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市场的发育:非农经济、粮食市场与产权边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市场论文,边界论文,非农论文,粮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农地制度特殊的产权结构下,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及其与现有土地制度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1][2][3]。从理论上来看,农户之间因为人口变动、非农就业发展等因素引起的人地关系的不平衡可以通过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土地调整来平衡,土地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大大被减弱。事实上,土地调整的基本功能和土地市场是相同的,只不过两者平衡人地关系的手段不同。土地调整是靠行政分配的手段,而土地市场则是靠市场交易,也就是农户间的土地(使用权)租佃。所以,有的学者指出[4][5],土地调整制度和土地市场的发育之间必然存在着较强的替代关系。有了土地调整制度,土地市场就难以发育起来,相反,那些土地市场发达的地区,就是那些不再进行土地调整的地区。
但是,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土地调整是一种在中国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下极为普遍的集体行为。(注:2003年笔者组织的一次大型农户调查中,发现土地调整现象也还普遍存在,而这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一年以后的事情。)根据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即便在一些非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同样存在比较频繁的土地调整现象。而且经验资料显示,在这些地区,土地市场的发育即农户间的土地租佃行为也较为普遍。
这些现象给本文的探讨提供了驱动力:为什么两种互相替代的制度形态在中国农村并行不悖、共同存在?进一步说,既然那些缺地的农户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土地调整)直接分配到土地,为什么他们还会愿意付出地租从其他农户手里租地来种?在这种形式下发育起来的土地市场和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市场有什么不同?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决定着农地市场的发育?通过对土地市场形态的描述和建立一个解释土地租佃行为的数量模型,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在此之前,先对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和租佃市场的现状做一个描述性的考察,为后面对土地市场的分析提供一个制度背景。
一、土地的流转和市场发育的现状
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土地在农户间的变动除了土地调整和土地租佃市场这两种形式之外,还有被称为“土地流转”的中间形态(注:“土地流转”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严格说来,土地租佃市场也属于土地流转的一种形态。但由于本文将对市场租赁行为进行专门研究,所以将士地租佃(转包)市场单列出来研究。)。这种流转既不同于行政性的土地调整,又不是农户间自发的租佃交易行为,而是混合着村集体组织大量参与的各种土地使用权交易形态,这当然与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具体内涵有关。
(一)土地流转的形态
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的形态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四荒”(注: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地方大量存在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简称“四荒”)。)地的拍卖。
这种形式突破了30年的承包期限,允许延长使用期。山西、陕西、山东、黑龙江、云南、湖南等地已开始推行“四荒”地拍卖制度。这种制度分别创立于山西的吕梁和山东的枣庄。拍卖的过程一般是:首先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然后分片划界并评定拍卖定价;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四荒”拍卖,拍卖完成后即由中标者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样,中标者就取得了一定期限“四荒”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发给中标者土地使用证,农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使用、转让、出租和抵押所中标的土地(农业部,2001年)。
2.土地股份合作制。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简单地说,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土地变成股份分配到农户。以广东佛山的南海为例,这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实行“无偿配股、虚股实红”。所谓“虚股”,是指土地股权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所谓“实红”,是指按股分红,并且当分红额累计数达到土地股值时股权自动中止,但分红并不中止,而是并入基础股继续分红。第二步实行“有偿认股、实股实红”。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已被合作经济组织用分红形式买了回来,所以宣布无偿配股股权的中止,然后再让农民以有偿认股的方法把土地所有权买回去,并作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入股。显然,由无偿配股到凭股分红再到有偿认股,实际上是把土地所有权部分地返还给了农民。
3.“两田”制。
发起于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责任田则按劳或按人劳比例分配,或招标承包。据统计,“两田制”自1986年发生以来,已成为目前发生比较广泛的一种制度供给。农业部在全国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全国有170万个村组实行“两田制”,占村社总数的32.3%,比1990年增长42.6%;实行“两田制”地区的耕地面积达0.39亿公顷;从区域分布看,“两田制”多发生在东、中部地区,而以中部地区增长最为明显。在这种流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村集体会变相地增加农民负担。从表面上看,农民上交的税费负担可能是减少了,但实际上是以农民收入的减少为代价,因为,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带的收益权从农民手中转入了村集体手中,这一点已经从对农村财税体制和农民负担的研究中得到证实[6]。一些地方利用“两田制”把已经承包给农民的土地重新收回,谁承包再向谁收取承包金,给农民一种误导,影响了农民对稳定土承包权的预期。
4.反租倒包。
所谓“反租倒包”就是村委会作为土地流转的中介,“反租”农民的土地,将土地化零为整,连片开发,然后“倒包”给法人组织或大户,用于解决农业园区和开发项目的规模用地。分别签订集体和农民、集体与农业企业间的租赁合同。租金给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为现金。企业按照签订的租赁土地意向书,优先安排当地农民务工,使农民从耕地中走出来。经过流转的土地,在“农民承包——租给集体——转租企业——农民再向企业承包”的运行中完成一个轮回,农民不仅拥有了固定的租金以保障日常生活,还通过在农业企业当工人获得另一份工资。这种方式在发达地区甚至一些中部省区已经形成一种地方政府力荐的“模式”。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的条件要求严格,目前很难形成一种主导形式;而且,在权益的再分配上有如“两田制”异曲同工之处。因此,许多专家呼吁对此要理性认识,慎重对待,强调重要的是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让农民自主选择(注:参见《经济参考报》理论周刊第144期(陈锡文,2001)。)。
以上四种土地流转形态,除了荒地拍卖以外,其他三种耕地流转,从产权结构的变化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村集体拿走了农民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从农民负担方面看,虽然村里向农民的直接收费减少,但农户少包土地,受益权也受到部分侵占。这些土地流转形态都不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活动,但是,这为理解农地租佃市场的发育提供了一个整体的制度背景。
农地租佃市场即农民之间的自愿有偿转包同样是十分普遍的,土地转包包括“转入”和“转出”两个方面。根据农业部1999年的抽样调查显示,2/3的土地转包是无须经村组同意下发生的自愿行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农村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农地市场正逐步发展。
(二)农地转包(租赁)市场现状
1990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0.9%,转包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44%。到1992年分别上升2.3%、0.9%。1994年,在全国25个省区的100个县所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抽样调查统计表明,全国共有238.4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土地量为63.68万公顷,分别比1992年下降了49.6%和17.2%。[7]根据253个样本村的调查资料,目前大多数农户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都是发生在本村的农户之间,只有少数的村(11.3%)发生了外村人来承包土地的转让。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跨村承包的概率明显增大,发生的规模也呈扩张的趋势(农业部固定观察点调查,2000年)。
近几年的土地流转情况显示: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地承包地使用权在农户间发生转移的占5%~6%,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一比例为1%左右。目前,发达地区的发生比例相对较高,而内地不发达地区则相对较低,2004年,全国转包土地面积占全部的比例约为5%(注:农业部估计数据。)。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调查资料,根据以上不同的资料来源,综合本文使用的农户抽样调查数据,可以对农地市场的发育用表1和图一作一个基本描述。其中,1996年和1998年资料是根据农业部824户抽样调查所得(转包土地和农户是根据转入和转出的平均数得出)。
由于土地承包(使用)权转让的资料很难搜集,表1、图一尽管各种资料来源不具备完全的可比性,鉴于所使用的是相对指标(百分比,%),因此,依然可以看出一个大致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耕地使用权的转让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到2000年后趋于稳定的态势,应该说,中国农地市场正在发展之中,特别是1994年以后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直观地来看,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在1994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具重大意义的是1993年中央政府出台的“继续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因此,有必要考察宏观政策和土地制度对微观层次上的农户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发生究竟有什么确定的影响。
表1 全国农地使用权转包(租赁) 比例的基本估计(%)
年份 1990 1992 19941996 19982000 2004
转包 0.44 0.90.75.69.0 6 5
转包 0.9 2.3 1 9.015.1
资料来源:农业部抽样调查(1999)。
图一 土地转让趋势(1990~2004年)
表2 各地土地使用权转包的地区差异(1996~1998年)(注:由于调查问卷中没有各年度的农户承包总面积,而耕地总面积的变化并不大,所以表中的面积比例均以1998年的数据作为分母。)
转入情况 转出情况
年份 省份 转入户 转入 转入面积转出户转出 转出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比例(%)
面积 比例(%)
河北1.4
2.00.01.4
8.0 1.0
陕西34.1 160. 23.5
2.4
6.6 1.3
安徽6.9
22.8
4.01.4
1.8 0.6
湖南12.5 43.710.2
2.16.9 1.5
四川10.1 24.54.64.3
14.6 2.7
浙江18.9 92.948.9
15.9 23.1 11.3
河北1.4 8.2 0.50.74
0.6
陕西40.5 179 25.3
4.0
8.4 1.5
安徽2.3 30.34.90 00
湖南28.8 61.815.2
3.5 9.9
2.0
四川15.1 32 6.52.2 16.9 3.0
浙江24.3 111 60.0
13.6 25.3 11.9
河北2.1 19 1.31.4
60.9
陕西50.8 223 31.0
4.0
8.4 1.5
安徽11.7 40.57.51.4
1.9 0.5
湖南26.4 81.619.3
6.3
16.7 3.0
四川25.3 60.013.1
0.7
18.5 3.4
浙江33.4 160.
81.9
14.4 25.2 13.0
资料来源:农业部抽样调查(1999)。
在土地市场迅速发育的同时,调查的情况显示,各地的差异是很大的。从表2可以看出,在1996~1998年的3年中,无论是转出还是转入,浙江的转入/转出面积占其当年承包面积的比例都是最高的,与其他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表2显示出土地市场的活跃程度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或经济结构的差异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
表3 土地转包方式基本情况
转包方式比例(%)
转组包的范围
本73
本村外组 16
本乡外村 3.5
本县外乡 2
县外 2
其它 3.5
转包的对象
父母兄弟姐妹 22
其它亲戚29
其它 49
转包是否经村组同意
是33
65
未明确2
资料来源:同表1
对于具体的转包机制而言,也存在多样性。从表3中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主要局限于本组之内(占73%)和直系亲属、近亲之间(占51%)。在转包时65%的户与户之间的转让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未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发生的,而33%则依然必须经村组集体同意。这显示出,虽然土地市场渐趋活跃,但是整个市场和交易机制尚不成熟,这是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从以上分析看出:近年来,中国的农地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同时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农村改革以来,土地租佃市场从无到有;行政手段仍然是目前配置农地资源的主要手段之一,市场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粮食收入占家庭收入20%以下农户的抽样调查,愿意无偿转包土地的仅为4.5%;另据全国固定调查点的调查,外出务工农户中,没有转包耕地的占93.8%,无偿转包一部分土地的占4.2%,无偿转包全部耕地的仅为1.89%[8]。表4显示,农户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意愿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家庭的经济社会状况。
表4 农户不愿意转让土地的原因
原因比例(%)
不愿意转入的原因
劳力不足 59
种别人的土地不划算
27
其它原因 14
不愿意转出的原因
自己土地不够种 39
怕他人不爱护自己的耕地
3
其它 58
资料来源:同表1
二、土地市场发育的决定因素:分析假设模型建立及数据说明
总体而言,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发展依然滞后。土地租佃市场的发育究竟决定于哪些主要因素的作用,农户转入或转出土地(承包权)行为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在此选择“是否转出”和“是否转入”(注:“是否转出”指:自土地承包以来,你是否转出过耕地,此变量为虚拟变量,1为转出过,0为未转出过。“是否转入”指:自土地承包以来,你是转入过耕地,此变量为虚拟变量,1为转入过,0为未转入过。)作为衡量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因变量进行实证检验。由于因变量的性质,可选择罗杰斯特模型进行计量估计,而且考虑到地域的差别,用村聚类方法控制地域变量的影响,以找出对农地市场发育更具普遍意义的经济社会影响因素。
(一)产权制度与产权边界
现阶段中国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显然对土地市场的发育有影响。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完全杜绝由这种两权分离衍生出来的土地调整,土地租佃市场才能正常发育起来[9][10]。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土地调整对土地市场的抑制作用当作分析的前提,而没有对这两者的关系作出细致的经验分析。在多数学者的分析中,土地调整制度的影响是用土地调整的频率来测量的,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反映中国农地制度的全部内涵。
事实上,土地调整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个是土地调整的频率,这为大多数相关学者所使用;另一个是土地调整的方式,这却为大多数学者所忽视。
土地调整的方式至少也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土地调整是大调整还是小调整(这意味着土地调整的幅度大小),二是土地调整是否打破了村内小组之间的界限(这意味着土地调整的不同方法不同给土地主权人带来的不同制度预期)。
相对于土地调整的频率,土地调整方式是一个更能表征地权稳定性的变量。而其中土地调整的方法(即是否打破小组界限)则更为重要。因为土地调整对土地市场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通过影响农民对产权稳定的预期起作用的。不同的方法意味着调整土地的不同制度安排,突破了这种土地调整越频繁和变动幅度越大,农民的租出和租入行为就越少发生,土地在全村范围内即便只是个别农户之间的调整,因其必然打破村民小组的所有权边界,对村民来说,是一个产权得不到保护的强烈信号。因此,小组界限是否被突破是一个更加体现农户对地权稳定性意愿的变量。实地调查和历史经验判断都能说明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由于这种认定几乎是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体制,甚至合作化时期就延续下来的,打破界线的调地对农民稳定性的预期十分不利。打破小组界限的土地调整,对土地市场发育将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总结以上的分析,用以下6个变量来测量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即农民的地权是否稳定:(1)对土地调整的一般表征(做控制变量使用):调还是不调土地,以及调地的次数。(2)对土地调整幅度大小的表征:是否是大调整,或是否是小调整。(3)所有权界限:是否打破小组范围(调地方式)来调整土地。(4)承包期限长短。承包期越长,意味着地权越稳定。因此,那些承包年限越长的农户更倾向参与土地的转包。(5)是否有书面承包合同。如果将是否有承包合同视为地权是否稳定的一个表征变量。那么,没有无承包合同,就越显示不稳定,可以假设其越不倾向转出土地。(6)是否明确知道承包年限。明确知道承包年限,那么其地权明确,在参与转包活动时会增加信心。故假定在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明确知道承包年限的农户更倾向于参与农地市场。
由此可以发展出关于产权结构作用的假设,同样,该假设也可以检验“替代关系”的理论是否成立。
假设一(可称为“产权边界假说”):土地承包权越不稳定,农民的租出和租入行为就越少发生。
(二)非农经济的发展
2001年,Kung对农地市场的发育作了研究,发现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及其引起的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是决定一个地区土地市场能否发展起来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其研究主要用的是“农户从事非农工作的天数”作为观察变量。在这里的分析中,除了继续采用这个测量非农发展的变量外,更主张用非农收入的比重来测量。这是因为,根据现阶段农民打工的情况看,外出打工不一定能找到工作并获得稳定收入;当然,这种劳动力分配状况同样可能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实地调查的情况也显示,那些非农收入少的农户(或地区),越倾向于转入土地,也就是说,那些越是更多地依赖于土地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民,越是对土地的需求意愿表现强烈。相反,只有那些非农收入较多的农户,更倾向于转出土地而不愿意转入土地,因为,他们的收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
一年里平均外出劳作的天数和平均在家从事非农活动的天数这两个变量能体现出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如果外出的天数或在家从事活动的天数越多,可能带来的非农收入就越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会低些。另一方面,如果外出的天数或在家从事非农活动的天数越多,其从事农业活动的天数必然少些,其家庭投入农业的劳动力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其家庭可能会更倾向于转出土地。
由此的测度可用以下三个变量:(1)非农收入比例;(2)一年里人均外出从事非农工作的天数;(3)一年里人均在本地从事非农活动的天数。由此可以假设:
假设二(可称为“非农经济假说”):农户越多地参与非农活动和非农收入相对越多,则越可能转出土地;反之,则越可能转入土地。
(三)粮食市场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产品市场对要素市场的发育是有影响的。笔者调查收集数据的时期,是粮食市场化改革之前。种粮农民按合同交纳一定数量的定购粮任务是20世纪后期中国粮食市场制度特征,粮食的定价并不完全是市场供求的反映,因此,粮食市场并不是完善的。定购粮任务是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户都要完成的。在通常的情况下,农户被要求以低于市场的粮食价格卖给国家一部分粮食,其全部分则可以农户自由处理。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农户,有些地方的村集体会以收回承包地作为惩罚。因此,定购粮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农户束缚于土地上,对农户的土地转包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可用每亩地上所要承担的定购粮数量来测量这一影响。在此,本文的另一假设为:
假设三(可称为“粮食市场假说”):定购粮任务越多,土地市场越不发达。
除了上述3个基本假设外,笔者还构建了一系列的控制变量。这些控制变量中,最为主要的是反映农户家庭社会经济结构情况的变量和有关土地承包合同的变量。它们包括:
1.家长年龄。由于土地在农民的传统观念里是绝对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假定年龄偏大的家长,越倾向于多拥有土地,而且,由于其人力资本中对土地耕作技能的掌握更能与土地资源相匹配,因此,他会倾向于转入土地,而不愿意转出土地。
2.家长的受教育水平。家长的受教育水平对整个家庭的抉择是有很大影响的。假定家长的受教育水平越低,其传统观念越强,对土地的依赖性越高,那么其所在户更倾向于转入土地,而不愿意转出土地。
3.家庭成员是否有干部。家庭的主要成员若是干部,那么其亲属可能会被安排到乡镇企业或其它非农业部门,这样,家庭收入中农业的比重相对较小,从而使得干部家庭对土地的依赖减小,他们就不倾向于转入土地。
4.承包的土地总面积。承包的土地总面积越大,农户对土地的需求相对较弱,可能会不倾向于转入土地;但是不是会更倾向于转出土地,则要看其它因素是否更有力地影响他的行为,比如家庭劳动力配置。
5.家庭依赖比率(女大于55岁、男大于60岁和小于16岁的人与家庭其它人口的比例)。家庭依赖率高,意味着非劳动力比例越大,劳力少而愿意转出土地在情理之中。
6.人均耕地面积。假定人均土地越多,则倾向转出土地而不倾向于转入土地。
7.地块数。用农户的地块数来反映土地细碎化程度。由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内在需求,土地越是细碎化,可能会越不倾向于转入土地,因为交易成本可能比较大,不合算。
8.农民负担。农民负担越高,由于税费负担多是与承包地挂钩的,基层干部将越依赖于用土地来调和分摊税费负担;农户间越不倾向转入土地,而更倾向于转出土地。
根据以上变量之间的关系,构建了以下模型:
笔者分析中所用到的抽样调查数据来源于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土地问题调查”,此次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包括自包产到户以来的变化,特别是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最新动态以及农户对现有农地制度的看法等一系列问题所作的调查,是中国首次进行的比较系统和规范的农地问题抽样调查。(注:该项调查1999年由时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的杜鹰教授负责,涉及6省12县30多个行政村和70多个村民小组。)这次抽样调查为进一步研究中国农地制度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提供了可能。这次抽样调查的样本取自6省12县,这6个省分别是河北、陕西、湖南、四川、安徽和浙江,省份的选取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采用县、乡、村、小组和农户随机分层抽样的方法,并对样本村、村民小组和农户进行问卷调查,最后收集的有效问卷为村问卷36份、农户问卷824份。
三、对农地市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由于调地的方法(“是否打破小组界限的调整”)与调地的幅度(“大调整”和“小调整”)有着明显的相关性,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将调地方法和调地幅度分别放在两个模型中进行估计;同时每个模型都要分别估计转入土地和转出土地的概率,因此计量检验模型共有4个(包括转入模型一和转入模型二,转出模型一和转出模型二;即分别是i=1,2,3,4)。两个转入模型的计量分析结果见表5,两个转出模型的计量分析结果见表6(下页)。
表5 转入模型(控制村落影响):Logistic分析结果
注:*表示10%的显著水平,**表示5%的显著水平;***表示1%的显著水平。
(一)产权制度
产权假说的检验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1.土地承包的制度安排。事实上,细致考察农村土地承包的制度安排,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承包期长短,二是是否有书面的承包合同,三是农户是否知道准确的承包时间。
在关于产权制度对农村土地投入的研究中,Rozelle,li and Huang(2000)等人曾有研究认为[11],承包期对地权稳定与否有重要的含义,他们推断,承包期越长,地权越稳定,投入越多,产出越高。这一研究较早提出了关于承包期对地权稳定以及对农户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问题,但忽略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对地权稳定的影响。
本文研究表明,承包期长短对地权稳定性没有影响。但这里设计的“是否准确地知道承包期限”这一变量却有显著的影响。农民对土地承包期限的明确与否是制约土地转出市场的制度原因。
表6 转出模型(控制村落影响):Logistic分析结果
注:同表5。
如果农户对这一未来制度安排可以清楚地预测,则可增加土地转出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承包期限准确地说是指农民是否确切知道下一次调地的时间。如果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打工而将土地租出,虽然租期大多为一年一续,但农户一定在调地时将自家的土地重新作出安排,因为很可能地块发生了变动,地块的大小、离家的远近、离原转入户的远近都可能发生变动,这样以来,是否继续将土地租出、租给谁都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调地对于转出土地的农户而言,是促使其决定是否继续租出土地的一个外生因素。如果农户对这个因素有稳定的预期(比如知道具体期限),就会放心地租出土地;相反,如果不知道何时会调地,而自己又因为非农工作不在原地,就很可能使得农民对租出土地有顾虑。
在现有这种调地制度安排下,调地在很多地方似乎是普遍而必然的,同时又是不确定的,往往会由村干部来临时决定。而承包期长短反而是比较明确的,对不同农户来说,显现不出具体的影响(或可观察的差异)。如同前面分析的调地方式对土地市场的影响一样,也可清晰地看到土地制度对土地市场形成的重要作用。
2.土地调整与产权边界。对于土地调整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方面是土地调整的频率和幅度,另一个方面就是土地调整的方法。就土地调整方法而言,先看表5的转入模型,变量“是否打破小组界限进行调整”在5%的统计显著水平上与假设吻合。对比转入模型一和模型二,无论是大调整或小调整对农户转包土地的决策并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影响;相反,“是否打破小组界限”却成了农户是否转入土地的关键因素。
一般认为,小调整的影响不足为虑,但打乱重分的大调整却是影响土地市场正常发育的关键因素(按“替代说”的推论,土地调整的频率与土地租赁的发生率应该是反比例的),但这几个变量在计量模型估计中对因变量的影响并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同时,研究发现,如果打破小组界限调整土地,无论是小规模调整还是大规模调整,都会对农户转入土地起负面的作用,不妨称之为“产权边界说”。
因此,关于土地调整制度的两种理论假说中,替代说(土地调整的频率和幅度与市场发育之间)的理论在本实证研究中没有获得检验通过,而产权边界说则得到了证实。也就是说,小组内部的土地调整,不管幅度大小,对土地要素的交易行为的影响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并不是一个理论上确定的结果;而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调地对土地市场的发育则有着明确的负面影响。
这需要用交易费用理论来进行解释。产权与交易费用理论指出:一种产权制度如果不能给予人一个明确的预期,势必影响人的投资行为,这实际上与制度内生的交易费用高低有关[12]。尽管土地调整方式多种多样,以往较普遍的看法认为:土地调整制度无非从两个方面对农户的预期产生影响:一方面是土地调整的频率,调整次数多,意味着使用权不稳定,从而影响农民未来的收益预期,进而影响其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是土地调整的幅度大小,调整的幅度越大,预示着地权稳定性越是受到严重削弱。调地的幅度和频率对农户产权稳定预期的影响作用还必须进一步分析其具体作用机制。
事实上,对产权稳定性影响大的是土地调整的具体制度安排、调地的具体方法及其制度内涵,而其中涉及到产权边界的调整是影响产权稳定预期的根本因素。
目前在农村,村民小组大致以原生产队为地界来界定土地所有权(注: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分布大体是:90%以上属于村民小组一级所有,9%左右属于行政村一级所有,乡镇一级所有的土地少于1%。),而原生产队大多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由于村落文化与经济地理的因素,一个小组内村民彼此熟悉、知根知底,对彼此的人品,耕作习惯,各家土地的质量和对土地的投入程度等亦十分详熟;同时,也因为一个小组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15~25户),对某种制度安排容易达成共识,对彼此承包的土地质量容易鉴别。
因此,小组内调地的制度安排,其内生的交易费用,包括测量成本,协调成本,各种涉及彼此投入补偿办法进行盟约的成本等,都会相对低廉,因而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可进一步降低履约成本[13]。
如果调地打破村民小组的所有权边界范围,上述情形就会发生质的变化。首先,除上述各因素会加大交易成本,一个行政村的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人以上,大村可达5000人(注: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计算的平均数。),在这样的范围内对一种具体的调地制度安排的认同要达成一致本身就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其次,即便是达成了某种公共的决策,由于反对者很容易达到一定的数量,履约或违约的行为就很难预测,协调成本高昂;最后,一个行政村的土地数量较大,一般分布也较广,而村民多以自然村落为群体居住,各组的原耕作地也一般在小组附近,他们无法清晰地了解外组的农户对土地的耕作状况,准确评估土地质量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此对土地的转包会有明显的负面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打破小组产权界限的调地由于高昂的交易费用,往往会动摇农户间达成交易契约的信心,对土地市场的发育将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
(二)非农经济发展
对“非农假说”的检验表明,非农收入比重这一因素非常显著,非农收入高的地区农户不倾向于转入土地。这正与前一节的分析假说完全一致。也就是说,非农产业的发展是土地市场发育最为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表6就转出土地的两个模型(转出模型一和转出模型二)来看,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比较一致。非农收入的比重同样对转出土地有着明显的作用。非农收入无论对土地转出还是转入都有着明显的影响,这说明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工从农村地区的转移是促进土地市场的重要动力之一。
(三)关于粮食市场的假设
检验结果与前面的假说恰恰相反。模型中的结果是定购粮越多的农户却倾向于转入土地而不愿意转出土地。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定购粮制度是指农户被要求以低于市场的粮食价格卖给国家一部分粮食,其余部分农户则可以自由处理。因此,如前述假设所提出的:定购粮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农户束缚于土地上,对农户的土地转包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粮食三项改革,其中有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粮食部门必须以保护价格敞开收购粮食。与以往假设相反,过去的定购粮一般低于市场价格,是一种“暗税”的概念,而这一保护价高于市场价格,使得农民卖出产品的剩余大大增加,所以农民愿意耕种更多的土地。客观上这一制度促进了土地市场的活跃。价格的杠杆作用使得农民在定购任务粮越多的时候越倾向于转入更多土地。经过对农户的分组,发现租入土地的农户虽然定购粮任务较重,但大多数不需要付土地租金,只要完成租入土地上的定购任务就行了,这当然对租入土地的农户合算。
(四)其它控制变量的影响作用
实证结果表明,大多数的作用方向和显著程度与上述讨论是相一致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调地制度与因变量土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内生性问题。从上述分析看,调地方式、范围(即是否打破村民小组所有权界限)对土地市场发育产生了阻碍作用,那么,反过来说,如果土地市场发育良好,土地供需双方调节配置就会比较合理,这是否也会减少打破小组界限的可能性?逻辑关系上,应该是存在的。但从现行中国农地制度看,地权的不稳定预期是事先存在的前提——即“调”是必然的,且“调地”也是客观上普遍存在的,这与农村土地共有产权的特性[14]是结合在一起的。
与以往许多研究文献一样,需要回答的是:调整的幅度大小和次数以及本文特别强调的打破村民小组界限所造成的地权不稳定究竟如何在影响农户的租地决策行为,从而影响土地市场的发育。
理论上来说,农户是否会因为他已经租出或租入了其它的土地而要求不参与土地的再分配游戏呢?事实上,也没有经验材料证实这种情况的存在。相反,可以观察到,农民在事先知道承包期的情况下,增加了土地的租出,这是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获得最大收益的理性决定的。
四、结论
笔者力图解释在现有法律与制度的现实环境中,农地市场的发育主要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农村非农产业和非农就业的因素决定性地影响着土地市场的发育。在非农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户转出土地的行为非常多见,而这些地区的行政性调地现象并不少见。这说明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劳力市场的发达在土地调整现实存在的制度环境下,也诱发和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生。也就是说,在那些非农产业发达、劳力迅速转出农业部门的地区,土地调整不足以跟上由此引起的人地关系的变化,土地市场的发育扮演了一个补充的角色。随着有关土地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农民权利要求的完整,这种“补充”效应将逐步成为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主要驱动力。另外,从定购粮制度的分析假设和检验,也分析了粮食市场对土地市场发育的影响作用。
实证研究表明,土地产权边界有其重要性:大、小规模的土地调整以及调整的频率对土地市场发育的负面影响作用并不如假设的那么显著;而对农民产权稳定预期的主要威胁来自“以村民小组作为产权的边界被打破”。如果土地调整打破了村民小组的产权界限,就会显著地抑制农民土地租佃的交易发生。
这个结论的重要政策含义在于:要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所有权边界的认知。从村组内部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来看,农民个体的产权确实是“模糊”的,而在多数农户共同认知的基础上,村民小组作为产权的边界事实上是十分清晰的。因此,对土地调整制度的研究除了注意调整的频率和调整幅度以外,还要注意土地调整的具体方式,这其中往往包含着土地调整的关键性因素,也就是制度内生的交易成本所产生的影响。而那些“确切地”知道土地承包期限的农户,较大概率地租出土地,对租入行为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租出土地更加需要稳定的地权预期,因为它担心租出的土地会随时失去。在评价土地制度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影响时,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具体的土地制度安排及其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