligence of Democracy.New York:Free Press,1959.

④[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4页。

⑤龙太江:《论政治妥协——以价值为中心的分析》,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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