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反补贴论文,欧盟反倾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倾销反补贴历史悠久,近20年来其影响越来越大,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焦虑不安,现今 已有87个国家和地区被指控倾销和补贴。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相比,欧盟是使用 反 倾销反补贴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之一。现执行的主要是《关于修改384/96号条例的905/98号 条例》(注:杨伟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最新动向”,《欧洲》1998年第6期。),2000年6月15日欧委会又提出了修改384/96条例的提案《6月15日提案》,对个案 待遇授予的标准、WTO成员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等作了新的规定。
从近3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处理来看,要达到欧盟认定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个案处理的标准还 是非常困难的,不过比起过去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还是有进步的,如不再使用替代国(类 比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等。最近在氧化锌一案中,我国8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一 方面表明欧盟在逐步正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对华反倾销政策 相应更灵活;但另一方面欧盟又不想步伐迈得太快,因而本质上必然呈现出消极性,如不完 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部成就,不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甚至对倾销幅度的计算方 法都与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不符,如欧盟实施多年的“零幅”计算法(注:邓德雄:“比较应公平——欧共体反倾销“零”做法及引起的争议”,《国际贸易》200 1年第5期。
)。我国对此也 异常重视,从实体法和个案研究的较多,但尚未有人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实证比较作系统的 研究,本文对此进行全面的剖析,了解欧盟反倾销的特点、措施和影响,更好地认识欧盟对 华反倾销的地位、成因和危害,以制定好我国的应对之策。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地位比较
近20年来,反倾销(AD:Antidumping)反补贴(AS:Antisubsidy)的影响越来越大,现今已 有3 4个国家和地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涉及74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反倾销反补贴案,20世纪80 年代为1755件(注:杨仕辉,“对华反倾销的国际比较”,《管理世界》第4期。
),90年代高达2783件(注:有关数据可参见WTO的1998—2000年年度报告,Moore的2000年年度报告和Stevenson,“ 2000年全球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案件综述”,《国际商报》,2001年6月8日。),比80年代平均增长58%,2000年仍保持267件,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呈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
再看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在国际中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案共387起(占同 期国际反倾销反补贴案比例高达22%),90年代案件共416件(但占国际反倾销案的比例则下降 到14.9%),平均案件量亦有所增长(7.5%),但增长势头比全球要慢得多。1980—1999年合计 共有803件反倾销反补贴案,占同期全球反倾销反补贴案的17.7%,仅次于澳大利亚和美国( 其反倾销案分别达875和810件)。
由此可见,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在国际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欧盟反 倾销反补贴的研究,一方面外国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20世纪80年代共63件,90年代竟高达 318件,是80年代案件量的5倍多!另一方面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地位也很显赫,历史上也正是 欧盟首先揭开对华反倾销序幕的。20世纪70年代欧盟对华反倾销案2起,80年代26起(占同期 全部对华案的41.3%),90年代急剧上升到55起(占同期全部对华案的17.3%),相当于80年代 的2倍多,比全球反倾销反补贴的发展势头快得多!中国越来越成为欧盟反倾销的指控对象。 到目前为止,欧盟还没有对华启用反补贴法。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产品比较
图1显示,20世纪90年代全球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产品重点是钢材及其它金属、化工、机电、 纺织、木材纸品、食品饮料和建材等产品(图中仅列出超过100件的产品,分别占30.7%,25.6%,9.5%,7.9%,4.8%,3.9%和3.6%)。从表1中可以看出,1992—2000年欧盟对外反倾销反 补贴指控的产品重点在于钢铁、化工产品、纺织品和电子产品等四大类,1992—2000年这 四类产品的反倾销案件269起,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达76.4%。按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产品分类, 则反倾销反补贴重点指控产品欧盟与全球是一致的,均为钢材及其它金属、化工产品、机电 产品和纺织品,1992—2000年这四类产品案件共占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案的87.2%(分别占27.8 % ,21.3%,21%和17.1%),比国际反倾销反补贴案的比例还高15个百分点。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指控国别比较
1992至2000年期间被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国家和地区共有48个,占全球所有被反倾销 反补贴国家的64.9%。从图2可以看出,1992—200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有52起(占同期欧 盟反倾销反补贴总案的14.8%),以下依次为韩国、泰国、印度、中国台湾省、马来西亚、俄 罗斯、印尼、土耳其、乌克兰、日本和波兰(≥10起)。在欧盟反补贴中,印度以8起(占总数 的1/4)位居榜首,韩国和中国台湾省各5起居次席,泰国为3起,其余的国家是印尼、马来西 亚(各2起)、挪威、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和南非各1起,可见中国是欧盟反倾 销的首选对象。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被指控比较 按WTO统计资料,1997—1999年欧盟共遭遇反倾销案148件,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案的17.25% ,位居被反倾销指控案的各国之首。与其提出的反倾销指控案相比还多18件,被指控案是指 控案的1.1倍,即两者基本平衡,但美国仅为一半,韩国约为3倍,中国高达9.5倍(见表1)。
1997—1999年欧盟共遭遇到外国反补贴指控案12件,排第2位,占全球同期反补贴案的12% ,与其对外反补贴指控案相比,仅相当于37.5%。印度、韩国、印尼和泰国尚没有对外反补 贴 指控案。
可见欧盟一方面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主要国家,另一方面也同时是国际反倾销反补 贴的重要对象。有人认为国际反倾销风起云涌,除了新贸易保护主义作崇外,也确实存在 反倾销对抗性(注:杨仕辉、肖德:“反倾销对抗博弈”,《预测》第6期。),欧盟对外反倾销与被反倾销在国际中的对称性的重要地位也证实了这一点 。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比较
(一)欧盟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总量分析
欧盟近五年各年度末有效的反倾销案件一直超过130件,而且从趋势来看,正在迅速增加。 到2000年12月31日止,仍有效的反倾销案件有174件(注:参见WTO的2000年年度报告。)。其中对华案以34件排在首位,印度 、泰国各12件并列第二位,超过10件的还有中国台湾省、俄罗斯、韩国等。其中接受承诺结 案数量,近5年来由24件增加到46件,对象主要是前东欧国家。从涉案国别来看,2000年末 欧盟对外反倾销生效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共40个,其中接受承诺结案的国家共有27个。值 得注意的是欧盟接受承诺结案案件的比例在上升(由17.9%上升到26.4%),对中国却不接受承 诺结案,相同待遇的国家和地区还有香港、巴西、日本等。
从反补贴结案情况来看,近5年仍生效的案件不多(这由指控案件不多所决定),由1996年末 的2件增加到2000年末的16件。但增速是很快的,主要对象为印度、台湾等。
(二)欧盟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结构分析
1996—1999年欧盟对外反倾销已结案件共150件(有3件仍未结案),其中征税结案共86件(占 57.3%),撤诉案63件(占42%),另有33件反倾销案还同时接受承诺结案(占22%)。从各年度来 看,1996年征税案占62.5%,承诺结案占20.8%,撤诉案占37.5%,1999年分别为58.1%,17.7 %,41.9%,只有1998年的承诺结案略多一些(占52.4%),其余年度均比较稳定。从国别来看 ,对华案虽未接受我方提出的价格承诺,但由于我方近年来积极组织应诉(注:杨仕辉,“反倾销正则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世界经济》2001年第11期。),并出台了相应 鼓励应诉措施,使得欧盟对华案无税结案的占62.5%,而征税案仅占37.5%。在欧盟反倾销指 控案中还算是比较低的。但在1979年到1996年期间,欧盟对华案中征税案占47.5%,撤诉案 占3%。一方面说明欧盟对华反倾销确有歧视(注:杨仕辉,“反倾销博弈与逆向选择”,《世界经济》2000年第1期。),另一方面也说明积极应诉确实是消除外国对 华反倾销歧视的有效途径。再看1996—1999年欧盟对外反补贴案结案情况。征税与撤诉案均 为16件,各占50%,在32件反倾销案件中,价格承诺结案共3件(占9.4%),从年度来看,征税 结案比例在上升,而撤诉案件在下降。从国别和地区来看,对印度、中国台湾省的反倾销征 税案较高,而对韩国、泰国的撤诉案比例则低于平均比例。
按欧盟案结案年度分类计算,1992—2000年共结案360起,其中征税和承诺结案共216起(占 已结案件的60%),无税、无损害和撤诉案件共144起(占已结案件的40%),征收临时税案件共 219起(这些案件后来基本上被征税或承诺结案),1997年开始由于欧盟只对前东欧国家和少 数市场经济国家接受价格承诺结案,对中国已不再接受价格承诺结案了。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复审分析
行政复审一直是欧盟制造商继续寻求和加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另一条重要途径。表3 显示,1996—2000年除个别年份外,每年评审案均在60件以上且明显有逐年增多的趋势(由1 996年的66件增到2000年的89件),其中当年新提出的评审案略多于当年的结案量。从行政 复审的结果来看,近5年征税案件共有65件(1985—2000年共计316件),占同期评审结案(159 件 )的40.9%,可见欧盟对反倾销反补贴的审查非常严格。再从当年提出的新评审案结构来看 ,近5年评审案占主导地位,共79件(占48.2%),日落复审案共50件(30.5%),其余的为新出 口 商评审、反吸收评审、反补贴评审和紧急评审案件。相对来说,这些案件不多,但在全球 案中的地位却非常重要。从WTO的统计来看,欧盟反补贴案所占比例不低,1997—1999年欧 盟共32件(按工作年度而不是指控年度计算),占同期国际反补贴案的43.8%,排在各国之首 ,比排在第二位的美国还多4件,从结果来看,征税和价格承诺结案的共7件,占国际征税和 价格承诺结案的1/3。可见欧盟制造商正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来制裁各国出口商,这就要求 我国今后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表3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复审进程一览表
指标
19961997
199819992000合计
当年提出的新评审3017 37 40 30 162
日落复审 2 6 16 13 9
46
年度评审20 6 16 139 46
件
新进口商评审3 1 2 1 3 10
反吸收评审 1 2 1
4 1
9
反规避评审 4 1 2
3 1
11
紧急评审 4 37
其中征税案件19186 7 1565
当年总评审件量
666776
86
89—
当年评审完
162838
27
50
159
接转下年
50 3946 5939—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影响分析
(一)进口反倾销贸易指数比较
定义1:ADTI[j,t]=( ADS[j,t] /ΣADS[j,t])/(IT[j,t]/ΣIT[j,t]),式中ADTI[j,t]为j国t年进口反倾销贸易指 数(注:进口反倾销贸易指数和出口倾销贸易指数由Kempton and Stevenson提出。参见Kempton and Stevenson,“Globalisation of Antidumping and the EU”,SEI working paper no .32.),ADS[j,t]为j国t年对外反倾销指控案件数,IT[j,t]为j国t年进口贸易额,计算结果见表4, 从中可以看出1997—1999年进口反倾销贸易指数,南非最高(9.87),泰国最低(0.14)。在20 世纪90年代新加入反倾销行列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南非、印度、阿根廷排位很前,而传统 的反倾销国家——美国排在倒数第4位,欧盟排倒数第7位,加拿大排倒数第10位,只有澳大 利亚进入前10位。而遭遇反倾销指控最多的中国的进口反倾销贸易指数只有0.24,位列倒数 第2位,说明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力度不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 大等传统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力度不强,而主要是由于计算公式尚存在欠缺,该公式只 考虑了反倾销案件的数量,而没有考虑反倾销涉案金额、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制裁年限的差 异,如确定性税率不同、价格承诺与无税结案等,值得指出的是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涉 案金额越来越大,20世纪80年代所有案件中,金额最大的2件反倾销案就是欧盟指控的(人造 刚玉,7000万美元;塑料编织袋,4884万美元),90年代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4起,其中 欧盟就占9件,最大的案件仍由欧盟提出,单案涉案金额竟达6亿美元。
定义2:IADTT[j,t]=(IF ADS[j,t]/ΣIF ADS[j,t])/(IT[j,t]/ΣIT[j,t]),式中IADTT[j,t]为j国t年进口反倾销 制裁贸易指数,IF ADS[j,t]为j国t年末反倾销指控有效案件数。如果进口反倾销制裁贸易指数 大于1就表明该国反倾销力度比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要强。
经过重新计算,得到修正值如表7右列所示。结果显示进口反倾销制裁贸易指数大于1的国 家和地区依次为南非、新西兰、阿根廷、印度、土耳其、澳大利亚、秘鲁、墨西哥、哥伦比 亚、巴西、加拿大、委内瑞拉、美国等13个,中国排在最末,说明我国确实是国际反倾销的 最大受害者,而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则是国家反倾销的大赢家。值得一提的是 新加入反倾销行列的发展中国家南非、阿根廷、印度、秘鲁等也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受益 者。显然经过修正后,进口反倾销贸易指数可以更好地解释进口与反倾销的关系。
(二)出口倾销贸易指数的国别比较
定义3:EDTI[j,t]=(EDS[j,t]/ΣEDS[j,t])/(ET[j,t]/ΣET[j,t]),式中:EDTI[j,t]为j国t年的出口倾销贸易 指数,EDS[j,t]为j国t年遭遇的反倾销被指控案件数,ET[j,t]为j国t年的出口贸易额。经计算得 到 表7,从中可以看出1997—1999年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哈萨克位居前5名 ,而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排位均靠后,出口倾销贸 易指数值均小于1,相反大多数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倾销贸易指数值在1以上,进一步说明 了反倾销这一经济政策的政治化色彩,我国更是深受其害。比较欧盟市场的出口贸易指数, 可以发现中国、泰国、波兰、哈萨克、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台湾、马来西亚 、墨西哥等的(欧盟)出口贸易指数大于1,下面比较各国在欧盟市场和全球贸易中的出口倾 销贸易指数,比值大于1的有墨西哥(6.74)、马来西亚(3.41)、香港(2.25)、波兰(1.49)、 中国(1.45)、泰国(1.33)、台湾(1.06)等国家和地区,说明这些国家和地区遭受欧盟反倾销 指控程度比在全球其他地区要更严重。
中欧反倾销指控与被指控比较
定义4:A国对B国反倾销对抗指数ADCI[AB,t]=(AD[AB,t]t/ΣAD[AB,t])/(AD[BA,t]/AD[BA,t]),式中:ADCI[AB,t] 为A国对B国t年反倾销对抗指数,AD[AB,t]为t年A国对B国反倾销指控案数,AD[BA,t]为t年B国对A国 反倾销指控案数。先看各国对欧反倾销指控。按欧盟统计,1997—1999年间,欧盟共遭到外 来反倾销指控83件(与WTO统计有出入),其中中国对欧盟反倾销指控仅1件,而同期欧盟对华 反倾销案达18件。表8列出一些国家对欧盟反倾销对抗指数,澳大利亚、巴西、捷克、埃及 、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南非、美国等对欧共体反倾销对抗指数都大于1,中国对欧 盟反倾销对抗指数最低,只有0.09,说明中国对外反倾销对抗力度尚不强。再看对欧反倾销 指控案占各国对外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发现中国为10%,不及巴西、捷克、埃及、韩国、波 兰、南非、美国的比例,与当前国际反倾销形势和我国被反倾销指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还没有对外反补贴指控案件,今后要加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以其 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结论
本文通过对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与被指控的进程、数量、地位、结构、产品等特点和影 响的实证比较研究,发现近二十多年来,伴随国际反倾销反补贴愈演愈烈的同时,欧盟反倾 销反补贴案件也在大量增加,无论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还是在对华反倾销中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多数国家和地区深受欧盟反倾销反补贴之苦(同时欧盟又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重 要对象);欧盟对外反倾销反补贴重点指控的产品是钢材及其它金属、化工产品、机电产品 和纺织等;在救济手段选择上对华有偏见,不再接受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结案;尤其是 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控对象(目前欧盟尚未对华进行反补贴指控);此外欧盟还通过行政 复审继续寻求和加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此相比,我国虽有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但对 外 (包括欧盟)反倾销的进程太慢、力度不强,而反补贴程序还未启动,与当前国际反倾销形势 和我国被反倾销指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对此我国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尽快行动起来, 建立我国防倾销反倾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