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中的“官当”“八议”及防治——从隋唐“官当”“八议”制度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隋唐论文,法制论文,制度论文,生活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官当”“八议”观念起源于中国的隋唐刑律中的“官当”“八议”的思想,影响甚远,以致于在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的社会主义法制生活中仍可窥见一些阴影,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政治生活有着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本文试着在考察这一古代陋制及其形成、影响的基础上,对消除“官当”“八议”观念以健全社会主义提出浅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官当”“八议”制度及“当”“议”观念的形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剥削阶级无不利用刑律定制露骨地维护其统治者的特权地位,隋唐统治者也不例外。在建立封建政权后,为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加强专制政权的统治,隋统治者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中宣称,封建官僚在适用刑律时,“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愿赎者皆以铜代绢”。即可按官品大小和“八议”的条件减罪。所谓“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亦即按皇亲贵故或对统治者有功等八项条件减罪。在给封建官僚加上“八议”和可以“以铜代绢”赎罪的保护伞后,《开皇律》还补充规定,封建官僚“犯私罪以官当徙”,从而形成保护封建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官当”“八议”制度。
由于“官当”“八议”的“法制”思想迎合了剥削阶级赤裸裸维护其封建权力的需要,唐代统治者在其制定的《唐律疏议》(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完备的法律)中完全继承了“官当”“八议”制度,使这一古代陋制得以沿袭并正式确立下来,对后世封建统治者厘定律例影响很大。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或执法中,无不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官当”“八议”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施用双重法律标准以确立其法律上特权地位的理论依据,秘而不宣地由历代剥削阶级继承沿袭下来。
二、“官当”“八议”的本质及其影响
“官当”“八议”思想本质上是一种封建剥削阶级的特权思想,是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产物。虽然,隋唐“官当”“八议”的成文典章在后世的法律条文中原样照搬的情况不多见,但其“当”“议”的思想已经广泛地传播开来,深深地扎根于封建的官场政治生活中,对中国其后上千年的封建政治文化有着特殊的影响;表现在:
(一)“官当”思想参与形成“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助长了权力腐蚀性,导致了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1.“千里赶考为作官”,正是由于如“官当”制度所明确显示的减罪或免罪的“官当”特权的存在,在封建社会里,当官就意味着拿到为所欲为、践踏法纪而无后顾之忧的“许可证”。特别是隋唐较完备的科举制确立了封建统治者从平民阶级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以后,当官以获取“官当”等特权对封建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的诱惑,成为无数封建知识分子“十年寒窗”的原动力和指挥棒。正是这种以“官”为基本动机的知识传播和教育活动构成了封建文化活动中一个最主要的部分,使中国上千年的封建文化中“官本位”的思想逐渐形成并占据封建政治文化的主流,以官为基本参照系形成了中国整个封建文化的体系。“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毒害了无数封建知识分子,妨碍了知识文化的进步与发展,究其罪恶之源,“官当”思想的影响必居其一也。
2.“官当”思想还助长了封建权力的腐蚀性。权力作为一柄支配力驱策力的利剑本无性质可言,官当制度中史开先河地在刑律中确定了官位与私罪的抵当关系,使得权力与私欲毫不讳饰地联系起来,导致了权力腐蚀性。权力由此更能鲜明地给权力的所有者带来常人享受不到的好处与尊严,加上权力作为支配力本身的不对等性和强制性,使之蒙上了神秘的色彩,这就产生了权力崇拜,权力的所有者必欲膨胀其权力,以致于勾心斗角钻营拍马也要追求更大的权力以满足更大的私欲,私欲心又进一步刺激权欲,两者相互强化形成了权力的腐蚀性。在这种封建权力的腐蚀性中,“官当”之举可谓罪之魁、祸之首。
3.“官当”思想也是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始作俑者。当者,抵押以获他物也。“官当”思想中的“当”为以后封建权力拥有者为其权力寻租搞权钱交易提供了暗示与“借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为官一任、收刮一方”。正由于官当制度的“倡导”,官可“当”,当有利,封建社会大大小小的官员无不以官为赌注,拼命收刮民脂民膏,以官位谋私利。权力导致腐败要追根溯源,“官当”制度及其思想亦难逃罪责。
(二)“八议”思想参与形成“亲本位”的封建思想,加重了封建法律执行中“人治”的色彩。“八议”中议亲、议贵、议故的流毒与“官本位”的封建思想联姻必然产生“亲本位”的裙带主义思想和宗族主义势力。“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既然成为权贵的亲友故旧也可以获免罪的特权“优惠”,封建社会中攀龙附凤与溜须逢迎之风就必然因此而盛行。掌权者也无不拼命在职权内安插内亲外戚,罗织亲信,这使得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中裙带主义根深蒂固地盛行起来。
另一方面,“八议”思想大大加重了封建司法中的“人治”色彩。议者,考虑、“参考”而定也。对于已经定下的严格律例,封建统治者受“八议”思想的影响,使执法无形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制约,法律因人而异,使封建统治者可以凭主观意志任意处置;又由于“八议”中的许多具体内容延展开来具有不确定性,法律的效果也因人而异,从而大大加重了封建社会执法过程中“人治”的色彩,成为政治腐败的又一根源。
“官当”“八议”思想及其形成的“官本位”“亲本位”思想成为封建政治文化中极为腐朽的一部分,在中国的封建政治腐败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官当”“八议”观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当家作主为彻底战胜一切腐朽没落的封建剥削阶级思想奠定了根本的制度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直接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上千年的封建思想流毒颇广,有很大惯性的“官当”、“八议”腐朽思想也难于在短时内彻底清除。在现实政治法制生活中,“官当”“八议”思想与许多新的诱发因素相结合,改头换面继续发挥着消极的影响;表现在:
(一)“官当”的流毒诱发权钱交易和以党纪、政纪代国法的不法现象。
1.“官当”的思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会诱发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社会主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所有者,但行使权力的必然只能是少数的“代表者”,这就使社会主义的权力出现了所有权与行使权的“两权分离”,如果制约机制不力,“两权分离”的空白地带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可能;再则由于权力的行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又进一步分化为经济上的产权与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权力很难作为一种直接的手段发挥封建社会中那种非经济强制以给掌权者带来直接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使拜金主义产生,“钱本位”逐渐兴起,“官本位”逐渐向“钱本位”倾斜,加之我国目前还只能实行物质利益原则,在“官当”封建思想的影响下,少数不坚定的人民权力代行者必然产生“有权不当过期作废”的“官当”(权当)想法,以手中职权去换取个人利益,从而导致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发生。在这里,“当”的观念演化为“换”,即权力使用权与金钱互换有无,违背权力所有者(人民)的利益,满足的是少数不法腐败分子的私欲。
2.司法工作中,“官当”的思想演化为“代替”的思想,导致以党纪、政纪代国法的不法现象。我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取得了无可争议的政治领导地位,在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党纪正是为了保证每个党员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这一性质而制定的党内约束。但是,由于党的纪律建立于广大党员高度觉悟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刑法等国法来说,党纪是比较温和的。受“官当”思想流毒的影响,实施过程中在对错误程度足以达到触犯国法的党员的处理时确有以党纪代国法的现象,仅仅撤销党员资格或党内职务作罢,扭送司法机关往往成为空话。党员与干部是联系在一起的,以党纪代国法就是一种以党员资格当罪的变相“官当”现象。
另一方面,“官当”思想更容易导致以政纪代国法的现象。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放后阶级斗争和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使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得行政权客观上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显赫的支柱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制建设的发展,加之我国的法律本身很不健全,无法可依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政纪代国法的现象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的。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高度集中的行政权逐步让位于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而兴盛的司法权,以政纪代国法就成为有碍社会政治发展的倒退作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的影响还未完全退出政治舞台,附身于其上的以政纪代国法的作法还时有发生,出现有法不依的“人治”现象。政纪是针对广大行政干部而言的,政府官员触犯国法以降级撤职了事是严重的以官位权职当罪的“官当”现象。
更重要的是,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的“官本位”和“官当”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远未树立,这种以党纪、政纪代国法的非法现象在实际生活中足以被认可和接受,人民群众潜意识里也以“丢官”于官为极致,对以党纪、政纪代国法的变相“官当”现象缺乏足够认识和警惕。这是“官当”流毒对社会主义法制生活更为深层的危害。
(二)“八议”思想演变为现代庸俗人情关系学,使司法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染上一层“人治”色彩。自由裁量权泛指国家机关(司法、行政)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理权力,包括对情节轻重的认定自由,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以及执行时限方面的自由。此时的“八议”流毒便以庸俗关系学的面目影响着自由裁量权的倾向性,致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也借“议一议”之故大搞“卡拉OK”“吃了原告吃被告”之举,对于与已有关系或有“能”行贿之违法乱纪者多会“议”一下,量罪定罚大打折扣,导致自由裁量行为“暗”失公正。人情关系的不正之风严重冲击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究其原因,乃是源远流长的“八议”流毒导致了人情关系风与自由裁量权的联姻。
(三)“当”“议”思想演变为中庸折中主义,导致政绩评定及人事组织工作中以功当过,功过不分的现象,影响着行政工作的效率。少数行政决策者无风险意识,“拿令箭当鸡毛”,滥用职权,其决策失误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足以犯罪,却多能“安然无恙”,原因就是无完备的决策风险机制,政绩评估中存在着严重的“当”“议”现象。对政绩不佳或决策失误的“官”在政绩评估时常有功过难分的说法,致使以功当过,以功抵过,上级部门将其官其职“当”之,调作他任一走了之,不复追议其罪过。
四、“当”“议”现象的防治对策
从根本上讲,清除“官当”“八议”的封建思想的影响要靠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只有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做到执法从严、违法必究,“官当”“八议”的封建思想的流毒才能得以彻底的清除。具体地说:
(一)加强立法工作,在立法上摆正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关系,实现行政权、司法权和党的政治领导权的正确定位。为更好地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有必要制定出《政党法》,把我国政党(又特别是执政党)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我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关于中共执政党地位和作用的规定得以具体化。党的活动依法而行可以更加有效地行使执政党的使命,从而摆正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尽快颁布实施《计划法》等政府行为法,使政府行为依法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操作中以党纪、政纪代国法的变相“官当”现象。
(二)健全回避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防止“八议”现象。
其一,严格推行一套完备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事由不得从事或担任某种职务或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回避和组织法、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回避。由于长期的封建“八议”思想和“亲本位”的庸俗人情关系学的毒害,现实生活中正常的师徒、故旧、亲戚关系常常成为秉公执法和照章办事的障碍。回避制度的认真执行可以在“治标”的层面上对“八议”的非法行为作较好的防治。具体包括:近亲属回避制度(直系近亲关系的人不得处于同级的或直接上下级的公职关系中);地区回避制度(党务、执法部门一定职级的领导不得在本乡本地任职);公务回避制度(司法行管工作中与工作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作公务回避)。应通过健全回避制度,防止“明避暗就”“回而不避”的现象。回避制度的有效推行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治“八议”现象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二,认真履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对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的规范,防止“八议”现象在自由裁量行为中发生。主要是严格推行公务员制度及有关配套制度,使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严格照章办事,缩小个人主观臆断的自由浮动区。此外还须健全一些制度,对法律中“显失公正”等弹性大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更明确的界定,进一步使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规范自由裁量行为。
总之,回避制度的认真推行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制度化运作可以有效地防治“八议”现象的发生,使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排除个人不良动机的影响,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政绩考核和内外监督机制,防治组织人事工作中“当”“议”的“人治”现象。
首先,应该通过严格推行《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制度的推行可以使普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民可告官能够确立起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面前平等与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国家赔偿法的推行,把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后果与个人责任赔偿相结合,并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建立起行政人员职务决策的风险抵押制度,以法律形成国家公务员的决策风险意识,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减少损失,防止“当”“议”现象的诱发因素出现。
其次,通过科学公正的政绩考核评定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要通过《领导干部离岗、退岗审计制》等法规的认真推行,防止政绩评定中“议”功“当”过,人走罪免的现象;同时应加大行政监察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对中高级干部的重大功过是非明告于众,功过明断,防止欺瞒舆论的“当”“议”现象在权力的上层发生。此外,进一步健全政绩考核评估标准,使奖优罚劣的标准进一步客观和科学,以排除个人主观感受失真诱发功过不分的“当”“议”丑行。人事组织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最大限度地清除“人治”的“软指标”而走向“硬件化”,是防止组织人事工作中“当”“议”劣行的根本途径。
总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议”流毒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但是,由于我们有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本保障,只要我们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注重从法制上完善一系列内外监督机制,“当”“议”现象是可以防治的,“官当”“八议”的流毒也是可以清除的。
注释:
1.文中第一部分引文均从《隋唐五代史》1237页“刑法志”(吕思勉编校,上海古籍出版社)
2.文中个别观点参考了《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思考》一文(《理论界》94年第12期)