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在改革中的地位和未来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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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根本原则,它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在改革进程中,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存在着两种前途,只有充分认识改革的难度,坚定信心,积极主动,努力探索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公有制经济才能够搞好搞活并不断壮大;相反,若抱消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面对公有制经济改革,那它就将会不断削弱甚至走向衰落。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根本原则,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的人们来说,这本不应成为问题。但一段时间以来,在公有制的地位和前途问题上却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和实际上否定公有制地位的一些看法,从而这样或那样地影响人们对我们改革方向的认识和社会主义前途命运进而对社会历史大趋势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认识。

一、在改革过程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但能否由此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不必再强调谁是主体谁是补充”呢?从理论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答案是否定的。

在人类已经历过的或现存的各种所有制成份并存的社会形态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各种性质的所有制成份平行、并列发展的情况,它们当中总有一个是主体或者说是占支配地位的,并由其决定着该社会的基本性质。如私有制度下的奴隶主庄园制、封建租佃土地制、资本家占有制,都分别在各自的社会形态中占主体地位,起支配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就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情况下占支配地位的主体经济成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只有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作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因此,在现阶段不强调“谁是主体谁是补充”的看法是十分有害的。

还有人提出了“公有制为主导”、“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看法,把“主体”与“主导”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这也是不正确的。

第一,公有制为主体,从范围来说,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等,而不能仅理解为是国有经济占主体。从“量”的角度来看,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要占优势。原则上讲,通过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效率,在产值上和吸纳的劳动力上也应占优势。

第二,国有经济为“主导”,首先要明确,不是要使之成为主体,因而在“量”上就不必一定要使国有经济在资产和产值以及吸纳的劳动力方面均占绝对优势。其次,在“质”上,国有经济不仅要在全社会,而且要在公有制中占据重要部门和关键行业,成为引导其它经济成份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主导力量。因而,国有经济为“主导”,关键体现在“质”上或作用上,至于它的份额是否占50%以上,或是已下降到目前的40%左右,都不是根本性的问题。当然,为了真正起到“主导”作用,也必须保持一定的份额,份额过低,也难以有效地起“主导”作用。

二、在改革过程中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存在着两种前途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改革过程中,能否坚持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使之不断发展和壮大呢?这要取决于多方面条件的改善和各种相关因素的改进。在改革过程中,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前途。第一种前途是,人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抱着积极主动的态度,正视公有制经济在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矛盾,努力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改革进程,那么,公有制经济将会通过改革而不断发展和壮大,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就可能得以实现。第二种前途是,若人们对公有制经济抱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或对改革抱消极、抵制的态度,那么,公有制经济必将会被不断削弱甚至逐渐走向衰落。

我们要争取和确保第一种前途的实现。应该明确的是,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以能够搞好搞活为前提,若客观上不能搞好搞活,主观上强调要坚持也是坚持不住的。那么,公有制经济能不能搞好搞活呢?

从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块来看,改革过程中所涌现出来的乡镇企业[①]和各种类型的集体合作经济,绝大部分搞得较活,并率先与市场经济接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从国有企业这一块来看,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不很大,并明显地滞后于整个改革进程。但通过十几年的改革,已经涌现出了一批搞得好的国有企业,其中有新建的国有企业,也有在旧体制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而取得辉煌成就的国有企业。最近我国有关部门评出的国有企业500强,就是综合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我国国有企业的脊梁。公有制经济改革的系列成功经验表明,尽管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复杂程度高,改革所面临的难度大,但只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和落实各种有效的改革措施,公有制经济是完全能够搞好搞活的。

与此相反的是,如果忽视、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对公有制经济改革丧失信心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不努力探索改革和搞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措施,国有资产不仅不能保值增值,而且会出现大规模的人为流失,长此以往,就很有可能出现第二种前途。这是因为:

第一,虽然在理论上已经阐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但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要变成实践中的现实性不仅需要时间和过程,而且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在当前的体制转轨途中,从总体上看,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还未能与市场机制有效的融合,甚至在许多方面还未找到这种结合的有效途径。因而,在新的体制未成熟之前,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仍存在许多矛盾,带有脆弱性,并且未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非公有制的经济成份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天然的,只要放开政策,它们就会自然地与市场经济融合,不需要象公有制那样,去寻求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或模式,因而,在新的体制未成熟之前,它能迅速地发展。

第二,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公有制经济集中了传统的计划体制几乎所有弊端,对于这些弊端的改革,还受到多种制约条件的限制。例如,国有企业冗员问题、企业办社会体制问题、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以及破产机制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企业剥离过剩人员,解除办医院、办学校、承担职工退离休等社会负担,主要取决于社会条件的改善。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逐步解脱这些包袱,因而,在改革途中的相当一个时期内,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还不得不背着各种包袱前进。这些包袱,不仅制约了与其它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竞争的力度,而且约束了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进程。而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是在改革开放启动之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基本上不带有传统高度集中体制的因素和系列弊端,并且没有系列包袱。同时在它们发展的初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政府政策的各种优惠和扶持,例如在税收上享受着“二免三减”的优惠,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发展迅速。

因此,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还未成长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情况下,简单地推行优胜劣汰机制并让其自发地发展,只能是使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不断被削弱。

三、正视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难度和方式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方式得以实现,积极、主动、正确的改革态度是实现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基本前提。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有制走向市场经济的难度,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克服速胜论的指导思想。

从理论上说,公有制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难度是由它的条件和方式决定的。从人类社会经济史的演进逻辑可以看出,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与在公有制基础上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形成或建立的条件、方式等许多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前者是经济史发展按自身的逻辑演进的结果,而后者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经济主体创造条件,去寻求结合点和有效的结合方式,因而是属重新塑造和构建的问题。

从商品经济以及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史实考察,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生产力和社会生产方式沿着自身的逻辑延伸的结果。现在看来,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作为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劳动交换的一种联系形式,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首先都是产生和发展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在私有制基础上,数千年来,它们按照生产力演进的逻辑,从低级阶段向高级形态递进。即使是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也是沿着这种自然的连续性的逻辑,产生、发展和不断成熟的。当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主观因素对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因为:第一,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利益主体通过多种方式甚至通过暴力革命来解脱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第二,通过解决商品经济以及市场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促使这些利益主体不断地改进体制结构,促使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从低级向高级,从不完善到成熟的转变;第三,根据商品经济以及市场的运行规律,结合各国的现实条件,可以主动地选择适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但是,不管是哪种模式,并没有改变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律。因此,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的结果,是一种自然连续的过程。因而,在私有制条件下,用不着去探讨私有制能否与市场体制兼容的问题,更用不着去激发私有制主体的积极性来建立和完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管这些主体是愿意还是不愿意,是主动还是被动地面对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私有制条件下总是按自身的逻辑向前演进。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也用不着事先去考察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内涵、构架问题,也用不着象我们今天这样,出版数以万计的关于市场经济的著作来解释何为市场经济的情况。尽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发展了数百年,甚至连市场经济这个概念,还是在本世纪才出现的。

然而,在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在理论上已经阐明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人们的主观努力。在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可能自发地产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因为:

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具有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对于私有制经济主体而言,这“四自”能力是天然具备的,基本不需要去重新塑造使之成为市场主体。例如,中国改革途中发展起来的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私有制的经济成份,当政府政策放开之后,在市场机制中,在较短的时间里就能够产生、发展和壮大起来,真是“如鱼得水”,并最先适应了市场机制,并在某种程度上说,在公有制的体制外,首先孕育出一块市场机制。然而,公有制则不同。尽管公有制内部客观地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并需要市场机制来进行有效调节和实现它们各自的利益,但是,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却缺乏这“四自”能力,必须通过改革,探索出一些适应市场机制的有效的体制模式,培育和塑造公有制条件下的各种市场主体。通观17年来的改革历程,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制企业改革成效不大,说到底,还是在于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四自”能力还不具备,还未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第二,现在要解除几乎全部集中在公有制经济机体中的传统体制的系列弊端,重新塑造和构建满足市场体制要求的企业体制、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就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体制等,都依赖于人们的主观努力。并且,改革所涉及的基本上是公有制资产的存量调整问题,说到底,改革主体所面对的是一种带“病”的公有制体制与不健全的有待完善的和进一步发育的市场机制相结合。所以,改革过程的曲折和反复以及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在所难免。在这种状况下,靠自然秩序,希望从公有制体制中自发地生长出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体制来,实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总之,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求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争取并确保公有制经济在向市场体制转轨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这是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注释:

①乡镇企业并不都是公有制成份,但公有制成份占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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