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初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江论文,生态环境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144 文献标识码:A
国内外区域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生态环境系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系统。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的弱化,必将导致区域发展的不可持续性;生态环境系统的优化,则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长江中上游地区发展历史悠久,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区。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该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可利用空间逐步缩小,生态环境支持系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长江中上游地区在我国自然地理空间格局及经济空间格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研究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长江中上游地区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1.1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系统失衡
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长江中上游地区包括川、黔、滇、渝、鄂、湘、赣、青、甘、陕、豫的大部或部分地区,总面积170× 10[4]km[2]。水土流失是该区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水土流失面积多达55×10[4]km[2][1],占全区总面积的32.35%,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14.99%。其中尤以上游为甚,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面积达39.3× 10[4]km[2][2],占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的71.45%;仅四川一省水土流失面积就达24.78×10[4]km[2],占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的45.05%。长江中上游地区不仅水土流失面积大, 而且水土流失地区扩大速度也特别快。长江上游地区50年代水土流失面积为25.95× 10[ 4]km[2],到目前已净增13.35×10[4]km[2];中游地区的湖南50年代水土流失面积为1.1×10[4]km[2],目前已达4.72×10[4]km[2][2]。严重的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大了中下游地区洪涝灾害发生的机率和程度。
水土流失的加剧直接源于以森林为主的生态环境系统的破坏。长江中上游森林植被的破坏可追溯到秦汉[3]。随着经济的发展, 大量的森林、草场被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极大影响。同50年代相比,长江中上游地区的森林面积减少了50%以上,四川省已有50多个县的森林覆盖率只有3%~5%。四川、云南两省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结果表明,用材林和成熟林蓄积量比第三次下降了7186.8×10[ 4]m[3],年均减少1437×10[4]m[3]。森林植被的破坏,致使生态防护功能下降、 水源涵养能力降低、水土流失加剧,而中上游的水土流失又直接影响到中下游的生态环境。江源地区过度放牧而引起的草场退化、土地沙化问题也极为严重。青海境内的江源区中度以上退化的草场达1.1亿亩,占草场总面积的20.1%;青海省沙化土地面积已从解放初的7995万亩上升到目前的2.17亿亩,且还以每年200万亩的速度递增。
1.2 自然灾害频繁
长江中上游地区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的地区之一,尤以中游地区的洪涝旱灾为甚,对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自然灾害实际是环境支持系统恶化到一定程度后,自然界异常能量的爆发,是人类与自然不协调的一个危险的信号[4]。 长江中上游地区主要的自然灾害包括:①洪涝灾害。长江中上游地区由于水土流失、生态失衡导致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纵观全流域,无论是全流域性洪水,还是区域性洪水,均主要发生在中上游地区,尤以中游为甚。根据骆承政等编写的《中国大洪水》一书及相关资料的统计[5],自1153 年到1998年长江流域有代表性的洪水达28场、其中全流域性洪水8场, 区域性洪水20场;区域性洪水中发生在上游的有8场、发生在中游的有9场、发生在下游的有3场。长江中上游地区洪水峰高量大、历时时间长。 调查最大洪峰流量1870年万县站为108000m[3] / s 、 1870 年宜昌站为105000m[3]/s、1860年及1870年枝城站均为110000m[3]/s;宜昌站洪水历时多年平均为20~30天,汉口站平均超过50天,1998年全流域性洪水历时2个多月。伴随洪水发生,大量泥沙流失。 宜昌站多年平均含沙量为1.2kg/m[3],1959年测得最大含沙量10.5kg/m[3], 多年平均输沙量达5.3×10[8]t,1954年最大年输沙量为7.54×10[8]t。 上游泥沙主要来自嘉陵江及金沙江下游,中游泥沙多为上游来沙及沿岸泥沙。长江中上游的洪水出现还具有重复性、阶段性、连续性。洪涝灾害的发生改变了自然环境,给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历史时期长江中上游洪涝灾害的发生对流域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突出地表现在江湖关系的改变。1860年长江洪水冲开了荆江南岸藕池口,形成藕池河,大量泥沙进入洞庭湖;1870年长江洪水造成宜昌以下圩堤普遍溃决,松滋县庞家湾黄家埠堤溃,形成松滋河分流入洞庭湖的通道。自此形成四口向洞庭湖分流局面,致使大量泥沙进入洞庭湖,江湖关系改变,为中下游洪涝灾害发生造成极大隐患。洪水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1998年长江流域洪水直接经济损失即达300 亿美元,1996年中游洪水造成两湖地区受灾面积449.1×10[4]ha、 成灾面积310.5×10[4]ha。历史时期洪水造成的损失更为惨重。 生态环境的破坏、人地关系系统的脆弱化是造成洪涝灾害的最本质的原因。②其他自然灾害。A.干旱。历史时期长江中上游地区以15世纪、18世纪和20世纪干旱最为典型和突出。解放以来至20世纪80年代,先后出现了1959年、1961年、1966年、1972年、1976年、1978年、1985年、1986年、1988年等大旱年。中游地区的干旱灾害多于上游地区,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以湖北为例,1988年大旱使全省受灾面积达269.8×10[4]ha、粮食减产30多亿kg、棉花减产1.7×10[4]t。B.滑坡、泥石流、岩崩、 山体开裂、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震等自然灾害在长江中上游地区也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区域发展。滑坡、泥石流、岩崩是区域内山区常见的灾害,仅较大型滑坡就达1200多处。青南、川西、陇南、川滇等地区是区内地震分布主要地区,历史记载5级以上地震即达300多次。
1.3 坡耕地比重大,耕地质量下降
长江中上游地区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和发挥。不仅如此,宝贵的资源相反还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闲置和浪费,林地、草山、草坡、水域、耕地的潜力未能发挥,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原则没有遵循,制约了区域的发展。坡耕地比重大、质量下降的问题明显存在。目前,长江中上游有坡耕地1.5亿亩,其中大于25°的就有3000多万亩, 年均侵蚀量超过9×10[8]t,占全流域侵蚀总量的37.5%。 坡耕地已成为长江流域土壤侵蚀和入江泥沙的主要来源。如三峡库区的坡耕地年侵蚀量占总侵蚀量的60.0%,三峡库区年入江泥沙总量的46.16 %来自于库区的坡耕地。长江上游地区约有70%的耕地是没有水保措施的顺坡耕作,尤其是大于25°陡坡地的垦殖较为普遍[2]。 位于大渡河中游的峨边县和金口河区,70%~90%的耕地坡度在25℃以上;安康地区35°以上的“挂牌地”占耕地总面积的23%;汉中地区镇巴县45°以上的极陡坡石夹缝耕地占19.7%,大于25°的耕地占63.1%;湖北恩施州大于25°的陡坡地比重达76%、神农架林区达58%。大量坡耕地的开发,造成严重的土壤侵蚀,土壤肥力下降,土层日趋瘠薄。滇、黔等石质山区因此岩石裸露,甚至失去基本生存条件。
1.4 过渡围湖垦殖,湖面缩小,蓄水防洪功能减弱
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长江中游地区。因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及战争等多种原因,明朝中叶出现第一个围湖垦殖高潮,至清朝初叶伴随垸田开辟而出现第二个高潮,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则出现第三个高潮。过渡围湖垦殖的直接结果是湖面缩小、江湖关系改变、湖泊蓄水防洪功能减弱。据统计,解放以来,30%以上的湖泊被围垦,总面积达13000km[2],因围垦已有1000多个湖泊消失,并致使湖泊蓄水容积减少500×10[8]m[3]以上。建国初洞庭湖还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是调节长江流量的最好水库,但数十年间围湖造田1659km[2],使蓄洪能力直接减少80×10[8 ]m[ 3][6]。19世纪初洞庭湖面积达6057.1km[2],到1949 年只有 4350km[ 2],1958年减到3141km[2],1978年减为2691km[ 2],现仅为 1445.5 km[2]。其湖容量由1949年的293亿m[3]下降到1997年的150× 10[ 8]m[3][7]。号称“千湖之省”的湖北,全省100 亩以上的湖泊由解放初的1332个减到843个,面积由8528km[2],减至2983km[2], 减幅高达65%;有效调蓄容量减少百亿立方米。
1.5 环境污染加剧,制约区域发展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长江中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是水污染、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源主要来自沿江城市的污染物排放,并因此形成了沿江岸边污染带,攀枝花、宜宾、泸州、重庆、宜昌、荆州、岳阳、武汉、鄂州、黄石、九江等江段污染尤为严重。水环境的污染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以及水生生物生长。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大量的农药、化肥、地膜的使用和水环境的污染,其结果是土壤质量严重下降、农作物有害物质含量普遍上升。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气排放,由于工业发展的同时废气排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SO[,2]排放和烟尘污染尤为明显。长江中游以长沙为代表的华中酸雨区,降雨酸度值全国最低,酸雨出现频率最高,并呈逐年加重趋势;长江上游以重庆为中心的西南酸雨区仅次于华中酸雨区[8]。 长江中上游地区酸雨强度和频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大气污染也较为严重。
2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定位
2.1 指导思想
生态环境是区域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是影响和制约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优良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区域健康发展,非良性的生态环境则制约着区域发展,使区域发展表现出非持续性。可持续发展是区域发展追求的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和理论应该成为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制定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调控战略时,必须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把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方法贯穿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始终,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和国务院“三十二字”方针。正确处理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生态环境建设促经济社会发展,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发展壮大流域经济。围绕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遵循自然和社会经济规律,以科技为先导、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为突破口、重大工程为依托、综合效益为目标,正确处理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全面进行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的建设,构筑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实现流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2 基本原则
第一,整体性和综合性原则。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综合全面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整体性和综合性原则要求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从整体上去考虑。二是把长江流域中上游生态环境建设同下游地区及全国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协调考虑。三是必须从整体上考虑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在把握前二个问题的基础上,第三个问题的落实是关键。为此,在进行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时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优先解决对全局影响大、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量力而行,从根本上建立生态环境优美的持续发展模式。
第二,科学性原则。制定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必须遵循自然、社会、经济规律,使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科学性。具体而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和生态学及环境学基本原理应该成为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首要理论依据和科学支撑。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实事求是,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各种措施综合配置,山、田、林、水、路统筹规划。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生态环境系统的优化调控和建设是一项具体的工作,在制定和实施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时,所制定的战略规划和确定的战略措施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规划科学、措施落实。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建立科技支持体系。所确立的战略规划技术上要可行,操作上要方便。
第四,可持续性原则。国内外实践表明,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要长远,具有可持续性。任何短期行为都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更大破坏。所以,制定具有持久性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至关重要,始终如一地贯彻落实则为关键所在。在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与实施过程中,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长远的宏观效益,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落实。生态环境建设的可持续性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可持续性原则的重要要求。
第五,公众性原则。生态环境的建设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系统优化与建设时,公众性原则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要动员组织全区人民广泛参与,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变为一种自觉行动,提高全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意识;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筹集建设资金,建立多元投资机制,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结合起来。
2.3 目标定位
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为主的“绿色工程”和以江河治理、退田还湖等为主的“碧水工程”及以大气污染治理等为主的“蓝天工程”的实施,有计划、分阶段地治理和建设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到21世纪中叶,把长江中上游地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的地区。为此,可分三阶段逐步实施和达到这一目标。
近期(现在~2010年)目标: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生态环境建设初见成效。前5年是关键时期,要起好步、开好局。有计划地停止天然林的采伐和湿地开发,有计划地还草还林还湖。到2003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万平方千米, 完成造林面积300万公顷,改造坡耕地70万公顷,建设一批旱作农业、 生态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工程以及沃土示范工程。到2010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万平方千米,完成造林面积1500万公顷[1]。
中期(2011年~2030年目标):生态环境建设大见成效,全区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全区生态环境走向良性循环轨道。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果)还草、25度以下的坡地全部改修梯田,湖泊水域面积增加30%以上。
远期(2031年~2050年)目标:基本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系统建立。水土流失基本控制,宜林地全部绿化且林种与树种结构合理,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江河湖泊得到全面整治,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长江中上游地区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有序运行,区域发展进入持续状态。
3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布局与重点
3.1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在全国的地位和作用
合理定位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在全国的地位和作用是该区域进行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调控和建设战略布局及重点确立的基本前提。在国家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长江中上游地区被列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优先实施的重点地区。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不仅仅关系到该区域自身的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下游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由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破坏,加重了中下游地区的自然灾害发生的频度和程度,制约了区域可持续发展。所以,长江中上游地区的问题解决不好,下游及全国的问题也就不能很好解决。因此,在国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把长江中上游地区列为优先治理区的决策是科学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必须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相统一,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进行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
3.2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区域布局及重点
根据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系统的基本特征及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可统一规划、分区布局、分步实施、重点落实。
从全区域来看,长江中上游地区可分为六个生态环境建设区:①江源区。在江源地区,冰川后退、雪线上升、草场退化、鼠害猖獗,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长江的众多支流,除雅砻江上游是清澈的外,其它的从源头开始就浑浊不堪。控制过度放牧、保护草场资源是本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②云贵高原石质区。该区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于降雨量和降雨强度大而导致的滑坡、泥石流灾害频繁,大量“石化”地区出现,人居环境恶化。③四川盆地区。该区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环境污染加剧。保护森林资源、控制工业污染是本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④三峡库区。由于举世著名的三峡工程在此兴建,其生态环境问题特别受到关注。水土流失加剧、泥沙淤积严重、地质灾害频繁是本区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治理重点。⑤江汉平原及洞庭湖平原地区。该区因毁林毁草开垦种地、围湖造田,致使水土流失严重、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湿地生态环境优化为本区建设重点。⑥南方丘陵红壤区。在本区域内的湖北、湖南、江西等地部分红壤地区,由于森林过度砍伐,水土流失极为严重。其生态环境的治理可与闽、桂、粤、琼、皖、苏、浙、沪等地的红壤区的治理相结合,统筹安排。
这六个不同的生态环境区的建设重点和方向是有差异的,但也有明显共性。总的来讲,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向是[1 ]:“以改造坡耕地为中心,开展小流域和山系综合治理,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天然林资源,支持重点林区调整结构,停止天然林砍伐,林业工人转向营林管护。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退耕还林(果)还草,25度以下的坡地改修梯田。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草地资源、农村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禁止滥垦乱伐,过度利用,坚决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在生态环境建设区域布局格局中,重中之重的地区为嘉陵江流域、云南金沙江流域、川西地区、三峡库区、洞庭湖区、鄱阳湖区等。
4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对策
4.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扩大宣传,认真贯彻执行“32字”方针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事关全局,是区域持续发展的首要前提。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广泛宣传其重要性,使生态环境建设成为国民的自觉行为,形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意识。生态环境建设要作为大事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计划和规划中,统筹安排,建议成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委员会,具体实施和领导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干堤,疏通河道”的“32字”方针,是保护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消除生态危机的根本方针,是长江中上游地区建立优良的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根本保证。在进行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时,“32字”方针要逐一落实。
4.2 治江先治源,标本兼顾
长江流域尤其是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必须以治本为目标、标本兼顾,而江源的治理是首当其冲的。为此,上游及江源地区要加大投入,加大育草还草、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力度。建议国家建立江源(上游)保护基金,开征江源(上游)保护补尝(调节)税。投入资金落实,人民生活得到保证,生态环境得到根治。
4.3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依法治理和建设生态环境
在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法制环境,依法治理和建设生态环境。一方面要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长江中上游实际,制定和实施《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条例》、《长江上游封山育林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使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4.4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科技投入, 把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必须以科技为先导,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含量,做到决策与工程建设科学化。广泛宣传和普及水土保持、植树造林、草原建设、防治沙化、节水农业、旱作农业、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知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大力推广先进技术,使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在科学之上。
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极为密切,二者要紧密结合起来。在长江中上游地区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时,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建设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根据区域经济目标,进行区域生态环境的优化调控与建设。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协调好人口、资源、环境关系。
4.5 积极探寻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化道路, 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事关国家大局。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高度重视,加大投资力度,保证资金投入。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另一方面,要将国家、地方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银行贷款等结合起来,统筹使用。除此之外,一个很重要的思路就是探寻长江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化道路,按市场规律来进行生态环境建设。为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外资金)投向生态环境建设,把生态环境建设当成一项产业来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谁投资谁受益,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生态环境建设迅速走向有序状态,更好地促进区域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00—02;修订日期: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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