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普鲁士王国民族哲学的黑格尔哲学_市民社会论文

论作为普鲁士王国民族哲学的黑格尔哲学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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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恩格斯在他的名著《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说:“黑格尔的体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推崇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10页)表示了黑格尔哲学在当时德国的作用和影响。

一、黑格尔哲学何以被提升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

为什么黑格尔哲学会在当时的普鲁士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为什么会受到当时普鲁士政府如此重视呢?能够成为当时普鲁士国家哲学?大家知道,法国在拿破仓统治时期(1799—1815)连年对外发动战争,对法国和欧洲历史产生深远影响。当第6 次反法联盟取得反拿破仓帝国胜利之后,俄、英、普、奥等国于1814年10月1日至1815年6月9 日在维也纳召开“处理战后一切问题”的国际会议,这是一次在欧洲恢复旧秩序,重新划分欧洲政治版图,瓜分殖民地的会议。以梅特涅为代表的欧洲反动势力甚嚣尘上。由于拿破仓帝国崩溃,贵族专制复辟,1815年9 月俄、普、奥三国君主代表欧洲各国封建势力建立“神圣同盟”,对抗民主运动,引起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动荡。这时,就职于海德堡大学的黑格尔,在其就职演说中,称普鲁士国家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最美好的国家。在政治上明确主张君主立宪制。面对着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激昂的情绪, 普鲁士政府企图用黑格尔哲学来消解国内的激进情绪。 1818年,普鲁士政府聘任黑格尔为柏林大学教授。同年10月12日,黑格尔在柏林大学的“开讲辞”中说:“今天我是奉了国王陛下的召命,初次到大学履行哲学教师的职务。……我感到异常荣幸和欣愉。”(《小逻辑》31页)他接着说:“哲学这门科学已经转移到我们日耳曼人这里了, 并且还要继续生活于日耳曼人之中。 ”(《小逻辑》, 33 页)1821年,黑格尔出版了他的《法哲学原理》,这部著作标志黑格尔哲学已经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

同时,黑格尔宣称他们的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黑格尔认为,哲学是维系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为此,他直截了当地宣称,他的哲学是为普鲁士王国政府服务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中心思想是阐述关于个人利益体系与家庭和市民社会,对普遍利益体系即国家的关系问题。他唯心主义地认为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正本质,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则是从属于国家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说:“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各国政府对那些献身于哲学这门专业和学者表示信任,它们把哲学的发展和内容完全托付给他们。”(《法哲学原理》《序言》8 页)他还说:“政府方面已对哲学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重新加以重视,在这种重视中,保护和支持的要素殊属不容忽视,看来哲学研究在其他许多方面都需要支持和保护。”(《法哲学原理》《序言》第9 页)黑格尔十分明确,他从事哲学研究的目的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要信任、重视、保护和支持那些献身于哲学专业的青年学者,并把发展哲学的任务托付给哲学家。作为唯心主义思辩哲学家黑格尔,把哲学为国家、为政府和政治服务,看得非常透彻。

同时,黑格尔站在思辩唯心主义的基地上,依据他的精神的必然的内在运动的观点,论证了当时普鲁士社会制度的合理性,维护普鲁士现存的社会制度,对普鲁士君主立宪制大加赞赏。他说:“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世界精神这种深入到自身的历史,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的,这种自由式的成长……这种伦理生活真实形成的历史,乃是普遍世界的内容。”(《法哲学原理》287 页)他认为君主立宪制是国家成长的现代成就,是普遍世界史的内容。

他在《法哲学原理》序言里,曾提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的命题。后来他又在《小逻辑》《导言》第6 条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恩格斯说:“不论哪一个哲学命题都没有像黑格尔的一个著名命题那样引起重视的政府感激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的愤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11页)在他们看来,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警察国家、专断司法、书报检查制度祝贺。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是这样认为的,他的“臣民”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当时普鲁士王国文教大臣阿尔腾施太因写信感谢黑格尔,称赞黑格尔使哲学具备对待现实的唯一正确的态度,使人们不致染上对现存事物方面有害的狂妄心理。同样,这一命题也引起了近视的、肤浅的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愤怒,谴责黑格尔哲学不是长在科学的花园里,而是长在阿谀奉承粪堆上的哲学毒菌。

普鲁士国王和反对政府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对黑格尔的命题,作出了肤浅的、近视的认识。究其认识上的原因,在于误解了黑格尔关于“现实”。这一概念。他们认为,“现实”就是“现在存在的。”因此,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就变成了”凡是现在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就误解了黑格尔的本意。恩格斯说,在黑格尔看来,决不是一切现存的都无条件地也是现实的。在他看来,现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性的东西。黑格尔认为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他并不认为当时普鲁士王国任何一项措施都是无条件是现实的。他曾批评普鲁士王国政府的某种税制的不合理。对于普鲁士国家,黑格尔认为,只是这个国家在它是必然的限度内才是合理的,是合乎理性的。黑格尔认为:“一个坏的国家是一个仅仅实存着的国家,一个病躯也是实存着的东西,但它没有真实的实在性,一只被砍下来的手,看来依旧像一只手,而且实存着,但毕竟不是现实的。真实的现实性就是必然性。凡是现实的东西,在其自身中是必然的。”(《法哲学原理》280页)

黑格尔本人是否意识到在他这个保守的唯心主义命题中,包含着革命的辩证法的因素呢?不论是普鲁士政府或自由派都没有看到的东西,至少有一个人在1833年已经注意到了,这个人就是亨利希·海涅。普烈汉诺夫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俄译本注释中说,关于黑格尔,海涅早在1844年就明确地表示过自己的意见。在保存下来的他的第一封信(也是唯一的一封)《论德国》的片断中,我们发现作者跟“哲学之王”在诙谐地交流思想。海涅说,有一次当我发现对“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句话有点困惑不解时,“哲学之王”颇有点奇怪地笑起来,并指出,要知道这句话的意思也是一切合理的东西都应当存在。之后他惊惶地环顾左右,而又平静下来,并相信只有亨利希·贝尔听见了他的。在这里,亨利希·贝尔究竟是谁,这是无所谓的。普烈汉诺夫指出,海涅认为黑格尔本人了解自己哲学的革命意义。但它怕将它表露出来。为什么黑格尔不敢表露自己命题的革命意义,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另一方面,黑格尔是一个德国人而且和他同时代人歌德一样,拖着一根庸人的辫子。

黑格尔对普鲁士国家以及其君主立宪制的赞颂。提出自己的哲学是为政府服务的。由此黑格尔哲学被普鲁士王国提升为国家哲学。

二、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要旨

黑格尔哲学体系一般的看法,是把构成黑格尔《哲学全书》的三大部门即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当作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而精神哲学按照精神的发展又可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主观精神是指个人的精神,即内在的,还没有同自身以外的事物发生关系的精神;客观精神则是个人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表现于社会、国家、民族及其历史之中;绝对精神则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

(1)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在其体系中属客观精神的内容。而在客观精神发展的第三阶段,即伦理阶段,又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这是一个正反合的过程。这就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正);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市民社会(反);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统一——国家(合)。黑格尔关于客观精神伦理世界的发展进程讲道:“从直接伦理通过贯穿着市民社会的分解而达到了国家——它表现为它们的真实基础——这种发展,这才是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法哲学原理》,252 页)“由于国家是作为结果而在科学概念的进程中显现出来的,同时它又经证明为真实基础,所以那种中介和那种假象都被扬弃了,而它自己成为一种同样的直接性。因此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正是国家概念本身才划分自身为这两个环节的。”(同上)。黑格尔倒置了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说:“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像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辩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它们结合成国家,不是它们自己生存过程的结果,相反地,是理念在自己的生存过程中从自身中把它们分离出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251—252页)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在这里,国家的材料便是“个人”、“群体”,“它们组成国家”;国家的这种成分在这里被说成是理念活动的结果。黑格尔在家庭、市民社会同国家关系上的唯心主义论述是集其法哲学和其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

(2)黑格尔论“国家”

究竟什么是国家?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国家就是理念,精神和“伦理理念的现实”(《法哲学原理》253 页)亦即“伦理精神”的完成,是存在于“地球”上的“神圣的理念”。(《历史哲学》79页)对于“国家”,他首先给予神圣化。黑格尔说:“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谈到国家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法哲学原理》,第259 页)这里的神,就是“理性的力量”,就是“理念”。

在对“国家”神圣化的前提下,又对“国家”的合理性进行了表扬。他说:“人们所必须希求于国家的,不外乎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因此,国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进程。人们观察自然界,反复提到造物之巧,但是并不因而相信自然界是比精神更高级的东西。国家高高地站在生命之上,正好比精神高高地站在自然界之上一样。因此,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同时必须了解,如果理解自然界是困难的,那么领会国家更是无限地困难。”(《法哲学原理》,285—286页)

黑格尔又说:“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法哲学原理》253页)接着, 他又补充说:“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法哲学原理》,第258页)黑格尔如此说,就在于论证国家是自存、 永恒、绝对合理的东西,在于美化普鲁士国家的合理性、神圣性和永恒性。所谓“合理性”是国家的普遍意志和个人的特殊意志的统一。这种“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法哲学原理》,253 页)个人只有根据普遍原则的行动才是合理的。黑格尔反对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反对把国家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如果是这样,那未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这样,一个人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黑格尔反对卢梭的契约论,认为契约乃是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所欲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他认为,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的。“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着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法哲学原理》,第254页)在黑格尔视野里, 国家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是个人的出发点和结果,是个人的目的。个人只有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统治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亦即是说,个人如果不服从普鲁士国家的统治,就会失去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就会失去自由和权利。新黑格尔主义者斯退士说:“对黑格尔来说,国家是一个人的真实的自我,他的真正的个体性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它的完全表现。因为国家就是他的真实的自我即他的普遍的客观性。因此,国家的利益是个人的根本利益,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不过是他对自己的更高的自我牺牲,而不是对某种外在的、异化的权威的牺牲。”(《黑格尔哲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6月版,第363页)斯退士还指出,黑格尔认为个人的本质的真理是国家,只有个人的非本质方面才能处于和国家对立的地位。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目的,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它可以合理地要求个人为它的目的而作出牺牲,亦即个人要为国家作出牺牲。

黑格尔把对国家的崇奉与服从当作是个人本质的实现。因此他提出:“人们应当尊敬国家,尊敬这一整体,而他们是其中的肢体;要做到这点,当然最好是使他们对国家的本质有哲学的洞察。”(《法哲学原理》,第281页)为此,马克思曾说:“黑格尔对国家精神、 伦理精神、国家意识崇拜得五体投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20页)

黑格尔在宣扬国家之后,又提出现存的国家,不一定完全符合国家的概念,每个国家都可以被指出是不好的,都可以找到这种或那种,如何看待国家的缺陷和不好的方面。黑格尔为之进行了辩护。他说:“但是国家,尤其是现代发达国家,在自身中总会有它存在的本质环节。但是因为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所以人们容易陷入错误,只注意国家个别方面,而忘掉国家本身的内在机体。国家不是艺术品;它立足于地上,从而立足在任性、偶然事件和错误的领域中,恶劣的行为可以在许多方面破损国家的形象。但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疾者,毕竟是活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这个肯定的东西就是这里所要谈的东西。”(《法哲学原理》,第259 页)他提醒人们不要因为国家的个别缺陷,而忘掉国家根本之点。

(3)国家的普遍利益包含特殊利益。

黑格尔认为“国家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利益,它是一特殊利益的实体。”(《法哲学原理》, 第269页)而“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法哲学原理》,第258页),但要保证自由成为现实,必须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不能用国家的普遍性来排除个人的特殊性,”国家的使命在于保护与保全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和任性,但以不损害别人生命、财产与任性为限。”(《法哲学原理》,第276页)倘若普遍利益不与特殊利益相统一, 倘若用普遍性的国家意志压制特殊性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否定个人的财产、自由和权利,国家就不会稳定和巩固。黑格尔反对用普遍性否定特殊性,主张为个人利益、自由、权利争地位,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但他认为“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法哲学原理》,第267 页),最终是抬高普遍性,用普遍性压制特殊性,则是其害怕群众和封建制度的表现。

(4 )黑格尔认为普鲁士王国君主立宪制是国家最高最完善的形式。

黑格尔认为,“君主立宪制使他的哲学的伦理精神得到最充分的发展,因而它是最高最完善的形式。他以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政体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进行批判,使这三个政体降格为他的君主立宪制的“三个环节”,把君主、贵族和人民作为其君主立宪政体所必须具备的三要素。同时,把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改造成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体,他把司法权划到行政权,再加上一个王权,就构建了他的君主立宪制政体的框架,这是符合他的哲学体系的。在他看来,君主就是逻辑上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认为逻辑理念包含单一,特殊和普遍三个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是逻辑理念的体现,包括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统一。在这当中,黑格尔竭力推崇王权(君主),认为他是代表国家的思路和统一。黑格尔篾视人民群众,他认为,人民是“无定型”的群体,人民的行动是“无理性的”,“野蛮”和“恐怖的”。他反对人民参政,认为人民参政对国家制度没有积极作用。

黑格尔特别推崇君主的作用,认为没有君主就不成其为国家。他说:“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法哲学原理》,第287页)黑格尔认为,君主之所以有这种权力, 乃是因为他天生就注定是君主尊严的化身,君主这概念是绝对化地起源于自身的,君主这种权力,在人们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时,以‘我要这样’来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他可以“把主观的东西‘我要这样’加到法律上去。”(《法哲学原理》,第302 页)我们要注意的是,黑格尔所说的君主不是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黑格尔认为,君主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在一个有良好组织的君主制国家中,唯有法律才是客观方面。”君主的决断,这并“不等于君主可以为所欲为,毋宁说他是受咨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可是这个签署是重要的,这是不可逾越的顶峰。”(《法哲学原理》,第300 页)我们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可以窥见,他虽然美化普鲁士王国推崇君主和贵族,但他毕竟是软弱的资产阶级哲学家。他主张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在立法机关享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这正好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政治理想。恩格斯说:“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体时,德国哲学这个表明德国思想发展的最复杂也是最准确的指标,也站到资产阶级方面去了。换句话说,黑格尔宣布德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刻即将到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第510页)

(五)关于国家公职人员

黑格尔为使普鲁士王国得以巩固和发展,他还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普鲁士王国国家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以及对官吏的态度和教养等方面提出诸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他认为在市民社会范围以内和在国家本身的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之外的特殊公共利益的自治团体、其他职业与同业工会必须服从国家最高利益。把封建特殊权利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

其二,在国家官员的选拔上,他反对国家官员的继承制。他说:“国家的活动是同个人发生联系的。个人之所以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并不是由于他们天生的关系,而是由于他们的客观特质。能力、才干、品质都属于一个人的特殊性。他必须受过教育和特殊职能的训练。因此,官职既不可能出卖,也不可能继承。从前法国的议会席位可以出卖,在英国军队里,到一定等级为止的军官职位至今还可以出卖,但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同中世纪某些国家的国家制度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制度现在已经逐渐消失了。”(《法哲学原理》,第293—294页)人的能力、才干、品质等,都非天生的,也不是可以遗传的。因此,“个人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生来决定。决定他们这样做的是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本身才能的证明;这种证明保证国家能够足以对普遍等级的需要,同时也提供一种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献身于这个等级的唯一条件。”(《法哲学原理》,第311页)黑格尔指出,担任要职的人, 其知识和才能并不像艺术家那样,基于天才,天才的艺术家是不能随便替换。可是,担任公职的人是很多的,由于公职较少,对可以担任公职的人,不可能绝对地确定谁比谁高明。主观方面即从许多人中正是选出这个人来担任官职和受权管理公共事务,这样就把个人和公职这两个永远没有必然联系的方面联系起来,乃是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国家权力的特权。亦即是说,从众多人中选出担任官职的人,最后由国王来确定。

其三,担任国家公职,其与国家的关系,不是一种契约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具有伦理的意义。因为履行公职替国家服务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公务人员所应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而且要求担任国家职务的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为此个人要做这种牺牲。他也指出,有些公务人员仅仅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于是没有真实的责任感,也没有权利。

其四,黑格尔提出,要使国家和被管辖者免受主管机关及其官吏滥用职权的危险,要防止官吏在其担负的职权中夹杂主观的任性,并以自下的监督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官吏每一细小行为的缺陷。

黑格尔还特别提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是法律和政府决定在现实中发生效力的一个重要之点,公民的满意和对政府的信任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都依存于这一点。他认为感情和情绪容易把实施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到等于应实施的内容本身。因此,必须对国家官吏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消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部分与“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使之养成“服从普遍利益、观点和事业的习惯。”(《法哲学原理》,第314页)

诸此都表明,黑格尔对普鲁士王国的尽心尽职,教育官职人员为国家尽忠效力,为其统治粉饰太平。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事实上难道不是刚刚相反,不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销”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吗?……黑格尔用“直接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来反对“官场的知识和工作的机械性”,这真是妙不可言!做官的人得提防自己这个官被自己所浸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0页)

从黑格尔上述观点来看,他是一个国家至上主义者。概括起来说:

(一)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其哲学伦理精神的体现,为全社会所共有,与人类社会相始终,是绝对合理的;

(二)他认为国家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必须为国家服务。在国家中,个人只有履行义务,国家才保护其人身和财产。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官僚政治变成一种理想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卷第320页)

黑格尔为普鲁士王国提供的国家哲学,被资产阶级思想家称之为“国家主义”或“国家至上”的学说,即认为国家本身是自在的目的,而个人只是达到自在目的的手段。在帝国主义时代,新黑格尔主义者特别卖劲宣扬:“国家主义”或“国家至上”的学说,曾被法西斯主义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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