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的税收处理_股票期权论文

股票期权的税收处理_股票期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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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是公司经理人员酬薪管理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作为分配制度的创新,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在美国,以股票期权制度为主的报酬体系基本取代了传统的年薪加奖金的报酬制度。我国引入股票期权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目前主要在上市公司试行,但由于相关的法规尚未出台,尤其是缺乏统一的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行,同时也成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灰色通道。本文借鉴美国股票期权税务处理的基础上,试就我国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及激励机制与税款流失之间的矛盾协调作一讨论。

一、美国国内税务法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将股票期权计划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两类计划的主要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及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不同。前者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而后者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开市场价格的一半,因此,其激励作用远不如前者,在税收上也没有前者优惠。

(一)激励股票期权

激励股票期权对符合美国税法规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给予税收优惠,期权授予人能够享受到优惠税收待遇。按美国税法的规定,无论是激励股票期权还是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激励股票期权,如果经理人在期权授予日起两年内或行权日起一年内出售股票,行权收益(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公开市价的差额)确定为普通收入,股票出售增值收益(行权日股票公开市价与出售时股票售价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利得;如果经理人在期权授予日起两年后或行权日起一年后出售股票,则行权日与出售日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均为资本利得,并且行权日的行权收益可延迟至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在美国,个人普通收入一般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而个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则按固定税率(如28%)纳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8%;持有期超过18个月,最高税率为20%;持有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即持有期不足12个月,则作为普通收入征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如果出售时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从今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

(二)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为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股票期权,期权收益分为两个部分:如果行权时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两者之间的差额按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会根据税法要求从工资中预扣28%的个人所得税;行权后出售的资本增值收益按资本利得纳税,如果个人在行权后1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价高于行权日市价,其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由于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对股票期权的实践操作规范得全面、具体,再加之美国等国家有充分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以及良好的环境市场,因此股票期权在美国运行得比较成功,对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务处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中国实施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探讨

近几年股票期权计划被引入中国,并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地开始试点,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期权计划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只能说是年薪制的延伸,迄今为止也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的涉及股票期权的税务法则来规范相关行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尤其是伴随二板市场的推出而将按国际惯例运作的股票期权的实施,因此,加强股票期权的税收立法与征管已势在必行。

(一)个人所得税

1.所得的确定

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公司支付给经理人的可能会给被授予人带来收益的一种报酬方式,其实质是一种所得,只不过该种所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009号)规定: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时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我国有关股票期权计划针对性最强的一个规定。在经理人行权时,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公开市价的差额,纳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所得项目范畴;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的转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所得项目范畴;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所得项目范畴。

2.行权价格的确定

行权价格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收益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因此科学地确定行权价十分重要。我国的股票期权尚属探索阶段,为鼓励经理人行权,对上市公司宜实行现值有利法,即股票期权的行权价高于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特别是二级市场存在严重的人为操纵现象,为防止经理人利用信息披露之便操纵股价,在确定行权价时股东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借鉴美国及香港做法基础上设计行权价格,如按期权授予日前30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行权。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其行权价的确定更为困难。可参照国外如美国利用数学模型来计算公司的真实价值,确定公司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行权价及出售价的基础。

3.明确纳税环节

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在授予时虽然拥有了股票期权的所有权,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益,甚至有些期权还支付了期权费,不但没有收益反而有支出,因此不应纳入征税范围。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不能在授予后立即执行,一般有一个授予期(如3年),在授予期内公司不允许经理人行权,授予期结束之后才能行权。在行权日,经理人获得了行使股票期权的权利,有权决定任何时点行权,并因行权而取得收益,所以对于行权后股票可自由出售的股票期权,以行权日作为股票期权的纳税义务日是较为合理的。至于经理人在获得行权权之后没有出售股票,是希望通过股票投资获取价差收益,应按转让有价证券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税率的确定

行权日获得的行权收益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45%。行权后转让股票收益,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成熟,目前暂不征收。对拥有股权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此外,个人在转让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转让A股为交易额的4%,B股为3%。

5.所得的计税方法

目前我国对个人执行股票权认购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期权收益数额较大,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按月分摊,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其数额虽然较大,但性质与年终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相同,且持有者一般为高收入者,有能力支付税款,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宜分摊到各月中。

6.税收征管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经理人行权时按税法规定履行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公司内部资料及股票期权计划情况,纳税人及扣缴义务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税及报送有关报表、凭证和资料,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

股票期权不同于一般的工资、奖金,它仅仅是一种期权,是不确定的收入,其价值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股价的上升及激励目标的实现,而经理人只有在股东财富增加的前提下才可获得收益,股票期权最终带来的收益不是公司支付的,而是直接来自二级市场,不会增加公司成本,所以股票期权支出不应视同工资薪金支出。

在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上,可以比照美国激励股票期权的做法。美国税法规定,不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个人被征收了普通收入税,则其收入可以进入所在公司的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而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公司来说则没有相应优惠措施。也就是说,经理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行权收益按资本增值收益纳税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不能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在经理人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行权收益按普通收入纳税的情况下,公司则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与税款流失的矛盾协调

(一)激励机制

与美国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的股票期权计划缺乏税收方面的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尚无股票期权税收方面的专门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8]009号规定,个人执行股票期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如果一次实现收入较高,适用的税率也较高。美国激励股票期权中,只要经理人的收益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的规定便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征税,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9.6%,如果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对一些高收入者来说,将其行权收益和行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一并作为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纳税是相当的优惠,是一项富有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待遇。

在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上,我国是在期权行权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美国激励股票期权计划的经理人在执行期权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则不被认为是得到“普通收入”,因而不用缴税,可以延迟到股票出售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征收,对经理人有利。

除此之外,我国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相应地降低经理人股票期权收入。

从目前国际上及未来发展趋势看,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从中享受到税收优惠,而我国的股票期权优惠政策较少,其激励功能大大削弱,最终激励的目的难以实现,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在借鉴美国激励股票期权做法的基础上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实现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作用。

(二)税款流失

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一些处理方法可能形成税收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首先,卖出期权行权股票而带来的差价收益比照二级市场股票价差收益而免税。由于两者性质不同,一般投资者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买卖得到的是一种普通投资风险收益,在目前我国二级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暂免征收资本利得税,而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延伸,出售行权股票获得的价差收益是由于行权而带来的,是一种无风险收益,所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会造成税款的流失。

其次,上述的美国激励股票期权计划的经理人在执行期权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行权收益可以延迟到股票出售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征收。那么我国是否可以股票期权的出售日作为纳税义务日?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弱有效性市场,市场投机成分较重,市场操纵时有发生,股价不能反映公司业绩,行权人的股票期权收益可能因为股市的不稳定性而血本无归,无力缴纳税款,造成税款变相流失。同时国民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款现象严重,更何况股票期权这一税收的灰色通道,微软中国公司员工补交5100万来自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便是一例。据估计,我国每年因股票期权而流失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在10亿元以上。美国的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较为完善,以股票期权的出售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较为符合实际情况,我国不能照搬照套。

再次,经理人执行期权认购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一次收入较多时可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与年终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相同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对税收收入带来影响。

如何在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与防止税款流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国家在制定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时应注意其激励机制与税款流失之间的矛盾协调,在对我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作出专门的、统一的税收规定时,既要有利于我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适当减轻纳税人负担,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个人过高收入,便得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通过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发挥其激励作用,又不致形成税收的灰色通道,造成税款的流失。在我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计划之妆,应以激励机制为其主要目的,在税收政策及税务处理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以增大企业和个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待我国的股票期权计划较为成熟规范时,适当减少税收优惠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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