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

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

卓英子[1]2002年在《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文中提出“社会性别”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的,经女性主义学者们的不断发展,将其定义交融同构为: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角色,及与此相关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社会性别”的提出为女性解放道路树立了一块新的里程碑,这个具有深刻意义的概念,引发了各不同学派的女性主义对男女平等经久不衰的论战,他们在反对父权制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各抒己见,并为之不断奋斗,掀开女性平等权斗争史上一页又一页的新篇章,将男女平等的研究推进一个新阶段。 社会文明发展至今,世界大环境对女性地位的提高,对男女平等的实现是极为有利的,大部分国家都已将男女平等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散见于各部门法。然而,现实生活中,女性得到的平等权仍是形式上的平等,离真正的男女平等还相差甚远,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社会性别”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对传统平等观的剖析,说明以往的平等权是一种企图抹杀客观存在的男女性别差异和社会性别的影响,要求男女绝对一样的平等的错误观点,笔者借助后现代主义的部分观点试图解构这种传统固定的平等模式,以期在承认社会性别对男女影响的基础上,发挥、利用男性与女性各自的优点和特点,对其实行有差别的平等,对由于实行“有差别”的平等给女性(或男性)造成的损失或对多承担义务的一方,国家从法律、政策、经济等多方面对受损害者和多承担义务者给予救济,以此达到女性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文章分叁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阐述“社会性别”的提出及通过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激进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对社会性别的相关论述,说明“社会性别”对女性平等权研究的深刻意义,然后,考察我国自秦汉以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意识、“五·四”新文化后向“叁纲瑞”发起冲击的“男女公开社交”的男女初步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及毛泽东时期具有浓厚阶级革命的社会性别意识及邓小平时代至今的社会性别意识,通过以上研究,笔者指出女性得不到实质平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传统平等观中不考虑男女生理差别和社会性别差异而片面追求“男女绝对一样”造成的,指出现代女性迎合传统平等观只能面临两难境况,要得到真正的平等,就必须树立新的平等观。 第二部分指出对权利进行传统的理解易走入“男女绝对一样才是平等”的误区,笔者从法理学入手,论述进入“绝对平等”误区的原因,指出传统平等观在进入既有生理差别,又有社会性别差异的男女平等的问题时,是不适宜的。应该构建新的男女“区别对待”的平等观:即首先不仅重视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更应该重视法律实施后男女是否获得了“结果的下等”;其次,在权利的叁种基本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中,应更重视女性“实有权利”与男性的平等,以“结果的下等”和“实质的平等”为尺度调整现行的法律政策。根据修正后的平等观,笔者试图建立一个“双性特征”的理论框架,以此作为制定保护女性权益政策、法律的参考依据。 第叁部分用社会性别的观点审视现行的法律政策,对法律中的空白、法律的实施、司法程序、现实生活中在承认社会性别对男女规定下对女性产生的不平等实行怎样的补救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分别以女性的被雇佣权、家务劳动和家庭暴力为例进行阐述。 最后,笔者倡议,两性互相尊重、和谐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本文的研究方法: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以综合性、整体性、动态性和实践性作为研究原则,运用女性主义的研究方法、法理学、比较法学、后现代涪学等领域的知识,比较研究、分析问题、得出结论。

卓英子[2]2003年在《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文明发展至今 ,大部分国家已将男女平等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而 ,现实中女性与真正的平等仍相差甚远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文章试图借助后现代主义的部分观点解构传统固定的平等模式 ,以期在承认社会性别对男女影响的基础上 ,对其实行有差别的平等 ,对由于实行“有差别”的平等给女性 (或男性 )造成的损失或对多承担义务的一方 ,国家可从法律、政策、经济等多方面给予补救 ,以此达到女性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李思[3]2016年在《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分析》文中认为一个社会究竟应该接受一种怎样的哲学来看待平等和正义的再分配?一个社会的公共决策应该确立哪种价值导向来推动社会的正义建构?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又应该在平等与不平等、公平与不公平的何种意义上来选择支持或是反对立法者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决策?在社会秩序建构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预设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考虑平等的价值内涵以及实践平等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指导社会进行反歧视的法律政策的评价标准,进而决定包括反歧视在内的各项平等工作可能取得的实际成效,最终影响社会整体的进步水平。因此,如何思考平等和不歧视,成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元问题。这篇论文希望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性别歧视问题,为反性别歧视找到可靠的理论支撑,并以此进一步指导反性别歧视的法律实践活动。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分析致力于探究反性别歧视行动的正当性基础:第一,指导社会进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应予以遵循的价值指引是什么;第二,反性别歧视法律政策好坏的评价标准是什么;第叁,以这种价值指引和规范评价方法为基础的反性别歧视行动所导向的实践效果如何。关于反性别歧视的价值指引、评价标准和实践效果的结论反过来共同构成了反性别歧视的正当性依据。本文旨在对反性别歧视进行法理学意义上的分析,探究社会应当以一种怎样的性别平等哲学为指导进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实践,追问这种性别平等哲学如何权衡和决定作为集体决策的基本价值参数---自由与平等、公平与福利以及差异与尊严在具体的歧视环境中发生冲突时何者更为重要,从而揭示以促进性别平等在价值和现实层面的双重实现为根本目标的反性别歧视行动应予以遵循的价值基础。因此,论文在重新反思传统性别理论指导的基础上,详细地回顾和梳理了当前西方社会较为流行的几种重要的平等哲学,对不同哲学方法中所包含的价值逻辑及其实践策略进行细致的考察、分析和交叉性的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指导我国社会进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应当遵循的价值基础是平等的自由、社会福利最大化和保障人权这叁项基本原则。以平等的自由、社会福利最大化和保障人权为价值依归的反性别歧视行动对于促进男女社会性别的正义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共同构成了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内核。论文一共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论文将围绕探讨的重要概念---“歧视”、“性别歧视”和“反性别歧视”的基本内涵,概括性地介绍学者们在反性别歧视领域的相关认识和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清楚本文将探讨的反性别歧视的实质内涵。同时,为方便论文的主体部分围绕不同的平等哲学展开阐释和比较研究,对反性别歧视和性别平等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预先界定,并且提出我国传统反性别歧视的平等哲学在社会变迁中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的问题,为论文接下来的分析指明由头。第二章,阐述自由主义的平等哲学思想,以罗尔斯、德沃金和诺奇克叁位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为主线,考察当代自由主义内部关于平等问题的主要论证逻辑及其提出的性别平等策略。需要提到的一点是,鉴于西方社会的平等哲学是一个非常庞大而丰富的思想体系,为了便于观察和讨论,论文将这些平等哲学划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哲学论证和包含女性主义、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多元主义和社群主义在内关于平等问题的其他哲学论证两个阵营,分别列入第二章和第叁章。基于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对其他平等哲学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且自由主义与其他哲学方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笔者个人也倾向性地认同当代自由主义尤其是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对于解决新形势下的性别歧视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因此将自由主义关于性别平等的哲学论证独立成此章,也为第叁章对其他平等哲学与自由主义平等观进行交叉性的比较研究奠定基础。第叁章,阐述自由主义之外的几种平等哲学。这一章中涉及较多的平等哲学,包括功利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不同平等观。结合反性别歧视的具体实际,分别梳理和阐释了不同理论思潮中所包含的平等逻辑及其差异的性别平等策略,并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进行交叉对比,分析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成果在解决歧视问题时哪些是有效的而哪些是无效的,从中挖掘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的部分。通过第二章和第叁章的分述,便于我们细致考察不同的平等哲学方法间所包含的共识与分歧,以便从中找到适用于反性别歧视的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也有益于我们对西方社会在社会正义建构中所秉承的多元政治哲学思想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第四章,结束上两章理论基础的论述,回到反性别歧视的现实实践,研究自由与平等、公平与福利,以及差异与尊严这叁组价值在具体的性别歧视环境中相互关联、相互冲突的实际形态。在借鉴上述平等哲学在处理这几组价值的冲突关系时所提供的重要启示基础上,这一章进一步对性别歧视环境中必然涉及的自由与平等、公平与福利以及差异与尊严之间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关系展开详细的分析。作为法理分析的结论部分,论文提出平等的自由、社会福利最大化和保障人权这叁项基本原则,并相信这叁项原则能够为为反性别歧视提供可靠的法理指引。第五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反性别歧视的制度与实践,作为对反性别歧视法理分析的一种延伸和拓展。本章总结了国外发达国家在反歧视方面的法律实践经验,回顾和梳理了我国当前反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及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尝试运用上文理论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性别歧视实践的建议。

熊荣婷[4]2017年在《二孩政策下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指出二孩政策下的女性就业平等权问题,不仅关系到女性自身的基本人权,也是二孩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正是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质所在。然而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相同职位应聘标准的差别化、女性职工职业晋升通道限制等形式。随着二孩政策的出台,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同时由于女性就业歧视的加重,也影响到了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造成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叁类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以及法律原因,即聘用女性成本较高且女性受到生理原因的影响劳动生产率较低;中国传统社会性别意识将女性的社会角色固化影响了女性的公平就业;女性就业相关法律的滞后、现行法律保障法规的模糊、主管机关的缺位、就业性别歧视的救济制度缺乏都给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二孩政策下的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叁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坚持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即保证立法公平正义、合理分摊个体家庭责任、合理分摊生育成本、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二是建立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的主管机关,明确其职责;叁是构筑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的救济体系,完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具体制度,明确女性就业歧视的判定标准、救济方法、举证原则和补偿方式等具体内容。

段荣芳[5]2007年在《论我国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显见话题,许多学者都已经做过这方面的论述,我国的立法也已经加大了这方面的立法力度,力求对妇女的各项权益作出全面的保护。而本文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笔者感觉到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妇女的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还是很常见,我们的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效果,问题的原因确实值得探讨。笔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引入了一个新的视角,即社会性别视角。这一全新的视角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使我们不再局限于原来的理论模式,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性社会性征构成的形成过程分析看来,由于传统的文化以及性别模式的影响,两性在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差异,从而形成了女性的弱势地位以及财产权益的易缺失性。在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明显地缺乏性别视角,没有考虑到两性之间的种种差异,其实施结果并没有达到对两性权益的平等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是促成两性平等保护的有效途径,同样,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问题是我们可以尝试的理论分析路径。本文首先对社会性别理论的相关问题作了阐述,介绍了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及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等概念,并以此为主要的分析视角对文章以后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从妇女财产权益易缺失性的社会性别分析入手,指出我国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极其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离婚对妇女财产权益的影响。通过分析可得出结论:即由于受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定位的影响,妇女承担着家庭及社会的双重角色压力,其社会分工也存在着一定的性别歧视色彩,因此离婚后妇女承担着不利所的财产后果。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并分析了其在实践的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了存在这种落差的原因。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立法建议,希望在民法典的制定之际,将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尽量完善,以达到对两性权益的平等保护,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

王璐[6]2015年在《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研究》文中认为就业性别歧视是因性别而产生的就业歧视,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就业市场供需矛盾尖锐,就业性别歧视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就业形势的严峻性,使得女性就业更为困难。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就业性别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保障其基本劳动权益,是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起点与归宿。然而我国缺乏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关于何谓就业性别歧视、如何判断就业性别歧视的基本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不利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是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焦点,是在法律上判断用人单位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的依据、准则。没有法律判断标准,就无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然而,这个判断标准在我国规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中非常空泛,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基于此,本文在评析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所面临的实践困境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典型模式和我国学者既有观点,力图为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提供可行的基本思路。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出发,以多科学视角透析就业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厘清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涵义,并分析了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主要结合“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分析了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所面临的实践困境。主要归纳为叁个问题,即就业性别歧视是否应当纳入法律规制问题、就业性别歧视认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边界问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协调问题。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典型模式,包括英美的类型化模式和德国的抗辩事由模式,以期对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基本思路有所启示。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基本思路。在整合我国学者既有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对策建议。首先,通过规定就业性别歧视的构成要件及除外情形,明确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判断标准的涵义,并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典型表现形式,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法律规制;其次,确定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权利范围,划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边界;最后,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协调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宋秋石[7]2018年在《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我国宪法,凡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都必须接受相应的教育。近年来,我国在促进教育公平尤其是强化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实际发展情况也尽如人意。传统的性别歧视在相应的过程中虽得到一定削弱,但个别阶段的发展仍受到性别的差异对待。教育是为了培养建设祖国的人才,因此受教育的权利应向全民平等开放。高等教育领域从招生的源头就进行了性别差异对待,地域文化的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在全国各高校的招生简章中,我们不难发现专业设定男女招生比例制度。高校多以满足社会需求、保障学生权益和实现教育多元化的借口试图来证明其设定招生性别比例的合理性。本文深度剖析了我国目前教育发展中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现状,为其提出一个符合平等原则、满足社会需求、全面培养人才的改革方向,探究我国公民受教育过程中性别差异对待原因,并从制度政策上提出保障受教育平等性的设想。本研究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高等教育阶段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研究前沿。主要针对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相关问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第二部分:阐释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相关概念,以及研究的理论基础。前者主要对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相关概念进行厘定和阐述。为加强研究的科学性,后者主要运用受教育权、平等权、性别歧视等一系列理论基础对本文进行理论支撑。第叁部分: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实证考察及成因分析。该部分主要对我国目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现状以及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现状加以考察、分析。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依据,针对不同方向、不同阶段进行受教育权不平等性分析。受教育过程中性别差异对待的成因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上一章实证情况的考察,总结出影响我国各个教育阶段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从文化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叁方面着手,探寻受教育平等权迟迟未能得到保障的原因。第四部分: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教育公平。削弱及消除性别歧视需要多方配合,法律政策的制定是保护权利的根本,社会及公民的保护意识是提升教育公平的关键。因此,如何形成、达到何种目标、建立什么样的保障制度,是本部分主要研究的内容。

滕腾[8]2009年在《我国就业歧视抑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凸显,然而法律等社会上层建筑的变革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本身。目前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显得过于原则和缺乏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内学界关于就业歧视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关注程度有限,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和成熟的理论,无法为立法与实践提供必要的支撑。因此,为保障平等就业权提供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制度支撑,本文立足于中国就业歧视问题的现实,转变传统研究视角,以非制度性就业歧视和制度性就业歧视为主线,构建我国就业歧视抑制制度,就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中国语境下,如何建构就业歧视抑制制度。本文除导论与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导论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即我国反就业歧视实践的困境,这是本文的出发点和切入点,本文的归宿也正是通过理论的探讨,最终构建就业歧视抑制制度。二是对国外和国内就业歧视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并对我国研究的不足进行总结。叁是概括性地介绍本文的核心论点和论证框架,从而为全文描绘了一个整体性的蓝图。四是介绍了选题的研究意义和方法。第1章是就业歧视的类型化。就业歧视研究视角的选择和确定对建构就业歧视抑制制度至关重要。本章旨在通过分析不同划分标准下的就业歧视类型,选择和确定研究就业歧视的最佳分类标准,并以该标准下的就业歧视类型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考察。这是建构就业歧视抑制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本章对不同划分标准下的就业歧视类型进行了分析和讨论,认为以就业歧视的成因为标准,将就业歧视分为制度性就业歧视和非制度性就业歧视,是研究就业歧视抑制制度的可行方法。其次,本章探讨了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成因,指出市场机制与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形成密切相关,并分别针对我国非制度性就业歧视中的性别、年龄、健康和户籍因素进行了实证考察。最后,本章探讨了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成因,指出政府管制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政府失灵会导致制度性就业歧视现象。为与前文进行对比研究,本章亦分别针对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中的性别、年龄、健康和户籍因素进行实证考察。后文将以第1章的论证为理论基础,分别研究抑制非制度性就业歧视和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方法。第2章是就业歧视抑制的基础: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本章通过探讨抑制就业歧视与平等就业权的关系,揭示了平等就业权的理念变迁,阐述了就业平等与就业自由、就业效率的关系。首先,本章分析了平等就业权的意涵,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形式平等就业权和实质平等就业权的统一。其次,本章剖析了平等就业权的理念变迁。随着平等就业权的理念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反歧视法的目标和价值亦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实质平等就业权是对形式平等就业权的矫正和补充,是平等就业权的最高级形态和终极目标,亦是反就业歧视法的最终目标和价值所在。最后,本章分析了就业平等与就业自由、就业平等与就业效率之间的辨证关系。一方面,我们应当正视就业平等和就业自由的矛盾,找到二者的契合点,转化为可以操作的配置权力和权利的机制,指导就业歧视抑制制度的构建;另一方面,平等就业权中的效率应当是一种综合性效率,一种帕累托的效率最优状态。因此,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非但没有削弱效率,反而是促进竞争、增进效率的手段。第3章是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制度化抑制。首先,针对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成因,本章指出法治是抑制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必然选择。其次,分析了抑制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切入点,即非制度性就业歧视中的自然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因此,法律通过权利的手段,运用政策性平衡的方式给予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是抑制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有效方法。最后,结合国外和国内的立法实践,本章剖析了政府对自然性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时所涉及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第4章是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制度化抑制。首先,针对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成因,本章指出法治是抑制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必然选择。其次,分析了抑制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切入点,即制度性壁垒的消除和法律冲突的治理。本章认为政府应当先保障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的形式平等,再论及如何实现实质平等的问题。最后,本章分别从性别、年龄、健康、户籍四个方面分析如何消除制度性壁垒;并提出了预防法律冲突的建议,进而提出若要充分保障平等就业权,就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对世界各国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式进行梳理后,本章指出我们应当采取宪法委员会模式,实行以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审查为主的体制。第5章是就业歧视多元救济体系的建构。本章结合我国现有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审判实践,分别从司法、行政和准司法叁个层面剖析了非制度性就业歧视救济制度和制度性就业歧视救济制度的弊端,探讨如何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准司法救济叁个方面构建就业歧视的多维救济体系。首先,关于司法救济制度的补救,第一,本章认为应当采取以私益诉讼为基础,以行政公益诉讼为补充,以宪法平等权司法适用制度为后盾的制度安排;第二,关于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问题,本章认为应当区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并采取客观主义模式考察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构成要件;第叁,本章进一步探讨了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其次,关于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本章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的范围、程序、职责以及国家赔偿机制等,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增补规定就业歧视监察事项,同时完善《就业促进法》有关监督监察的规定。最后,关于准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本章认为除了应当将就业歧视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之外,我们还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一个专门的准司法救济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本章考察了美国、英国、荷兰和香港的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运作模式,对我国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构建提出了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1.以新的研究视角审视就业歧视问题,使就业歧视的研究更加系统化和体系化,弥补我国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目前,学界还没有人提出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概念,更没有人对制度性就业歧视和非制度性就业歧视进行对比研究。本文转变传统研究视角,根据就业歧视的成因,提出了制度性就业歧视和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概念,从体系上揭露了不同类型就业歧视的本质,并根据不同类型就业歧视的成因,选择不同的规制方法,建构就业歧视抑制制度。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2.借鉴与融合国外先进经验,在中国语境下,研究就业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学界关于是否应当区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研究仍是空白。关于歧视的司法认定,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立法中都将歧视区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但近来,加拿大最高法院对该传统区分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没有必要区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对此,本文立足于中国现实,分析了间接歧视理论的价值,认为确立间接歧视理论,利大于弊,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在认定歧视时,区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无疑弥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3.抑制非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方案是:政府给予自然性社会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这一设计具有创新性。在国外和国内的立法实践中,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性衡平措施通常表现为“积极行动”措施。本文结合国内外关于“积极行动”的立法规定,丛反向歧视和保护性歧视两个方面剖析了政府衡平行为的悖论。面对理论界对“积极行动”的质疑,本文提出了赞成“积极行动”的理由和破解悖论的界限准则。目前学界对非制度性就业歧视和“积极行动”的内在关系,以及“积极行动”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鲜有研究,因此,本文对该问题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剖析无疑具有理论价值。总而言之,抑制就业歧视是崇尚权利,追求善的社会制度、构建和谐美好社会蓝图的必然要求,意味着同等地尊重每一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意味着让社会每一个人共享正义的阳光。抑制就业歧视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和道德宣言,而是一种如火如茶的制度实践!

徐桂兰[9]2007年在《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法理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就业机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用工权力的下放,特别是加入WTO后竞争的加剧,妇女在求职就业中呈现出的弱势问题越来越明显,却难以从法律途径得到充分的救济。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破坏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而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都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对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法学研究,有着特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一直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已经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及《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召开或参与了多次国际性专题研讨会。此问题也引起了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的广泛关注,在经济学、社会学界研究较多,但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最终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文章综合运用历史方法、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对妇女平等就业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基于对妇女平等就业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的把握,侧重从法律视角分析妇女就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找出了立法的缺陷以及相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借鉴这些国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先进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提出促进我国妇女平等就业的具体措施,关键是法律应对措施,即严格实施现有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转变立法思路、建立与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以及建立健全救济机制,从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方面构建我国的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体系,这既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国际潮流的需要。

钱雪[10]2016年在《公共政策视域下的女性平等就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受经济危机的影响、高校毕业生数量的上升以及社会上对女性就业者的偏见等原因,女性就业数量虽有提高却仍然低于男性,而我国从建国初期就非常重视男女平等问题,为此也颁布了各种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它们的全部作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而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成为了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监督机构的弱化以及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性别意识缺失等问题。因此,本文以公共政策的角度,运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对有关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发现政策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再进一步分析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以及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结果,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的阐述,这部分主要对论文中几个重要概念和理论的阐释,只有清晰的界定概念和理论才会为后文的写作奠定基础,因此这部分即是承上启下,又贯穿全文。第叁部分是我国现有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分析,本文以公共政策的角度归纳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才能知道目前我国政策的盲点和优势,这些都是为后文的论述埋下伏笔。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现有的就业政策对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只有了解到我们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才能有根据性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根源,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第五部分是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经过对西方国家的政策分析和阐述,找到他们政策的成功之处,然后实事求是的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公共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以便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目标。本文从我国现有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公共政策入手,运用分析归纳法、比较研究法揭示出我国现有就业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找到就业政策之所以不断的制定但是仍然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本文认为我国政策之所以没有起到应有效果的原因在于,政策的不完善、执法监督的不到位、以及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性别意识缺失等问题,并为此提出行之有效的改善措施,以期早日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实现女性平等就业。

参考文献:

[1]. 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D]. 卓英子. 广西师范大学. 2002

[2]. 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J]. 卓英子.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3

[3]. 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分析[D]. 李思. 中共中央党校. 2016

[4]. 二孩政策下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研究[D]. 熊荣婷. 湖南大学. 2017

[5]. 论我国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D]. 段荣芳. 山东大学. 2007

[6]. 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研究[D]. 王璐.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受教育权行使中性别歧视问题研究[D]. 宋秋石. 沈阳师范大学. 2018

[8]. 我国就业歧视抑制制度研究[D]. 滕腾.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9]. 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法理思考[D]. 徐桂兰. 湖南师范大学. 2007

[10]. 公共政策视域下的女性平等就业问题研究[D]. 钱雪. 吉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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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与女性平等权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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