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不论文,正当竞争法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有效实施,与其实施系统的建立完善有直接关系。首先应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竞争意识,提高公民遵守的自觉性,执法者执行的责任感,科学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要具备思想、社会基础,立法、执法条件,才能有效实施。
关键词 实施系统 正确竞争意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中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问世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竞争法》积极作用的发生又与其实施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有直接联系。
法律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和贯彻的活动。作为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重要形式,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两种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系统而实现的。法律的实施系统是否健全、合理、有效,与相关法律的实施系统是否衔接、配合、互补,直接关系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程度。
循着上述思路研究《竞争法》,我们可以看到在它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建立与完善其实施系统,提高它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程度已成为突出的问题,而为人们所关注。笔者认为,建立与完善《竞争法》的实施系统,有以下十个问题,必须引起注意并得到解决。
1、要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竞争意识。《竞争法》实施的社会思想基础是正确的竞争意识的形成,换言之,人们只有在正确的竞争意识的指引下,才可能自觉地遵守《竞争法》。
竞争,是商品经济重要的运行机制。只有充分认识它的积极作用,敢于投入竞争,才能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健康发展。在充分认识竞争机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竞争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无论是排除、窒息竞争的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造成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削弱竞争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就是正确的竞争意识所应具备的最基础的认识内容。
《竞争法》为充分实现其导向作用,十分注意为正确的竞争意识的形成提供法律依据。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规定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从而,为正确的竞争意识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宣传《竞争法》的规定,促进全社会竞争意识的形成,才能为《竞争法》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社会思想基础。
2、要充分认识《竞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基础作用。《竞争法》实施的社会思想基础还包括社会对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作用的认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基础性的工作是建立竞争秩序。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经济管理体制,所以建立正常的竞争秩序是十分困难的。人们对竞争规则的陌生,不正当竞争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法制、体制的不完善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导致竞争秩序的混乱,进而,给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为了克服这种消极影响,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和引导。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为人们提供基础的行为规则,为行为提供基本的正确导向,从而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3、要正确把握《竞争法》在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地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体系。一般认为,它主要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在经济法部门中又可以分成四个组成部分。《竞争法》则属于关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法律规范部分。其实,由《竞争法》性质和任务决定,在它承担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任务的同时,还担负着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任务。可以认为《竞争法》对于经济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关于市场行为规则;关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关于公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四部分法律规范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它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调整范围较广,并与诸多法律发生联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对《竞争法》法律地位的认识,也可以从世界上竞争法产生和发展百余年的历史过程中得到印证。从它的目的看,初期它是为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创设,成熟时期则服务于三重目的:保护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为公众利益而保护竞争。从它的调整领域看,初期它仅限于调整传统的工商业领域,成熟时期它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经济生活领域。目的的多元化和调整范围的扩大,可以说明竞争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经济宪法”的重要位置。①
只有把握《竞争法》在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地位,才能在《竞争法》的实施中,提高人们遵守它的自觉性,提高执法者执行它的责任感。只有这样,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目的才能实现。
4、要有计划地制定与《竞争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我们强调《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同时,丝毫不应忽视有计划地制定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的必要性。《竞争法》表现了法律在保护公平竞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而这些原则和要求的实现还需要明确化、规范化、具体化,这就需要制定与《竞争法》配套的相关法律,从而实现立法的整体效应。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德国,不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根据需要制定了许多配套性、补充性法律。如《标准合同条件法》、《折扣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等等。②我国《竞争法》问世前后,也颁布了一些与之相关或配套的法律。但是《竞争法》的特别法仍是空白,反限制竞争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已经从客观上提出了要求,应该着手制定《竞争法》的特别法——折扣法;应该准备制定反垄断法。只有这样,《竞争法》立法的整体效益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5、要充分行使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责。《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从而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在对执法主管机关作出规定之前,设定政府职责的做法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并不多见。《竞争法》在立法上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理由是:(1)我国体制改革的现状决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不完全属于企业自身行为,某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影响,干预不仅是可能的,也是不容忽视的。(2)《竞争法》不仅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义务,而且规定了禁止权力经商和地方封锁(第七条),这是为政府设定的义务。任何一级地方政府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上级机关负责责令改正,同级或上级机关负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的共生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广泛性,仅靠一家行政执法机关很难制止。另外,人民政府又承担着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任,为完成此重任,要求政府积极地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公平、正当竞争机制结合起来。(4)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法律的执行。
政府职责在《竞争法》实施系统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概括地说,这些作用包括制止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竞争法》第七条的行为;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采取措施预防或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及后果;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和环境。政府如果不能完全履行其职责,如果不能适时适度地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组织措施,解决实际中发生的违反《竞争法》的问题,良好的竞争环境就不可能形成。
6、要严格执法,发挥执法机关的主动作用,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执法机关和科学、严格的执法程序是《竞争法》实施的主要保障。我国没有简单照搬外国经验,设立专门处理不正当竞争的机构,而规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竞争法》的执法机关。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健全的组织系统,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又承担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控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处罚违法行为的任务。由它们作为《竞争法》的执法机关,担负在行政意义上适用《竞争法》的任务,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和权威。③《竞争法》集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为一体,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是有其特殊意义的,从理论上讲,不正当竞争具有侵害竞争者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质。《竞争法》在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同时,更侧重于通过行政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主动干预。从实践上看,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要求它们主动地对涉嫌违法行为了解、取证、督促改正。正是由于执法机关的行为具有上述主动性的特点,为保证严格执法,《竞争法》第三章对于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在《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才能保证主动性监督检查行为的公正、有效、严格。
在《竞争法》的实施系统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主动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竞争法》的实施系统才能启动和运作,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7、要严肃而适度地追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对违法者绳之以法,法律的实施就是一句空话。根据《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可见,《竞争法》的适用确实比较复杂。在适用中应该注意到《竞争法》在这方面的三个特点:①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并用,从而形成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两个基本途径。②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竞争者合法权益并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所以会形成两类法律后果:一是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财产后果:二是违法行为本身存在的行为后果。根据这两类后果,违法者要承担对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害赔偿的责任,也要承担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③《竞争法》规定了较大的法律责任力度。例如罚款,其规定的幅度之大,数额之高,确属近年经济立法中所仅见。
根据《竞争法》对于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在实施中应鼓励受害者运用司法救济途径,逐步习惯于利用这种最终的也是最具强制力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决不应因司法救济途径的存在,而削弱行政救济途径的作用,行政救济快捷、简便、主动,是适用《竞争法》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违法者要严格追求法律责任,加强制裁力度,不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代替其依法应负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者要严肃执法。在较大的责任幅度内,要做到违法行为与承担责任相适应,防止处罚畸轻畸重。
严肃、适度地追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竞争法》实施系统的内在要求,也为人们遵守《竞争法》提供了最实际的导向。只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才会减少或防止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8、要尽早制定《竞争法》的实施细则。为了保证《竞争法》的准确实施,要尽早制定《竞争法》的实施细则。《竞争法》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执法实践,反映出该法有些内容不够具体,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低于成本的价格”如何计算;“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何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中的所属部门如何掌握等等。类似这些问题,似应采取制定《竞争法》实施细则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使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全面,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9、要科学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适用的关键问题是科学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涵义,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科学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共生性,市场经济运行的复杂性使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不易准确识别。这样就影响了《竞争法》对竞争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
科学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应当是执法机关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为了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邀集专家和执法人员讨论并定期公布案例,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将法律规定具体化,为处理复杂情况提供经验,为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提供具体的参考标准。
各级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也应提高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全面的社会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极其广泛地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经常产生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监督的社会机制。
《竞争法》在立法上高度重视了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它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四条第一款)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监督的主体是广泛的,形式是多样的。在监督对象上不仅经营者可以成为监督对象,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滥用行政权力或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可能成为监督对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全面社会监督,是《竞争法》实施系统的社会基础和民主基础。国家对社会监督给予鼓励、支持、保护,使社会监督全面、有效的开展,从而取得反不正当竞争的最佳效果。
《竞争法》的问世,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立法前提。在此前提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建立与完善竞争法的实施系统不能不说是当务之急。《竞争法》实施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又有赖于其思想基础、社会基础的稳固,立法和执法条件的充分。致力于《竞争法》实施基础与条件的建设,将有助于该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收稿日期:199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