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赋记”规范探析_史记·秦始皇本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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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籍是秦汉徭役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关于“傅”的法律条文《傅律》。《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秦汉时代,男子到了成年,就要去官府登记,开始正式为国家供应劳役,这就是傅籍。

在现存的文献中,没有关于秦人傅籍标准的记载。古代学者由汉代的情况推测,认为秦人的傅籍标准是二十岁或二十三岁〔1〕。 自从本世纪七十年代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后,人们推倒陈见,多以其中《编年记》所记载的喜的傅籍年龄为依据,认为秦人的傅籍标准是十五岁或十七岁〔2〕。 《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载:“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今元年,喜傅。”“五年”,指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今元年”, 指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从出生到傅籍,历十七年,傅籍时是十七虚岁。 如果按周岁算,其傅籍时间若在当年生日之前就是十五周岁,反之就是十六周岁。看起来,人们的不同见解主要是由对喜的年龄的不同算法造成的。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所提出的秦人的傅籍标准都是通过《编年记》推算出来的年龄标准。

按当时的习惯,喜在傅籍那一年的年龄,应当说是十七虚岁。但是,推究起来,仅根据《编年记》的记载,就将十七虚岁作为秦人的傅籍标准,仍然欠妥。本文拟从另外的角度,从更多的方面,对秦人的傅籍标准进行考察。

我国古代,一般以二十岁为成年,未见有以十七岁为成年的说法。男子二十岁行冠礼,是为成年的加冠之礼。《礼记·曲礼》曰:“男子二十冠而字。”郑玄注:“成人矣。敬其名。”可知二十岁为成年。古人将十五岁以上的未冠男子称作成童。《礼记·内则》曰:“成童,舞象,学射御。”郑玄注:“成童,十五以上。”睡虎地秦简有“匿敖童”条,是禁止隐匿成童的规定。《后汉书·李固列传》记载,李固死时,其弟子郭亮“年始成童”。这说明汉代也使用“成童”这一概念。崔实《四民月令》曰:“正月,农事未起,命成童以上入大学,学五经。”《盐铁论·未通篇》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由此可以清楚看出,十五岁以上至二十岁以下不是成人。

十五岁是一个重要的年龄界线。男子到了十五岁就是成童,不仅可以“入大学”,而且“与小役”,即参加小型的劳役。由于不是成人,尚未“与戎事”,即不服兵役。据《史记·白起列传》记载,长平之战时,秦昭王“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这一在紧急情况下的异常举措,是个特例,故史家称这支秦军为“小子军”〔3〕。

在汉代,十五岁以上的男女被称作“大男”、“大女”,开始缴纳算钱。但十五岁的男子还不是正丁。《史记·孝景本纪》曰:“(景帝前元二年),男子二十而得傅。”这条史料明确记载当时男子的傅籍年龄是二十岁。《盐铁论·未通篇》曰:“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今陛下”,指汉昭帝,说明汉昭帝时的傅籍年龄是二十三岁。此后,这个制度就成为汉的通制。《汉旧仪》、《汉官仪》皆曰:“民年二十三为正。”此制并一直沿用到汉末。《三国志·崔琰传》载:“崔琰字季圭,清河东武城人也。……年二十三,乡移为正。”“正”,指正卒或正丁;“乡移为正”,即在本乡傅籍为“正”。崔琰是汉献帝时人,可知东汉末年仍有此制。

先秦到秦汉,人们常常用身高来表示青少年的发育程度,判断其是否成年。《周礼》是一部先秦著作,学者们多认为此书收录了不少战国时期的制度。《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公彦疏:“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案《韩诗外传》云‘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谓年十五。”七尺为二十岁,六尺为十五岁,这种说法是可信的。《论语·泰伯》曰:“可以托六尺之孤。”郑玄注:“此云‘六尺之孤’,言年十五以下。”也明确指出了六尺与十五岁的关系。

用身高代称年龄,在战国时大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因而当时往往用身高来制定标准。《荀子·劝学篇》曰:“口耳之间,则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躯哉?”文中的“七尺”,自是指一般成年人的身躯长度。前引《周礼·地官司徒》则将“七尺”、“六尺”分别作为“国中”与“野”起役的标准。《吕氏春秋·务大篇》曰:“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高诱注:“三官,农、工、贾也。”由此可见,“七尺”是当时的合格劳动力的标准。《战国策·楚策》记载,楚大司马昭常对齐使说:“我典守东地,且与生死。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这里,也是用身高(五尺)与年龄(六十)划出当兵人的范围。

这种用身高代称年龄的作法到汉代仍有人使用。《汉书·贾谊传》载贾谊奏疏曰:“今西郡北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已上不轻得息,苦甚矣!”这是用“五尺”指代儿童。据《后汉书·李固列传》记载,李固遇祸时,幼子燮“年十三”,女儿文姬为了保全弟弟,乃告其父门生王成曰:“君执义先公,有古人之节。今委君以六尺之孤,李氏存灭,其在君矣。”这是用“六尺”指代十五岁以下的少年。

睡虎地秦简表明,在秦律中,凡涉及傅籍、起役、赎身、论罪、户籍登记时,都使用身高标准,而不是像后世那样使用年龄标准〔4〕。现将有关的简文逐条录列如下:

(1)“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 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秦律十八种·仓律》)

(2)“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秦律十八种·仓律》)

(3)“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多。其老当免老、 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秦律十八种·仓律》)

(4)“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一岁,复丈, 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法律答问》)

(5)“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 甲可(何)论?当磔。”(《法律答问》)

(6)“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7)“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 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法律答问》)

(8)“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 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封诊式》)

在以上简文中,第(1)、(2)、(3)条出自《仓律》, 都是关于秦人中的贱民的法律。秦人中的贱民可分两类,一类为隶臣、隶妾,他们的身份大致可视作男女奴隶;另一类为城旦、舂,他们的身份是男女刑徒。这些简文表明:

1、秦的所有贱民,都根据身高分为“小”与“大”, 男性标准六尺五寸以下为“小”,反之为“大”;女性标准六尺二寸以下为“小”,反之为“大”。(见第(1)条)

2、小隶臣与小隶妾在达到身高标准时要“傅”,即进行登记, 转为大隶臣、大隶妾。登记时间是八月,到十月时增加口粮。 (见第(2)条)

3、隶臣、隶妾与城旦、舂的起役标准是身高五尺二寸。 (见第(1)条)

4、隶臣(应亦包括隶妾)有“免老”之制,年老时可免除劳役。(见第(3)条)

5、隶臣、隶妾、 年老的隶臣及五尺以下的幼儿可以用壮年人来赎身。(见第3条)

简文中的第(4)、(5)、(6)、(7)、(8)条, 都是关于秦人中的平民的法律。其中,第(4)、(5)、(6)、(7)条出自《法律答问》,解答平民犯罪如何判刑的问题;第(8)条出自《封诊式》,是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记录的文书程式。这些简文表明:

1、秦人男女平民也使用身高标准,分为“小”与“大”。 (见第(6)、(7)、(8)条)

2、男性平民六尺五寸为“小男子”。(见第(8)条)

3、判断犯罪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身高。 身高不足六尺的男女不判罪,(见第(5)、(6)、(7)条)身高六尺七寸的男子判罪。(见第(4)条)

将第(1)、(2)、(3)条与第(4)、(5)、(6)、(7)、(8)条相比较,可知秦人不论贱民与平民,不论男女, 都依据身高分为“小”与“大”。由“小”与“大”来决定是否傅籍和判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由于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隶臣“不盈六尺五寸”为“小”, 而在第(8)条中却出现了身高六尺五寸的“小男子”,这似乎表明, 秦人男性平民的成年标准或许高于隶臣。在第(4)条中有对身高六尺七寸的男子判罪的例子,可知六尺七寸也许是男性平民的成年标准。然而,如上文所述,从战国时代普遍以七尺作为成人的代称来看,这个标准也有可能是七尺。秦一尺约合今0.23米。则五尺相当于1.15米,五尺二寸相当于1.20米,六尺相当于1.38米,六尺二寸相当于1.43米,六尺五寸相当于1.50米。而六尺七寸相当于1.54米,七尺则相当于1.61米。

在上文引用的第(8)条简文中, 依次登记了“士五甲”的住房、妻子、儿女、臣妾、牲畜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对户主及其妻子未记年龄,其儿女、臣妾的年龄则用“小”与“大”来表示,对“子小男子某”还注明了身高。这种案件调查记录的文书程式,应是当时通行的格式。目前,尚未见正式的秦人户籍。或可推想,秦人当时的户籍登记格式与此略同。

早期的户籍,管理是不严密的,人并非一出生就进行登记。《周礼·秋官小司寇》曰:“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周礼·秋官司民》亦曰:“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版”即户籍。“生齿以上”的幼童才“书于版”,上于天府,可知并无严格的出生登记制度。秦律称达到傅籍标准而未傅籍的年轻男子为“敖童”。敖童,即逸游的成童。《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曰:“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敖童弗傅”,即敖童不傅籍;“匿户”,即隐匿户口。可知“敖童弗傅”与“匿户”一样,是为了隐匿户口、逃避徭役和免缴户赋。从敖童与隐匿户口、免缴户赋的关系来看,秦人成童以下是没有独立的户口的,他们附夹在父母的户籍之内,故易于隐匿。很难设想在户籍中会登记他们的年龄。

秦国地处偏僻,原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在战国中期的秦献公时代,秦国开始建立户籍。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秦献公在建立户籍的同时,以“伍”为单位把户组织起来。大约是从商鞅开始,秦国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户籍制度并重视户籍。秦孝公时,商鞅入秦,说孝公变法。商鞅强调掌握户口的重要意义。《商君书·去强篇》曰:“举口数,生者著,死民者削。民众从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商君书·境内篇》又曰:“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在《史记·商君列传》所记载的商鞅的变法措施中,有好几项与户籍制密切相关。如什伍连保制,“令民为什伍,令相牧司连坐”;如赋税制中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如徭役制中的“僇力本业, 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等等。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秦国的户籍制乃是变法的基础。

商鞅以后的秦国,户籍制度如何?由于史料短少,未能得其详备。但可以肯定,秦前期的户籍是不登记年龄的。其证据是,在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曾进行过一次人口普查,从那时起, 才开始命令男子自行申报年龄。《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十六年九月,初令男子书年。”《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记载与《史记》相合:“十六年……自占年。”“初令”,说明是一项新的法令;这项法令的对象是“男子”,说明与傅籍和徭役相关;“自占年”是自行申报年龄,说明原无底案。由此可知,从这时起,秦国才正式推行使用年龄制。

年龄制取代身高制有其必然性。身高制是一种古老的制度,行于国家政权对人口的控制不够严密,户籍制度发育未全之时。用身高作为判断成年的标准,其弊病是很明显的。首先,人的身高是有个体差异的,如果只按身高标准,则较先长高的人不仅早成年,早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早傅籍,早起役,其役期相对更长,这就造成力役的不均。第二,仅依据身高标准,未必能得到合用的劳动力。因为先长高的人不一定就先成熟和老练,这是不言而喻的。《睡虎地秦简·内史杂》曰:“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这条法律规定,任命“佐”必须用“壮”以上的人,不得任用刚傅籍的无爵之人。第三,人的身高不像年龄那样稳定地逐年递增,以身高做标准,在管理上是相当麻烦的。因为不记年龄,便无法推算大小,所以要不断地测量身高,年年核验。尽管如此,也难以避免脱漏。

秦始皇即位时,秦国早从昔日的穷乡僻壤变为七雄之一。商鞅变法已是百余年前的旧事,秦国的中央集权政体发育得更加成熟了,这就为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准备了条件。秦始皇令男子书年,取消身高制,可能也同当时的形势有关。秦始皇十六年前后,正是秦的统一战争将要发动最后攻势之际。在此后的十年中,秦相继攻克六国:秦始皇十七年灭韩,十九年灭赵,二十二年灭魏,二十四年灭楚,二十五年灭燕,二十六年灭齐,最终统一天下。如果秦始皇当时没有强大而充足的兵源,是难以完成这样的大事业的。

秦始皇十六年以后的傅籍标准如何?史籍缺载。高帝二年(公元前205年),当楚汉相争之际,萧何曾“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5〕。这说明当时仍有傅籍之制,但遭到破坏。到七十六年之后,西汉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景帝下令“男子二十而得傅”。至此, 史籍中才有了傅籍标准的记载。汉初的劳役似不应比秦后期为重,据此估计,秦后期的傅籍标准大概不迟于二十岁。

应当指出,秦国在使用身高标准的同时,并不是不使用年龄标准。一般说来,身高标准只用于青少年,用来判断其发育成熟程度和是否成年。而人的身高大多在成年后便不再增长,因此对成年人就不再使用身高标准而使用年龄标准。免老制就是一个例子。

秦的法律规定,对年老的人免除劳役。《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曰:“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汉旧仪》中的“免”与《傅律》中的“老”都是“免老”的意思,指因年老而免除劳役。《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免老告人以为不孝”条,说明“免老”也是一种身份的代称。有爵者的免老年龄是五十六岁,无爵士伍的免老年龄是六十岁,这里使用的就是年龄标准。与上文引述的《周礼·地官司徒》所记载的“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比较,二者的征役原则相同,都是起役用身高标准,止役用年龄标准,且止役年龄大体相同。

秦人要取得免老的身份,须在到达年龄标准时进行申请,敢弄虚作假的,要罚二甲(罚缴一副铠甲),并牵连基层乡官里典、伍老和同伍之人受罚。这似乎表明,在登记役夫的簿籍上,可能没有登记年龄。由此推想,正丁最初所“傅”之簿籍可能也是不登记年龄的。

成人偶尔也使用身高标准,那就是在做体格检查,判断是不是“罢癃”的时候。《汉书·高帝纪》记载:“(汉二年)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诣军。”如淳注:“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律规定六尺二寸以下的人是罢癃,这里用的是身高标准。如淳引用汉律,是以此来解释秦时的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秦人的罢癃标准也是如此。因为,如前所述,秦律《仓律》规定,“不盈六尺二寸”是小隶妾和小舂的身高,而秦尺六尺二寸,仅约合今1.43米。

罢癃不入正丁簿籍,不服正役,故伪称罢癃和隐匿敖童一样,都是为了逃避劳役,二者的罪是一样的,秦律《傅律》把这两种罪归为一类〔6〕。罢癃也由里典、伍老负责申报。申报不实,同隐匿敖童一样,要受“赎耐”(判处耐刑而允许以钱赎罪)的处罚。

罢癃虽然不服正役,但根据身体情况,有时要服轻役。《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曰:“罢(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可知罢癃有守官府者,而守官府当是一种较轻的差役。罢癃意为废疾,不仅指身高不足标准者,也包括其他废疾之人。此条简文中的“公(癃)”,就是指因公致残的人。

对罢癃减免劳役是一项古制。《周礼·地官司徒》曰:“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郑玄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郑玄是东汉人,他的注文说明当时仍有对罢癃减免劳役的制度。《汉书·食货志》载王莽令曰:“(汉氏)常有更赋,罢癃咸出。”则指出汉代的罢癃要出更赋。

关于秦人使用身高制,这里还可以举出两个旁证。依照《礼记》的说法,古代男子在二十岁举行冠礼,从此成人。但是,在文献记载中,有三位秦王的情况却与之不同。《史记》的《秦始皇本纪》和《秦本纪》分别记载了秦惠文王和秦昭襄王的即位年龄和举行冠礼的时间。《史记·秦始皇本纪》曰:

“惠文王生十九年而立。”

“昭襄王生十九年而立。”《史记·秦本纪》曰:

“(秦惠文王)三年,王冠。”

“(秦昭襄王)三年,王冠。”

秦惠文王和秦昭襄王都是十九岁即位,三年之后,在二十二岁时,举行了冠礼。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还同时记载了秦始皇的生年和加冠年,使我们能够更为容易地算出秦始皇加冠时的确切年龄。《秦始皇本纪》曰:“(秦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秦始皇九年四月)乙酉,王冠。”秦昭襄王四十八年,是公元前259年; 秦始皇九年,是公元前238年, 可知秦始皇的加冠年龄也是二十二虚岁。这三位秦王举行冠礼的时间都异于《礼记》。但是,若据此得出秦国礼制规定二十二而冠的结论,却是欠妥的。《初学记》卷二十二《剑第二》引贾子曰:“古者天子二十而冠,带剑;诸侯三十而冠,带剑;大夫四十而冠,带剑。”文献记载中没有君王二十二而冠的制度。可能的解释是,这三位秦王都是在二十二岁这个年龄达到成年的身高标准。

依据同样的道理,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墓主人喜所以在十七虚岁时傅籍,很可能也是因为他在十七虚岁这个年龄时达到了法定身高。根据对十一号秦墓出土的男尸的骨架线图(见《文物》1976年第6 期《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一文所附线图)进行测算,该男尸长约180厘米,约合秦尺七尺八寸。 《编年记》记事止于秦始皇三十年,其时墓主人喜的年龄是四十六虚岁。这一年应是他的卒年,而七尺八寸则是他当时的身高。由此看来,喜生前是一个身量相当高的男子。几乎可以肯定,他在十七虚岁时是能够达到傅籍的身高标准的,无论这个标准是六尺七寸(1.54米)还是七尺(1.61米)。

综上所述,在史料中,没有将十七岁做为成年标准的记载。我国古代,男子二十岁成年,十五岁以上只是成童。从先秦到两汉,人们用身高指代年龄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秦律中,身高制的应用显著而突出。秦国户籍制度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以上考察结果表明,在秦前期,男子傅籍的标准不是年龄,而是身高。

注释:

〔1〕见《汉书·高帝纪》汉二年条孟康注:“古者二十而傅, 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汉书·景帝纪》二年“男子二十而得傅”条颜师古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

〔2〕例如高敏的《云梦秦简初探》一书认为是十五岁, 吴树平的《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一文(收入中华书局编《云梦秦简研究》)认为是十七岁。

〔3〕见刘向《别录》。

〔4〕《睡虎地秦简》中只有一处提到年龄。 《封诊式》:“毒言,爰书: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余岁时(迁)。”这是《封诊式》中的一个案例,在记叙案情时偶然提到“卅余岁”,与法律标准无涉。

〔5〕见《史记·项羽本纪》。

〔6〕见《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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