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伦理到实践伦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日益严重,已发展成为危及当代人类生存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也引发了关于“环境与发展”、“和平与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与人类生存紧密相关等重要问题的理论思考。其思考的理论焦点在于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题。而理论的视角主要集中在如何从伦理的意义上去关注自然的存在价值及其生存权利。生态伦理学就是面对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的现实表现——当代全球性生态危机所产生的理论学说。
一、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误区
生态伦理学产生于本世纪20年代,就其理论宗旨来说,它力图通过建立人对自然的伦理意识,从而重新考虑人对自然的实践行为。生态伦理学意在强调“生态伦理”作为一种规范意识限制人对自然的实践行为的程度,使之以不破坏人类生存自然环境的稳定为其伦理前提。尽管其理论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分歧,但它们的总体理论目标是一致的,都主张“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使人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步化。
在我看来,虽然生态伦理学在理论内容上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观点,如关于自然的价值、自然的权利以及人对自然界的责任与义务等思想,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理论误区。具体表现为:
第一,价值误区。生态伦理学肯定自然的价值本性。尽管其理论内部还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争论。内在价值论者坚持认为自然的价值是由其内在结构及因素所决定的,如自然界的价值、生态价值都是由其内在的自然界结构及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因素所决定的,与人的评价与否无关。简而言之,自然的价值是自在的、客观存在的。外在价值论者一般也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但同时也承诺了自然对人而言的“使用价值”,即外在价值。也就是说,外在价值的存在与否与人的选择即价值评价有关。但其基点仍在于人的需求与利益的满足。我认为,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忽视了价值的属人本质。离开人的主体性、人的选择性,自然无所谓具有价值与否。内在价值论者否认人的评价作用而坚持价值的自在性,实则混淆了价值与事实的关系。也就是说,内在价值论者所主张的生态价值、自然界的价值实际上指的是生态事实、自然界的实在性,而不是价值性。或者说,价值不能由事实来支撑。自然更不能“自我评价”,也就无所谓具有价值与否。外在价值论者尽管也承认价值的属人性质,但却归之于人的需要,似乎自然的价值仅仅就是为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仅此而已。问题在于,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自然的支撑,但自然仅仅限定人的生存而不能限定人的发展。如果以人的需求作为自然的价值存在的尺度,其实只是表达了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动物也有生存的需要,意在使物种得以保存,但与价值无关。也就是说,价值的含义表达的是人的本性,人不断地超越自然的限定,从而使人走向自为性,自在的自然无所谓价值与否。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人在实现自身本质的过程中,不断超越自然的限定,升华人性,这就是人的价值追求。如果说自然有价值的话,也只是作为实现人的价值的价值。归根结底,人是从人的意义而不是从人的需求出发去肯定自然的价值与否。
第二,人的误区。所谓人的误区指的是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实际上都没有走出“人”的悖论。非人类中心论者批评人类中心论观点导致了今天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在他们看来,正是由于人是宇宙万物的主宰的观念的作崇,使得人类只关心人自身的利益,而无视自然的存在与价值,仅把自然作为满足人类生存需求及欲望的占有物。这必然导致了人类实践行为的无度性和破坏性,瓦解了人与自然的原初的“天人合一”的境地。所以,他们主张,只有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才会有可能确立起人对自然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当代人类中心论者则坚持认为,人类对非人类的动物,有感知能力的生命体,以及对自然界的道德关切,最终还是为了人类自己,为了人类生存及其人类社会的发展。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照样可以建立“生态伦理观”。可以说,二种伦理观虽然在坚持还是摈弃“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上存在理论分歧,但在“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的总体观点上还是统一的。只不过非人类中心论认为“人道主义”的尺度应兼顾人与自然双重利益,而人类中心论则认为“人道主义”的尺度只有一个,即人类生存与发展。
可以说,就生态伦理学理论内部这二派争论的实质来看,并没有“走出”“人的困境”。他们的观点还只是停留在一般意义上抽象地谈论“人”。其理论缺陷在于他们是在“人”的存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只是通过改变“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以期获得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的药方。问题在于,人的存在形态不变,人自身不改变,而仅仅依赖改变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的转变,而不是在实践中转变人自身,也就不可能“走出”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致多也就是观念上的变化,不具有实践意义。
无疑,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首先是一个“自我中心主义”者。人的尺度是首要的存在尺度。但人又不限于此,否则人便与动物同日而语了。人的实践本性决定了人的发展又是一种开放式的、创造性的过程。人的实践本性决定人的发展要不断超越自然存在的限定,创造出“人的自然”的存在形态,这有待于人自身的发展。超越自然存在的限定,就必然要将人的尺度溶入自然(物)的尺度中,以升华人性的内涵。这也就是“人的自然”的生成。同时,“人的自然”的生成又不是单一的过程,也表达了自然的存在意义。自然通过人的实践过程,又表达了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这也正是人类实践本性的真谛。而生态伦理学理论失误也正是在于此,他们只是看到人类“自我中心主义”一面,而没有看到人类还具有“利它主义”与“开放主义”一面。
第三,逻辑误区。所谓逻辑误区指的是生态伦理学混淆了“是”与“应当”的逻辑悖论。试图以生态自然规律作为承诺“生态伦理”的逻辑前提。英国哲学家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认为在逻辑上不可能从“是”推论出“应当”。因为“是”是指一种存在事实,而“应当”是一种价值选择。事物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判断,就其自在存在而言,不存在价值判断的内涵。“应当”是人的一种主观行为选择,它是人的实践行为的一种价值规范。从逻辑学来看,价值规范只与人的主观性、目的性直接相关,而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无涉。
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失误就在于把事实与价值等同起来,而没有意识到二者不是等价的。按其观点,对自然的描述与把握,也就是对自然的价值评价。“事实上,一旦某处充满了事实,也就有了价值,而且无论是价值还是事实,往往是与系统的性质相同的”(注:H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转引自佘正荣著《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按照这种理解,既然生态规律(或事实)充满了价值内容,我们就很“容易”地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转换,从而也就确立了人类实践行为“应该”的规范领域。也就是说,他们的逻辑推论是,生态规律等于生态价值,所以也就等于人类实践行为的伦理规范。只有人类的实践行为以生态价值为行为规范的限阈,人类的实践行为才是“伦理”的,否则就是“非伦理”的。在我看来,人对自然的实践行为“应该”如何,不应只是强调局限于自然存在的限定,这无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人类中心论走向自然中心论,以自然中心论取代人类中心论,从人的尺度转向物的尺度。如此理解,生态伦理学就成为“限制”、“规范”人类实践行为的伦理学。所谓的“生态伦理”就等同于“规范伦理”,只不过规范的尺度由人转换成自然。可以说,这种伦理观只是强调自然中心论的主导地位,忽视人的实践创造作用。事实上,人对自然的价值选择出发点还在于人,在于人的主体性。是一种超越自然限定的价值选择,而不是受制于自然限定的行为规范。换句话说,只有超越自然限定的人的实践活动才有价值含义,而受制于自然限定的实践活动不具有价值含义,只是一种生存选择而已。
总之,从上述分析来看,生态伦理学的三个理论误区究其根本还在于失落了人的实践本性。没有认识到是人的实践本性决定了人的实践行为“应该”如何,而不是由外在于人的自然生态环境左右人。人类实践本性决定了人类实践行为“应该”的尺度,这种尺度即以“人类中心论”为根本,同时又容涵了外在的物的尺度。是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的统一。
二、实践伦理观的理论内涵
实践伦理是指在人与自然的交往实践活动中所生成的人对自然的伦理品格。
实践伦理观的提出意在表明有别于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观点。二种观点存在以下主要几点理论差异。
第一,对“伦理”含义的理解不同。生态伦理学所主张的“伦理”内涵在于一种规范意义。即“规定”、“限制”人类实践行为的尺度于生态环境的限阈内,不得超越雷池半步。把生态环境的存在与稳定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伦理界限。实践伦理将“实践”理解为人的本性,这就使得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超越性活动,不断地从自然世界转化为属人世界。不断地突破自然的生存限定而创造属人的生存环境。所谓的“伦理”就意味着超越自然之所是,从而生成自然之所不是。超越不是限定,而是创造对人而言有意义的自然世界。这是实践伦理观与生态伦理学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生态伦理学重在人对自然世界的“是什么”的把握,而实践伦理观意在人对自然的“应该”的理解。
第二,实践伦理观以“生命价值”作为其伦理的基础。实践伦理观认为,所谓人对自然的伦理是人对自然世界生命价值的创造。自在的自然世界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世界,只存在事实关系,不存在价值关系。如果说,羊生存的价值就在于为狼提供生存需要的食物,那也只是人的看法。所以,生态伦理学所承诺的自然的价值并不存在,致多也就称其为环境保护主义。实践伦理观主张,人“应该”对自然有伦理关系。但是,“应该”的承诺不是建立在自然“是”还是“不是”价值存在物,而是建立在自然对人而言是一种意义存在。这种意义存在是人在与自然的交往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表现为人对自然世界生命价值的创造,从而使得自然向人呈现为意义关系。
生命价值的实现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人的价值与创造自然的生命价值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实践作为人的本性其展开的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生成过程,但它又不是一个抽象的过程,而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在人与社会的实践活动中,人创造了人的社会价值。而在人与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一方面,人将人的本性对象化于自然中,借助自然的本能,不断地生成着、改造着人自身。这就是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的本性投射于自然中,又使自然不断属人化、人性化。也就是说,人在自然属人化的过程中表达了自然的“生命意识”以及存在意义。这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使自然呈现为“生命化”特征。此即我所理解的创造生命价值的过程。这里所指的“生命”含义是哲学意义上的而非生物学意义的生命观。也可以这样表述,人在实践活动中,既不断地生成着人的价值,也创造着自然的生命价值。而且,只有把生命价值作为人对自然伦理的基础才能在实践意义上解决“是”与“应当”的逻辑悖论。因为生命价值不是授权价值,不是观念意义上的命名,不是人认为自然“是”或不是价值物,它是一种“应然”价值,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属人价值。这种属人价值既体现了人的目的性要求,也表达了自然的“生命意志”,从而也就消除了“是”与“应当”的理论鸿沟。
第三,实践伦理观坚持“人类中心论”。但在此所指的“人类”与生态伦理学不同,后者只是抽象地谈论“人类”的概念,“人类”就是代表全人类的含义。而实践伦理观则是从人的历史活动中,从人的主体性的发展中去把握真实的“人”。
这样来理解“人”,就可以使我们从人的存在及发展过程中去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古代社会是人与自然天然一体关系的状态。由于自然力量的强大以及人类实践水平低下,社会的群体意识的膨胀以及个体意识的微弱,人对自然的认识或关系只是一种“奴化意识”和顺从关系。人虽然在生存活动中意识到了自然的外在性和强大性,但人仍然保持着对自然的依恋之情。尽管在观念上“人”与“自然”有别,但在感情上仍然摆脱不掉向“自然”回归之念。近、现代以来,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理性的不断扩张,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使得人的主体意识挺立起来。人的发展的这一阶段被马克思称之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人虽然摆脱了群体意识的束缚,但又陷入了“个体本位”的怪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关系表现为“占有意识”和利益关系。人把自然仅仅作为占有对象,那种人与自然天然一体的统一关系被打破,从而也就瓦解了人对自然的依恋之情。当代人类面临的生态问题就是当下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写照,对人类生存提出严重挑战。人类必须正视和解决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的问题。
传统的社会发展观是一种无节制的发展观,人类只是关切增长的速度和增长的内容,经济的增长占据了增长的核心地位。而增长的尺度却只是单一化的,即人的利益尺度。人类只是考虑自身如何发展,怎样向自然获取利益,而很少顾及对自然造成的后果,思虑利益的代价。视自然为具有无限容量的人类资源。长此以往,势必最终导致人类生存环境消亡,而人类也将失去存在的家园。因此,拯救人类生存家园势在必行。从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到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困境”的研究报告;从技术哲学到生态哲学;从“持续发展”到“可持续生存”;从生态伦理到地球伦理等思想无一不在寻求拯救之途径。尽管其道路不同,但其理论终点却是同一的,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也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主线。
社会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的发展,这是共识之点。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发展是人的发展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个体本位”阶段的人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使得人与人的矛盾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人的利益冲突就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利益冲突。这也说明,人与人的矛盾不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可能有真正的解决。尽管要求拯救的呼声日渐高涨,如《只有一个地球》、《人类环境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文件和报告纷纷出台,都表达了一种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都透射出一种深沉的“人道主义”的伦理精神。但是,人自身的问题不解决。很难有实践意义上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解决。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人的发展只有达到了“自由人格的联合体”阶段,即达到了“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649页。),才会有人与自然在实践意义上的真正统一。是人向自然的真正回归,人对自然本性真实的占有。在人的本质中蕴涵着自然的本性,自然本性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其生命意义。“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殊途同归。人对自然的认识与关系就是伦理意识与同一关系。而实践伦理观的本意也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