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比较研究--与樊纲同志商榷(续)_樊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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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纲同志在其《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的下篇,主要就价值—价格理论、分配理论、生产和社会生产、增长与循环等具体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两大经济理论体系进行了比较。见解新颖,颇富启发性。但有些观点也很值得研究和商榷。

(一)关于价值—价格理论

在这方面,主要有二个问题值得研究和商榷:一是,关于社会必要劳动的二重含义问题;二是,关于所谓马克思在价值—价格理论上的片面性问题。

1.关于社会必要劳动二重含义问题。这是一个与樊纲同志共研讨的问题。

樊纲同志说,他也“曾长期相信‘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种含义’能与劳动价值论相一致,……然而,进一步的研究证明,它不能产生任何一种逻辑上前后一致、并能说明各种理论问题的价值理论。”主要问题在于,“在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上,这个概念(指社会必要劳动第二含义——引者)与第1卷(指《资本论》——引者)的‘第一层含义’是无法统一的(也是无法与‘价格偏离价值’的命题相统一的)。”[①a]

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种含义,是我和谷书堂教授早在1956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它引起了诸多不同意见。其中之一,就是认为社会必要劳动的二重含义不能统一。当时,我们曾对此(连同其他意见)作过答复。现在再阐述一下我的看法,以与樊纲同志共研讨。

人所共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是把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元素形式来对其进行剖析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指的是生产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②a]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也即所谓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①b]这种关于商品价值量决定的界定,虽然是最基本的,但比较一般,不够具体。而到《资本论》第三卷,则把它进一步具体化了。马克思在这一卷的第十章里,从生产部门出发,分析了通过部门内竞争形成了商品的不同于个别商品个别价值的市场价值也即社会价值,再通过部门间的竞争形成了价值的转化形式即生产价格。所谓市场价值,马克思指出:它“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②b]为了对此加以解释和说明,马克思把一个部门的生产条件归结为优等的、中等的、劣等的三类,它们各自在一定时期包括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单位。一般说来,中等条件的总是占大量,构成一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优等条件和劣等条件的一般都为数较少。这样,要求得市场价值,就要利用加权平均法。例如,某一时期,某一部门的生产条件构成是:优等条件的有100家企业,共生产产品100万件,每件产品的劳动耗费为4小时;中等条件的有9800家,共生产产品7840万件,每件产品的劳动耗费为6小时;劣等条件的有100家,共生产产品60万件,每件产品的劳动耗费为8小时。这样,该部门产品的平均价值即为〔(100万件×4小时)+(7840万件×6小时)+60万件×8小时)〕÷(100万件+7840万件+60万件)=(400万小时+47040万小时+480万小时)÷8000万件=47920万小时÷8000万件=5.99小时。5.99小时的平均价值与该部门中等条件或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在该部门占大量的产品的个别价值6小时,极为接近。根据马克思的界定,二者都是市场价值。如果该部门的全部产品8000万件是社会所需要的,则社会就必需投入该部门47920万小时的劳动,商品的价值量即由这个社会必要的劳动量来决定,单位产品的价值量为6小时或5.99小时。这就是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根据上述情况,该部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在该部门占大量的产品的个别价值6小时,正符合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这样统一起来了。

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也说明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即马克思所说的,“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③b]能适合说明这种情况的是资本主义农业和农产品。在资本主义农业中,优等、中等土地有限,也就是有利条件有限,这种优良的土地又不能随意创造,不象工业部门那样,先进的生产设备可以逐渐普及,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因而在优等和中等土地的经营上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垄断和经营垄断,从而排除了随意在优、中等土地上投资经营。因此,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增加,农产品的价格就上涨。上涨到什么程度?一定要上涨到农业资本家投资于劣等地,其产品收入除去交纳地租以外,还能获得平均利润。否则,农业资本家就不投资于劣等土地,因而农产品减少了,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了。这就决定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要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价值来决定。这表明,按照劣等地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计算的连同优等地和中等地在内的全部产品的总劳动耗费,虽然大于优等地、中等地、劣等地分别按其各自的劳动耗费计算的总劳动耗费,而这是社会所需要的,是肯于按此支付的。这就是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市场价值的机制。马克思写道:“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指按劣等地个别价值作为社会价值计算的优、中、劣全部土地总产品的价值总额大于各级土地分别按其个别价值计算的价值总额——引者)。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①c]商品价值是“社会实体的结晶”[②c]。

2.关于马克思在价值—价格理论上的片面性问题。这是需着重与樊纲同志商榷的问题。

樊纲同志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还是肯定的,认为问题主要产生在交换价值理论或价格理论上。他认为,交换价值即“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关系或比例”,既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体现着两种不同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又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体现着两种不同商品间的使用价值关系;交换价值的量的规定,也既包含着价值量的规定,又包含着使用价值量的规定。而“马克思的失误在于片面地认为交换价值形态仅仅是价值形式……,而没有认识到它同时也是使用价值形式”[③c];交换价值的量的规定,只是价值量的规定,而忽视了它同时也是使用价值量的规定。“这是马克思交换价值理论的一个根本的缺陷,也是其价格理论的缺陷的根源。”[④c]而“马克思未能提出一个完整的交换价值或价格理论,在理论分析上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在于他当时缺少一个完整的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关键是缺乏对使用价值量的分析。”[⑤c]而马克思未能提出一个关于使用价值量的理论,又是因为:“一是他错误地认为对使用价值来说,衡量尺度,只是物品的长度、重量等自然尺度,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在经济学中,……还有一个经济尺度的问题。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他没有能够为不同的使用价值在理论上确认出共同的质”[⑥c],也就是,没有象他在价值问题上,运用理论分析的抽象力,为不同种的劳动找到了它们的同质性即抽象劳动那样,也运用抽象力为不同的使用价值找到一个共同的质。

樊纲同志完成了这项工作,他从不同使用价值中抽象出共同的质,即他所说的“抽象使用价值”,也即各种商品虽然使用价值不同,但都能为一个人带来需要的满足,或者都有效用。它可以使不同的具体的使用价值在量上进行通约、度量和比较,它的量成为不同使用价值进行度量比较的统一尺度。樊纲同志承认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源于西方边际学派的效用学说,所不同的是,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把使用价值混合于价值,把抽象使用价值范畴当成了价值理论,而樊纲同志则把它运用于分析交换价值或价格。

这样,在商品交换中,在交换价值或价格关系中,就形成了樊纲同志所说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在价格决定中起作用的二元论”[⑦c],并由此提出了他的价格理论。他的价格理论就是价值理论和使用价值理论相统一的理论。

现在就来看看樊纲同志是怎样阐述他的价格理论的。

第一,樊纲同志把XA=YB[①d]这个简单的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形式等同于价格形式,把X量商品A的价值形式或YB这个等价形式等同于一般等价物。严格说来,这是不妥当的。他也意识到这一点,例如,他说:“请原谅这里直接从交换价值跳到价格。不过,撇开货币形式问题……,交换价值也就是价格。”[②d]遗憾的是,这是不能原谅的。因为,这不仅是概念的科学性或准确性问题,而且对于以后的理论分析也造成了混乱。樊纲同志把XA=YB只写出其数量关系即X=Y,则A的价格就可以写成,即用一单位A交换的B的数量。然而,Y∶X是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比例,是交换价值,是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形式,怎么会成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呢?樊纲同志说,P[,a]也可以理解为A与B的“比价关系”,即P[,a]=P[,a]/P[,b]。因为B是等价物,其价格P[,b]=1。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既然P[,b]=1,则P[,a]=P[,a],或者P[,a]就是P[,a],这是同义反复,究竟P[,a]是多少,不能表明。而且,这更不能解释货币产生以后的商品交换关系。货币产生以后,商品交换的比例关系,就只能用商品的“比价关系”间接地来表现,即X/Y=P[,a]/P[,b]。例如,上衣和麻布不是直接来交换了,而是1件上衣的价格为20元,1码麻布的价格为1元,则通过它们价格的对比,得出1件上衣可以交换120码麻布,即1件上衣20码麻布=1元/20元。这对上衣和麻布来说,只能表示它们之间的价值关系,它们的交换比例,即交换价值,怎能表现出一种商品的价格呢?

第二,按照樊纲同志的观点,从价值关系方面看,假定生产一单位A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L[,a],生产X量A的总劳动量即为L[,a]X;生产一单位B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L[,b],生产Y量B的总劳动量即为L[,b]Y。L[,a]X=L[,b]Y,移项后得Y/X=L[,a]/L[,b]。而P[,a]=Y/X,则P[,a]=L[,a]/L[,b]。然而,这能说明什么呢?能象樊纲同志所说的,“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生产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③d]吗?我看,还是只能说明马克思在分析简单价值形式中所分析的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规定。例如,X量商品A=Y量商品B,这是因为它们正好包含有同样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即价值实体。如果A的价值变化了,而B的价值不变,则A的相对价值即它表现在B上的价值的增减,与A的价值成正比。如果A的价值不变,它的相对的、表现在B上的价值的增减,与B的价值变化成反比。如果A和B的价值按照同一方向、同一比例同时变化,则仍然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这时只有把它们同价值不变的第三种商品相比较,才会发现它们的价值的变化。如果所有商品的价值都按同一比例同时增减,则它们的相对价值保持不变,它们的实际的价值变化可以从这个事实看出:同样的劳动时间,提供的商品量比过去增加或减少了。如果A和B的价值按同一方向但以不同程度同时变化,或者按相反方向变化,则对商品A的相对价值的影响,可以根据上述种种情况推出种种可能的组合。由此可见,“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即使商品的价值不变,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化,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不变,最后,商品的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的变化,完全不需要一致。”[①e]

第三,樊纲同志认为,在商品交换中,从使用价值关系方面看,X量商品A=Y量商品B意味着它们彼此提供的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相等。他写道:一个商品生产者,在交换中,“他比较的只能是交换中不同质的物品对他来说的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因为后一种物品的一定量所提供的使用价值,比他所有的那种物品的一定量所能为他提供的使用价值更大,他才想去交换(正如马克思所说,‘就使用价值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②e]“人们交换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但是,人们只交换一定数量的商品,这个事实首先表明了人们在交换中所获得的(新增)使用价值,不会无限制地增加下去,到了一定程度,再进行交换,他放弃的使用价值就会大于获得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说明这时使用价值的变化达到了某种最大限度——再交换下去使用价值不会再有所增加。这就是说,在交换停止之时,两种商品交换量的边际使用价值是相等的。”[③e]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用下,X量商品A所提供的总效用为U[,a](X),Y量商品B所提供的总效用为U[,b](Y),则交换者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为:U[,a](X)/P[,a]=U[,b](Y)/P[,b],P[,b]=1,则P[,a]=U[,a(X)/U[,b](Y),即价格还取决于不同商品各自的一定量所提供的总效用之比。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

(1)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换取自己不生产而又是需要的商品或使用价值,即在社会分工体系中,以己之所有换己之所无,以满足消费的需要;还是象樊纲同志所说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实即他所说的效用),或者商品所有者以他所有的一定量的商品交换能为他提供更大使用价值(效用)的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通常,也是最基本的目的,当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拿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农民的粮食和手工业者的布匹相交换,显然他们是为了换取各自所需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什么更多的抽象使用价值。樊纲同志所引的马克思的那句话“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是象他所理解的那样,双方都能得到更多的使用价值(效用)吗?其实,马克思在上引的那句话后紧接着说,“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④e],这是马克思关于商品交换的目的和什么是使用价值的最好的注解。当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一些商品生产者总想以较少的甚至低劣的自己的商品去换取别人的更多的质优的商品。不过,这只能一时或许做到,长久是不成的。而且,“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⑤e],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想这样做,结果是谁也做不到。

(2)两种商品相交换的均衡的量,例如X量的商品A与Y量的商品B,是以价值和彼此实际需要的量为基础,还是象樊纲同志认为的,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用下,以总数用相等为基础?实际上,只能是前者,后者完全是理论上想象的。因为,特别是在商品直接交换的情况下,例如农民的粮食与手工业者的布匹相交换,只能是以价值为基础,按照双方彼此的实际需要量进行交换,哪里会是经过边际效用递减而后达到总效用一致来交换!

第四,按照樊纲同志的分析,交换价值具有价值基础和效用基础二重基础,价格具有价值形式和使用价格形式二重表现形式,用公式表示,即U[,a](X)/U[,b](Y)=P[,a]=L[,a]/L[,b]。为了说明二重的统一,樊纲同志把上式移项,得:U[,a](X)L[,a]=U[,b](Y)/L[,b]。U[,a](X)/L[,a]表示商品A的劳动—效用边际转换率;U[,b](Y)/L[,b]表示商品B的劳动—效用转换率。它们的相等,即它们的劳动—效用转换率相等,说明A与B两种商品各自的边际使用价值(效用)与自身价值的关系或比率相等,或者说,一单位的抽象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中所能提供的边际使用价值(效用)相同。这样,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基础就统一在交换价值或价格中了。而且,两个比率相等,也标志着价值和价格的一致。然而,这里的问题是,抽象劳动究竟同它所能提供的边际使用价值有何关系,根本不清楚,也很难说清楚。任何理论分析和创新,都需要有实证分析为基础。而这里的分析缺少这一点,恐怕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总的说来,樊纲同志在这个具体理论上的论述,并不能说明马克思的价值—价格理论的片面性,反而觉得似乎有点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新古典主义的以边际效用论为基础的价值(实际为价格)论硬“综合”在一起了。然而,能把客观价值同具有主观性特点的抽象使用价值“综合”起来吗?

我还是认为马克思的论断是科学的,即:交换价值“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①f]。

(二)关于分配理论

这里主要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关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局限性问题。樊纲同志说:“这一理论的突出的局限性在于作为其论证前提的劳动力价值的决定。”[②f]

第一,樊纲同志认为,马克思讲的“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③f],是“脱离了马克思主义一贯坚持的从现实经济关系内部的因素,特别是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来说明各种经济变量的思维路线。”[④f]因为“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是“一些外在于现实经济活动的因素”[⑤f]。我看这恐怕是一种误解。人所共知,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是就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而言的。劳动力和一般商品不同,它的生产就是工人本身的再生产和维持,这需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是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他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⑥f]这正是内在于资本主义现实经济活动中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律性,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此外,还有什么内部因素?关键在于,劳动力不能直接用劳动来生产或创造,因而不可能在生产活动中去寻找决定它的内部因素。

第二,樊纲同志认为,“马克思当年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概念,只构成‘劳动力价值下限’的概念。”“从价值角度看,劳动力价值下限也是可变的,它与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实际上是与整个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成反比……。定义符号g为社会生产力提高速率,则可定义劳动力价值下限,V[,0]为g的一个降函数:V[,0]=V[,0](g),V[,0](g)<0”[①g]。这种看法根据不足。

1.樊纲同志为了论证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是属于下限概念,而将必要生活资料改为基本生活资料,好象“基本”比“必要”在量上更少、更低。其实,对广大工人群众来说,必要的和基本的生活资料并无多大区别,没有必要为了论证自己的论断而非改不可。而且,这样改也不符合马克思的论述,是欠妥的。马克思说的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是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等等。

2.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高速率为g),固然可以使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即劳动力的价值(V[,0])降低。V[,0]为g的一个降函数,但还要看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还有扩大的一面,这又使得劳动力价值有增加的趋势。假定必要生活资料平均范围的扩大速率为h,则V[,0]为h的一个增函数。g和h是影响劳动力价值变化的两个相反的因素,从发展上看,究竟劳动力价值是下降还是上升,要进行具体分析。况且,社会生产力提高使得劳动力价值降低的同时,却又在减少了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量即生活资料量来。因此,即使劳动力价值降低了,也不会影响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马克思关于劳动日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劳动生产力可变的情况下对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量的变化的深刻分析,就能说明这一点。他写道:“劳动力的价值是由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是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不是它们的量。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资料量可以同时按照同样的比例增长,……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下降,但没有下降到由劳动力的新价值所决定的最低界限,……那么这个下降了的价格也还是代表一个增加了的生活资料量。可见,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劳动力的价格能够不断下降,而工人的生活资料量同时不断增加。”[②g]

3.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价值不是下限,而它还有个最低限度。他写道:“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但是,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提供标准质量的该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③g]

第三,樊纲同志认为,劳动力价值有个上限,“新古典主义的边际生产率概念可……提供一个确定这一上限的方便的理论工具”[④g],即“劳动的边际收益,构成工资或劳动力价值的上限”[⑤g]。所谓劳动的边际收益,即劳动的边际产品价格,也即劳动的边际产品乘产品价格。这是樊纲同志的创新之处,也是值得商榷的一点。

1.新古典主义的分配论,虽然以边际生产力论为基础,但要素价格即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是由要素的供给和需求决定的,而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只构成对要素的需求,要求得要素的价格,还要视要素的供给如何。而且,要素价格的确定,还要看要素市场和用要素生产的产品的市场如何而定。因为对要素的需求是派生的,它以对要素生产的产品的需求为转移。这就决定了要素价格并不总是由要素的边际收益即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VMP来确定。劳动这个要素也是如此。根据分析,只有劳动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时,劳动价格或工资才由VMP(劳动需求曲线D)与劳动供给曲线S(平均劳动成本ALC=边际劳动成本MLC=工资)的交点来确定,见右上图。

D:劳动需求曲线;S:劳动供给曲给(ALC=MLC=工资)

而当劳动市场或产品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时,劳动价格或工资的确定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只要产品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对劳动的需求曲线就不再以劳动边际产品价值VMP曲线来表示,而由劳动边际收益产品MRP曲线来表示了。这时,VMP>W(工资)。见右中图。

D:劳动需求曲线;S:劳动供给曲线(ALC=MLC=工资)

如果劳动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则劳动的供给曲线由平均劳动成本来表示,对劳动的需求曲线仍由劳动边际产品价值来表示,工资的确定如右下图,VMP>W。

D:劳动需求曲线;S:劳动供给曲线(ALC=工资)

上述两种情况的VMP>W,美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J.Robinson)称之为垄断厂商对劳动的剥削,前者为卖主垄断对劳动的剥削,后者为买主垄断对劳动的剥削。她写道:“所谓剥削通常是指工资小于劳动的边际物质产品按其售价所估计的价值。从这个观点来看,商品市场的不完全和劳动市场的不完全都可以产生剥削。”[①h]

由上可见,即使按照新古典主义的工资理论,也得不出劳动的边际收益或劳动的边际产品价值构成劳动力价值或工资的上限的结论。

2.劳动力价值是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边际产品价值是劳动的边际产品乘产品的价格,这完全是不同情况和不同计算方法下形成的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同的量,这怎么能作为同一范畴劳动力价值的下限和上限呢?

此外,在社会生产理论部分,关于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图式的局限性问题,也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但由于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和重要,加以篇幅所限,就不再分析论述了。

注释:

[①a] 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为了简单起见,以后凡引此书者,只写该书,第××页。

[②a]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

[①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

[②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9页。

[③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0页。

[①c]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44—745页。

[②c]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1页。

[③c] 该书,第179页。

[④c] 同上。

[⑤c] 该书,第181页。

[⑥c] 该书,第183页。

[⑦c] 该书,第145页。

[①d] 樊纲同志认为不能写为等号,而应写为<=>,因为含义是“等价于”或“与……相交换”。这是个小问题,没必要纠缠。但我认为X量的商品A与Y量的商品B相交换,其基础是价值量相等,因此写成数学上的等号有什么不可呢?有多大关系呢?谁都承认“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0页)

[②d] 该书,第180页注[①d]。

[③d] 该书,第191页。

[①e]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9页。

[②e] 该书,第183—184页。

[③e] 该书,第192—193页。

[④e]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79页。

[⑤e] 同上书,第103页。

[①f]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页。

[②f] 该书,第233页。

[③f]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4页。

[④f] 该书,第233页。

[⑤f] 该书,第233页。

[⑥f]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4页。

[①g] 该书,第238页。

[②g]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1页。

[③g]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6页。

[④g] 该书,第239页。

[⑤g] 该书,第240页。

[①h] 〔美〕琼·罗宾逊:《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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