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价值目标与依法执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目标论文,价值论文,依法执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1)06-0005-10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三大价值目标概述
生活于任何时代的人民群众,都希望社会具备三大基本性状:一是秩序;二是富裕;三是正义。人民群众所要求的这三种社会基本性状,就是执政党通过执政行为所要努力实现的三大价值目标——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公平正义。社会有序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普遍地受确定的规则所支配、约束。民众富裕意味着社会成员们拥有充裕的物质生活资料以满足其各方面的需求。公平正义作为抽象的价值概念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得到其应得的权利、利益;作为制度体系的特征意味着这一制度体系具备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特性;作为社会状态意味着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被贯彻实施以至社会每个成员都得到其应当得到的对待。可以说,它们就是执政党的三大职能任务:维持好基本的社会秩序;发展生产,让人民过上富裕生活;保证社会制度及其运作的正义、公正,使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得到公平的对待。执政党如能始终满足人民的这三大基本要求,如能始终保证其执政的国家处于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公平正义状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就是牢不可破的。
中国共产党对执政三大价值目标的认识、确定经历了从半自觉到全自觉的过程。
(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有序这一价值目标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自进入执政状态之后,首先为建构新中国的社会秩序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前,近现代中国社会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军阀混战、封建式地方割据、民族分裂、乡村中豪强劣绅和城市中富豪权贵以及有组织的黑社会势力剥削欺压平民百姓,使人民群众在强权主导的动荡混乱的社会中蒙受生命的不安和财产的损失。
解放战争在摧毁国民党政权的同时,也消灭了与这一政权并存的大大小小的军阀和地方割据势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与抗美援朝运动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国内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土地改革中被剥夺了土地的地主对共产党执政的新政权心怀敌意。被打败的国民党政府逃离大陆前有意组织的土匪武装、安插下来的特务和不断派送的特务,以及遗留下来的其他反革命分子等经常进行暗杀、偷袭、破坏活动,制造血案和恐怖事件,严重地危害着新生的共和国的基本社会秩序。所以,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发起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土匪(匪首、惯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这一系列斗争的胜利,为新生的共和国的社会秩序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和农村建立起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政权机构的同时,在城市中打击、摧毁了黑社会势力,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抑制了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保证了工人的就业;在农村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在中国初步建立起以人与人经济地位大体平等为基础的、不允许人欺侮人、人侵害人的社会生活新秩序。
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尊重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习惯的政策,创造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地方政权建构的新形式,在依靠少数民族的上层爱国人士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同时,对在外国势力煽动下的为数不多的、顽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给予了坚决的打击,有效地抑制了民族分裂行为,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中国共产党为建构和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秩序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效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得到人民群众忠实拥护的基本原因之一。
但是,关于执政党必须坚定地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这一点,一度曾被中国共产党所忽视。196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5·16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发动“文化大革命”,号召群众起来革命、造反,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权,使得原由我党领导建立起来的政权体系瘫痪,进而造成持续十年之久的社会动乱。这是我们党在建国以后所犯的一次最为严重、最为危险的错误。一般来说,除非一个执政党要自杀性地放弃自己的执政地位,否则,不可能作出如此轻率地破坏既有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决定。这个所谓的“文化革命”几乎彻底葬送了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新中国革命和建设在几十年里所取得的成果。“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执政党即使有着很强的领导人民建构社会秩序的能力,即使实际上在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实践方面有着令人瞩目的业绩,如果它不能从理性上、理论上高度自觉地将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作为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来认真对待,那么,它所建构起来的有序社会的大厦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轻率和错误而毁于一旦,以至于给人民带来灾难。“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表明,到20世纪60、70年代,我们党还没有自觉地将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作为自己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来看待,表明我们党指导执政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自觉地意识到、首创性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的是邓小平。
1975年邓小平同志在主持中央工作时,高度重视秩序的建构,首抓铁路秩序的整顿,提出铁路部门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① 他在抓钢铁工业整顿、军队整顿、国防工业企业整顿等各方面的整顿工作时,反复强调要建立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可以说,邓小平同志为纠正文革的错误,首先就是抓制度、建秩序。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同志总结,“粉碎‘四人帮’的两年半以来,我们已经基本上摧毁了‘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势力,调整和充实了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军的领导权基本上掌握在人民可以信赖的干部手中,党、政、军的工作也基本上恢复了正常的秩序。这是一个非常重大和来之不易的成就。我们已经摆脱了林彪、‘四人帮’所造成的十年混乱,获得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保证。”② 读这些字句,可以感受到邓小平同志对当时党、政、军工作恢复到初步有序状态时如释重负般的心情,可以体验到邓小平同志对国家、社会生活的秩序是何等的重视、珍视。
邓小平同志深知,在经历了文革的浩劫之后,人们必然向往民主,但对不民主的强烈反感和对民主的不正确的认识,很可能会引发对经历艰辛努力而恢复起来的必要的权威和秩序的破坏。而经历“文革”浩劫后的中国,要恢复和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生活秩序,不能再靠在“文革”中已证明必然会带来灾难的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而是要凭借集中领导的权威。而能够提供这种权威、能够通过运用这种权威为中国人民提供迫切需要的全面的社会秩序、并为改革和实现四个现代化准备最基本条件的,只有中国共产党。针对当时社会上少数人对民主的不正确看法和所谓要民主的不正确的做法,邓小平同志顶住巨大的压力,富有远见卓识地提出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他指出:“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那样,我们同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斗争就等于白费,中国就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③ 198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④ 同年3月,他又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不讲,反而好像输了理。”⑤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⑥ 稳定就是社会有序运作的状态。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其中包括安定有序。胡锦涛同志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⑦
邓小平同志和中国共产党的后任领导关于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量论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自觉地将保证社会有序稳定作为执政的首要目标来对待。这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论趋向完善的标志。
(二)中国共产党对民众富裕这一价值目标的认识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把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
中国共产党在1956年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已经初步明确关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这一执政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⑧“八大”通过的《党章》宣布:“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给了社会生产力以巨大发展的无限前途。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为了实现工业化和争取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时对于发展重工业和轻工业,对于发展整个工业和农业,必须注意保持正确的比例。党必须努力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为在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进水平而奋斗。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和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而这也是提高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此后,中国共产党也确实努力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而探索政策途径和措施。1958年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的发起,就其主观愿望来说,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不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价值目标选择发生错误——中国共产党力图领导推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这一执政目标是没有错的。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是在当时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定途径和方式的失败——以群众运动的方式、高指标的方式、过分强调集体化的方式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行不通的。
可惜的是,1959年一部分党内领导同志对1958年的具体经济政策、措施进行反省、批评的时候,它被当时党的主要领导人和党的领导层相当多的同志认为是反党问题,以至形成一场错误的、且影响深远的党内政治斗争。随着这一错误认识以及其他因素——比如国际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60年代竟然完全偏离“八大”确定的正确的执政价值目标,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从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革运动,中国的经济建设几乎完全处于停滞状态。“文革”中“四人帮”完全不顾及人民的要求,竭力鼓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之类的荒谬口号。到70年代末,人民生活处于普遍贫困状态。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领导经济建设上来,这才恢复了中共“八大”确定的执政价值目标。值得注意的是,1978年以后,在指导改革开放事业的邓小平理论中是有着明确的民众富裕的目标的。
1979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是‘小康之家’。到本世纪末,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即使达到了某种目标,我们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水平也还是很低的。要达到第三世界中比较富裕一点的国家的水平,比如国民生产总值人均一千美元,也还得付出很大的努力。就算达到那样的水平,同西方来比,也还是落后的。所以,我只能说,中国到那时也还是一个小康的状态。”⑨ 也就是说,邓小平是把小康状态作为我们党在20世纪末要率领中国人民实现的生活富裕的目标。这个小康状态实际上是以当时第三世界国家中比较富裕国家的国民人均生产总值(1000美元)为数值标准的。
邓小平还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第一步,从1981年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从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这种明确的执政目标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始终起着导向作用。
在总结自1978年以来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道路上前进的执政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明确地以民众富裕为执政目标。“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⑩ 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包含着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核心价值目标的更清晰认识。
(三)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无论在执政之前还是在执政之后,实际上都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民主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领导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因为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蕴涵着比资本主义更高层面的公平正义。尽管长期以来,在理论上不大使用“公平正义”这一概念,以至于对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在一定意义上缺乏理论上的自觉,但围绕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消灭社会的不公平、不正义,中国共产党实际上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中国共产党坚韧不拔地率领中国人民进行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就是要铲除造成人民深重苦难的不公平、不正义、落后的政治经济制度,把中国人民从被剥削、被压榨、被欺凌状态中解放出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作为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根基的地主土地占有制度,使农民普遍获得土地,体现了土地分配制度的公平正义。土地改革之后,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195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出现新的贫富差别现象。为了避免农村出现新的地主、贫农的两极分化,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在农村出现新的不公平,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引导中国农民走集体化之路,在农村逐步建立起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在1956年领导完成的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同样蕴含着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引导。
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中倡导的割资本主义尾巴、反资产阶级法权,都给我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些错误说明了这样的道理,一个政党在执政中不能超越社会现实去追求过分理想化的公平正义,超越社会现实可能性、超越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和认识程度的所谓公平正义,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不正义。但是,由人民公社和“文革”中的错误绝不能引申出这样的认识:一个政党不应当在自己的执政中追求公平正义。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在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反复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强调,“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11)“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12) 虽然邓小平没有使用公平正义这一概念,但通过走社会主义道路以期达到共同富裕状态的理论,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正式就分配问题提出要注重公平。(13) 2004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14) 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关注新时代条件下的社会正义问题。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5)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前所未有地多次提到、反复强调公平正义:“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16) 十七大报告在总结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时,提到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在论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目标时,提出其中一项目标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阐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时,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描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阐发“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问题时,其主导思想就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国际交往中,强调要秉持公道、伸张正义等等。
十七大报告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明确地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身执政所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目标。
如果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那么,公平正义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关键因素。社会具有公平正义的特性、特征,是人民群众对现实生活环境和状况的期待,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执政党必须注意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里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支持和拥护,同时,也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世界和人类范围的各民族的多样化发展道路的竞争中体现出自身价值优越性和道德感召力。
(四)三大价值目标的相互关联
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公平正义三者作为执政的价值目标并非各自独立,而是有着密切的关系。
社会有序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普遍受确定的规则所支配、约束。或者说,人们普遍地遵守一定的规则所形成的社会状态,叫做秩序,或者叫做社会有序。社会有序同民众富裕密切相关。民众贫穷容易导致对社会、对执政者的不满,容易铤而走险。在一个民众普遍富裕的社会,社会秩序比较稳定。社会有序和公平正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也许在一个社会处于混乱状态下最初使社会摆脱混乱、形成社会秩序有赖于权威、强制力,但一个社会的长久秩序,或者说长治久安,必然有赖于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首先表现为制度正义,即构成制度的规则内容具有正义性。只有规则内容具有正义性的制度,才能使各个阶层、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得到兼顾;只有具有正义性的制度,才能使各个阶层、各社会集团的利益矛盾得到妥善的解决;只有具有正义性的制度,人们才真正自觉服从。所以,只有制度具有正义性,才能使社会矛盾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使社会免于激烈冲突,从而使社会真正体现有序、稳定。
民众富裕意味着社会成员拥有充裕的物质生活资料以满足其各方面的需求。民众富裕同社会有序密切相关。民众富裕要靠发展生产、从事经济活动来实现。而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必须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才能顺利地进行。在一个充满暴力冲突、随意抢夺、相互欺诈的混乱社会中,人们是无法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的。与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相伴随的必然是人们的贫穷。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方面强调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党的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另一方面强调稳定是压倒一切的。稳定,就是社会有序状态。民众富裕也同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在社会经济制度缺乏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会损害人们经济交往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贫困。另外,即使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一个社会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并不必然带来民众富裕。在制度不公正、不正义的情况下,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可能只是少数人。因此,要实现民众富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还要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其首先是分配制度。
公平正义也要以社会有序、民众富裕为基础。社会有序是初等正义或形式正义,公平正义是超越社会有序的深层次正义。但没有社会秩序这种初等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反过来,也只有实现制度层面和社会实践层面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长久秩序,这就是长治久安。同时,公平正义既促进着民众富裕,也因民众富裕而得以体现。民众富裕是指大多数人的富裕状态,而不是简单指一个国家的GDP总量。一个社会可能经济增长很快,GDP总量很高,但可能因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存在严重不公正的缺陷以至民众可能并不富裕。所以,公平正义的制度不仅促进经济发展,而且促进公平分配,从而促进民众富裕。从另一方面而言,普遍的民众富裕也彰显着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从而强化社会公平正义。
二、依法执政保障执政三大价值目标的同步实现
执政三大价值目标是相互关联的,它们是执政党必须完整对待的执政价值目标体系。它们虽然各自有着独立的含义,但执政者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独立对待,也就是说,在执政中不能只关注其中一个或两个价值目标而忽略其他价值目标。人类政治史反复证明,忽略三大价值目标的任一目标的实现,其后果都是灾难性的。正因为它们需要在执政中被整体地、大体同步地实现,所以,执政者必须选择、采用一种能够整体地、同步地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新时期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执政就是一种能够整体地、同步地实现执政三大价值目标的唯一执政方式。
(一)实现社会有序需要依法执政
社会有序意味着社会生活是有秩序的。秩序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特定状态的描述。人们在共同的社会性生产、生活中,行为有规则的重复性、再现性表现为社会生活的秩序性。我们把人们的行为受相对固定的规则支配,每一个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则对每一种特定情况下的其他人即将作出的行为加以比较准确的预测,根据这种规则和预测每个人可以为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而采取相对应的行为,并且这种预测和相应采取的行为总是能付诸实践、成为现实的社会状态称为秩序状态或社会有序状态。在社会有序状态下,人们的行为表现为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在有序状态下,生活的人们有基本的安全感、稳定感。
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一整套规则体系。一般说来,法律规则可以被简单地概括为两大部分内容:在设定条件下的义务或权利规定(或职责、权力规定);在违反义务(包括侵权、失责、滥用权力)条件下的制裁规定。根据法律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人们可以适当地选择自我的无害行为并合理地预测他人的无害行为,从而保证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常态性地协调、共容。所以,法律规则的首要作用就是通过给人们提供自我行为选择和预测他人行为的信息依据,建构社会秩序。法律规则的第二部分规定实际上既是社会成员们的相互约定——一旦出现违反义务损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就应当受到预定的制裁,也是社会成员给国家机关设定义务——一旦有人做出违反义务损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国家机关应当履行对违反义务者加以制裁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则的第二部分规定,人们可以预测:一旦违反法律规则第一部分的义务规定将受到人民全体授权的国家机关给予的制裁,对于理性人而言,一般说来,这种预测将使得其选择避免违反法律规则的义务规定。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意味着社会不存在损他性行为,意味着社会成员们的行为和谐、共容,意味着社会的安定、有序。如前所述,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制定尽可能系统、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为社会提供形成社会秩序所必需的行为选择和预测的信息依据。
社会秩序不仅存在于民众的相互关系中,还存在于国家执政者与民众的相互关系中。执政者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从而使民众对执政者的行为进行合理预测并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这也是社会秩序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时代,破坏社会秩序的不仅有民众的损他性行为,还有国家执政者的行为。国家执政者随心所欲地处理公共事务、滥用职权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懈怠失责、推诿责任等都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最初分散地体现在国家执政者每一个成员身上,似乎并不严重,但是,当这些行为演变为官场的一种普遍的风气,成为加入执政者队伍的每一成员都要刻意模仿、遵循的潜规则时,就会成为毁坏整个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由于上述行为破坏了民众对执政者行为的合理预期——民众合理预期中的执政者的行为不能成为现实,使得民众对执政者无所适从,进而使得民众对执政者由丧失信任到反感厌恶,最后奋起反抗,结果是社会秩序彻底崩坏。为了建构起人民群众与国家执政者之间稳定、良好的关系秩序并防止这一部分社会秩序遭受破坏,同样需要法律,需要法律对执政者行为加以规范。
根据人民是国家主人这一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人民管理自己的国家的意志体现。人民通过法律规则向国家执政者提出约定:在某种条件下,对于某种事务,应由某特定机构按照特定的程序、方式,依照某特定的规则(或原则)去处理;如果被授权处理该事务的特定机构违背既定的程序、方式,或违背既定的处理事务规则(或原则),或越权,或懈怠失责,都应由另一机构依照特定规则对其追究责任。法律的规定可以、也应当被视为人民对执政者的行为预期。在法律对国家执政者行使公权力行为加以规范、约束的情况下,执政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行事,可以确保现实生活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执政者行为所作的合理预期得以实现,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信心和信任。当一个国家的人民对执政者有着充分的信任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就一定是稳定的。
所以,依法执政,首先是依据法律构建和维护有序社会。这是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的最良好途径。在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无论是防范社会成员中损他性的破坏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还是防范执政者自身的破坏秩序行为,都不能离开法律制度。尤其不能以人民群众之名搞群众运动,破坏既有的法律秩序。关于这一点,我们党有过沉痛的教训。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确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7) 这里首次表达了通过法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构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胡锦涛指出要通过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治法律制度建设来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18)
(二)实现民众富裕同样需要依法执政
要实现民众富裕,首先要发展经济。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发展经济?
发展经济,可以走传统的农耕文明的经济生产之路——主要依靠农业生产,依靠农民单家独户个体生产,辅佐以简单商品交换和手工业生产。历史证明,这条经济发展之路充其量可以使民众得到温饱,却并不能使人们富裕。发展经济也可以走前苏联走过的计划经济之路——主要靠计划安排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他部类的生产,取消或严格限制市场交换,主要靠计划调拨实现物资流通、分配等等。历史证明,这条经济发展之路可以很快地实现工业化,但缺乏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因其容易导致社会惰性和特权分化,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结果是妨碍人们实现富裕生活的愿望。
上述两种发展经济的方式、道路,不仅不能使人民富裕起来,而且这两种发展经济之路,都不大需要法律,都不需要法治。与传统农耕文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方式必然是人治;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生产模式相适应的也是人治,准确地说是官僚集权式的命令式治理。
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道路证明,真正能使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之路。
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实际上是向市场经济转型之路。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摆脱传统教条束缚,形成对市场经济的正确认识。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设想。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89年在十三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又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这种认识转变的轨迹是以对市场机制认识的观念转变为核心的。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巡途中发表的关于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而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的讲话,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这一问题认识的重大突破。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彻底摆脱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的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1993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在政治报告中正式确认了邓小平同志所阐述的观点。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中国未来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蓝图,正式确定中国走市场经济发展道路。(19) 中国GDP近30年来的快速增长,主要是因为正确地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市场经济是强烈地需要法律和法治的。首先,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主导的经济,交换主导生产,交换主导分配,交换主导消费。普遍、自由、平等地交换,是促进社会生产迅速发展的动力源泉。以交换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求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自由,这就需要规则。其次,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和公正,这就需要市场行为建立在共同的规则之上。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换,是大尺度空间、大尺度时间跨度的交换,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换,无论是主体的合作,资金的聚集、拆借,还是合同的订立、履行,或是纠纷争端解决,都离不开法律规则。没有法律规则作利益预测、安全预测的依据,没有国家权威机关担保的对违反法律规则的强制执行,人们相互间缺乏信任预期,交换行为就无法进行,社会经济运行便无法延续。再次,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为了防止无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需要法律规则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平等竞争环境和竞争机会。此外,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会出现市场调控失灵、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这时就需要政府适度的调控行为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但为了防止政府对市场过度的、不适当的干预,需要法律对政府调控行为加以规范。
简单地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当执政者明确选择走发展经济之路以实现民众富裕这一执政价值目标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要求,实施依法执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经济活动、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人们有了经济活动的规则框架和交往基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这些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对于引进外资,启动现代市场企业制度、鼓励外贸出口而拉动本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涉及市场经济的立法中,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初始地位和资格,保护经济活动主体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相互利益交往的合同自由,追究侵权、损害他人者的责任等,使经济活动有着基本的秩序框架,使人们为谋取利益的经济活动处于安全状态,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经济交往活动的积极性,使社会始终充满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这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不竭的力量源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性活动,建立了公正的竞争秩序和环境,人们赖以从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市场机制处于健康状态,从而使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处于一种持续的、有效的状态中。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法、科学发展规划法、人才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和鼓励科技创新、发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最坚实的科学技术支持。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气候保护法等法律禁止、限制人们在物质生产的同时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行为,禁止、限制人们在物质生产中滥用资源、浪费资源行为,禁止、限制人们在物质生产同时灭绝、伤害其他物种行为,禁止、限制人们在物质生产、生活中过度排放温室气体行为。这些法律通过对环境、资源、生态物种、气候的保护,使人们不至于因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彻底毁坏自己的家园,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活动因而处于可持续发展中。
市场经济自发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民众富裕。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很可能是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过程,这尤其需要国家立法加以调控,需要国家制定退休保障法、医疗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失业救济法、义务教育法等,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生活的基本保障,社会的物质财富有一个相对平均的分配,社会成员们都能分享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成果。社会保障法律的健全和执行也会促进社会消费行为,而社会消费既是人民在真正意义上享受物质财富,也是促进经济进一步增长的强有力因素。
伴随着对民众富裕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社会需要合理的国家管理体制,需要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减少国家系统对财富的耗费,从而增进人民所享有的物质财富。这需要国家通过税法、财政法等立法对政府的征税行为、消费行为加以限制、规范,使得政府的收入、花销额度与人民的收入之间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防止因政府过度征税、过度花销而导致人民的贫困。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在阐述关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任务时,提出几项具体措施,包括:(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6)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7)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8)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这些关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几项基本措施的实施,每一项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实施。
总之,实现民众富裕这一价值目标,执政者必然要以发展经济为己任,而加快促进发展经济、公正分配物质财富,都离不开法律手段。所以,民众富裕这一价值目标决定了依法执政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有赖于依法执政
社会状态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制度正义带来的结果——正义制度的运行带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证和实现制度正义。当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总体制度都要法律化,都要表现为法律制度。所以,制度正义即表现为法律的正义。
正义性的法律制度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四大基本特性。具体说来,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制度,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国家权力结构合理配置,公民享有不影响国家稳定的充分自由,不同利益阶层、利益集团的政治诉求表达平等等;在经济上主要体现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平、市场竞争制度的公平、资源分配制度的公平、财税制度的公平,区域经济政策的公平等;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比例平等优先前提下的平均的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平等等;在发生利益冲突、纷争时常态化的解决纠纷机制自身程序合理、公正,运行便捷有效等。
执政者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秉持正义理念,遵循民主、合理的立法程序,引导国家立法,向全社会提供体现公平正义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执政者在向社会提供正义表现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必须在执政过程中严格地遵循法律办事,使自身执政行为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约束。执政行为接受体现正义的法律制度的限制、约束,就表现为执政行为的正义性。只有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具有正义性,才使社会成员的每个个体能得到其应当得到的,才能真正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
总之,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公平正义三大价值目标的实现都要求执政者依法执政,反过来,依法执政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三大价值目标的要求,保证上述三大价值目标同步得到实现。因此,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条件下基本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② 前引①,第159页。
③ 前引①,第176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⑤ 前引④,第286页。
⑥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载《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⑦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39/15076/1337624.html,发布时间:2005年6月27日。
⑧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1956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载《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⑨ 前引①,第237页。
⑩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11)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载前引④,第64页。
(12) 邓小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矛盾》,载前引④,第149页。
(13)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15)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6) 前引⑩,第17页。
(17) 前引⑥,第31页。
(18) 前引⑩,第28页。
(19) 参见孙国华主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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