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其实现机制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其实现机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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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和公平是市场经济中的两个重要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既体现效率原则,又体现公平原则,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效率与公平不是同一经济过程的同等的经济范畴,而是存在于不同经济过程的不同的经济范畴,因而有着不同的实现机制。只有基于此,才能正确理解效率与公平之关系的经济学含义及依据,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这一关系。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效率与公平可以在分配过程中同时兼顾,但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表明,这种同时兼顾的指导思想,不仅违背了效率原则,而且破坏了公平原则,并造成了“大锅饭”式的收入分配体制。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不能同时兼顾的,因为它们是分属于不同经济过程的不同等的经济范畴。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来看,收入分配过程在客观上应分为微观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不同的过程,微观分配过程在先,宏观收入调节在后。效率是微观分配过程的原则,其作用功能是以效率定分配,排斥任何原则对分配的影响;公平是收入调节过程的原则,其作用功能是以公平定收入,它贯穿于收入调节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在微观分配过程中不可能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宏观收入调节时也不能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因为,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与宏观经济活动是互相分离开来的,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竞争压力和自负盈亏的硬预算约束下,必须要把效率作为分配的尺度和准则。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风险、投机等因素的作用,加之市场快速变动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不同产业、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形成较为悬殊的收入差距,这就决定了宏观调节的必要性,要求国家以公平为原则,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因此,公平与效率是不同经济过程的经济范畴,二者既不能直接结合,也不能同时兼顾,它们分别在微观分配过程和宏观调节过程发生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效率原则贯穿在微观经济的分配过程,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分配过程,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市场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配,即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场上通过出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获得经营收益。二是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把从市场上取得的经营收益在自己本单位内进行分配。市场分配过程是市场以效率为原则而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配。在这里,效率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从市场获得较多的经营收入,而效率低的经营单位只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少的收入,有些甚至得不到经营收入。正是由于市场的这种内在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才能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效率的普遍提高,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分配活动中的效率原则,是凭借价值规律的功能而实现的。价值规律通过供求、竞争、利率等市场机制,正确地评价出各生产经营单位效率的高低,进而确定收益的多少。因此,供求、竞争、价格、利率等机制是效率原则的实现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分配过程,实际上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要素报酬的支付。这个分配过程的核心是效率为唯一原则,即按照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营过程贡献的大小支付报酬,贡献大即效率高的获得较高的报酬,贡献小的即效率低的获得较少的报酬。在这里,效率原则是通过资产收益制度和劳动报酬实现的。也就是说,资产获得的是按照效率分配的资产报酬,劳动获得的是按照效率获得的劳动报酬。资产收益和劳动报酬是生产经营单位效率分配原则的实现机制。资产和劳动所获得的收益与报酬,不包括任何非效率性收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是宏观收入调节过程的原则。在以效率为原则的分配过程的基础上,社会要从宏观的角度对分配过程的结果即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收入调节作为宏观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其调节的原则只能是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宏观调节,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使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限度内。因此,收入调节活动一般是从限制过高收入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两方面入手。限制过高收入的实现机制是累进所得税制度,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实现机制是收入保障制度。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转为收入保障基金,成为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因此,累进所得税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机制。累进所得税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上的累进征收率,而对不同程度的高收入者征收税赋的制度,其目的是按高收入者的收入程度调节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累进所得税的关键是制订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既要体现公平原则,又不能损伤社会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是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差距的变化而变动的。与累进所得税相对应的是收入保障制度,收入保障制度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而缩小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收入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内容,它们从不同方面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实现机制是不同的,因而它们既不能同时兼顾,也不直接结合,而是分别在微观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发生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公平与效率原则难以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发生作用。因此,应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加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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