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孔子土地经济形态研究_衍圣公论文

清代孔子土地经济形态研究_衍圣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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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清朝,孔府是统治者倡明孔学、尊崇儒术的根本性政教基地,从主观、客观上维持和巩固这个基地的物质要素乃是孔府的土地经济。该府农田由以5屯4厂18官庄为主体的公田和分布于鲁、冀、苏数省的私田两部分组成,由此而决定了孔府农业经济的两重性:不完全的(残余性的)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表现为包括徭役内容的赋税活动与租佃活动的结合,即古典型与时代性并存。其经济形态,既具有传统的典型性,又具有区域的特殊性。

孔府位于山东省兖州府曲阜县,是孔子后裔的宅第,是中国历代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象征,同时又是清朝政府进行礼教的特别专门机构,私家与官府融为一体。孔府的土地很多,以朝廷拨赐的为主,以自置的为辅。该府是一个特大的官家庄园,它既具有封建地主经济性质,又具有古老的领主经济特色。孔家庄园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对社会和国家特别是民间经济、政府财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称为清代封建官僚地主经济形态的典型。

一、孔府土地的来源及其布局

自宋代国家封孔子第59代孙为衍圣公以来,金、元、明、清历代朝廷都援其旧例,仍袭封其后来之嫡孙为衍圣公爵位(世袭),赐正一品服色,麟袍玉带,三台银印一颗,列文武班首[①]。与前代统治者一样;清政府尊孔学为万世道统之宗,极力倡明其所谓的纲常名教,以传统的道德规范维系其封建统治秩序。为了崇尚圣学,光大礼教,发展既定的封建王朝正统思想,历代帝王皆曾赠赐孔氏奉祀祭田,以供其祀典活动及日用所需。同样,清初,“顺治年间赐圣贤后裔祭田,除供租赋。衍圣公祭田二千一百五十七顷五十亩,林地一十八顷二十七亩,庙宅基地三顷二十七亩五分”[②]。所赐土地主要是以谕令的形式对从前明代所赐祭田“二千大顷”的认可。因此其赐田基本上仍旧分布在前代孔府官庄的座落范畴,通称5屯4厂18官庄。即5屯是:郓城、钜野、平阳、东阿、独山各屯庄。4厂是:独山厂、平阳厂、郓城厂和钜野厂。各厂附之于屯,所以又叫屯厂。18官庄是,分布于3个县内,其中座落于曲阜县的有12个庄,乃为张羊庄、城西大庄、春亭庄、红庙庄、齐王庄、南池庄、安基庄、齐王坡、颜孟庄、马草坡庄、下地屯庄、胡二窑庄。座落于泗水县的有4个庄,乃为西岩庄、安宁庄、魏庄、戈山厂庄。座落于邹县的只有鲁源庄和黄家庄2个。上述平阳厂在菏泽县境,独山屯在鱼台县境。在由孔府统一掌管的各屯厂、庄中,郓城的屯、厂占地602顷;钜野的屯、厂占地509顷;平阳屯、厂占地448顷;独山屯厂占地220.43顷;东阿屯占地76顷;曲阜各庄占地64.55顷;泗水县各庄占地62.8顷;邹县2庄占地17.21顷[③]。加上东平、滋阳等处土地,合计为21万多亩土地。除了以上各屯、厂外,孔府又在朝廷和当地官衙的允许下,于雍正三年(1725年)占据了安山湖一带的大量土地,另立官庄。该庄拥有湖面10万亩,砀、萧等地面11万多亩[④]。后来到晚清光绪年间,孔府的屯、厂、官庄从兖、曹、泰三府的16个州县发展到江苏徐州、沛县、丰县和直隶(河北)大名、长垣一带,各官庄(包括屯厂)的总耕地面积保持在30万亩以上。偌大的官庄大多是沃土,跨越数省,佃户成群,充分显示了孔府势力庞大、地位显赫。

清政府尊崇孔子,信奉和推行儒学,宣扬孝悌忠信、仁义博爱、忠君报国、贵贱等差等孔孟之道,以为治国之基本策略或指导方针;而礼遇、厚待孔府,加强礼教活动是其推行儒学的必要措施。同时,对孔府大量赐田,广拨佃户,充实其经济实力之举,则是支持和保证儒学活动的物质手段。此乃是清朝统治者利用调拨田产形式,巩固孔教阵地,扩大儒学影响的一种传统的战略行为。换言之,朝廷在政策和经济两方面去提高孔学地位,以己为表率去引导人们坚定不移地服从、信仰儒学。

在国家的有力支持和护卫下,孔府随着政治地位的提高和文化影响的扩大,其农业经济实力也迅速膨胀起来。它除了接受朝廷赐予的众多田产之外,又不断私自购买农田,极力壮大家族的土地经济。如孔府在清初顺治年间,就曾有自置庄地2万多亩,到康熙年间,先后购买了济宁州民田4400多亩[⑤]。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的一个多月内,又买得曲阜等处土地1680亩[⑥]。就总的情况看,从清初顺治年间到乾隆年间,孔府购买农田约达40万亩,仅在兖州府曲阜县内者就达30多万亩。史称:孔府自置的庄地遍布于鲁西南的各府州县,“其在曲阜者,上地五百三十顷六十八亩六分五厘,中地二千四百十五顷五十四亩六分七厘,下地二百二十六顷九十二亩,共三千一百七十五顷十五亩三分三厘”[⑦]。足见这一类私立田庄的面积很广,经营规模非常大,完全可与朝廷所赐之官庄相提并论,平分秋色。孔府自置庄田之举与民间自置产业一样,大都是依照传统惯例,请别人居中作证,与卖方共同订立契约以为获取土地产权之必要程序的[⑧]。因而被认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普通的社会经济活动行为。以上数十万亩自购田产,主要是孔府借助农贸市场调节作用,由少到多地逐渐积累起来的,它是衍圣公家族一贯求田问舍或积极参与省内和国内土地兼并活动的结果。孔府作为一个缙绅地主或贵族地主大家庭,无节制地大量地掌握和控制各府州县的农业生产资料,迅猛地发展自己的土地经济,使成千上万的耕作者失去“恒产”,去当他的佃户,这样,便不断地与广大农村劳动者严重地对立起来。

当然,孔府私田除了用以上途径获取之外,还有第二个来源——依仗权势占夺民间田土。如康熙二十年(1681年),兖州府东平州平阴县奸民张印方,勾结孔府人员孔兴式等率领几百人霸占生员胡天喜等的农田,“平耕平种,麦禾扫荡,民莫指生。……似此横行旷野,非天莫剪”[⑨]。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孔府出动多人,将农民刘尚绮所开尼山荒地1270多亩霸占为祭田[⑩]。如此蛮横行为有损于孔府形象,在民间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反映了孔府具有的一般地主阶级的属性——掠夺和压迫农民,与广大农村劳动者存在着根本性的利害冲突。尽管孔府在民间占田夺地的数量不是太大,但也给它所标榜的仁义道德蒙上了一些阴影,给自身涂上了一层封建恶势力的色彩。

另外,在孔府的巨额田产中,也有少量的土地是接受投献和捐献的。如清初郓城县的庄朝选和王家齐两户农民带着各自的土地投入孔府。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邹县的土豪张云路、张申等人先是霸占本县监生惠维世土地140多亩,尔后又将之投献给了孔府(11)。到雍正十一年(1733)年,又有邹县农民郭元文、唐济恭、李国甫、高发春等18户带地投入孔府(12)。这些民户是趋孔府的名望和势力而来,以求受到孔府的庇护。他们将每年上缴政府的田赋转为交纳孔家的地租,由独立的田主变为赁耕的佃户。似乎在地位上有所下降,但实际上是找到了靠山,可因此而消除来自官方和民间的骚扰。这样,孔府与投充户都得到了好处。在投充之外,又有民间捐田之举,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河南夏邑县生员王晋升、刘炳辰等将自置田产捐给孔府(13)。此类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这些文人崇尚孔学、仰慕圣教而将之捐作祀典之用,以表敬意。另一方面,也是欲攀高门,想与孔府结缘。上述投献和捐献土地之举,不是孔府的主动行为,乃是靠自身的名望、地位和势力自然吸引人们所致。即为一种豪门效应或贵族效应。它是清朝政府尊崇孔教、赐拨祭田所产生的副作用之反映。尽管投献和捐献的土地不是孔府田产的主体,只占其一小部分,但它却是构成孔府土地经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所表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意义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二、孔府土地经济的性质

虽然孔府土地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讲,不外乎是赐拨田产和自置田产两类,从而形成了孔府土地经济结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官地与私田。这两部分土地所具有的经济职能和对官府发生的赋税关系皆相互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这两种土地的如此差异,反映在归属问题上,便表现出孔府对它们的占有关系或支配程度的不同。这就决定了孔府土地经济的两重性——不完全的领主制和地主制。

前面讲过,孔府是集私家与官衙为一体的,它除了衍圣公家族成员之外,还按朝廷的规定设立了55名官员,负责管理祭典及礼、乐、教化等活动。其中在顺治、康熙年间设有林庙举事、奎文阁典籍、屯田管勾、守卫林庙百户官等15名(14)。雍正八年(1730年)又特设孔庙执事官(三品至九品)40名(15)。除了后增执事官的俸薪由山东省藩库支给外,其余的林庙官员,“俱由部选,其俸禄在衍圣公祭田内支给”(16)。此外还有240名乐舞生和60名礼生的生活与活动经费,以及60名奉卫(勤杂人员)和一些工匠杂役的工资皆在赐拨祭田或祀田收入内开支。同时,每年庞大的定额祭典经费——上林排场、驿递衙门所需夫马人役、衣食器皿、油蜡贡牲、烟茶糖果等等开销皆出自祭田。足见孔府经费主要是由皇赐庄田来负担的,具有一种公田办公务的意义。

清朝政府赐拨给孔府的庄田是免赋的——“无粮地亩”(17)。即朝廷割让一部分财源(税源)给孔府,令其自行安排祀典、礼教及其有关的各项经费,属于财权下放,税、费包干的范畴。孔府接受赐田以及掌握赐田(祀田)之收入和祀典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孔府代替国家经管官田与祀典的一项经济活动形式。这不是国家帮助孔府建立起单纯的私属庄园经济,不是让衍圣公家族完全享用皇赐庄田之利,而是让其代国家支放孔府的一切官设费用,属于清政府的一项特别财政内容。此乃是先秦以来食邑制(采邑制)的残余,是一种不完全的领主制。即它仅仅是没有从前食封田上的行政权力而已。它与一般的封建地主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地主食租,领主食税。前者是获取私有田产的利润——佃耕者交纳的地租,后者是获取国有土地的利润,以特权者的身分收取应归政府的那部分田税。如《礼记·曲礼下》讲:在春秋时,采邑制下的领主,“谓食下民赋税之力”。其后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赐拨给勋臣封地,即对受封领主,“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到了汉朝,刘邦对功臣和宗室进行裂土封爵,那些“食封主,除了享有封户户税每户二百钱外,还享有封境内的田税”(18)。蒙古建元前夕,也开始实行了领户封分制,领户要历年向受封的领主“纳税服役”(19)。同样,明朝政府对各类官庄(包括王庄和孔府庄田)上的庄主,“赐之土地,名食其赋(税)”(20)。清朝政府也援其旧例,继续在一些王府和孔府等处推行和保留了这一部分早已过时的领主制的残余——不完全的领主制。

孔府接受的赐拨祭田之所有权不归孔府,乃为国有土地,此项土地,原则上是禁止买卖的(21),即朝廷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决定或改变赐田之归属。孔府对祭田的支配权是一种例行公事的管理权,或称之为有限的使用权。这是适应领主制之基本要求的。孔府官庄的田租与田税是合为一体、不分彼此的,其中以税的因素为主,租的因素较少,与其说是孔府收取庄租,不如说是收取田税。当然这个田税除了供给祀典与职官费用之外,也包含着孔府家族成员的养赡费用。因此可以说,皇赐衍圣公府祭田——5屯4厂18官庄等,是一种变相的孔府世袭领地(仅仅是没有真领地上的行政统治权而已)。

这种领主制残余之所以能够延续到清代,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交通运输落后,运资转饷非常困难,耗费又多。由国库组织供应孔府经费,不如在孔府周围建立一个专门的生产基地,就近供应方便。其次,象王、侯、公各府和孔府这类庞大的赡养性消费集团,所需经费不象行政衙门和军队那样单纯——主要是金银和粮草,而是以名目繁多的各种生活资料为内容,诸如花木、玉、石、琉璃、牲畜、鸟禽、茶、盐、糖、珠、锡、山珍、海鲜、器皿、药、冰、蔬、果、席、绸、缎、漆、香、麻、皮革、箔等等。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明清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落后,市场供应不足,依靠国家财库组织供应实为不便。因此,清政府就以上述半领主制的形式,在确定孔府消费性生产基地的同时,又分拨了几千家佃户,去赁耕孔府官庄,令其为孔府服徭役,为孔府提供粮食(地租)以外的其它生活资料。即免去由国家定例征发的徭役(22),而代之以向孔府服役。这样,国家为了安排孔府的日常活动,既割让了田赋之财源,又割让差徭之财源。清政府不仅对孔府这样,而且对孔府以外的其它王、侯、公爵各府也大多采用了相似的办法(23)。可以看出,清朝统治者对孔府实行赐拨官田制度,是由历史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如此国家政策是对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的一种选择性的适应,是以一种特殊手段应付特殊情况之举。这是清朝统治者实行的一种很有限的经济制度,或者说是国家经济体制的一种特别现象(例外的形式)。这种形式不能太多,否则会妨碍清朝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性,会削弱朝廷的实力,因而只能以少量的旧事物的残余形式出现。

皇赐庄田并不是孔府土地的全部,官庄以外还有孔府的自置田产。从这种自置土地的归属关系、赋役关系等方面看,与官庄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这部分土地是孔府的私有财产,可以由孔府任意支配和处理,并照民间私有田产之例承担国家征发的赋税和正项徭役,即“税契承粮招入佃种”(24)。仅免其杂泛差役,以示对圣贤后裔的优待。虽然以购买为主要手段的自置私田,也是出租于人耕种的,但耕种孔府私田的佃户是由孔府自己招来的,并不是象官庄一样由官府派拨;所收地租也不是象官庄一样由官府确定数额,世代遵守,而是作为田主的孔府与赁耕者协商而定。并且,地租的收缴不一定全是额数,也往往只确定比例,视收获多少而分成(25)。凡此种种,皆说明,孔府的自置庄园是封建主义的地主经济,其生产形式是单纯的租佃制,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般的社会经济范畴。

当然,孔府的有些自置私田也曾有被免赋的,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八月,户部按衍圣公孔毓圻的要求,奏明皇帝,依旨免除孔林增广(自买)土地1114亩的税粮(26)。不过,孔府私田的免赋范围很小,并且仅仅表现为国家对孔府的有限的优待,它是政府常规土地制度以外的一种特殊办法,不能代表孔府自置田产的总体的赋税关系。也有些无税私田是由于衍圣公以府购买以前就是不承担赋粮的,孔府买后,政府仍未对之实行征榷。此仍为一种旧事例的沿袭或保留,与田赋政策的特殊待遇没有关系。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孔府的纳税田与民间一般的纳税田相比,负担较小,被当地人士称之为轻粮地。仅就曲阜县一处而言:乾隆时全县“纳粮之地,统计共五千一百八十顷十一亩九分七厘,而孔氏轻粮之地上中下三等共四千二百二十二顷五十一亩九分一厘”(27)。这充分说明,清政府推行的赋役政策不公平,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大地主孔府不但获得杂项差役的蠲免之好处,而且还享受轻税待遇,一般的平民百姓则在劫难逃,摆脱不了官徭国税的沉重负担。显然,孔府是受官方扶持的特权地主,属于气势压人的缙绅阶层。同时,也反映了孔府庄园经济膨胀过度,兼并土地严重,较大地威胁着附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生计。

孔府土地的半领主经济性质和封建地主经济性质的结合,表现了孔府非凡的贵族地位和庞大而神圣的封建庄园形象。并使之既涂有官衙的色彩,又具有地方豪门的经济内涵,充分显示了孔府土地经济的独特性和威慑性。一方面,孔府以巨大的私田对众多赁耕的农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地租剥削,并利用自身的贵族地位和国家赋予的特权横行于民间。另一方面,由于孔府官庄活动与清朝财政连为一体,统治者出于政治的需要,往往会用国家机器去帮助孔府处理官庄事务,即要不时地由当地衙门出面为孔府催租。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山东兖州府派人去往泗水县代孔府催租,将佃户王进修等提解到衙门审讯(28)。其后又有泗水县衙门晓谕魏庄孔府佃户“循分守法依限完租”之事例(29)。如此等等皆反映了孔府土地经济中包含着封建主义的专政因素,即反映了孔府与其佃户之间除了产品分配问题上的矛盾之外,还有其政治上的严重对抗。

三、孔府的封建地租剥削及其它额外剥削

因其土地性质的不同,孔府所收土地租税基本上分为官庄租税和私庄地租两类。依其地租形态的区别,每类租税中又大体上分为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也有极少量的劳役地租)。孔府官庄上地一般按其肥沃程度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租税的征收也因之而定为3个级别。在实物地租中,分成租居多,定额租较少。定额租大多施行于良田之上,征收额数较高,分成租则普遍实行于水旱无保的瘠田上,所征租粮较少。如汶上县美化庄出租的麦地,土壤甚佳,每年每亩收租麦5斗、豆5升共征租粮1石。而郓城厂的一部分杂粮地地质较差,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时,每亩按分成比例征取租粮5升——2斗多(30)。后者数量之所以低于前者,主要在于自然条件对劳动生产力限制程度,即取决于产值或产量的多寡。不论是定额租粮或者是分成租粮的征收,其数量都已占到田间全部产值的1/3到一半以上,基本上达到了民间地主出租田的剥削程度。至于货币地租,则是由定额实物租演变而来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完全脱离了分成制的分配方式,它是定额地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地租形态,是定额地租的高级形式。通过孔府档案所提供的数据看,各官庄的货币地租每亩一般在3——6.5分钱银之间。请见下表:

年代田庄名称分庄名称 庄田等级每亩征租银

顺 曲阜厂 大羊厂上等地 2.05钱

治 曲阜厂 大羊厂中等地 1.7钱

年 曲阜厂 大羊厂下等地 1钱

间 曲阜厂 马厂 上等地 3钱

曲阜厂 马厂 中等地 1.5钱

单县曹马庄中等地 1.6钱

兖州花园庄上等地 1.2两

兖州花园庄中等地 7钱

兖州花园庄下等地 6钱

康 滕县池头集庄婆妇庄上等地 1.35钱

熙 滕县池头集庄婆妇庄中等地 1.2钱

时 东平州鹅鸭厂 中等地 6分

隆 郓城厂 高济重庄头中等地 3分

嘉 钜野厂 小官厂上等地 1.1钱

庆 钜野厂 小官厂中等地 8分

(此表是根据孔档[4752]、[4803]、[4695]、[4801]、[4671]、[4666]等编制而成的)。各官庄之货币租税的征榷标准比一般的民间田税高,相当于国有屯田的征收尺度。耕者难于完纳,往往逋负。

在实行货币租税的官庄上,佃种者与市场有了较多的联系,农家不是将田间所出之物直接上缴给孔府,而是要把自己的农产品拿到集市去卖,获银交租(税)。这就在交租程序上增加了一道手续(与实物租相比)。交租的复杂化,则在客观上要求收租手段有所变通,即要求对方由急征相应地转为缓征。但孔府常常不顾佃户的难处,一味地催征,耕者迫于庄主的压力,急求产品脱手,快速得银。而那些垄断金银的商贾,便乘催科之机,勒价收购粮、棉。这样,农户就陷入承受孔府与奸商双重剥削的不利境地。

在征正项租银的同时,还要额外加征火耗。所谓火耗,产生于明代,乃是因各农户交纳的碎银较多,负责收取租税者借口上缴之租税银需熔为整块(以便运解安全,免得洒失),有火炼之耗损。故在民间输纳田租田税时,要另加火耗之数额(31)。火耗,实质上是一种地方或团体私征的附加租税,它虽然与正项租税有关,并依赖正项租税而存在,但它不入正项租税系统,属于地方或团体(包括大家族)范围的小金库内容。清初顺治年间,国家曾严格禁止火耗。但负责收租的孔府庄头不顾朝廷政令,肆意科征。按说,熔销碎银的真正耗损,只有1%,可孔府的平阳屯、东平厂各官庄竟加征至10%—19%(32)。勒索之重,令人吃惊。

孔府自置私田的田租征收标准与官庄相近。其在曲阜、滕县各处之庄园,上田每亩征粮4—5斗,中等地每亩征收2—3斗。其中在吴寺庄者,上地每亩收麦豆2斗,或谷子2斗,中地收麦1.6斗。在三官庙、齐家林一带,上地每亩收粮2斗多,中地1.5斗(33)。曲阜泉头庄的土地瘠薄,因之收租相对较少。该庄在道光三年(1823年)的收租清册记到:“孔继立家西谷四计六分六厘,南洼谷一亩四分四厘,分谷三斗九升七合。孙玉宽荀家林谷一亩八分,湾头谷九分二厘,河套谷八分,分谷二斗三升三合。秃柳树高梁一亩二分,南洼高梁一亩二分,分高梁八升八合。郑继法荀家林谷一亩八分,西北岭谷一亩三分,北洼谷一亩四分四厘,陶货路谷六分,河套谷五分,分谷三斗六升七合。”(34)孔府对这一带的私田征租如此低(每亩仅为几升粮),并不能说明孔府的仁慈,而是客观形势所致——水落船低之故。因为这里的土壤土质不好,平常年景和三官庙一样,每亩产量仅为1—2斗多(35)。据孔档[4134]讲,每斗粮重60斤。虽然纳租数量不大,但也达到了农田产值的1/3左右。孔府私田的收租标准是参照当地民间的私租数额及其分成比例订定的,有些私田是从原田主手中买来的出租田,或是由原地主献来的出租田,其租额数目和征租之分成比例也是援照旧例的。因此,孔府私田科征是与民间地租连为一体的,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劳而获的不动产利润,它是清代封建地主剥削内容的一部分。

衍圣公府对各屯、厂、官庄和私田的地租征收,手段苛刻、严厉,要求佃户每年每届必纳,“每纳必完”,不许拖欠,不入缺额。即使是出现水、旱、蝗等灾害,也往往不得通融。如同治、光绪年间,孔府曾多次晓谕受灾的郓城屯、颜孟庄等各处佃户,应照例缴纳租税,不得要求以灾豁免或蠲缓(36),一再申明,各庄田“额征祀银,攸关祭祀,向无灾缓之例”(37),并纷纷出派屯官、家人、甲首等催征。不顾情理地用权势和地位逼迫佃户就范,表现出一种征服者的气派。自撕所谓仁爱、信义、宽恕的面纱,使其封建剥削阶级的凶残本性暴露无遗。

除了征取正项租税之外,孔府又以“斗尖”、“地皮”、“合子粮”等名目例外索取于耕者。衍圣公曾晓谕:“照得各官庄应纳租粮,无论东场西仓皆系从前绞发斗只,交官(正额)四升二合五,尖管一升,地皮七合五,共六升,历久饬遵在案”(38)。所谓“斗尖”,就是用斗量收租粮时,要使租粮高出斗面,冒出尖儿来,这部分冒出尖来的粮食就叫“斗尖”。当斗满冒尖后,仍继续往斗上倒粮,粮食自然就流洒到地上,落到地面上的这部分粮食就叫“地皮”。“斗尖”与“地皮”不准佃户回收,任由孔府占去。“斗尖”和“地皮”的数量很大,往往多到惊人的程度。如时人声称:“伏思完纳黄米,向有定章,米以干圆洁净为准,斗以平斛响搅为则,至于斗尖落地,书役收取。今贪得无厌,斗外之米,往往多于斗内。间有与之争辩者,书役硬诬为例,否则律以抗违,是以任其勒索,一限不足,下限再补”(39)。至于“合子粮”,就是孔府在佃户按定额或按比例交纳地租后,再额外索取10%。即“完米一斗,计重六十余斤,额外提米六斤,以加一为率,……有完五升者,则提米三斤”(40)。同时,管勾与甲首还要向佃户加征耗粮、解费,并暗长粮秤,多取于民。弊病丛生,耕者蒙受亏累。种种事例,充分表明:孔府和其它的封建剥削者一样,除了具有正式的循例剥削行为外,还有一种不择手段的超额巧取豪夺性格。即它既具有按章敛物,标榜庄严、信义和原则性的一面,又有见利忘义,于制度之外另立条规,于条规之外再乱收财物的丢失体面之尴尬的一面。此乃是在明清时期的一切大土地所有者中暴露出来的一种必然的矛盾性,或为矛盾的必然性。

于地租剥削及其额外索取的同时,衍圣公府又迫使广大佃户为自己服役,或征收金银财物以代役。承袭明代以来之旧例,各官庄佃户每年要分别为孔府买办香椿芽、柴炭、干果、绸布、花炮、天棚等,并不定期地在孔府婚葬期间,受其差遣(役使)(41)。每到年终,孔府要票差东阿、钜野、郓城、平阳、独山等各屯庄佃户伴当催办年例年礼,即令佃户、洒扫户等向孔府交纳年猪、年鸡以为物礼差徭。一些屯官不定期地为孔府接驾而向佃户征钱,以为银差。“每租银一钱,摊大钱四十文”,挨家派征,或动员佃户主动交纳,以示体面(42)。按说,雍正二年(1724年)国家实行摊丁入亩后,丁役银并入田赋银中征收。但孔府仍然在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又额外征役,往往引起佃民的反抗,拒服差役(43)。但在官方的干涉下,佃农终究不能达到目的,力差、银差都得完成。

孔府向佃农进行赋役并征的这种特殊现象完全是由它的地位和身分决定的。我们知道,孔府一方面作为地主要向佃户征租,另一方面又作为领主要向“领地”(官庄)上的劳动者征税(孔府的租与税并为一体)、征徭。既以豪富的身分对耕者进行经济剥削,又以官府的名义对其进行人身控制。与一般的封建租佃制相比,衍圣公府的租佃关系更具原始性和强制性,即该府既是食租税者,又是统治者,可以任意摆布耕者,佃户对它有较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这种过时的残存的农业制度或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孔府租佃活动的反动性,导致了农业经济环境的过渡陈旧和“主佃关系”的严重的不平等,极大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在明清封建社会,孔府庄园经济结构的古老性和顽固的传统性,一直制约着所属佃农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就象儒学长久制约和影响人们的思想与精神一样,孔府的农业经济被长期笼罩在古典的气氛中,暮气沉沉,鲜见生机,等待着历史的最后抉择,等待着革命,等待着新时期的到来。

注释:

① 孔档[0079],山东曲阜文管会藏存。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20,田赋。

③ 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26,户田。

④ 孔档[8786]。

⑤ 孔档[1662]。

⑥ 孔档[1037]。

⑦ (27) 乾隆《曲阜县志》卷41,赋役。

⑧ 孔档[3786]。

⑨ (12)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孔府档案选编》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5、148页。

⑩ 孔档[4014]。

(11) 孔档[3906]。

(13) 孔档[4838]。

(14) 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18,世爵职官。

(15) 孔档[4999]。

(16) 孔档[2433]。

(17) 孔档[4009]。

(18) 转见孙翊刚等:《中国财政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9页。

(19) 天津师范学院历史系:《中国简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233页。

(20) 夏言:《查勘功臣田土疏》,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202。

(21) 孔档[4924]。

(22) 《孔府散档》照片,第4、5袋。存放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

(23) 康熙《大清会典》卷21,户部5,田土2。

(24) 孔档[1562]。

(25) (34) 孔档[1559]。

(26) 《辛鲁盛典》(手稿本),卷12。

(28) 孔档[3705]。

(29) 孔档[4140]。

(30) 孔档[4826]、[4670]。

(31) 李中复:《原李耳载》(独卷本)。

(32)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孔府档案选编》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56—557页。

(33) 孔档[4750]。

(35) 经访问调查获悉:并参照孔档[4750]。

(36) (37) 孔档[4117]、[4129]等。

(38) 《万古流芳碑文》,见山东曲阜县防山区土门乡胡二东村北关帝庙。

(39) (40) 孔档[4134]。

(41) 孔档[1324]。

(42) 孔档[5145]、[5161]。

(43) 孔档[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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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孔子土地经济形态研究_衍圣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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