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ase陷阱的初步研究_经济学论文

Coase陷阱的初步研究_经济学论文

科斯陷阱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陷阱论文,科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2)03-0083-06

一、导言

“科斯定理”在赢得赞誉的同时,也受到诸多责难。批评者中包括了像萨缪尔森、布坎南和舒尔茨这样“享有盛名的经济学家”,内容涉及效率标准、分配和公平问题等。虽然科斯本人拒不承认其理论缺陷,对此不以为然:“以我之见,这些批评意见多半是不正确的、不得要领的或离题的。”(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05.)但实际上这些指责是极其严重的,且都指出了科斯定理的缺陷所在。但另一方面,这些驳难的确也没有真正驳到科斯定理中的错误成分,因为它们在论证上都有另立标准、自说自话之嫌。

科斯定理分为科斯第一定理与科斯第二定理,前者指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没有影响;后者指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就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固然,科斯意在强调科斯第二定理,但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基础和前提,是交易费用为正条件下的分析的“垫脚石”、“参照系”和出发点,二者的关系决定了科斯第一定理的正确与否——其正误不仅牵涉到科斯定理作为一个整体的理论完美性,还将对交易费用及经济学有关重大问题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就试图使用与科斯同样的牛吃谷物的案例,来具体指出科斯第一定理存在着“科斯陷阱”这一根本的推理错误,论证即使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不同的产权界定也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对交易费用及经济学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批判性思考,得出有关建构中国经济学的一些启示。

二、科斯陷阱

(一)严格“科斯逻辑”上的归谬

要搞清楚科斯在其“定理”中使用的逻辑,我们首先要清楚其前提假定。科斯第一定理的前提假定有四,除了:1.零交易费用,2.权利的初始界定清楚,3.完全竞争,还有一个暗含的假定是:4.技术条件不变。在此情况下,科斯以牛吃谷物为例,来论证不同的责任规则或权利界定对资源配置的结果没有影响,都一样会达到最优。“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9.)“不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一样。”(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8.)要搞清楚科斯在其“定理”中使用的逻辑,我们还要清楚在这里资源最优配置的实质是什么,其实质是一大块土地(包括农夫的农田和牧人的牧地)有多大的部分用来养牛即作牧地,有多大的部分用来种植即作农田;在技术不变的暗含假定下,表现为牛群规模有多大。因而如果不同的责任规则造成的资源配置结果一样,则牛群规模也一样。科斯举了一个算术例子来论证:

牛群数目 谷物年损失  每增加一头牛造

成的谷物损失

(头)(吨)(吨)

1 11

2 32

3 63

4 10

4

其中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在牧人对损害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牧人想将他的牛群数目从2头(一个任意设定的出发点)扩大到3头,他须追加年成本3美元。再考虑增加的其他成本,只有追加生产的牛肉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3美元在内的全部附加成本,他才会扩大牛群。反之,如果牧人对损害不负责任,如果牧人将牛群数目由3头减少到2头,则农夫向他支付3美元,因而3美元依然构成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并被牧人和其他附加成本一起考虑决定是否扩大牛群。从而,“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了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7.)

科斯的论证是错误的。让我们假设,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牛群的最优规模是2头,由于他把其牛群扩大到3头,须支付包括3美元谷物损失价值在内的全部附加成本,超过了其多生产的牛肉的价值,因而牛群会保持在2头的最优规模,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但是在牧人不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实际上牧人想要农夫支付的成本,决不会如天真到科斯所设想的那样只是增加第3头牛造成的谷物损失价值3美元,而是把牛群扩大到n头时损坏农夫全部谷物的价值——这里的n头是指牧人霸占了农夫全部的土地后的最优牛群数,无须思考即可知道这个最优规模n头不可能正好等于原来的2头。很显然,这是农夫绝对不可能支付得起的,从而牛群就会实际扩大到n头,而非保持在2头的最优规模。这就是说全部土地都被牧人占有而用于养牛,这就导致了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而根据前面的定义,这也并非资源最优配置。我想,这无须再举个“算术例子”来计算一番。

有人可能会说,只要农夫种植的全部纯收益大于牧人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n头的全部净收益,从而只要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净收益的补偿金就可以了。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等于价格,如果没有损害存在,牧人平均每头牛都会获得相同的纯收益,这个纯收益应等于把相同资金投于农作的纯收益;在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牧人的纯收益将大大增加,因为有一部分成本无须牧人自己支付而是由农夫替他支付的,所以农夫根本不可能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的净收益的补偿金。

以上从严格的“科斯逻辑”出发,证明了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结果不同。这实际上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如果再引入时间因素,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则科斯第一定理就更加不能成立,因为不同的责任规则必然引起牧人和农夫之间财富分配的变化,而财富分配后果通过需求因素必然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这也是科斯定理受到攻击较多的地方。连科斯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赋予以前未曾得到承认的权利的所有权的标准的变化可能引起需求变化,反过来它又引起不同的资源配置”,但他接着又辩解:“但是,除了诸如废除农奴制此类社会大变动的事件,这些影响通常是很小的,以致于可以放心的忽略大计”。(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18-319.)但是其论证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在其论证中,因为他假定租地农场主的要素组合分为农场主和耕地,租地牧场主的要素组合分为牧场主和牧地,并且只有耕地和牧地获得租金,这背后就暗含了一个假定:耕地和牧地同归一个土地所有者所有。这样,外部性的责任和补偿同时落在了土地所有者那里,也就意味着外部性的取消,财富的分配自然就没有变化。但是在农夫和牧人同时又是土地所有者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财富分配的变化。

由此可见,不论在静态意义上,还是动态意义上,科斯第一定理都是不能成立的。即使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产权的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原因探析和经验检验

在科斯的牛吃谷物的案例中,实际上只分析了一种避免损害的方法:损害权的买卖。当然,科斯也提到了其他一些避免损害的方法:“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或其他方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方法就会被采用”。(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4.)“人们甚至可以设想更多的不寻常措施,譬如农场主养一只宠物——虎,以威慑牛群,使其远离谷物。双方都有动力去采取任何可能提高产值的措施(包括联合行动),因为每个生产者都将分享收入增加的成果”。(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20.)撇开其每个生产者都将分享收入增加的成果这样的收入分配是否可能先不谈,同上文已证明的在牛吃谷物的案例中的3美元总会构成增养第3头牛的成本的错误认识一样,科斯认为所有避免损害的方法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一种在某种权利界定下避免损害的成本最低的方法,则在相应的另一种权利界定下另一方也会采用这种方法,且成本相同,本文称科斯的这种思路为“科斯陷阱”。它是错误的。实际上,权利的界定不同,会导致权利各方所采取的避免损害的方法不同,从而其成本也不同,这样,避免损害的成本与假设不存在损害时的总产值的差值不同,也就是不同的权利界定导致最后的生产总值不同,资源配置结果不同。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有关外部性的案例。这虽然是在交易费用为正(其实极其微小,几可忽略不记)的情况下发生的,但它对于问题会有特别鲜明的启示。在笔者所在的山区农村,村庄周围的农田作物经常会遭到家禽家畜的损坏,由于村庄周围的农田几乎各家都有,而损坏农田作物的禽畜也几乎各家都有,一般损害也不大,这不仅因为作物本身的价值小,而且因为人们看到损害作物的禽畜即会把它们驱赶出来。所以根据情理及传统,禽畜损坏作物并不予以赔偿,这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于是,一般来说,为了防止损害,人们是在其农田周围(通常只是要道处)种植荆棘或打上篱笆。可是,也有人使用了这样一种“不寻常的措施”——投毒或放置一种炸野兽的炸弹。在我童年的记忆里,村庄里每年都有人为自己死于非命的禽畜(在当时的农村它们堪称价值不菲)悲伤。试想:投毒这种对农夫来说成本几可忽略不记的避免损害的方法,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权利界定情况下牧人会使用吗?

这个案例可能过于“不同寻常”了一点,但是,根据证伪法,这已经足够了。不过,我还想进一步指出,即使科斯本人提供的那些避免损害的方法,在不同的权利界定情况下,它们对于牧人和农夫也决不是等价的(后文还有述及),从而造成产值“最大化”的结果也不同。

三、推论和启示

本文以为,也许我们现在可以这样说:科斯定理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提出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的关系问题,在上文的基础上,带着问题意识,循此进行深入的思考,我们首先会得到一些非常有意义的推论。进而在推论的基础上对经济学有关重大问题继续进行批判性思考,我们则会得到可能与中国经济学建构直接有关的一些重要启示。

(一)四个推论

1.交易费用究竟如何产生、为什么存在?不否认在现实中大量的是从交易中产生的产权。但是从根源上说,仍应是先有产权后有交易、交易费用,所以不能认为是因为存在交易费用才产生产权。即使在零交易费用的科斯世界中,产权的充分界定也是其必要的前提。产权决不仅仅是物权,不但在物权的背后是人权,而且产权直接包括人权。正像科斯所说:“问题具有相互性。”(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2.)产权问题尤其如此,产权是人们互相承认的过程和结果,产权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产权、权利或任何经济资源都没有一个如科斯认为的那样的“绝对价值”。(推论一)随着时间、空间和条件的变化,同样的经济资源的价值会变化;同一经济资源界定给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价值。一壶水对沙漠里的一个人和对正常生活中的一个人,其价值绝然不同。从而,再极端一些试想,如果不但一些人的财产,而且他们的生命、自由的权利都被界定给了另一些人(如奴隶社会),两群人之间又怎么能够无交易费用地交易呢?因此,可以说,交易费用的存在,除了物理原因以外在绝大程度上其实就是人们对不合理界定产权的反动,是人生而求为人的或积极或消极的抗争,而决不主要是因为人们理性的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推论二)

2.交易费用究竟从何处支付、其作用是什么?交易费用作为一种成本,它是从什么地方被支付出来?它是否白白地耗费了社会资源,是纯粹的负价值?根据张五常的解释,除了与物质生产和运输过程直接有关的成本外,所有其他活动造成的都是交易费用。(注: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1):2.)可是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例如律师、企业家、银行等,他们直接提供了效用、价值,在当代发达国家GDP中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已经达到60-70%,怎么能说他们的活动只是造成了成本?恰恰相反,其中很多活动所提供的效用、价值还超过其成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不赞成这种极端的观点。马克思关于商业劳动的理论阐明,人们用于交换过程的劳动耗费,在社会必要劳动的限度内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成本,虽不创造价值,但仍属于社会必要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是广义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因而,交易费用包括在广义生产价格之中,其大部分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组成,所以说,交易费用也并非越小越好。(推论三)东南亚金融危机过后,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为其经济恢复所开的药方,我看很多就包括增大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费用的措施。实际上,交易费用的方法在实践层面上与国民统计等方法相悖,在理论实质上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深刻矛盾。(推论四)因为交易费用理论忽视了环境、人文和社会价值,如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如果污染企业的周围无人居住则被视为无损害。

(二)对中国经济学建构的启示

这里仅从经济学研究的角度,提出两个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原点和根基的问题并做粗浅的思考。

1.关于经济学研究的态度问题。先以对待交易费用的态度为例。交易费用(从而制度)目前在经济学中的状况,堪称“怎一个交易费用(制度)了得”,在一些经济学人眼里,交易费用就像万能的上帝一样,无论什么经济问题都可以用交易费用分析并解决。张五常甚至说,在现实世界中,只要考虑了交易费用,则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总是被满足的。(注: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1):4.)如果如此的话,我们还研究经济学干什么?再以对待前人理论的态度为例。如现代某些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攻击其前身新古典经济学,说它是建立在信息完全的基础上。但是,信息完全这一概念的意思究竟是什么?恐怕没人能说得清楚。愚识之,不可能是指“绝对的完全”,那样人人都成了上帝一样的万能者,这一命题本身在逻辑上即是矛盾的、不能成立的。所以所谓的信息完全,大概只能意指在技术条件不变、人性不变、偏好不变、宏观制度环境不变等限定条件下,有关交易主要是交易计算的信息有限的“完全”,即便如此,其边界也仍是模糊不清的,其范围也依然是不清楚的。它究竟包括了那些信息?谁也说不清楚。就笔者读过的有限的新古典经济学经典来看,其中对人情世故、地理环境、经营风险等的考虑,恰恰只能说明经典作家既未忽视信息,也未把信息视为什么“完全”。信息作为一种经济要素已经被隐含地纳入他们的成本收益的计算中,虽然他们未能明确提出像信息成本、交易费用这样的概念。这说明一些西方经济学人也会曲解前人理论,西方经济学也非如我国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完全的科学态度、科学方法。这一点,我们从众多西方经济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形形色色”的解读中也许可以看得更清楚。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应该互相兼容,取长补短,互动互促,必须有争鸣,不应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尤其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和本“土”经济学更应兼容并蓄。可忧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的学术“生产的制度结构”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某些由行政垄断所形成的经济学“权威”刊物已被一些挟洋自重的人甚至是“学术洋买办”所把持,他们已经在学界形成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学术话语霸权,其目标显然是要建立西方主流经济学“单极世界”的“最优”局面。殷鉴不远,我们应该记取历史教训,不能形成由一种方法独霸天下的局面。

2.关于经济学研究的方法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正因为其方法能够不断演进日益趋向科学,其理论之树才能常青。要建构中国经济学,或曰使中国的经济学对人类整个经济学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并在其中占据应有的地位,仅仅是拿来主义肯定没有多大希望,只有在荟萃的基础上创新才有可能,而创新的首要是方法创新。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小节中也提出了“方法的改变”问题,他正确地指出,以前的传统福利经济学方法存在基本缺陷,应把分析从集中在制度中的具体不足之处,转向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并提出应把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可是,究竟如何比较?如果我们不把一些经济资源视为经济资源,不把一些人的权利视为权利,我们就不会做出正确的比较并得出正确的结论。科斯之所以会犯下像“科斯陷阱”这样的错误,就在于他没有真正考虑人的权利。所以,经济学方法的真正改变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要把经济学真正作为一门“人学”,不能仅仅沉湎于物质生产的效率,为生产而生产,而是应让生产的制度结构尊重人应有的权利,有利于人的发展;实际上,一种权利的界定不能导致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却可以得到合意的财富分配效应,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第二,要把以前经济学有意无意忽视的一些经济资源真正当作经济资源,例如信息、时间、服务业劳动、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劳动等,看到它们也有成本收益,它们中有些活动直接为社会提供了效用和价值,有些表面看来似乎浪费了经济资源,但却维护了社会主导价值观偏好,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很难说降低了或损失了。在笔者看来,经济学上的每一次突破性发展,都与经济资源范围从而成本收益比较范围的扩大分不开,例如,交易费用经济学主要是对原来忽视了的交易进而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寻租经济学主要是对原来忽视了的分配活动中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而贝克尔更是把经济资源从而成本收益分析的范围拓展到前所未有的范围,从而把经济学拓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境界。

(收稿日期:2002-01-17)

标签:;  ;  ;  ;  

Coase陷阱的初步研究_经济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