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财政效益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对策论文,效益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府采购的财政效益分析
1.政府采购可以适当节约资金。
竞争机制的引入、操作过程的透明、流转环节的简化、规模效应的发挥是促使实现节资的主要因素。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的确可以提高资金节约率。通常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占GDP比重一般在10%左右,节资率约为10%,按照这个比例,我国2000年GDP约为9万亿元。如果我们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可节约资金900亿元。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那么,为什么要提出节资率的“适当性”呢?随着预算管理方法的改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预算编制准确程度将逐步提高,对财政资金的监控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再加上政府肩负着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还要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的任务,可以预见,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将会有所降低,也会逐步且相对稳定。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恰恰是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表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辩证看降低节资率,而不应一味追求高节资率。
2.有助于缓解财政供需矛盾,提高财政利用率。
财政的供需矛盾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传统的财政资源管理体制下,各单位条块分割、自行其是,造成了设备能力不能充分利用,降低了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一边是各机关单位淘汰的办公设备大量闲置甚至流失,而另一边却是各种中小学办公设备严重不足。实行政府采购后,政府采购机构将建立政府单位部门的消耗性资产档案,并根据这些资产的年限进行补充和更新,统一采购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并直接将商品及劳务分配到需要的单位和部门。财政部门将评估采购单位采购要求的合理性,并实行以旧换新的方法,将采购了新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单位仍可使用的旧设备和淘汰的固定资产调剂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等于花一个钱、办两件事,做到了物尽其用,缓解了供求矛盾。其次,政府采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社会化用车制度、定点维修和定点供油制度以及会议接待制度等,也将大大节约财政资金的使用。据估算,仅公车改革一项一年就可节省财政开支数百亿之巨。由此可见提高财政利用率的作用。
3.政府采购推动了公共财政制度的确立。
政府采购既是建立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过来由于其本身要求有比较完善的财政体系作保障,又加速了公共财政其他环节的改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局意义。与之相关的支出改革有四个方面:其一,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在预算的主体方面要建立“部门预算”,建立预算项目库、改革预算科目、对预算编制进行分类,从而从量上全面反映各部门、各单位收支活动情况,有利于掌握各部门的真正需要;在预算的编制方法方面要实行“零基预算”,财政支出的安排分配改变过去基数加增长的计算方法,否定原来基数,每年经过认真核查,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力情况落实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资金,有利于采购定额、支出标准、支出品目的确定。其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后,支出性购买由各预算单位分别购买结算,改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预算机构批复的采购预算,经过检查、分析,将其中易于跨部门采购的商品采购目录下达给采购机关,主要指采购中心;不易于集中采购的品目下达给包括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的采购机关,再将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附件交由采购管理机关。然后将预算通知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中心直接交付给供应商,完全采购的全过程。财政支付方式的变革无疑将导致财政支出效率的提高。其三,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其四,完善财政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要求把监督贯穿于采购的整个过程,建立包括财政、审计、计划、物价部门参与的综合的全方位的监督调控体系,完善和丰富监督手段。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对策
1.统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应抓紧进行以下工作:
(1)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内部要进行知识培训,统一相关部门的认识,尽快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职能。
(2)积极总结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单位部门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实施政府采购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协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
2.完善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
(1)规范采购定价。只有尽快规范定价问题,政府采购才能真正走向完善。规范的政府采购应该由采购机构经过严格的调查研究,根据有关原则来估算科学、合理的定价(在招标中即为标底),并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以此价格为基准,再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分析供应商的信誉、实力以及所提供产品的性能、服务的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选取报价与预先价格最接近的供应商中标。
(2)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广泛推行政府采购的前提下,加强采购机构对采购计划的管理是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必然要求。相比之下,政府采购机构具有市场信息、规模购买方面的优势,对产品的性质、价格、供应商等方面都有较充分的了解,因此,可以由财政相关业务部门会同采购机构对上报采购计划进行审核,这样做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节约财政资金,防止虚报、多报现象的出现而且能把节约的资金调剂到亟待发展的瓶颈部门中去,从整体上提高预算资金安排的效率,加强财政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此外还可以减少使用单位与计划审定部门之间的矛盾,通过合理确定采购计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3)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货款结算环节的监督。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组织,既负责采购的具体组织工作,又直接支付货款,便会失去必要的外部监督,很容易产生违规行为。因此,必须使商品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相互制约机制,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等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这样就使购买、验收、付款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因此,建立相对独立的结算中心,专门负责各项财政资金结算是十分必要的。它既对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背结算纪律的行为,减少资金漏出的可能性,又可减少财政资金的流动环节,省略不必要的划转手续,将财政资金始终掌握在财政手中。
(4)加强后续工作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除进一步强化采购职能外,还必须加强协调、控制和服务功能,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调使用单位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工作。
(5)将采购的计划编制同国有公共性资产管理结合起来。国家预算的编制过程,就是财政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为了使国家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作用,就必须把增量财力配置同存量财政资源配置状况结合起来考虑。所谓存量财政资源,除了历年滚存节余外,主要是正在服役的各类国有公共性资产。除新建单位外,各用户都是在已有的基础上申请购买新的国有公共性资产。这就很可能出现在原有的资产已经够使用,甚至还有多余的情况下,又提出购买申请。因此,为了防止发生重复购买、重复建设等浪费资金的不良情况,就必须从优化公共性国有资产结构出发,把评估各项新的购买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原有的公共性国有资产存量和分布状况结合起来考虑。把公共性国有资产存量的维护、大修理、技术改造、更新、报废和余缺调剂等管理工作,同采购计划及国家预算三者对照起来。对各个预算申请购买的项目,同已有的各项资产进行严格评估,对存量已足以满足需要,只需适当修理或适当技术改造可继续使用者,则不准予购买新的,只核定给技术改造经费;如果存量在数量上虽然能够满足需要,但技术程度落后,已不符合需要者,或存量已超出需要者,则可在预算单位之间进行余缺调剂,将多余资产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产,无偿调拨给需要的单位,然后再给需要资产技术升级换代的单位补充新的资产,最后真正多余的资产,则可利用拍卖等方式出让,以收回价值。
此外,制定采购计划时,对用户申请的购买项目,还要从用户效益最大化出发,保障国有公共性资产配置和技术合理性。对一些技术含量高的资产购置项目评审,要注意技术的必要超前性和技术的适应性,既不可为节约资金而不考虑技术进步的速度,导致所购买资产技术定位过低,在适应期内,因技术进步很快而被淘汰;又不能盲目追求高技术,造成技术多余浪费。因此,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必须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对技术参数要求过低的申请项目,则适当提高其技术参数;对盲目追求时髦者,则要降低其设备技术水平,或者不予配置。
(6)招投标中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事,加强监督。
任何一项现实存在的社会经济活动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如此。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为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实施,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更加规范、透明。只有透明的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培育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企业发展环境,成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最主要的、最高级的管理方式。用法制化管理手段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以公开、公平、透明、公正原则使用财政资金,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廉洁高效”的目标,避免“换汤不换药”,导致更大的财政资金浪费与滋生新的腐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正效应。
3.科学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活动是集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政策性、法律性于一身的商务活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载体和主体,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的效益,同时,其运行经费又是属政府采购固定成本。因此,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建设是否科学,对政府采购成本效益比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设立政府采购机构应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改革的精神对待机构设置。政府采购的设置,不能因为哪个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早,具体工作做得多,或是现在哪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就把机构设在哪个部门,更不能把它当作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应该以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为原则。
(2)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不少地方设置的采购机构没有将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责和具体操作分开,而是将政策与事务合一,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相悖。应予以纠正。
(3)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应“因地制宜”。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把重点放在办公接待、办公用品购置、汽车维修及加油等方面,尽量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可暂不考虑成立政府采购机构。二是避免县县建机构、处处搞采购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由地市一级建立机构统一管理全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避免机构重设,减少采购费用,提高采购效益。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要使其政府采购工作早上正轨,最好的捷径就是通过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实行代理采购。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推行政府采购代理制,具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首先有一套组织人员机构、规章制度、采购程度;其次是位置优势,周围商家云集,市场容量较大,对各商家的实力、信誉和售后服务有全面的了解再次有完备的信息反馈体系,可以随时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化,从而大大地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最后行政录属关系也有利于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通过采购代理制,既可以为欠发达地区的地市县排忧解难,也可以提高上一级财政机构自身的采购量,增加规模、形成合力、降低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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