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双宾语结构与约束理论_约束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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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双宾语结构一直是不少国内外学者非常感兴趣的话题。英语双宾结构和与格结构在语义上十分相近。因此,不少语言学家认为双宾结构(the 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和与格结构(the dative construction)应该可以相互转换。双宾结构到底是基础生成还是由与格结构转换而来,目前语言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国内,近几年众多语言学家也开始运用生成语法理论来研究双宾语结构,主要有何晓炜(1999),顾阳(1999),陆俭明(2002),孙文晋、伍雅清(2004),李白清(2004)。其中,李(2004)认为双宾结构和与格结构之间不存在转换过程,它们都是基础生成(base-generated)。

马庆株(1983)认为双宾语是述宾结构带宾语,从而把双宾语分成十四类1,给予类(送你一支笔);2,取得类(买小王一只鸡);3,准给予类(我问你一道题);4,表称类(人家称他呆霸王);5,结果类(开水烫了他好几个泡);6,原因类(喜欢那个人大眼睛);7,时机类(考你个没准备);8,交换类(换它两本书);9,使动类(急了我一身汗);10,处所类(挂墙上一幅画);11,度量类(他们抬了伤员好几里路);12,动量类(给他一巴掌);13,时量类(吃饭半天了);14,间接宾语为虚指宾语的(逛他两天北京城)。他也只是从动词语义下手,没有从句法的角度来分析双宾语结构。

顾阳以形式句法学入手,结合国内外对双宾语结构的研究成果,从生成语法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双宾语结构的句法特征。顾阳否定马庆株的观点,认为将双宾语结构的范围固定得很宽会导致理论缺乏依据。她从探讨双宾语的性质出发,严格区分了宾语和补语在概念上的差别,否定了马等人对双宾语的分类。所以,对于双宾语结构的判定和双宾语结构的分类,汉语界还没有达成共识。

二、问题的提出

比如类似“老李买了他一支笔。”这样的结构是属于双宾句还是单宾句,语法学界说法不一。有些学者认为类似“老李买了他一支笔。”的句子不属于双宾语句,因为动词后的两个名词之间有个在语音形式里被省略的“的”。这个“的”表示领有关系并把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联结为一个高一层次的名词性成分,从而使动词只带一个宾语而不是两个。也就是说,这些动词似乎是带双宾语的三价动词,实际上应归入二价动词。例如:

(1)a李小姐占了她(的)一个下午。

b老李偷了他(的)一支笔。

c小王拿了他(的)一支笔。

d小王搬了他(的)一把椅子。

e玛利吃了她(的)三个包子。

f李小姐喝了她(的)两杯饮料。

g张先生耽误了他(的)五天时间。

他们把上述结构看作是一般的动宾结构,把结构里的动词看作二价动词,主要就是从结构性质角度考虑。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真正的三价动词后面的两个宾语名词成分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构成领属名词短语。比较:

(2)a他称老王师傅。/*他称老王的师傅。

b他泼小李一身水。/*他泼小李的一身水。

c他贴墙上三幅画。/*他贴墙上的三幅画。

d他送女朋友一束花。/*他送女朋友的一束花。

相反,典型的二价动词后面的宾语都可以是领属名词短语。例如:

(3)a他买了这家公司(的)不少股票。

b我看见了他(的)姐姐。

c这孩子只吃包子(的)馅儿。

他们认为,上面说的(1)结构里的动词与二价动词显然有更多共同点,领属名词短语起着重要的定性作用,即第一个名词和第二个名词之间有语义上的领属关系,而这正是名词性定语跟名词性中心语之间典型的语义关系。朱德熙先生(1982)也曾提出过类似的看法:“因为这一类格式里的近宾语和远宾语之间在意义上有领属关系,所以往往可以在近宾语后面加上‘的’字使它转换为定语”,这时“原来的双宾语就转化为单宾语了”。

我们认为像(1)句中的句子属于双宾句,虽然它们不是典型的双宾语句(像8里的句子)。因为(1)句的句子结构和(3)句的结构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用四个论据来说明这个观点。

第一,汉语中的非转让性领有关系的领属结构在一定条件下“的”可以省略,可转让性领属关系“的”不能省略。如果认为像(1)类句子有省略“的”的现象,那么我们必须解释为什么(3)类句中领属性名词短语可以相当自由的出现在各种语境中,而“他一支笔”“她三个包子”只能出现在像(1)这样的句子里。例如:像(3)句中的领属性名词短语可以做主语,而(1)句中所谓的领属性名词短语却不能。

(4)a这家公司不少股票都上涨了。

b他姐姐是老师。

c包子馅是妈妈调的。

d*他一支笔很长。

e*她三个包子是韭菜馅的。

其次,X的—数词—量词—名词结构可与数词—量词—X的—名词结构交替使用。

(5)a他的一支笔。/一支他的笔。

b她的两杯饮料/两杯她的饮料。

c她的三个包子/三个她的包子。

如果假设(1)中的“他一支笔”是省略“的”的X的—数词—量词—名词结构,它应该与同样是省略了“的”数词—量词—X的—名词结构交替使用。可是事实不是这样。

(6)a小王拿了他一支笔。/*小王拿了一支他笔。

b李小姐喝了她两杯饮料。/*李小姐喝了两杯她饮料。

c玛利吃了她三个包子。/*玛利吃了三个她包子。

所以像(1)中的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没有隐含的“的”。

第三,(1)中的动词后的第一个名词性成分可以提升为被动句主语,而“的”前的名词性成分不能提升为被动句主语。

(7)a李小姐占了她一个下午。/她被李小姐占了一个下午。

b老李偷了他一支笔。/他被老李偷了一支笔。

c我看见了他(的)姐姐。/*他被我看见了姐姐。

d这孩子只吃包子(的)馅儿。/*包子被这孩子只吃馅儿。

如果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老李偷了他一支笔”是省略“的”的结构,那原句应为“老李偷了他的一支笔”。但是这种句子把“他”提升为主语时,就不合汉语语法。

(8)a*她被李小姐占了的一个下午。

b*他被老李偷了的一支笔。

除此之外,如果“她一个下午”整个是一个定中名词性短语做宾语的话,那它应该可以通过“被动化”作为一个整体移至主语位置(如:张先生耽误了他的五天时间。/他的五天时间被张先生耽误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不加“的”字,“她一个下午”不能移至主语位置。

(9)a李小姐占了她一个下午。/*她一个下午被李小姐占了。

b老李偷了他一支笔。/*他一支笔被老李偷了。

这也说明“她”是“一个下午”之外独立的名词性成分,不是定语,是宾语。

第四,这里的指物名词性成分前面可以出现修饰性词语,例如,整整,不多不少等,而这些词语一般只能出现在名词短语的起始位置,不能夹在另外一个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它们前面是封闭的,不可能再出现其他定语。如果它们前面出现名词性短语,这个成分不可能是定语,而应该是宾语。

(10)a.李小姐喝了她满满两杯饮料。

b.张先生耽误了他整整五天时间。

像类似(8)中典型的双宾语结构就可以在直宾和间宾之间加上修饰性词语。

(11)他贴墙上三幅画。/他贴墙上不多不少三幅画。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有“整整”的话,就绝对不能在“她”后面补出“的”了。(12)中的句子显得更加不自然。

(12)a*李小姐喝了她满满的两杯饮料。

b*张先生耽误了他整整的五天时间。

以上分析都是从语法的角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借助句法学。约束及管辖理论就可以对这一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进一步证明像(1)这样的句子属于双宾语句。

三、转换生成语法中的约束理论及其三原则

同一语句中的不同名词短语在语义上有些指称同样的内容(即同指),有些指称不同的内容(异指)。同一语句中的两个名词短语是否同指主要取决于这两个名词短语在有关句子中语法地位的高低。“约翰伤害了他”中的“约翰”和“他”不能同指,而“约翰伤害了他弟弟”中的“约翰”和“他”就可以同指。“他”受到“约翰”的制约,“他”没有独立的语义所指,“他”的语义取决于“约翰”的语义所指。“他”和“约翰”有同指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所谓的约束理论就是对上述同一语句中不同名词短语之间语义所指异同关系及其普遍规律的理论概括。约束理论认为名词短语以及相当于名词短语的成分应该分为如下三类:指称语(referring expression),照应语(anaphor)和代词(pronoun)。指称语有指称能力,说话者用这样的词语来指称客观世界或话语上下文中的人、事、物,听话者也往往知道说话者指的是什么。因为指称语有独立的指称意义,其所指不需要依赖句中的约束关系来确定。像上句中的“约翰”“弟弟”都属于指称语。反身代词,相互代词和人称代词都没有独立的指称能力,都是非指称语。其中反身代词和相互代词统称为照应语,因为两者都要求句中有个成分与之相照应,即要求句中有一词语充当其先行词。换言之,反身代词和相互代词在句中必须受到其先行语的约束,像汉语里的“我自己”,“他们自己”都属于此类。最后一类名词短语是代词,通常就是传统语法里讲的人称代词。如“他”、“你”、“我”等。代词与照应语和指称语不同,它要受到约束,但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约束。这就是约束理论的三个约束原则:

第一原则 照应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受到约束。

第二原则 代词在管辖范围内不得受到约束。

第三原则 指称语在任何范围内都不得受到约束。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我们给出如下定义。

约束:如果A统制B;且A与B同标;则A约束B。

统制:如果节点A、B互不支配,且支配A的第一个最大投射也支配B,则节点A统制节点B。

管辖范围:若X为包含Y、Y的管辖语和Y的可及主语的最小范围,则X为Y的管辖范围。

可及主语:若A不包含B,则A可为B的可及主语。

在约束理论中,两个词语在人称、性和数上保持一致,称为同标,常用下标i、j、k等表示。同标表示这两个成分同指,即两者之间在指称意义上存在着约束关系;反之,表示两个成分异指,即没有约束关系。

从以上可看出,句中约束关系与有关成分在句中的位置有关。这说明,两个句子成分之间的指称关系受句法结构的影响,或者说句法结构能限制句子成分的指称关系。运用约束理论三原则可以判断下列句子是否合法。

a句符合语法是因为himself作为The criminal的照应语在其管辖范围内受到约束。b、c、d句不合语法是因为先行语与照应语在性、数、人称上不一致,即两者不同标,约束关系不成立,照应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受到约束。

(15)a.The hated him.

b.*The hated .

a句符合语法,代词him在其管辖范围内没有受到任何约束,即him可以指除了the criminal之外的任何一个男人,正因为如此,用任何人称\性\数的宾格代词取代him,句子都合法(The hated.)

b句不合法,代词him在其管辖范围内与the criminal同指,即受到了约束,违反了约束理论第二原则:代词在管辖范围内不得受到约束。

a句合法,the criminal与he不同指,不受约束,b句不合法,指称语thecriminal,管辖语arrested和主语he构成了管辖范围,the criminal不应受到约束;c句也不合法,[ ]是the criminal的管辖范围,虽然the criminal在其管辖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又受到全句主语的约束,b、c两句都违反了约束理论第三原则:指称语在任何范围内都不得受到约束。

由此可见,约束理论三原则可以清楚地解释这些句子是否合法。

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约束理论及其三原则是在大量语言事实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普遍规律,并得到于世界上许多语言的验证,同样也适用于汉语某些语法现象的分析和解释。对于文章前面提出的那个问题,即下列(17)中各句是双宾语句式还是单宾语句式,我们可以利用约束理论三原则进行思考和判断。

我们先来观察和比较一下典型的双宾语句(18)和含有“定语—中心语”结构的单宾语句(19)。

附图老

(18)句中的“他”不能跟主语“老王”同指;(19)句中的定语“他”是完全可以跟主语“李老师”同指的。

在(17)的各句中,已知的语义条件下,“他\她”与(18)句类似,都无法和主语同指,根据约束理论,以及“他\她”不能和主语同指的语言事实,说明“他\她”的管辖范围是整个句子,而非“她一个下午”等等,“他\她”是动词的宾语,而不是“一个下午”的定语。

约束理论及其三原则合理地解释了(1)句是双宾语句结构。陆俭明(2002)也对类似句子进行了分析和解释。他通过语义指向分析的理论方法并借助于语法的动态性理论,为双宾说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角度,指出:非给予义双宾结构中的两个名词性词组之间可以存在着领属关系。类似(1)句应属于双宾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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