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理论意义与实践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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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2)01-0134-07

在公司法晚近以来的发展中,职工民主管理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核心制度之一。在中国,职工民主管理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要求。长期以来,为实现这一本质要求,党和政府以及中国的职工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推动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在学术界,学者们不仅从具体制度上研究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改进,而且从思想渊源上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寻找理论依据,进而为具体的制度完善提供指导。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以一种人们无法理解的方式存在于并将继续存在于我们所有人的意识中”。[1]虽然这是一种“历史性的、主观的判断”,但却符合制度的萌生及发展逻辑。在制度上探讨职工民主管理问题,必须在理论上对存在于人们意识当中的职工民主管理理念进行梳理。目前,学界对职工民主管理理论的总结归纳和表述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主观性,使得这些思想显得杂乱无章,理解起来也颇费周折。①笔者拟就职工民主管理中社会责任思想的理论意义及局限性略述管见。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职工民主的理论背景之一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②早期学者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带有浓厚的伦理道德因素。H.鲍恩(H.Bowen)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并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2]。而戴维斯(Davis)等人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一个人应考虑他的决策和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当商人考虑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时,其就承担了社会责任。[3]与上面两位学者不同,弗里德曼(Friedman)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在遵守法律和符合相应的道德标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赚钱”。[4]同弗里德曼(Friedman)一样,曼勒(Manne)反对公司社会责任,但他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更为清晰,其从三个要素入手来认识公司社会责任:第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支出或行动给公司带来的边际回报低于其他支出的边际回报;第二,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第三,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5]除了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进行讨论外,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也对这一概念进行讨论,并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同心圆概念,即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三个同心圆层次:最内层是范围清晰的可有效履行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包括产品、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中间层是将履行经济功能的责任与对变化中的社会价值观和主要问题的敏感度结合,如环境、员工关系、更高的顾客对信息的要求等;最外层是近来出现的但尚不明确的责任,要求企业更广泛地主动介入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如贫穷、城市问题。[6]尽管这些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见仁见智,公司社会责任支持者从公司角度出发来理解社会责任,而反对派则从公司管理者出发来认识社会责任。综合两派观点,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利他原则和信托原则。[7]前者指公司在担当社会责任而行为时,应为社会解决社会问题,而并不直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指公司管理者应当成为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和社区的受托人。

时至20世纪70年代,公司社会回应成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主流。公司社会回应概念最早为阿克曼(Ackerman)和鲍尔(Bauer)提出,他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假设公司社会义务,只强调公司动机而非结果;但公司社会回应一词与公司社会责任不同,它能更好地反映社会问题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公司社会回应是:(1)一种公司战略;(2)一个管理过程;(3)一个创新性业绩表现衡量方法;(4)应对不同时间公众预期变化的新的技术和管理技能;(5)一种制度化的决策方式。[8]在以后其他学者的努力下,公司社会回应概念将抽象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具体化,但因其脱离了研究企业与社会问题的规范性基础而无法取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由于以前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过于抽象与含糊,而公司社会回应的概念又缺乏规范性,学者们提出了公司社会表现的思想与概念。塞提(Sethi)从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回应三个维度来定义和衡量公司社会表现。[9]卡罗尔(Carroll)提出了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他认为,公司社会表现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问题管理和公司社会回应的三维综合体。[10]对公司社会表现精确定义的是沃特克(Wartick)和科克兰(Cochran),他们认为,“公司社会表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根本作用。”[11]这一定义将主要与社会责任准则相关的理念导向、主要与社会回应过程相关的制度导向以及主要与社会问题管理政策相关的组织导向融合在一起,因而具有经典性价值。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全面融合,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也开始向更广义上发展。进入世纪之交,公司公民的概念逐渐为大家所熟知。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乔治敦大学召开的“公司公民会议”上提出了界定公司公民的五个基本要素:(1)工作场所应该更亲近家庭,有助于员工同时成为好雇员和好父母;(2)应该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健康和退休福利;(3)工作场所须保证员工的安全;(4)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是提高生产能力的根本;(5)鼓励雇员参与,避免裁员。为表彰在美国以外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公民,白宫和美国商务部颁布五条“模范商业原则”:(1)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2)公司雇佣;(3)保护环境;(4)遵守美国和当地法律;(5)维持尊重自由表达的公司文化,鼓励好的公司公民行为,为公司所在社区作出积极贡献。公司公民的概念延伸了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引入了公民权的理念,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全面融合,使原有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思想突破地域和文化的限制,为经济全球化时代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了指引。

在英国,公司社会责任观念的成长要晚于美国,究其原因,艾普斯坦(Epstein)和谢赫(Sheikh)等人认为:一是英国更重视和信赖企业的营利性;二是强调国家干预,企业社会责任功能发挥的余地较为有限。[12]但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及受美国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影响,英国也一改保守观念,接受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1973年,英国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发表声明,要求公司在法律上接受其商业活动的环境后果和社会后果方面的社会责任。在日本,经济同友会于1956年在《经营者对社会责任的觉悟与实践》的决议中指出:企业在今天,已经脱离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成为社会制度中有力的一环。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着眼点应主要放在企业的公共优惠服务和企业利润的社会机能上。[13]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由于企业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社会反企业运动日益高涨。为解决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日本企业广泛要求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与此同时,社会责任观念的范围也大为扩展。在欧洲大陆,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及理论相对而言并没有美国、英国和日本那样风靡于社会和学界,但也有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影迹。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界和学术界也认为,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他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这一利益具体表现为投资者的利益、职工利益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14]在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发展的过程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盟发挥的作用较为显著。这一组织在1957年《罗马条约》中提出了成员国应追求的各种社会目标,并在后来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框架中,又大大扩展了社会目标的范围。1991年,欧共体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公司法的第5号指令草案》,建议各成员国在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方面有所作为。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仅在上述国家比较盛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较为积极。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5]6-7。可见这里的公司社会责任似乎并不强调股东利益在公司中的地位,反而将整个社会利益置于公司行为考虑的重心,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考虑的社会利益范围非常宽泛。我国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16]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7]

鉴于上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溯源考察,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相适应的制度,其已经成为公司治理改革中职工民主的理论前提。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公司社会责任日益与职工民主参与相联系。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强调了职工民主,并且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实质的一步。首先,在公司法的总则中制定社会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使道德责任法律化;其次,在总则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强调保护公司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如集体谈判的权利、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二、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理论意义:对职工民主的理论指导

由于现代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公司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已经不仅仅是股东用来投资赚钱的工具,而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改善和价值观念变化的助推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兴起,合理地解释了公司力量增长给社会所带来的危机,有助于解决公司经济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就职工民主管理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理论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否定了个体经济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唯一论,有利于为职工争取在公司中的利益地位。古典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中经济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18]这一观点所暗含的逻辑是,只要经济人以自我的最大利润为目的,通过自由市场的调节,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就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这一逻辑认为,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没有冲突,社会利益是个体经济利益的简单相加,忽视了个体经济人行为的文明性质和伦理价值,因而已经普遍受到责难。传统公司理论认为,经济性是公司企业的根本属性,企业作为经济人,利润最大化是其唯一目标。股东之所以投资于公司,就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公司行为的目的就是为股东赚钱,公司中的股东利益具有至上性和唯一性。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决策和行为时,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实现外,还要考虑其他公司相关者及社会的利益。对于个体经济利益及股东利益在经济社会中的至上性,也许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但在今天,认为个体经济利益和股东利益是唯一的观点已经没有正当性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个体经济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唯一论的否定,正是对社会经济正义的合理回应。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决策行为时,要考虑的社会利益包括职工的利益,纠正了传统公司理论中股东利益唯一论的偏颇,为职工争取在公司中的利益地位打开了理论上的通道。

第二,重视经济社会中的道德意义和伦理价值,为确立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指引。在经济社会中,财富成为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在现实的公司经济中,财富或资本的大小决定着经济主体力量的强弱。这种经济规则的完全理性化抛却了伦理社会的道德标准及要求,强势资本注入了社会正义的度量器。从而导致在公司决策中,强势资本拥有对公司决策较大的影响力,股东决策按照“资本多数决”的民主逻辑进行,股东的数量几乎与股东决策影响力没有关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及其管理者在行为时,除了要考虑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外,还应提高与增进职工、债权人、顾客及社区福利等社会利益。这里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而其它社会主体的利益却带有道德及伦理色彩。基于前者,公司被认为是股东的公司,“股东所有和控制公司”被奉为公司制度规则之圭臬;基于后者,公司要承担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尽管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存在程度不同的争论,但公司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及社区等对公司事项也应有发言权的正当性争议不大。承认了其他主体对公司事务决策的影响力之正当性后,另外一个问题接踵而至:他们对公司决策行为的影响力凭何种标准判定?股东在影响公司决策时依据资本的大小已经成为范式,这是由于资本市场的经济本性决定的。按照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逻辑,职工在影响公司决策时,由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不能完全以职工的经济地位来描述,就不能用职工的经济能力来衡量其对公司决策的影响。与股东相比,职工在公司中基于劳动关系而与公司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身份性关系与生活伦理特性,这种关系的身份属性和道德伦理特点,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影响公司决策时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应根据其劳动能力存在差异而有强弱之别。可见,职工在民主管理公司时所采取的决策原则有别于股东决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确立职工决策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指引。

三、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在职工民主实践中的局限性:困境及反思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为解决公司力量膨胀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应运而生,其着眼于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决策行为时的利益多元化考量。在众多的利益群体中,职工仅是其中之一,并且在利益本质及地位、特点上与其它主体均有不同。尽管这一思想对职工民主管理有上述的理论意义,但依然存在诸多的理论困境。反思职工民主管理中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局限性,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职工民主管理同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在解释和处理职工民主管理中的问题时,存在以下理论上的困境:

第一,关注的程度不够,很难针对职工的特点抽象出一般原理进而指导职工管理公司的实践。公司社会责任强调公司在谋取股东利益之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增进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简称为社会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15]7可见,公司社会责任考虑的社会利益是多元的,内容十分丰富,且每一种利益由于享有者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职工的利益仅是这些利益中的一类。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公司经济的实践,对不同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机制、手段往往会由于利益特点而有所区别。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关注的利益群体过多,一方面,反映了这一思想在社会利益范围上的包容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某一类利益关注程度的减弱。在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中,我们很难发现专门针对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的论述。“公司对其职工所负的社会责任是当代经济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15]186可以看出,要为职工民主管理抽象出一般的指导原则,还得借助于“经济民主”思想。由于公司社会责任对职工问题关注的程度不够,没有专门针对职工利益保护的特点进行研究,也就很难根据职工的特点抽象出职工民主管理的一般原理,指导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的意义就非常有限了。

第二,以公司及其管理者为出发点的单向性,不足以证明职工参与影响公司决策的正当性。无论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所包含的利他主义原则,还是信托原则,都说明这一理论是从公司及其管理者单向角度出发来考虑社会利益的,其目标的着眼点虽然在于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但行为的出发点却在于公司及其管理者。依据这一逻辑推理,公司及其管理者在承担社会责任而行为时,考虑职工等群体的利益是必要和正当的,但职工利益保护并不必然要求职工管理公司。职工利益保护与职工管理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民主管理公司只是实现职工利益的可选择的途径。对于职工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法律上可能通过劳动法、保险法、甚至宪法、行政法等制度,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等形式,职工管理公司所担负的保护与实现职工利益的功能是有限的。即使选择了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公司的方式来保护和实现职工利益,也无法得出民主管理公司是实现职工利益较好的选择这一结论。要从理论上论证职工民主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无法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中找到答案。

第三,没有讨论公司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确定职工民主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所指称的社会利益群体涉及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等。这些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存在冲突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仅强调不同利益群体所组成的社会利益的整体性,而没有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研究,因而在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这一点在公司的管理或治理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在公司内部,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冲突往往是最为常见的利益矛盾。在传统的公司治理中,股东基于投资享有终极意义上的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这种治理原则下,劳资关系通过劳动合同来协调,相对比较简单(当然并不意味着没有劳资冲突或劳资冲突不严重)。而如果选择职工参与公司的管理,就势必会产生职工民主管理和股东民主控制公司的矛盾和协调问题。处理好这些问题的前提在于正确分析与对待公司中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再根据职工民主管理与股东控制公司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协调机制。基于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在公司中的关系特点,职工民主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管理或治理中如何定位?职工民主管理对根据股东控制而设计的集中管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是既有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没有研究的。如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职工的利益特点及人力资本问题、公司中的民主问题进行探讨,这又势必回到经济民主和人力资本问题、管理行为问题研究的轨道上。因此,单独依靠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无法协调职工利益和股东利益冲突的,也很难明确职工民主管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地位,无法合理地协调职工民主管理与集中管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

四、公司社会责任在职工民主实践中的制度改进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职工民主实践中的改进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要不断借助特别法形式,保证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如上文所述,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也包括倡导性的道德性义务。对于前者,我们应该通过强制性的立法规范保证其实现,而对于后者,我们应该通过激励性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实施。例如,企业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一方面应该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与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职工也能够参与决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所推动的高于我国法律标准的义务,如全球契约中对于劳动者保护义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自愿承担从而达到提升形象,增强竞争力的目的。

其次,在公司职工民主的程序制度保障方面,要发挥程序法的功能,确保职工民主得以实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实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构建的统一,在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现过程当中,实体法的构建是明确公司应承担具体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的前提,但是其最终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规制,现代社会中,程序往往具有独特的价值。程序的设计保证权利得以真正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实质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要求公司管理人在作出决策时,平衡考量股东、利益相关人以及政府等的各种利益,予以取舍,因此,程序上的规制是公司社会责任最终实现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最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是一个以公司法为主,多种具体社会立法共同规制的责任法体系。这一特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法属于公、私法之外的社会法范畴,因为以社会为基础而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必然要体现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正是基于此要求而产生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其出现与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例如,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标志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即公司从基于“社会公益”这个抽象概念而对社会负有责任,演变为对具体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意味着公司高管负有除公司利润最大化责任之外的维护社会公益的义务。第二,公司社会责任法的构建应该是一个以公司法为主,多种具体的社会立法共同规制的综合的社会立法体系。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广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范围也在不断变化,难以通过一部法律穷尽其适用范围。例如,王全兴教授认为,在现代理念中,公司不只是投资者的公司,而是全社会的公司,故应当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和谐承担责任,包括对劳动者、消费者、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社区、后代人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担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责任,涉及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第三,公司社会责任法是责任法,这一责任应该是一种方式责任,即义务主体因不履行关系责任而承担的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石是从“经济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作为“社会人”就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而且一旦在立法上肯定了社会责任的效力,就应该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责任上的规制,以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最终实现。

具体到职工民主实践方面,要进一步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职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实际上,我国在职工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了国家劳动基本法的保障。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再次赋予劳动者民主参与权利。同时,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大批从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出于职工民主的实践保障之计,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法制,特别是加强执法检查,充实劳动监察队伍,确保职工民主真正得以贯彻。二是大力提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弘扬人本精神。三是发挥现代信息沟通的优势、搭建沟通和交流平台,让企业与社会及时了解国际社会职工民主实践发展的新动态。四是组织研究SA8000等社会责任标准,与行业协会、非政府机构和利益相关团体合作,制定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作为企业职工民主实践制度体系中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

收稿日期:2011-06-10

注释:

①如有观点认为,职工民主管理的思想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经济民主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张燕:《论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的理论基础》,载《经济评论》2001年第3期);还有观点认为,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经济民主理论(宋红梅:《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选择》,载《经济问题》2006年第4期);还有观点认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有赖于人力资本、经济民主及行为科学三个基本理论(郑景元:《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从人力资本、经济民主与行为科学三个理论入手》,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也有观点认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均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社会成本理论、信息公开理论(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4-619页);另有学者将其总结为劳资平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职工自治理论与自主管理理论、管理科学与人际关系理论(周超:《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109页)。

②也有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缘起于早期的商人社会责任观,而这一理念滥觞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参见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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