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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作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上最流行的投资工具之一,自1868年在英国创立以来,至今已有130多年历史。在投资基金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真正取得较快发展不过几十年的时间,风行世界更是80年代以后的事情。虽然与其他金融产品比较起来它的历史并不长,但无论是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只要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发展到一定程度,投资基金就会根据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适时得到相应的发展。
一、投资基金在美国的发展
投资基金产生于英国,却发展于美国。1924年,美国诞生了第一只投资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从那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投资基金业随着美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沉浮经历了风风雨雨,基本处于稳中有升的发展形势,1980年,当时还仅有1/16的家庭投资于共同基金。进入80-9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和股票市场的欣欣向荣,金融自由化引发的大量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工具的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美国的基金规模开始迅速扩张。时至今日,投资于共同基金的家庭已经超过1/3,美国已经从一个由储户构成的国家演变成为一个由投资人构成的国家。截止1999年末,共同基金的数量超过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的数量,这些基金代表的资产超过6.5万亿美元,2001年末达69749亿美元,成为股票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这一资产值约占美国人口总金融资产的10%。本世纪才刚刚开始4年时间,已经有大约25%的美国退休基金投资于共同基金。
过去20年间美国共同基金市场的总资产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今天,美国投资基金业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资产量和最完备的管理系统,美国被号称为基金的王国。
图1:美国共同基金总资产额(单位:10亿美元)
资料来源:ICI“Mutual Fund Fact Book 2001”。
二、美国发展投资基金的经验简介
(一)法律、监管体系完整
美国基金通常按公司型方式组建,称为投资公司。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公司的法律非常完善。1933年《证券法》对投资公司充分披露信息作出了严格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投资公司的公平交易提出了详尽要求。1940年《投资公司法》更为严格,要求投资公司严格遵循已公布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运作,禁止某些类型的投资,限制和关联机构的交易,对投资顾问和基金销售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法律上还对投资公司董事会的选举、资本结构安排、托管协议,以及账户选择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美国共同基金的监管大致可分为3个层次。美国证监会为第一层次的监管主体,其受国会委托,对基金运作行使全面、集中、统一的监管职能,负责基金的注册,根据各项法规对基金的发行、交易进行监管,检查和监督基金公司的经营活动,监督各项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美国证监会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行业自律组织是共同基金的第二个监管主体,承担基金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在美国,对基金市场影响较大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该协会于1934年建立,负责监督分销共同基金股份的经纪自营商、制定公平交易规则、负责从业人员培训等。
基金公司董事会是第三个监管主体。董事会由基金持有人选举产生,根据基金的规模不同,基金董事会由5到11人组成,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并对基金公司和投资顾问进行密切监督。为保证基金董事会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规定,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40%,并且要求重大事件必须得到大多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二)内部监察受到高度重视
美国的法律要求任何一个证券机构都必须有从事监察业务的人士,否则将会面临证管机关的诉讼,或由顾客发起的对公司或雇员的诉讼。对一个证券机构内部监察工作好坏判断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公司必须有完善的监察制度和程序,能在事前有效地发现问题;二是监察人员必须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为防范风险,各基金公司一般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会有比较详细的要求,美国的基金从业人员并不被禁止买卖股票,但是买卖股票的行为必须事先向公司申报,投资获益后,必须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卖出股票。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基金从业人员滥用信息买卖股票。
基金业内部严格的监察工作,对维持公众对基金业公正形象的信心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无形中促使投资者积极参与基金业,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三)专业化分工
如今的美国基金业已发展成为一个高效运作的专业化分工行业,基金的运作过程由不同机构协同完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及新产品开发;托管银行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业务;注册登记人负责基金持有人记录的建立及保管、红利分配、税务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基金申报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基金运作过程的审计。这些公司分工协调、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的基金业绩评估公司(比如Morning Star),通过建立科学的标准和指标体系,以市场和同类基金作参考,评价基金的表现,为投资者投资基金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意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与此同时,许多美国的基金管理人设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基金经理依靠券商、托管银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的工作就是分析利用这些分析报告,寻找投资机会。基金经理也成为了一个专门的阶层,明星基金经理对市场的看法甚至能引导整个市场,如基金经理彼得·林奇就在业内非常具有传奇色彩。
(四)信息披露制度完整
美国现行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完整和严密,通过公开披露信息,由市场来监管基金经理的行为。
在基金募集阶段,美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严格审阅和批准,以保证招募说明书能够将充分、准确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并将其审阅基金招募书的程序在全面披露的宗旨下制度化,法律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基金销售阶段,任何销售资料都不得误导投资人;特定信息的广告中不得有基金业绩的说明条款;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有权得到招募说明书的全文,如果招募书存在误导,投资者有权退回股份。此外,基金及其承销商的广告材料,通常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审查,如果广告材料没有遵守联邦证券法或协会规则,协会将向有关人士询问。
在基金运作阶段,基金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投资策略进行,如果基金公司希望改变投资方向,必须上报美国证监会并召开股东大会,获得大多数股东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投资顾问代为管理基金的投资,但投资顾问的契约必须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五)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
优秀的上市公司是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石,美国资本市场成熟、规范,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纯粹意义上的投资者,为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构建过程。美国具有一个有竞争性的产权收购市场,可以通过企业兼并收购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压力,所有股东都有充分的权利监督企业经理层的行为,以保护自身利益。
正因为上述严格的市场规则,使得美国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市场和信息都是非常透明的,投资者有着许多不受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的机制和手段存在。成熟的市场能够为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供应,减少对银行的依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也能够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资本市场消化,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反过来又对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资金支持。
三、发展我国基金业的若干建议
截至2004年9月,国内已成立38家基金管理公司,尚有12家正处筹备中,管理证券投资基金151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97只,基金资产累计已突破3000亿元,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力量和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成为稳定证券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与接受,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但同时我们仍要清醒地看到国内基金业仍存在规模偏小、基金运作不尽规范、基金同质化和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如何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基金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的经验,是完善我国基金业的途径选择之一。
(一)规范资本市场,完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主体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规模偏小、重复持股、交叉持股、业绩有待加强等,这和我国股票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
我国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的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追求的不是长期业绩和长远发展,不是用股票价值的增长和红利分配来回馈投资人的信任,而是简单的筹集资金。投资基金是一种追求投资收益的机构投资者,在无法通过长期持有股票获得股息、红利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股票价格的波动取得资本利得。美国的股票市场之所以规范,是因为如果公司经营层不为股东谋利益,股东有权对经营层说不并撤销其经营权,公司经营层有经营好企业的外在压力。我国股市目前不具备这种机制,投资基金的不规范行为是股市本身不规范、不成熟的结果。
另外,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也对投资基金的发展造成了制约。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难免会产生大量基金重复持有少数几个绩优公司股票的“扎堆”情况。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为加快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加快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减少行政干预,扩大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规模,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给投资基金搭建一个能够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构建和完善基金法规体系
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的法规是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才颁布,相关配套法规今年下半年才开始颁布、实施。一方面,法律及配套法规完全发挥作用需要一个过程,在实践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体现出了保持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原则,也对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行使损害求偿权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问题是,如果出现基金合同不明确、基金法未明确规定却对基金投资人利益产生损害的行为,将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另外,国内基金法规仅涵盖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对于产业基金、对冲基金等基金品种,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缺少具体落实保护基金投资人措施的法规,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基本原则框架下,如何将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基金业竞争
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就会造成效率损失或资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必须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认定标准,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领域的竞争,在国家宏观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让市场发挥遴选和识别功能,通过较充分竞争,让那些既遵守市场游戏规则、又能为投资者创造较大效益的机构在基金市场上得到发展空间,降低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QFII已经进入中国,但是政策目前还不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内募集资金、发行基金产品。国外大型基金管理公司还没有在国内基金市场与中资基金管理公司展开正面竞争。应该趁QFII投资中国市场的时机,虚心向国外机构学习,优化投资理念,尽快造就一批熟悉国际惯例,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具备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基金管理人队伍,做好应对激烈竞争的准备措施。
(四)引入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表明,仪仅依靠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以管理和规范国内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应该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门律管理,组建基金行业工会。基金行业工会应以基金业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行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会员制,吸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银行的成员参加,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基金交易规则、监督基金的日常运作、协调基金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应赋予基金行业工会一定的监管和控制权,发现基金行业中的违规现象,工会有权要求违规者对违规行为进行说明,并在一段时期内对违规者行使惩罚性措施。基金行业工会可以制定业务规则,定期检查会员单位落实行业规则的情况,并对外公布检查情况的通报。基金行业工会的监管应能够构成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有效补充手段。
(五)解决基金的融资问题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机制要求基金资本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供基金投资人随时赎回基金份额之用。但即使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由于赎回的不确定性,也很难避免头寸不足的情况发生。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融资渠道,仅能通过买卖股票取得现金,势必会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损失,其抛售股票的行为将会造成股市波动,或是对剧烈波动的股市推波助澜。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允许基金管理人能够从有效的融资渠道融人资金,应付投资人赎回基金的需求。
目前,虽然允许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也可以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但融入资金的规模和期限都受到严格控制。长期以来,防止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为基金解决融资问题,既要为基金提供新的有效的融资渠道,为基金发展解决后顾之忧,又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范、合理地为基金融资,防止引发银行业风险和金融业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