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售电侧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新要求,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业务协同运行、人员一专多能、服务一次到位”的“全能型”供电所建设目标。增量配电网对社会资本放开被认为是售电侧改革的关键,万亿级的电力输配产业有望打破两大电网公司的垄断。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增量配电网模式下的供电能力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增量配电网;供电能力;分析
1增量配电网概述
从定义可以看出,增量配电网不属于输配电网,而是局域电网,是配电网供应的一个特殊大用户,即一个具有配售电网的用户。
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限制:(1)对发电企业的限制:《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另按照原电监会对大用户直供电的相关要求,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的电力交易必须通过公用网络实现,不允许建设发电企业到用户的供电线路。杜绝形成发配售一体化的局部垄断及厂网不分的现象和问题。(2)对电网企业的限制:《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避免出现新的非对称性竞争。
2增量配电网模式下的供电能力分析
2.1增量配电网运营的专有性
增量配电网运营的专有性体现在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允许有1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的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增量配电网项目的运营权可以由项目业主拥有,也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由于在1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1个供电营业机构,这就需要重新调整原有的供电营业区范围。增量配电网专有性从实施层面来说是供电区域如何调整的问题。原则上供电区域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依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进一步划分确定。由于增量配电业务的放开,部分园区、趸售、独立电网区域可由电网运营企业向部门申请设立独立供电营业区,原有供电营业区相应缩小。
2.2电网输配电电价
2.2.1合理制定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电价
(1)由于变电设施是为下一级及以下用户服务的,因此,与同一电压等级变电设施有关的准许收入应由本电压等级以下的用户承担。如220千伏的变电设施是为220千伏以下所有用户服务的,220千伏的变电设施对应的准许收入应由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所有用户承担的。(2)本级配电线路和设施是为本级用户服务的,配电线路和设施的准许收入不能往下级用户传导。(3)扣除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和设施资产后剩余的其他资产,有的附设在各电压等级的线路和变电设施上,有的是为各电压等级线路和变电设施服务的,因此,应首先把与这些资产有关的准许收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及设备上,再传导和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用户。(4)运行维护费中的其他费用,有的与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及设备有关,如科研费用、财产保险费用;有的只与10千伏及以下的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及设备有关,如农维费。因此,其他费用中的大部分费用应首先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及设备上,再传导和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用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5)工资薪金主要是与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及设备运维及检修有关,少量与所有用户有关,因此,工资薪金首先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配电线路及设备上,再传导和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用户。(6)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建设规模是根据最大负荷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电量确定的,在传导高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时,应按负荷进行传导和分摊。
2.2.2按接入方式对电压等级进行再分类
如110千伏应给出两种输配电价,第一种是不含110千伏配电线路及设施准许收的输配电价,它对应的接入地点是电网220千伏变电站低压间隔;第二种是包含110千伏配电线路及设施准许收入的输配电价,它对应的接入地点是电网110千伏配电线路。
2.3增量配电网经营能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是契合增量配电网领域投资建设的新模式,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委托运营的方式获取增量配电网运营权,有利于打破电网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局面。其中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为主的园区开发是投资的热点,尽管项目前期投入大,但商业模式清晰,项目投资收益良好,现金回流有保障。基于PPP模式的不同,社会资本可以采用股权合作、参股分红、委托运营方式参与项目。增量配电网运营者在该配电区域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责任和义务,运营者可以通过收取过网费、售电收入、有偿增值服务获得盈利。
3提升增量配网模式供电能力措施
3.1细化完善有关细则
特别是增量配网业务范围划分办法、配电网规划和电网公 平接入管理办法等。尽快明确增量配网价格机制,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网的电网定位。将增量配电 业务改革试点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鼓励电网企业将存量配电资产拿出来,引入社会资本参 股,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建设运营。
3.2坚持“两扩围、五明确、一纠偏”原则
其中,所谓“两扩围”指扩大混改试点和扩大改革试点,每个省(区)有 1~2 个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的试点项目,增加第二批 120 家试点项目,启动第三批试点工作,2018 年上半年 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 所谓“五明确”指明确配电区域划分指导意见,明确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公用电网向增 量配网公平开放,明确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电 改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一纠偏”指建立及时发现、纠正偏差的机制,例如重复建设和规避交叉补贴等问题。
结束语
增量配电网业务对社会资本放开,可以说是电改跨出的一大步,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即配电网运营企业,是传统电网企业经营区域内的“国中国”,价格机制也将按“市场化+成本核定”的方式建立,同时,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是配电网运营企业能力建设要求,是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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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任慧玲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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