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跨国公司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转移价格是伴随公司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工业革命后,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务拓展到多个领域、地域,企业内部贸易广泛开展。一战结束后,受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跨国公司大多采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经营模式。二战以后,跨国公司规模得到空前发展,为在全球范围内更高效率地配置资源,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推行横向和纵向一体化战略,内部贸易随之大量增加,但此时的转移价格主要作为内部考核的手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化大生产使跨国公司在很多情况下无法独立完成产品生产,开始寻求跨国公司间的联合,转移价格成为跨国公司克服国际市场不完全的重要手段。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广度和深度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转移价格作为内部化控制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转移价格的理论界定
对转移价格的系统性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中期,代表人物是HLrshleifer,他将转移价格界定为物资在同一跨国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转移时采用的价格。当前,国内学术界较为公认的定义是:转移价格又称转移定价、调拨价格、内部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与其有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出口和采购商品、技术和劳务时所采用的价格(孙国辉,1994;邵健,1998;杜丽娟,2003等)。
转移价格是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度量,依据内部贸易的不同形式,转移价格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两大类,其中有形贸易主要指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生产设备、中间产品以及制成品在公司内的交易,是内部贸易的主体;无形贸易主要指劳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相应地,转移价格可以分为有形贸易转移价格和无形贸易转移价格两大类,但是,在系统的理论性研究中,学术界很少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另外,跨国公司在资金拆借和租赁活动中也开始使用转移价格,随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扩展,这些类型的转移价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特别地,由于劳务和无形资产价值界定模糊,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无形贸易作为使用转移价格的重点。
二、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动因
跨国公司制定并使用转移价格是为其全球竞争战略服务的,实现全球经济效益的最优化是使用转移价格的根本出发点。作为制定和使用转移价格的一般性动因主要包括税务动因和非税务动因。
1.税务动因
跨国公司制定中间产品转移价格的出发点是公司整体利润的最大化,利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税收方面的不同规定,可以为跨国公司带来间接收益。
(1)减少公司所得税。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差别悬殊,即使按比例征收也相距甚远。例如,美国规定了从15%到$6416667+35%的八等累进公司所得税率。因此,跨国公司能够利用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将企业利润从所得税率较高的国家转移到较低的国家,减少企业所得税。
(2)减少关税。由于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通常发生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经济区域间,所以,频繁的内部贸易使跨国公司需要负担高额的关税。跨国公司通常将中间产品的出售分公司设立在税率较低的国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随WTO(GATT)规则的推行,各国、各经济区域间的关税正逐渐降低,对跨国公司全球经营的影响也越来越小。
(3)减少预提税。由于跨国公司在母国以外的投资往往采用资本运营的方式,并且运营过程中大量使用无形资产交易,属于预提税征收范围。由于预提税的计税对象是企业的毛利,所以税负较重。跨国公司通常利用转移价格降低企业账面利润,从而减轻企业税赋。
(4)充分利用东道国税收减免规定。利用转移价格调整公司内部账面收入可以让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东道国出口退税,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获得利益。
2.非税务动因
(1)调节利润。跨国公司会根据子公司海外经营的需要,对其账面利润进行调整。主要有两种情况:首先,公司在东道国谋求建立良好的形象从而获得融资和信用方面的好处时,会通过转移价格增加海外分公司的利润水平,建立良好的财务形象;其次,与上种情况相反,当海外分公司业绩突出以致引起行业和地区性关注并导致重新谈判时,或者由于经营业绩突出而导致在合资公司中的投资比例超过期望并且分红过多时,跨国公司会通过转移价格压低海外分公司利润水平,甚至认为制造账面亏损。
(2)降低风险。为回避东道国宏观环境波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跨国公司倾向将资金转移到政治,经济更为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转移价格是有效的方式之一。具体来说:一是能够回避外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由于转移价格与汇率波动相对独立,所以跨国公司能够利用转移价格回避外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通常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完全由公司独立确定,所以可以根据外汇的实际波动选择预付或者后付;二是避免政治风险。对东道国宏观环境不稳定的子公司,可以通过转移价格将其利润提前回笼;三是应对价格管制和市场管制风险。为维护市场稳定、消费者权益以及保护民族企业,东道国会制定严格的管制政策。转移价格可以让跨国公司富有弹性地调节成本,应对东道国的规制性外资政策。
(3)减轻配额限制。国际市场中,进出口配额是常用的非关税规制方式,包括针对贸易数量的配额和针对交易金额的配额。对针对交易金额的配额,跨国公司可以通过降低转移价格来降低贸易总值,在额定交易数量的情况下减少配额;如果配额针对交易数量,转移价格不能对配额直接发生作用,但可以调节进出口成本。
(4)增强公司竞争优势。母公司与子公司通过中间产品的交易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在东道国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投资领域利润大但市场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移价格调节利润率,减少进入者。
总的来说,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差别较大,税务动机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使用转移价格的主要动机。但是,由于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家地区间税率差别不再明显,并且由于各个国家对于转移价格的监管日趋严格,利用转移价格获得赋税好处的隐性成本加大,所以,非税务动机成为其广泛使用的主要原因。
三、转移价格定价方法
跨国公司为更好地管理全球范围的经营活动,将一个国家或者经济区域经营的业务单位联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独立的利润中心,通常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出现。相应地,中间产品的定价机制可以分为三大类:集权定价、多元中心定价以及联合定价。三种机制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其中集权定价指中间产品价格由跨国公司对内部交易进行统一的集中管理,最高决策层以全球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统一的内部转移价格;多元中心定价指跨国公司实行分权管理,赋予子公司以高度自主权,内部交易以及转移价格由子公司根据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独立确定;联合定价是跨国公司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机制下确定的转移价格。对跨国公司而言,管理和经营决策上的集权与分权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方面,不同方式产生的利弊也是互为反正的。相比之下,联合定价机制是相对灵活又易于协调的方式,能够发挥母公司的集中控制作用、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能够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地位。实践中,跨国公司通常不采用极端的定价机制,而是有所侧重:规模较小的跨国公司倾向于采用多元中心定价,中等规模的跨国公司倾向于采用集权定价,而大型跨国公司往往采用联合定价机制,并且定价策略是与市场竞争相适应、不断调整的动态机制。
在确定中间产品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具体的转移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类:基于利润的转移定价和基于市场竞争的转移定价。
1.基于利润的转移定价
基于利润的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根据竞争需要,以自身成本或者利润为基础确定的转移定价。通常,用此类方法制定的转移价格由跨国公司母公司统一制定,更有利于跨国公司对其全球范围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和控制。另外,外部市场或者其他公司的内部交易价格对跨国公司而言,仅作为其内部成本和利润的辅助性参考,所以跨国公司在具体定价上更为明确。但是,企业过高或者过低制定转移价格,不利于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同时可能会引发东道国政府的规制甚至惩罚。具体来说,基于利润的转移定价有以下确定方法:
(1)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PS)。在PS方法中,根据集权定价机制以及最终产品利润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跨国公司通过最终产品市场获得利润,转移价格是实现利润过程中的过渡工具,所以转移价格可以根据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状况任意调整。确定的过程是,跨国公司首先确定最终产品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最大利润,然后按照各中间产品组成最终产品的比例确定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最后在分配的利润基础上确定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跨国公司在资源整合和运营控制方面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中的整体优势。同时,该方法也是理论上转移价格的最优确定方法。根据所分配利润的不同,PS方法又可以分为贡献分析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2)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TNMM方法指跨国公司通过确定中间产品交易的净利润水平,然后得到转移价格的方法。基本的原则是在联合定价机制的约束下,确定各个分公司的期望利润水平,然后加上中间产品的成本得到转移价格。为保证最终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跨国公司依据外部市场可比交易净利润率对企业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目的在于发挥跨国公司管理控制优势,并保障海外子公司运营活力。进一步,根据衡量企业净利润尺度的区别,TNMM方法又可以分为:销售净利润法(Sale Net Margin Method,SNMM)、成本净利润法(Cost Net Margin Method,CNMM)、贝里比率法(Berry Ratio Method,BRM)、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法(Ratio of Operational Asset Margin Method,ROAMM)等。
2.基于市场竞争的转移定价
这类方法是将公司内部交易与市场上相同或类似交易进行对比,以外部市场或其他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企业的具体目标稍加调整确定的价格。跨国公司在使用该方法的时候,不对转移价格做硬性规定,子公司可以独立参与东道国市场竞争,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同时,由于使用该方法确定转移价格时,跨国公司采用的调整比例往往只是在所参考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外部市场不完全的成本,这符合东道国有关外资以及公平竞争的一般性规定,能够避免政策性干预产生的成本。但由于现实中独立交易价格获得困难,所以转移价格的确定通常会被扭曲。具体有以下确定方法:
(1)可比非控制定价(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ing,CUP)。在CUP方法中,跨国公司以多元中心机制为原则,以独立交易价格(the Arm Length Price)为基准确定企业的转移价格。只要参照交易对象与企业内部交易对象相同或差别不大,该方法被认为是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的最为可靠的定价方法(陈怀达,2003)。在实务中,该方法是跨国公司常用的转移定价方法。
(2)转售价格法(Resale Pricing Method,RPM)。跨国公司为更好地参与东道国市场竞争,以外部可比交易的转售毛利水平为基础确定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确定过程是,子公司在竞争性外部市场中,按照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确定中间产品对外转售的价格,从而确定转售过程的毛利水平,然后将毛利水平按企业目标进行调整后的利润水平与中间产品成本加总得到转移价格。
(3)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CPM)。CPM方法符合多元中心机制以及部分跨国公司海外竞争的要求,将不同子公司作为完全独立的利润中心对待。该方法确定的时候完全按照自由竞争市场规则处理,把中间产品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沉没成本全部纳入转移价格,然后按照外部可比市场中的平均利润率进行加成。由于CPM确定转移价格的基础是中间产品的成本,相对易于控制,所以在确定集团内部供应商正常利润的时候被广泛采用。特别地,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在采用CPM方法的时候,通常以边际成本为基础确定,以将不同国家市场波动引起的成本计入其中。
四、跨国公司实施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以收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实施其全球竞争战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通常作为跨国公司实施低成本生产及拓展市场空间的目标载体而付出了相当的代价。中国对外经贸大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1 500多种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了定量研究,结果表明,以净价计算,我国损失27.6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的27.1%;以专业公司价格计算,外商转移利润47.22亿美元,占其进出口额的94.45%;以工贸公司价格计算,外商转移利润61.45亿美元,占其进出口额的123.07%。上述通过转移定价转移的利润与当年的外商实际投资额相比,分别为85.4%、145.63%和189.74%。另外,1994~1999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每年转移利润超过1000亿元(王顺林等,2004)。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使用转移价格主要出于税务动因,通过调整企业利润推迟纳税年度,达到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的目的。具体地,转移价格的使用给我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是综合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减少我国财政收入
通常,税收是衡量一个企业对国家财政贡献的主要指标,但我国目前的48万家外资企业每年亏损金额在1200亿元以上,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超过300亿元。跨国公司有动力将利润转移至税率更低的国家或地区,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按照“两免三减”开始交纳所得税,所以通过转移价格制造企业账面亏损能够推迟企业的纳税年份;二是我国所得税率为33%,即使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期间,外资企业第三年开始纳税的税率为16.5%,仍高于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率。所以,利用不正常转移价格进行的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严重侵蚀了我国的税基。
2.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润被侵吞
2003年,合资与合作企业新增14068个(其中合资企业12521个,合作企业1547个),占外商投资项目总数的34.24%;实际使用外资192.28亿美元(其中合资企业153.92亿美元,合作企业38.36亿美元),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34.25%。虽然中外合资企业比例较上世纪90年代有所减少,但我国引资的收益很大程度上仍决定于合资与合作企业的经营绩效。当企业利润被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转移至境外时,中方面临无利润可分的局面,所以,跨国公司表面上亏损的真正承担者是中方合资或合作经营者,外方则通过更换获得收益的场所获得了更大的利益。
3.降低外资企业的关联效应
除直接经济利益外,外资在我国的经营还会对我国产业、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安定繁荣等方面产生广泛的影响,这些间接经济利益和非经济效应统称为关联效应。外资企业的关联效应是通过“竞争效应”、“示范效应”和“外溢效应”等途径实现的。外资企业出于自身收益的考虑,控制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打破原有行业价值链,使得跨国公司的关联效应无法得到发挥。
4.违背税负公平原则,造成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国际市场中,税负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所以各个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税负公平,税负公平原则要求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企业具有相同纳税义务。但是,目前外资企业的税赋远远低于同行业的国内企业,违反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一方面,国家激励性外资政策给予外资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对转移价格的操纵加大了税负方面的不公平性。我国企业在资本、技术等方面本身不具有竞争优势,加上税负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使得行业中很多国内企业被挤出。
5.负面示范效应影响恶劣
一旦不正当转移价格使用未受惩罚,则会产生广泛的负面示范效应,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对不正当转移价格的使用应被即时制止,并受到惩罚,否则会引起普遍的“纳税人道德堕落”。进一步,当市场中存在普遍的“纳税人道德堕落”时,跨国公司账面普遍表现为“低利润”甚至“负利润”,损害了我国宏观投资环境,削弱经济发展的后劲。
另外,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督需要高昂的监督成本,加大了政府的财政支出。
五、我国加强转移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从1991年起,我国开始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对转移价格的监督和规制。1991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规制条款,但这些规定相对较为笼统,应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转移价格管理体制。
1.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民族企业竞争力是根本的途径
民族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对比中,资金、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造成无论是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还是产业链的上下游,民族资本都处于弱势地位。增强民族工业竞争力,减少对外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依赖,是减少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根本途径。
2.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监督监管是直接途径
我国当前有关转移价格的立法零散地分布于《税法》及《实施细则》、《税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当参照OCED的有关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准则,引入完善的预约定价机制,明确外资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完善转移价格相关法律的同时,还应以高效的监督监管机制作保障,包括加强税务审计、加强纳税申报、强化违规惩罚、加强各个管理部门信息沟通以及提高行政服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内容。特别地,对利润极低甚至亏损的外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惩罚偷逃税款的经营行为,帮助经营不善的外资企业提高效益。
3.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我国对转移价格的研究开始较晚,在事务处理方面缺乏经验,应吸取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提高我国税收监管服务水平。同时,积极进行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合作深入推行反避税工作。
4.加强引资活动监管,注重外资质量而非数量
通常,优质外资更注重在东道国的长期利益,会较为严格地遵守东道国有关进出口及税收等方面规定,发生违规大规模利润转移的短期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并且,知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透明度更高,易于获取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另外,优质外资在东道国的经营更容易发挥直接经济效应及关联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