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合作运动信任模式研究--以社会资本为视角_社会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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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个新纪元的开始。为了实现国富民强的愿望,新政府开启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这场运动对当今、甚至未来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回顾历史,这场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前后依次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四个阶段,其间喜忧参半,并最终以人民公社的瓦解而告终。许多学者把这场合作化运动最终失败的原因归结于制度因素,特别是产权制度的不成熟,进而影响到合作化的产出和效率。笔者认为,除了产权制度这一原因之外,合作化进程中人们之间的信任模式的转化与冲突,是造成人民公社最终瓦解的关键所在。

一、农业生产合作化的进程与效果: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

要剖析合作化运动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就不得不厘清其发展历程及其表现状况。建国后的前三年,随着土改的全面完成,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互助组。1950年,全国共有互助组283多万个,参加的农民有1150多万户,占全部农户总数的11%;1951年,互助组增加到423.6万个,参加的农民有1916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18%;1952年,互助组增加到800多万个,参加的农民有3500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40%①。此后,互助组的总体规模逐年增加,直至1956年合作社的兴起,才扭转了这种发展趋势,并最终被湮没在合作社的“社会主义高潮”之中。

初级社和互助组的发展几乎同步,但直到1953年后才以惊人的速度发展。1954年由1953年的1.4万个发展到49万个,增加了30多倍;1955年发展到190万个,参加的农户从前一年的1692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14.2%,发展到7545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63.3%。到1956年4月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这种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增加到1.0668亿户,占全农户总数的90%②。

高级社是从1955~1956年开始发展起来。在1955年下半年已发展到1.7万个,入社农户475万户,占总农户数的4%。1956年6月底,高级社发展到30万个,入社农户7600多万户;年底达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87.8%(见表1)③。

建立人民公社是从1958年夏季开始的,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统计,截至1958年9月20日,全国建立人民公社1.5万多个。至9月30日,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3384个,参加的农户达农户总数的90.4%④。同年秋天,全国已建立2.6万多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有1.2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99%以上⑤。此后,人民公社迅猛增长,直到1966年才有所回落(见表2)⑥。

从1950~1958年,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组织形式,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每一次的转变都带有规模的“跃进”。那么,这种组织形式与规模的变化是否也相应地带动了其组织效率或绩效的提升呢?经济学家认为,绩效强调的是总产量、人均产量和社会收入分配⑦。据此,我们可以通过全国粮食的总产量和增长率来辨识组织绩效的变化。从粮食产量来看,从1949~1958年这10年间,粮食产量一直呈递增趋势。从年度的增幅来看,1952年相对于1951年增长2023万吨,是1949~1966年这18年间增幅最大的一年。1952~1954年、1956~1958年这5年间增长缓慢(见表3.1)。

从1949~1966年,1958年是个拐点,此后,粮食产量开始向下滑落,直到1962年再次出现大幅增长(相对于1961年的负增长),然后又趋于平缓增长状态。至1966年,粮食的总产量超过了这18年中任何一年的产量,其年度增幅也仅次于最大增幅的1952年(见表3.2)。

就此而言,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1962~1966)都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量的增加。但从增长率上来看,人民公社时期(1958~1965)的粮食增长率为零,而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的增长幅度大于高级社⑧。

二、产权、合作与效率——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路径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对中国农业合作制度的变迁作了较为成功的研究和探讨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的核心在于强调,产权制度对效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科斯定理意在阐释产权的清晰程度如何通过影响交易费用,进而影响总体的效率。并且,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私有的产权制度比公有的产权制度更加清晰,也更加富有效率。

如果遵循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思路,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失败,就在于其没有构建一个富有激励效应的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言,合作化初始阶段的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组织形式,因为一直保持私有产权的制度结构,因而具有较高的效率;而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公有制”恰恰是在破坏这种激励性的产权制度。总的看来,从1951~1958年,合作组织形式及产权结构发生了四次变化:一是由完成土改后的农民个体经济形式,变为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组”;二是由“互助组”形式变为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农业“初级合作社”形式;三是由“初级合作社”形式变为“土地归公”(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形式;四是由“高级合作社”形式变为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形式。这种从“纯私”到“纯公”的产权变迁明显地背离了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范式。故而,新中国农业合作制度的变迁,只能是一场破坏私有产权的高交易费用的强制性变迁⑩。

从某种程度而言,这样的解释是有效的,它毕竟证明了产权对合作化效率的重要影响,但这种解释全面吗?或者说,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框架是否涵盖、甚至终结了其他理论对合作化失败的探索之路呢?制度经济学家们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柯武刚和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11),列出了影响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核心要素,诸如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技能培训、自然资源、结构变迁、企业家、(产权)制度等,而这些变量则是被经济学家逐渐认识到的。换句话说,在影响生产函数的变量中,制度作为一个变量,是被现代经济学家发现和证实的。在古典经济学家的视域中,只有土地和劳动力才是影响产出的重要变量,而制度则是给定的外部约束条件。就此看来,对影响生产函数的变量体系的探索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和终结,除了产权制度以外,以信任、合作为核心的社会资本(12),随着普特南的《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的出版,而逐渐被人们重视(13)。本文依循社会资本的分析思路,试图揭示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失败原因不仅仅在于合作组织缺乏一个有效率的私人产权制度,还在于其信任模式的变化耗散掉了能够创造信任、支持合作的社会资本存量。

三、信任、合作与产出——社会资本的分析路径

“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14)。信任因此而成为一个与法律和产权一样不可忽视的因素,它能够通过促成和加强人们的合作来提高收益和产出。因为,信任可以和私有产权制度一样会降低人类交往中的各种交易费用。“凡是衡量费用很高的地方,诚意便会成为一种共有的财产资源”(15)。即使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或资本家来说,信任也是达成其长远利益的必要而有效的手段。虽然信任对合作和产出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若要对新中国合作化运动的变迁作深入的分析,就必须对信任进行分类,以此有效地区分不同合作组织中的信任模式。

普特南指出了小规模共同体的“厚信任”(thick trust)和大而复杂结构下的间接信任(16)。肯尼思·纽顿(Keneth Newton)划分了三种信任模式,即“深度信任”、“浅度信任”和“抽象信任”(17)。“在小型面对面的共同体中,‘深度信任’是机械团结基本的组成部分。机械团结通常来自同一宗族、等级、种群或具有本地共同体渊源的人们在广泛的日常接触中产生的”。“它们典型见于乡村地区、岛屿社会或连接紧密的类似于犹太人聚居区类型的城市共同体”(18)。也就是说,“深度信任”模式一般产生在传统社会里中小型的、排他的、内聚性的、面对面的同质性共同体中。处于这种共同体中的人们不会因为利益因素瓦解其共同持有的价值体系,也不存在成熟市场经济中的理性计算的商人品性。所以,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共同体成员之间仍能保持一如既往的信任与合作。中国农民聚居的自然村落(庄)无疑具有这种典型特征。

现代社会创造的不是机械团结的“深度信任”,而是有机团结的“浅度”信任。它是以更松散的、更不确定的、更稀疏的社会接触为基础的。比较典型的是托克维尔所谓的正式化了的志愿性组织(19),这种正式组织的成员身份创造出了合作、信任、互惠等公民美德。

如果信任可以沿着从人格化到抽象这样一个连续体排列,那么变化的规模、非人格化关系、复杂性、破碎型、分化型和速度则产生了对抽象信任的需要(20)。而所谓“想象的共同体”(21)就是建立在这种抽象信任的基础之上,它的典型形式就是地区性联合组织、民族国家,如欧盟等国际组织。在这种“巨无霸”式的大型组织中,个体成员几乎很少、也不可能与其他所有成员进行面对面的互动,一句话,他们大多数都是“陌生人”。然而,由教育和大众传媒培养起来的抽象信任维持了陌生人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它通过种族、民族、肤色、性别、国籍、出生地等一系列抽象概念将“我们”的范畴加以提升和扩大,从而使得即使是从未谋面的两个人,也可以利用这种格式搭建起一种虽然脆弱且模糊,但能促使双方进行合作互动的信任桥梁。就这一点而言,抽象信任使得人们应付充满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变得容易。

按照肯尼斯·纽顿的思路,我们可以初步判定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之间存在的信任模式,然而,首先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却是: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形态?它是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所说的“共同体”还是“社会”?有学者认为,新中国合作化时期的农村是“共同体”,即一个基于共同价值形态的文化共同体,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社会综合体。

滕尼斯认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体现在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变迁,共同体主要是在自然的群体(如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宗教共同体是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共同体中的成员从出生起就秉持着“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价值观和行为实践,现代社会所谓的个人利益在共同体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社会是一种目的的联合体”(22),社会产生于众多的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的协调,个人因为利益而机械地聚合在一起共同行动,但他们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分离的。“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如果说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那么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23)。

新中国合作化中的农村形态,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滕尼斯关于“共同体”的论述,但是,就具体的农业合作组织而言,哪一个更接近共同体形态呢?按照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等能够标明频繁的面对面地互动标准来考量,作为自然群体的家庭、宗族、村庄是共同体的典型。而(自然)村庄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家庭和宗族,也就是说,它是集血缘共同体和地缘共同体于一身的,因而具有很强的价值凝聚力。正如滕尼斯所认为的,血缘共同体衍生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24)。通常以姓氏命名的中国(自然)村庄也证实了其包含了浓厚的血缘因素。有学者将中国的自然村落分为单姓氏村落、多姓氏村落、少数民族村落三种,而以姓氏命名的村落占所有村落的56%,平原地区所占的比例一般在70%(25)。新中国建立后的农村受到政权建制的影响,土改完成后,农村基层政权包括区公所、乡(镇)政权和村公所三个层次。村公所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这种“村”称行政村,有的是一个大自然村设一个村公所,有的是好几个自然村合设一个村公所。这说明,自然村是行政村建制的对象和基础。自然村成为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基础,也是合作化组织形式的基础。自然村是血缘或准血缘与地缘相近的群体,合作化的组织形式如果没有突破自然村的“范围”,组织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和凝聚力由于血缘和地缘的因素而得以强化,由此它具有共同体的“深度信任”模式。因此,我们从各种合作化组织的平均规模就可以判断其信任模式状况。表4显示作为农业合作化最初组织形式的互助组,其规模一直保持在10户以下;初级社的规模在10户到45户不等,高级社在30户到200户不等;表5显示人民公社的规模在1700户到5400户不等,虽然其规模在1958~1966年呈逐年递减的趋势。

如果将合作化的各种组织形式在其“黄金阶段”的平均规模加以比较,我们发现:从各种合作组织的平均规模来看,有近6户农家组成的互助组显然并没有突破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自然村的范围(见表6)。初级社规模虽然是互助组的3倍多,但仍然没有跨越自然村落的范围,其内部成员仍可以保持频繁的面对面的日常互动。为此,互助组和初级社可以被看作是“深度信任”模式。高级社庞大的规模明显超出了自然村的地域范围,成员之间的接触自然相对稀疏,它可以被视为一种“浅度信任”模式。人民公社规模则是以乡甚至是县的界域为基础的,它恰恰是要建立一个更大范围的“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只能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因为,规模的扩大不仅仅导致了个人利益的多元化,更重要的是引发了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深度信任”的小团体的异质性和复杂性。或者说,高级社的“浅度信任”和人民公社的“抽象信任”的建立,加剧了“深度信任”的农民小团体之间的不信任和冲突。“深度信任”的共同体首先要严格“我们”的内涵和界域,区分“自己人”和“外人”。共同体内的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犹如家庭里的兄弟姐妹,时间和空间的因素使他们从小就有强烈的“地域感”,正如哈贝马斯引述《地域感的失落》一书所言:“我们‘信息时代’的许多特征使我们与大多数原始的社会和政治形态,诸如狩猎与采集社会,十分相似。作为游牧人民,狩猎者、采集者与土地之间没有忠实关系。他们也绝少有‘地域感’。具体行动与具体场所之间没有紧密的纽带。”(26)而正是“小团体”(互助组、初级社)这种强烈的“地域感”铸造了成员之间的“深度信任”模式。“在较小的共同体中,内在性非正式约束在资源配给上一般都很有效。因为在小社会里,人们彼此熟识,互相见面,自发执行能在个体层面上非正式的起作用。人们已经发现,在50~70人的团体中,非正式约束一般都能令人满意的发挥作用”(27)。

“深度信任”的共同体对内的高度整合性,也衬托了其另外一面的表象——对外的封闭性,即内部成员的信任模式不能扩充到共同体之外的其他组织或群体。这一双重标准造成了一旦这种共同体被强行的扩大规模,那么原来的深度信任仍然停留在原先的界域内,而处于扩大规模的组织中的共同体之间却不会实现深度的信任互动。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深度信任,具有共同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不存在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斤斤计较”的策略行为,但对其他非共同体的群体或组织而言,维护自己所在团体的利益就成为了他们首要的选择。

高级社与人民公社的运行状况和期间的调整也证实了这一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过大引发了1956年秋后部分地区农民闹退社的风潮。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1957年9月相继做出了《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指出“根据一年多的经验来看,在多数情况下,一村一社是比较适合的”。“生产队是合作社的基本生产单位,一般以二十户左右为适宜”(28)。1959年第二次郑州会议上,中央提出对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0年秋,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再次肯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然而,其中的“队”指的是生产大队。当时的生产大队少则几百户,多则上千户(29)。1962年2月23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30)。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明确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至此,农村的经济活动虽然还在人民公社这个外壳下进行,但它的实质内容已基本上退到了原来初级社的水平。

从“一县一社”调整为“一乡一社”,再调整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直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种调整使得“公社基层组织生产队的区划结构与传统农民的居住结构在空间上相互吻合,农民在生产队犹如在自然村落了”。“同居一村的农民组成了一个生产队,或者生产队把四十来户的农民变成了一个准村落。村民在村落的意义上接受了生产队,生产队在村落的层面上维持了基本的持续和稳定”(31)。正因为如此,调整后的人民公社才有所转机,并能够运行到20世纪80年代初。

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组织形式、规模和制度等发生着变化,但作为个体而言,他们与共同体其他成员所共享的深度信任模式不会发生相应的转变。“个人可以从属于许多不同的、重叠的共同体,并服从不同的制度组合”(32)。信任模式亦是如此,人民公社中的所有成员虽然均受到公社相关制度的约束,但是,任何一个个体只与其他具有“地域感”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分享深度信任。

如果把农业生产合作化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有效实现这种集体行动的途径和方法应该不是单一的。市场机制作为“看不见的手”可以促成合作,国家权力也可以,但不管是市场,还是国家,他们发挥功能的有效性不得不依赖于一定存量的社会资本。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这场合作化运动在产权的层次上经历了从“私”到“公”的进化,在社会资本的层次上经历了从“深度信任”到“浅度信任”再到“抽象信任”的转换。这两种变化同步进行,彼此勾连,相互影响。然而,本文的结论并不是否认产权制度对合作化运动产生的影响,而是认为仅仅具有产权制度,而缺乏像社会资本等其他必需的要素,合作化同样会失败。正如肯尼斯·纽顿所言:更具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可能鼓励了“企业家精神”,同样也可能蚕食了社会资本和公民之间的信任感与合作意识(33)。

注释:

①②黄道霞:《五十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演变》,《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9期。

③刘庆旻:《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及其评价》,《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④《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00~503页。

⑤黄道霞:《五十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演变》,《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9期。

⑥本文将人民公社的发展时段定位在1958~1966年,并不是否认1967~1978年在中国不存在这种农业合作组织形式,而仅仅想将注意力集中于新生政权在相对稳定的岁月里的合作化运动,故而将这段历史搁置起来。

⑦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页。

⑧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3页。

⑨梅德平:《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变迁研究:1945~1985年以湖北省为中心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⑩冯开文:《论中国农业合作制度变迁的格局和方向》,《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3期。

(1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24页。

(12)普特南(又译帕特南)把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那些可通过促进协调行动而提高社会效能的特征,比如信任、规范及网络等。”(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13)杰森特·乔丹纳认为,该书“所用以论证社会资本的关键变量是信任,它使合作变得更容易”(参见李惠斌、杨雪冬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1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3页。

(15)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43页。

(16)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第200页。

(17)纽顿:《社会资本与现代欧洲民主》,载李惠斌、杨雪冬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417页。

(18)同上书,第398~399页。

(19)同上书,第400页。

(20)同上书,第405页。

(21)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2)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译者前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页。

(23)同上书,第95、54页。

(24)同上书,第65页。

(25)尉迟从泰:《中原传统自然村落的分类》,《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

(2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7)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36~137页。

(28)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

(29)同上书,第212页。

(30)同上书,第253页。

(31)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7、261页。

(3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37~38页。

(33)纽顿:《社会资本与现代欧洲民主》,载李惠斌、杨雪冬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第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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