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模型及供求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模型论文,制度论文,供求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18(2014)01-0060-06
一、问题的提出
资源型城市初期因资源开采和初级加工业的比较优势明显而兴起,资源的交易成本比其他要素的交易成本低,逐渐形成了资源型产业产值和就业人员在该类城市中比重较大的局面,导致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对资源型产业形成了严重的路径依赖。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储量有限性的特点,资源型产业和城市在经历或长或短的繁荣发展期后必然会出现衰落的局面。因此,资源型城市转型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可避免的。聚焦国内,由于经济发展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以及资源型城市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等多种原因,我国更重视资源型城市的科学转型。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制定并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2009年、2011年,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分三批确定了全国69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县、区),中央财政给予了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强了这些城市的公共保障能力,为转型创造良好的资金条件。期间,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被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设立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就是在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资源型地区及城市转型发展的最好例证。
国内外学术界对资源型城市(镇)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至今已在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等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追根溯源,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基础和根本是经济的转型。现有理论无论传统的还是内生增长理论,对经济转型的研究,大都建立在新古典经济理论基础上,更多地强调资本的投入、劳动的投入、科技进步及人力资本的提升等要素的作用,而把制度忽略不计或默认为外生变量。①这样一来,制度和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或效率程度就被忽视了。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从制度的角度入手,对资源型产业及城市的发展与转型做了相应的研究,包括从调整组织机构、进行制度和战略创新及研究制度与技术的交互作用等。②但这些研究大都基于个案研究和实证的平台基础,应用指向性强,缺乏对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制度变迁关系的共性研究,对二者间逻辑关系的理论论述较少。这也是本文试图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中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的必要性
我们先从新制度经济的视角来审视城市的内涵。任少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城市的定义是:城市是由各种交易规则、信念、方式和各种交易主体一起联络起来的自发空间秩序,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和实现集聚经济为基础的人类空间组织制度,是保障和形成集聚化交易的制度集合体。[1]遵循这个思路,资源型城市的制度内涵可以界定为:它是资源型产业发展、产品交易的有效规范和集中的制度集合体。
中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一)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是克服计划经济路径依赖、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受前苏联经济重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影响和我国经济安全的需要,资源型产业从建立之初就蕴含着浓厚的计划经济味道,国家管得太多、太死,长期以来行业的竞争力明显不足。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资源型产业又因先天发育不足,产生了对计划经济的锁定效应而在短期内无法适应残酷的市场竞争,逐渐演变成以提供原材料和生产初级产品为主的低水平价格竞争,无法实现技术创新的提升,行业盈利部分被不断挤出。这种行业发展现状导致了资源型城市呈现出经济发展市场化水平不高,城市功能残缺、弱化,发展后劲不足的态势。这就要求资源型城市在国家整体制度环境下,积极推动各项制度创新,克服对计划经济的路径依赖,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新的城市化“由突出人口流动转向突出功能提升”[2]。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能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
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外部性收益(正外部性)和成本(负外部性),而资源型城市正是潜在承担这些外部性收益和成本的主体。外部性收益,诸如规模经济水平的提升带来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导致的全行业生产率提高,以及教育质量改善引发的生产率提高等,都与较高程度的城市发展水平相联系,低发展水平的资源型行业及城市是无法获得这些外部性收益的。同样,还存在一些外部性成本,如资源型产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这些负外部性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产权界定不清晰有关。由于制度创新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界定产权的功能,因此,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制度变迁能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
(三)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途径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根本和基础是经济转型,而经济转型的落脚点是表现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转型。一方面,资源型城市因资源型产业独大,对制造业和服务业产生了较大的挤出效应,导致资本和劳动等要素不断向资源部门流入,导致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不均衡。这种对资源型产业的锁定效应导致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行为不可能对这种不均衡的局面产生多大影响。另一方面,资源型城市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不仅自身造血功能逐渐退化,也会被进一步锁定在发达工业体系的低端环节。[3]同时,资源型产业还承担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角色,地位突出,对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意义重大。制度创新可以为经济提供服务和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三次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四)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提升的根本动力
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除了资本、劳动等基本要素以外,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逐渐实现内生化来推动经济发展。而按照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提升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动力,而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真正推动经济发展动力的是高效益新制度代替低效益旧制度的制度变迁。资源型城市不断摒弃不适应市场新形势的旧制度,尽可能供给新制度满足制度需求,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外部性内在化,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然也发挥了包括对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提升的积极作用。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4]它具有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功能,这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欠缺的。同时,它还具有经济价值,为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这些特点在资源型城市的转型中也充分得到了体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将发挥重要作用。制度变迁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见图1。
图1 中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制度变迁的形势分析
三、生命周期理论下的中国资源型城市制度变迁模型
制度变迁的模型一般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群(个)人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4]两种模型对转型的影响各有侧重。具体模型的选取和组合要因地制宜,不能简单的一刀切,要与当地的生命周期发展阶段相联系。不同发展阶段体现出各异的经济特点,要采取不同形式的模型或模型组合。
(一)资源型城市的形成期和成长期应采用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为辅的模型组合
资源型城市的生命周期与其资源型产业保持基本一致的发展趋势,包含形成、成长、成熟、衰落或转型等几个阶段。[5]资源型城市的形成期和成长期表现出其资源型产业正处于产业发展的上升阶段,但尚未成为主导产业,未对城市的产业结构布局产生决定性的作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主要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充分利用资源型产业成本—收益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大幅度提升技术进步,增加资源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发挥资源型产业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作用;同时,积极鼓励非资源型产业的大力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和第三产业,避免产生对资源型产业的路径依赖和“资源诅咒”,推动资源型城市的全面发展。此外,我们还应辅助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计划经济的残余影响和市场经济的盲目自发行为,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较大程度地避免资源配置的无效和浪费现象。
(二)资源型城市的成熟期和衰落或转型期应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的模型组合
资源型城市的成熟期和衰落或转型期,资源的保有量大量减少或接近枯竭,资源型产业的规模报酬开始递减,收益小于生产和开采成本。资源型产业的产值在资源型城市中占较大比例,产业结构失衡,制造业和第三产业被挤出,城市失业等社会问题逐渐显现。此时,尽管由于制度不均衡导致的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但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较严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本大于收益。这种情况下,应果断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利用政府使用强制力提供新制度安排可产生较大的规模经济的暴力潜能和意识形态的优势,对资源型城市的转型进行强力干预,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促使其经济和社会顺利转型。当然,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具有“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更多是针对非正式制度进行的创新。它逐渐发挥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影响作用,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总之,在资源型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应针对其整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制度变迁模型来应对。当然,由于两种模型都有其局限性,单一使用会产生较大的弊端。因此,形成恰当的模型组合是符合经济学原则的“次优选择”。
四、中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
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进行配置,就如同商品一样存在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关系分析,如何实现或接近供求均衡是问题的关键。中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相应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均衡也是我们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需求分析
1.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需求具有诱致性的特点,是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中自发产生的。资源型城市因资源保有量的有限程度,在成立之初就产生了转型的潜在需求。从产业内部来看,在通过资源型产业获取收益的同时,逐渐要求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增加资源产品的科技含量,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以延长资源型产业及城市的寿命。从城市发展的角度来看,资源型城市存在功能残缺、环境污染和制造业及第三产业退化的现象,迫切希望非资源型产业得到充分发展,城市功能健全,居民教育水平提升,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等。制度需求的主体是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即资源型城市的企业家和居民。
2.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需求除了受国家宪法和制度环境的影响,还受到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技术和市场规模的作用。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变化改变了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博弈能力,产生了双方重新谈判和议价的意愿,进而推动了新的制度需求。诸如煤炭价格在2012年受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下跌后,煤炭资源型城市就迫切强化要推动煤炭产业向下游产业链发展的意愿,同时也加大了对非资源型企业发展的培育和吸引。人口和土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口变化将引起劳动力和其他资源替代价格比率的变化。大量矿业工人劳动力流入城市导致劳动力价值下降,资本、土地等其他要素相应升值,将会产生对资本和土地等产权制度的需求。相反,矿业工人外流减少导致劳动力价值上升,那么关于人的财产制度需要将有所增加。技术的进步带来了交易成本的下降,从而使以前成本大于收益的一些制度需求成为可能。大型煤炭开采设备的发明使用和大功率发电机组的上马,导致了对新开与现有煤矿和发电厂生产规模下限进行提高的需求。市场规模也是影响制度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规模的大小关系到交易成本有效降低与否。拥有一个全国性资源型产品市场的城市,必然要求制度创新能降低交易成本、提供经济服务和形成规模经济。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供给分析
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每一项制度创新一般不可能做到在不损耗一部分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即制度变迁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增加的同时可能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产生损失。因此,制度供给也可以理解为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产生的结果,他们之间的成本—收益分析很重要。与制度需求不同的是,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供给兼具强制性和诱致性的特点,既有城市政府强力推行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又有社会中自下而上逐渐形成的一致性行为规范准则。这两种形式的制度供给各有侧重,形成了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制度供给的主体包括城市政府和推动政府行为的企业家。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供给在国家宪法和制度环境的许可范围内,受到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影响。第一,新制度的设计成本,是指参与到新制度设计中的各要素价格之和。这些要素包括人力资源和各种物质资源。在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设计中,如果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制度寄予厚望,那么设计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入将价格不菲:如觉得文化教育事业的新制度的设计无关紧要,则在人力和物质资本方面的价格必定十分有限。第二,现有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现有制度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极力维持当前的利益分配格局,即使存在现有制度不均衡的状况,将对新制度的供给在能力、数量和方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这也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很多时候,路径依赖产生的制度供给成本巨大,以至于新的制度供给无法实施。一些资源型城市的矿井由于管理制度缺失而存在隐患,但利益主体为了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一味强化生产作业的力度,无视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往往成为一些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第三,现有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积淀情况。新制度供给的思想建立在现有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后者在降低新制度交易成本的同时还可能扩大其预期收益。中国东部资源型城市转型水平高于西部该类城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现有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差异。第四,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收益分析。即便都是有利于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制度,总有一些制度不能付诸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预期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一个资源型城市在非资源型产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主导产业之前,不可能盲目对资源型产业提出更苛刻的制度规范,即使它对该城市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第五,规范性行为准则。它本身侧重于非正式制度范畴,扎根于价值理念、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是长期潜移默化发展的结果,对正式制度供给的成本—收益分析将产生重要影响。许多资源型城市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牧民一直对生态环境异常重视。如何实现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保护零破坏或少破坏是当地发展资源型产业需要研究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新制度供给的成本大大提高,资源型产业及城市的发展进程将受阻。它是影响制度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影响资源型城市转型制度供给的因素还有许多,包括城市决策者的净利益、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需要及资源型产业的发展水平等。
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制度供给和商品市场供给一样,也存在制度上的意愿供给和实际供给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存在主客观之分。二者之间的客观差异一般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导致“次优”的制度供给短期内无法实施。解决这种客观差异可以通过对现有制度的逐渐完善,无论针对的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非资源型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在制度的意愿供给中占重要位置。但实际中,资源型产业将在很长时间内发挥主导产业的作用,非资源型产业的壮大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发展才有可能实现。二者之间的主观差异的诱因包括现有制度的路径依赖、新制度设计的成本等多个方面。资源型城市向综合型城市转型中,现有形成的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群体的利益,会利用各种途径向政府传递强化现有制度的意愿,影响城市政府在制度供给上的实际行为。另外,对现有资源型产业延伸和替代的制度供给研究,要对该类产业的技术、工艺和流程等业务知识与潜在替代产业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本占财政支出将很大。城市政府就需要在现有财政支出的使用比例上进行权衡。这样一来,意愿制度供给往往与实际制度供给产生了不一致。
(三)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在对制度需求和供给分别进行分析后,要讨论的就是制度的供求均衡。制度供求均衡是指制度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而实际生活中,制度供求不均衡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常态。在“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中,我们更多地采用影响制度供给来满足制度需求以趋近均衡。一方面要尽可能避免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积极进行制度创新。资源型城市的转型,既要鼓励和支持制造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忽视第一产业的基础作用。目前,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退二进一”模式,就是将城市经济活动重心由资源采掘和初级加工业转向现代农业,把现代农业逐渐发展成为城市经济主导产业之一。[6]另一方面,也要克服制度的过度供给。资源型城市的转型是在国家经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更多的要遵循市场发展制度和规律。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特征的制度过度供给容易产生过多的行政干预,甚至是寻租和腐败。这是当下资源型城市政府尤其要重视和避免出现的问题。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实现中国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势在必行,它是资源型城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表现,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制度变迁由于具有降低交易费用和使外部性内在化的功能,将对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挥积极作用。全国各地的资源型城市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资源型城市所采取的制度变迁模型组合存在着差异性,制度供给和需求双方的博弈也在不断调整中。当然,由于资源型城市在国家经济和安全中的战略地位,强制性制度供给在未来较长的时间里将对制度均衡发挥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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