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应由专业合作社解决_农民论文

农产品价格应由专业合作社解决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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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业谈判地位,不少农民个人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情,都能通过专业合作社得到解决。成立合作社后,就能为农户进行统一选种、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增加散户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其实远不止如此,美国越橘合作社(NCC)就是个例子。全美99%的越橘生产和销售都是由各个合作社承担的,面对1968年越橘产量过剩的局面,合作社可以求助于1937年通过的农业市场协定法案。根据此法案,如果联邦政府和多于2/3的种植者同意制定一个限制产量计划,种植者就能够调节和控制农作物的产量。1968年的越橘市场规则规定:在今后6年不准开发新的种植土地,并且在第6年末,给每位种植者分配的最大准许产量等于其在 1968年到1973年间最佳两年产量的平均值。而根据1970年的越橘市场规则规定:种植者和政府商定该年留出10%的产品不进入市场,在收获前,由种植者和农业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监督,种植者将10%的果品留出。

这个例子,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面对产量的过剩,最好的方法不是政府的指导和强制,而是壮大了的合作社自我约束,然后向政府备案,以法规形式约定。二是政府的作用不是具体的指导每一个农民该种什么不该种什么,而是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让农民们有能解决这类问题的组织和能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

回头看看我们国内的现状, 2007年上半年的香蕉跌价和目前的猪肉涨价都是缺乏这样的运行机制的结果。有蕉农抱怨,“没有人告诉我中国人一年能吃掉多少香蕉?香蕉市场到底有多大?”其实提供这方面的历史数据,是政府可以做到也应该做到的,但是当年应该种什么,种多少的主意,还是要农民自己拿的。如果农民有一个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靠,合作社之间互相联合,共同商议,设定一个合理的产量,才更有预见性、约束力和说服力。养猪也是类似的状况,面对2006年“养猪不如贩猪,贩猪不如杀猪,杀猪不如卖肉”的局面,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选种、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可以增加散户的市场竞争力;而面对猪肉养殖的数量变化导致的价格周期性波动,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可以发挥承担调节作用。

当然,现在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规模还很小,能力还很弱,只是区域内、部分的农户组成的小团体,如何扶持使其壮大是政府应当承担相当的作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有明确的表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能不能落实,相关法律条文能不能细化实施,这些问题则是我们相关部门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因为,最后评估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壮大,并不需要一个多么复杂的评估体系,若干年之后,只要看农民能不能对该种(养)什么,该种(养)多少,当年的收成会有多少,有几分把握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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