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_所得税费用论文

负所得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_所得税费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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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上,公平与效率与其说是一对连体婴儿,倒不如说是一对冤家。斯蒂格利茨从公平与产出(与效率同方向变动)具有替换关系的角度说明了两者的不可调和性。当政治学家罗尔斯把天平的砝码移向公平一端时,新自由主义的重要领军人物米尔顿·弗里德曼却将之移向效率一端,竭力抨击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与政策,主张还市场经济自由放任之面目。正是基于此,货币主义提出一系列的政策主张,负所得税是其中之一。

一、负所得税的原理

米尔顿·弗里德曼反对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对低收入者发给差额补贴的福利制度。他认为高经济效率来自于自由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给低收入者发给固定的差额补贴是不利于激发他们的进取心,有损于自由竞争,从而有损于效率的。但是,对穷人的补助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为了既能消除贫困,又不会有损于效率,弗里德曼主张采用负所得税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负所得税=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额×负所得税税率)

假设,最低收入指标为172元,负所得税税率为50%,则实际收入在344元以下的人可以得到负所得税,最后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负所得税)如下面表格中所示。

我国目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与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极为类似的差额补贴制度。其操作方案是:

差额补贴额=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额

我们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例予以说明: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低于172元时,便可享受“低保”,享受的额度以上式计算出的数额为准;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高于172元时,便不再享受“低保”。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第一,弗里德曼实际上发展了(而不仅仅是“反对”)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以致使后者成为前者的一个特例而已。具体地说,当负所得税税率为100%时,两种制度的结果并无二致!

第二,收入不同的人可以得到不同的补助(个人实际收入越高,得到的负所得税越多,个人最终可支配的收入也越高;反之,个人实际收入越低,得到的负所得税越少,个人最终可支配的收入也越低。),就可以鼓励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不象差额补贴(根据个人实际收入与最低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个人实际收入越高,得到的差额补贴越少;个人实际收入越低,得到的差额补贴越多,导致个人最终可支配收入相同。)那样挫伤工作积极性,滋长依赖补助的思想。其实,许多经济学家(如已故的经济学家托宾等)也建议用负所得税来补贴穷人的收入。根据这种政策,每个家庭都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收入。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纳税,低收入家庭将得到补助。换句话说,他们将“支付”一种“负税”[1]。

负所得税与差额补贴的比较

个人实际收入 负所得税/差额补贴 个人可支配收入

0

172/172 172/172

50

147/122 197/172

100 122/72 222/172

150 97/22

247/172

172 86/0258/172

344 0/0 344/344

目前加拿大已普遍运用负所得税理论,对低收入者在儿童抚养、配偶补助、失业保险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均实行了负所得税制度,负所得税可抵减应缴所得税额。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负所得税,但可喜的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在2003年已论证运用负所得税理论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课题,并于2004年在黑河市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在全省推开积累经验。今年3月6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出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宏观经济风险研讨会”时建议,尽早充实国企老职工个人账户,并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台湾国民党候选人连战在新近的“大选”中,也曾叫嚣实行包括负所得税在内的施政纲领。

实行负所得税在我国之所以有必要,是与我国目前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负所得税的优点密不可分的。我国城市贫困线定得偏低,不能满足贫困家庭发展的需要,使得贫困家庭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归主流社会。我国财税部门出台了给予弱势群体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现实中,月收入低于800元的职工数量很大,他们并未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得到益处。为了帮助城市困难群体,我国政府推行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一再强调加强三者的衔接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实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等问题。城镇低保线在实际执行中控制得非常严格,有些条件近乎苛刻,从而把许多应该救助,而政府无力救助的对象排斥在城镇低保线以外[2]。

二、负所得税的优点

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负所得税将确保低收入,而与此同时又避免了现行福利计划的大部分缺陷。

1.它使公共基金集中用于穷人而不是无目标地分配资金。它帮助人们是因为他们贫穷,而不是因为他们是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农民或公共住宅的租用者。

2.它将贫穷的人当作认真尽责的人来对待,而不是当作无能的、受国家保护的人来对待。通过以货币的形式,并且按照收入这一客观的、不具人格的标准来给予帮助,负所得税将使穷人担负起对其自己的福利状况的责任,从而有利于培养独立与自立习惯。

3.它使穷人具有自助的动力。“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实际上包含着对获得援助者的其它收入课以100%的税率,即相对于挣得的每一美元,他们的补助支付将减少一美元。这种安排的严重的消极影响,已经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税率为分数的负所得税,是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建议中唯一能满足下列要求的方法: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与此同时又要保持穷人小规模地、循序渐进地进行自助的动力。在我们上面的例子中所使用的50%的税率下,援助的受益人能够保留额外挣得的每一美元中的50美分。当然,与能够将这一美元全部保留下来相比,这只是一种较小的动力了,但若与现行的、一美分也留不下来的情况相比,这又是一种较大的动力。”[3]

4.它的支出较少,却可以帮助更多的穷人。“因为负所得税直接以贫困为特定目标,所以,与目前的计划系列相比,它既可以更多地帮助穷人,又可以大大地减少耗费。目前我们在各种福利计划上的花费每年在500亿美元以上,其中大约70到80亿美元是用于公共援助(如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直接救济与援助,对老年人、盲人的援助,以及对终身完全残废者的援助等)。前面已经描述过的那种50%计划的总耗费可能会略大于我们目前用于直接援助计划的数量,但仅仅是我们目前用于一切福利计划的总额的1/5”[3]。

5.它将消除官僚主义。由于执行负所得税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负所得税计划将使我们得以几乎全部地消除为现有计划所要求的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目前供职于这些官僚机构的有为之土,可以将他们的才智贡献到更有用途的事业中去。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和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和贿赂[3]。

此外,福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现在的政策就是鼓励非婚生育和家庭破裂的,而负所得税不鼓励非婚生育和家庭破裂,这理应成为负所得税的又一优点。

三、负所得税的缺点

1.负所得税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举行的生活状况调查。弗里德曼坚持认为,负所得税仍然保留着生活状况调查,但是这一调查是一种简单的、一目了然的、数字性的收入状况调查,而不是目前这种复杂的调查。负所得税在决定谁获得援助时所依据的生活状况调查,与我们现在在决定谁将支付政府开销时所依据的调查,是完全一样的。

2.负所得税无法按照每一贫困家庭的特定需要来进行调查。弗里德曼指出,“一项联邦负所得税计划正在被作为一种普遍的、全国范围的计划而提出,旨在为那些生活条件不好的人的收入设立一个最低限度。但是,州与州之间,甚至是一州内部之间,情况都各不相同。……然而,负所得税计划旨在提供一项全国范围的计划。这并不妨碍各州使用它们自己的资金来对负所得税计划所提供的福利加以补充,相反,我们有着充分的理由来鼓励它们这样做。”此外,现行政府福利计划激增的巨大代价之一,就是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动的基本作用,同时也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动的灵活性、多样性和适应性[4]。

3.负所得税计划将造成分裂。这一反对意见有时是这样表述的:负所得税计划使社会分裂为从政府那里得到支票的人及送出支票的人两部分,从而肢解了社会。

4.弗里德曼一直极力主张要将负所得税计划作为对那些现存计划的替代物。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负所得税计划将仅仅是与其它计划罗列在一起,而不是对其它计划的替代。

经济学家还认为,负所得税也会补贴那些仅仅由于懒惰而陷于贫穷的人,而在一些人的眼中,政府最不该补贴这样的人。

四、负所得税的难点

负所得税的付诸实施需要解决一些难题,这既包括理论层面,也包括政策层面。加以我国的国情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异,这无疑增加了负所得税在我国的实施难度。

1.负所得税的能否推行及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选择理论在我国的运用空间大小。目前来看,国外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是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铁律”对政治决策的影响来展开的;另一条是从压力集团对政治决策的影响这一角度出发的。我国当前的民主化程度较低,依靠前者对政治决策施加的影响极为有限,而诉求于后者的可能会更小,因为负所得税的受惠对象主要是一些弱势群体,而他们与压力集团几乎无缘。就拿我国最广大的农民群体来说,尽管有九亿人之巨,可是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压力集团!负所得税政策的推行及其纠偏仅仅依靠有良知的学者来鼓与呼是远远不够的。当然,其他的经济政策也面临这个问题。

2.负所得税政策在我国的市场到底有多大?这里只提两点:公平与效率,孰轻孰重?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收入(财产)分配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理应在公平方面有所作为。可是“新自由主义者一般强调‘过程’比‘结果’重要。他们认为,只要人们选择的过程是自由的、民主的,其结果就是最优的或有效率的(但不一定是平等的)”[5]。所得税理所当然坚守的是“效率第一”的信条,因为在他们看来,政府通过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办法干预收入分配过程,这不仅违背了按产品计酬的自由社会的道德准则,与个人自由发生了冲突,而且人为的造成了收入分配不平等。政府应以统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来代替累进的税率结构(其实,负所得税是一种典型的比例税而不是累进税。——笔者注)。政府与市场,谁进谁退?我国政府职能如何定位,学界有不同的界说。值得肯定的一点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行赶超型战略,政府必须干预经济,主张政府“无为”之思想是不合适宜的。弗里德曼的新自由主义却反对政府干预,主张市场自由。即使负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也要在减少支出上斤斤计较,道理不言自明:政府支出下降,其经济职能也会随之相应弱化。在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经济风险不断增加,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完全照搬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拿本国经济去赌明天,我国亦不例外。

3.负所得税究竟是对现行福利政策的取代还是补充?弗里德曼主张将负所得税作为美国目前的援助计划的重要替代方法。但是,正负所得税的统一要求只保留税务机关,撤消其他的劳动保障和福利机构在我国是不现实的,而且财政政策作为“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也会受到一些削弱。因此,把负所得税看作对现行福利政策的补充会更稳妥,我们要发挥负所得税与其他现行福利政策的整体效果而不是负所得税的单一优势。

4.如何确定负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和适合的税率?如果负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和税率定得过高,无疑会损害纳税人的利益,给负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增加阻力。从动力的角度出发,实行一种尽可能低的税率是最理想的。但是,这一目标不得不受到这样一种需要的制约:需要提供一个过得去的收入维持水平。现在,仍然留下的问题是规定的高低究竟是多少以及如何去规定它。

5.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社会,负所得税在具体实施中如何细化?我国目前城乡与地区之间发展差距过大,呈现出“二元经济”社会的特征,负所得税在具体实施中搞“一刀切”肯定是不行的。更何况,伴随着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劳动力的流动加快,这都会给居民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增加了难度,而这恰恰是负所得税得以成功实施的必要前提!

五、小结与展望

尽管经济学家对其有种种反对意见,负所得税在我国的具体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难题,但是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尤其是效率方面)、调动低收入者的积极性方面负所得税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之道。我国政府应尽快实施负所得税政策来充实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先在发达省份或城市进行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面向全国推开,最终构筑起一张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惠及所有低收入者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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