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死刑废除论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死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到死刑废除论,往往首先想到的便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 卡利亚(CesareBeccaria),因为其“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 废除死刑之主张”[1]。其实,在同一时期,还有一位刑法学家,在废除死刑的论述上 比贝卡利亚更全面深刻、在废除死刑的态度上比贝卡利亚更执著坚定,那就是伟大的刑 法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n)。边沁于1748年出生在英国伦敦的一个律师家庭 ,16岁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律专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造人和重要代表人物,边沁一 生对刑法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功利主义刑罚进行了全面而系统地阐述 ,形成了在近代西方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正是因为其功利主 义刑罚思想的光芒,致使后人在研究边沁的刑罚思想时,往往只注意到其一,而忽视了 边沁的死刑废除理论及其对废除死刑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和推动世界各国废除死刑所起 的巨大作用。
一、边沁的死刑观
对于死刑,边沁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在其经典著作《刑法典原理》第十一、十二章, 边沁用两章的篇幅专门而详细地阐述了其死刑观,对死刑进行了彻底的批驳。边沁把死 刑分为简单的死刑和折磨人的死刑,然而无论哪一种,“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 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 是没有必要的;对于那些把自己作为一个对付绝望的难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无 效果的。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 看的昆虫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2]边沁愤怒地写到:“死亡!总是死亡!它既 不需要创造性的沉思,也不需要对激情的反抗。这只是一种屈从,我们由此立刻被带到 死亡之期。”[3]因此,边沁极力主张并宣扬“放弃把死刑作为刑罚也就是防止关于死 亡的犯罪。”且在其临死前的1831年,边沁又一次撰写并发表了宣扬其死刑废除思想的 文章《论死刑——杰里米·边沁致他的法国同胞》,文章开宗明义地指出:“死刑它会 应该被废除吗?我回答,应该。这一规则应该有例外吗?我回答,就今后的犯罪而言,没 有例外……”[3]可见,边沁是彻底而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
二、边沁死刑废除论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起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 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4]其核心是由两个命 题组成:首先是确立一种目的状态,且这种目的状态“是合理的行动旨在实现的、被理 解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一种事物状况或状态”[3],是天然正当的;其次是实现该目的的 手段的设置,即在确立目的的基础上,根据目的的需要,设置供选择的行动手段。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存在与使用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因此,“刑罚的创制应以对犯 罪的有效遏制性为基本理性,刑罚的发动应以有必要用刑罚遏制的人为对象,刑罚的分 配应以足以遏制犯罪为必要与限度,刑罚的执行应以遏制性、必要性、适度性、相应性 与经济性等为理性。”[1]据此,人类创设了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和生命刑等刑罚 。
那么,如何来评价各种刑罚的功利性呢?根据功利主义的原理,对一种刑罚的评价是这 样来进行的:首先,确定几种因素,根据这些因素来分析任何一种刑罚的利弊,那么任 何一种刑罚既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弊;其次,人们根据这些因素对任何一种刑罚的利弊 分析的结果,对供选择的刑罚政策进行比较,如果一种刑罚的利大于另一种刑罚的利, 而其弊又小于这种刑罚的弊,则前者是可取的,后者是不可取的,应该被废除。
三、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死刑弊大于利
在《刑法典原理》第十一、十二章,边沁运用刑罚的八个特征,对死刑的利弊进行了 客观的分析。
(一)死刑的有益性
1.边沁认为,“死刑的最显著的而且它最完美地具有的特征是剥夺罪犯进一步实施损 害的力量。无论是基于对罪犯的力量还是基于对其狡猾的忧虑而生的任何东西,都立即 消失。社会以一种迅速而完全的方式解除所有惊恐。”[3]并进一步指出,虽然死刑能 最有效、最彻底地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但每一个被处以死刑的罪犯,都可能会再 犯罪吗?既然不可能每一个被处死的人都会在犯罪,死刑则失去了“有效性”的意义。 并且边沁认为,采取终生监禁或单独关押,可以象死刑一样收到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 的能力的效果。因为终生监禁使犯罪人终生与社会相隔绝,而单独关押甚至使其在押期 间也不具有再犯任何罪的条件。
2.死刑的第二个优点,是死刑具有表征性,“在谋杀案件中,它与犯罪相似。”[3]既 对谋杀犯适用死刑与谋杀犯剥夺他人生命是“同态”,“以命换命”、“杀人偿命”就 是其表现。但其表征性仅仅局限于谋杀罪,而对非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死刑的适用, 则并非是“以命换命”,因而此时适用的死刑而不具有表征性。
3.死刑的第三个优点,是死刑具有警戒性,比任何其他种类的刑罚具有更高程度的威 吓性,认为“一起处决造成一种深刻而持久的印象。”[3]因为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酷 刑和执行死刑那种血淋淋的场面,会对其他人产生极大的恐吓。但死刑的威吓作用并不 是无限、万能的,这种“恐吓”会随着时间的飞驰而很快消失。边沁认为,终生监禁的 威慑作用要强于死刑,因为死刑的执行是瞬间的,给人的威慑是一时的,而终生监禁所 产生的痛苦是持续的,给他人的威慑也是长期的、持续的。
4.死刑的第四个优点,是死刑的得人心性。而死刑之所以得人心,是出自人们的报应 观念和迷信死刑最具威吓性。当某人被抢劫、强奸或被谋杀是,人们会产生仇恨和愤慨 ,只有对罪犯处以极刑,才能解受害人心头之恨、平大众之民愤。因而“死刑是‘杀人 偿命’这千百年来形成的社会观念的体现,是唯一能满足人们报应观念的一种手段。” [5]
5.死刑的第五个优点,是死刑具有极强的痛苦性。特别是使用“折磨人的死刑”,让 人的精神和人体都承受巨大的痛苦。但“折磨人的死刑”已越来越少,使用的更多的是 “简单的死刑”。而简单的死刑,“在死刑的执行过程中,痛苦是瞬间即逝的。”[3] 因而这种痛苦是“表面上的”,是远远不及终生监禁所产生的痛苦。
(二)死刑的坏的特性
边沁在分析了死刑的有益性后,指出死刑具有更大的坏的特征。
1.死刑的无益性,即“死刑不能产生利益,它无法被适用于补偿的目的。”[3]边沁认 为,罪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而将犯罪人处死,丧失了用犯 罪人的劳动来补偿社会的机会。同时,在当时的欧洲,劳动力普遍缺乏,死刑的使用, 无疑是对极为紧张的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浪费。且死刑的适用与其它刑罚的适用比较 而言,在证据上,要求更为严格;在适用程序上,更为繁琐;因而在经济上会造成一定 浪费。在现代美国,据美国学者和狱政部门估计,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从侦查、逮捕 、关押、起诉、判处到处死一名罪犯,纳税人要付出百万美金,有的甚至高达500万美 金。由此产生的耗费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耗费。[1]
2.死刑的不节俭性,即死刑所能实现的目的,通过终生监禁和其他刑罚形式都能得以 实现,使用轻刑就能达到和实现重刑的效果和目的,因而死刑是极其的不节俭。因而边 沁说:“就节俭性而言,死刑特别缺乏。”[3]在刑罚的威慑性上,边沁认为终生监禁 要强于死刑。一方面,边沁以经常适用死刑时未见下降为据,论证了死刑威慑作用的有 限性:另一方面,边沁指出,让罪犯象牛马般地劳动的终生监禁所产生的持续的痛苦, 所能让人产生的畏惧远大于给人瞬间痛苦印象的死刑所能使人产生的畏惧。他说:“在 我看来,对伴之以苦役与偶然的单独拘禁的持续的监禁的沉思在所有的人的心里甚至比 死刑本身产生的印象更为深刻,而对于他们来说,产生这种印象,这更具有明显的可取 性。”[3]在刑法的预防功能上,边沁认为终生监禁与死刑有着同样效果:只需将犯罪 人予以终生单独隔离或流放便足以像死刑一样收到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的效果 。
3.死刑的不一致性。边沁认为,死刑极其缺乏一致性。首先,对不同的死刑犯而言, 尽管死刑都是一死,在表面上似乎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对生活幸福或想活下去的罪犯 来说,死是一种莫大的痛苦;而对痛苦者来说,死也许是一种解脱;对年老者来说,死 已无所谓;而对年少者来说,死是最不愿意的。且死刑不具有可变性,“它只存在一个 等级,恶的分量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3]杀一人是一死,杀两人是一死,杀十人 还是一死。
4.死刑的不可撤消性。边沁认为,“无论有多少人可能宣誓证实同一事实,该事实的 存在都不见得是确凿的。”而“法官会继续易于犯罪错,证人会继续易于宣誓证实假象 或者受到欺骗”,且又不“存在或者能够发明任何能够确保法官不受伪证或者他自己的 判断错误的误导的制度”[3],所以误判死刑是不可避免的。且“这些并不是从霍然性 领域产生的纯粹的杞人忧天。各国的刑事档案提供了关于这些使人忧伤的错误的例子。 ”[3]而死刑一旦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便无可挽回。其它刑罚,诸如财产刑、资格刑、 自由刑,即使是误判,也可部分甚至全部恢复。因此边沁说:“其他种类的折磨人的刑 罚也易于受到相同的异议。然而,它们虽然不可免除,但并非不可弥补。但不存在对死 的补救。”[3]这是死刑最大的弊端。
5.死刑的频繁使用的不良后果性。边沁认为,要维护死刑的威慑作用,就必须频繁地 使用死刑,因而需要有更多的人去犯非常恶劣的罪,这就与利用死刑的威慑作用达到预 防犯罪的目的相矛盾。可见这本身就是一种悖论。并且,死刑的频繁使用,会产生诸多 不良的后果。一方面会使司法人员因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对其产生的同情而不愿 意起诉,法律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另一方面,“产生犯罪倾向”:或为了对某犯罪人处 以死刑,有人便制造假证据,甚至司法机关也制造假证据;或犯罪人为了逃避被处以死 刑,极可能制造伪证,甚至杀人灭口。因而,边沁认为,死刑“非但不预防犯罪,而且 倾向于因为不受惩罚的希望而增加犯罪。”[3]
边沁在全面分析了死刑的利与弊后,认为死刑的利是极其有限的,而死刑的弊却是极 其严重的。而且,基于功利主义,边沁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6] ,而死刑“非但不预防犯罪,而且倾向于因为不受惩罚的希望而增加犯罪”[3],“产 生犯罪的倾向”[3]。且死刑所具有的有益性,用其它的刑罚是完全可以替代的。因此 ,“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2],是不可取的,必须予以 废除。
四、边沁在废除死刑论上的变化和发展
边沁在死刑的废除问题上,一生都非常的执着与坚定。但在一些具体观点上,通过对 其1831年发表的《论死刑》与1755年撰写的《刑法典原理》中的有关内容的比较,可以 看出是有所变化和发展。一是在对待死刑的态度上:边沁在1755年的《刑法典原理》中 论述废除死刑的原由时,可以说还非常谨慎和温和。在充分肯定死刑的有益性的前提下 ,再分析死刑的不可取性,通过对其利弊的权衡,认为死刑是应该被废除的。而在1831 年发表的《论死刑》一文中,在论证废除死刑的态度上,则是“咄咄逼人”,毫无畏惧 ,只对死刑的坏的特征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而对死刑的优点一字不提,且每一句话里都 充满了对死刑的愤怒。二是边沁在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时,可以说还有所保留,认为“ 一种案件,在其中,死刑是必要的,而且只是偶尔必要的。……(即)造反的案件或者带 有一种造反倾向的反对政府的其他犯罪中”[3]。而在第二次,就主张彻底废除死刑, 边沁在《论死刑》中明确指出:“死刑它会应该被废除吗?我回答,应该。这一规则应 该有例外吗?我回答,就今后的犯罪而言,没有例外……”[3]三是对死刑的坏的特性的 论述,有很大变化。第一次认为死刑的四个坏特性是死刑的无益性、不节俭性、不一致 性和不可撤消性,而第二次提出的死刑四个坏特性则分别为无效性、不可撤销性,产生 犯罪的倾向和增加不适当地适用的赦免的恶,论述得更为全面、更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